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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税的来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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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古代的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最早出现的财政征收方式是“贡”,即臣属将物品进献给君王。当时,虽然臣属必须履行这一义务,但由于贡的数量,时间尚不确定,所以,“贡”只是税的雏形。而后出现的“赋”与“贡”不同。西周,征收军事物资称“赋”;征收土产物资称“税”。 “税”字由“禾”、“兑”组成,古代以“禾”代表粮食,“兑”则代表保护土地和人身安全,意思是说农民交纳粮食,国君诸侯保护他们的土地和人身安全。这便是最古老的税收。在我国有记载的税收至少有2600多年的历史。
春秋后期,赋与税统一按田亩征收。“赋”原指军赋,即君主向臣属征集的军役和军用品。但事实上,国家征集的收入不仅限于军赋,还包括用于国家其他方面支出的产品。此外,国家对关口、集市、山地、水面等征集的收入也称“赋”。所以,“赋”已不仅指国家征集的军用品,而且具有了“税”的涵义。清末,租税成为多种捐税的统称。有历史典籍可查的对土地产物的直接征税,始于公元前594年(鲁宣公十五年)鲁国实行了“初税亩”,按平均产量对土地征税。后来,“赋”和“税”就往往并用了,统称赋税。自战国以来,中国封建社会的赋役制度主要有四种:战国秦汉时期的租赋制(征收土地税和人头税)、魏晋至隋唐的租调制(征收土地税、人头税和劳役税)、中唐至明中叶的两税法(征收资产税和土地税)、明中叶至鸦片战争前的一条鞭法和地丁合一(征收土地税)。
辛亥革命推翻了封建帝制,民国时期逐步建立了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税收体制。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的税制先后经历了六次重大改革:第一次是新中国成立之初的1950年,建立了人民共和国新税制;第二次是1958年,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简化税制;第三次是1973年,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也是简化税制;第四次是1984年,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实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全面改革工商税收制度,以适应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要求;第五次是1994年,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全面改革工商税收制度,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第六次是2016年,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制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