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国际工程项目中的各方
业主(Owner Promoter ClientEmployer)
1、业主:雇方、发包方、甲方
权利:选定承包商,指定分包;
要求承包商提供各种保证、保函;
要求承包商提供各种保险;
监督承包商施工工作;
对违约提出警告直至停工;
对无力继续完成任务的承包商可终止合同;
根据工程师建议更改工程量,增减工程项目;
对索赔进行审核和批准;
有权选择某些项目,自己派人施工;
对已建工程可优先占用。
义务:提供施工现场和道路;
提供施工的场地的测量图及有关资料;
与有关方面交涉,保证施工地区的安全;
召开各种会议,协调关系;
按规定,定期支付各种款项;
支持承包商获得各种许可。
工程师(Engineer)
2、工程师:咨询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
权利:监督承包商施工;
审批施工图纸;
审批进度款;
鉴发各种证书;
给予工期延长的指令;
代表业主发布各种指令 。
义务:根据业主的意图和决策工作,保证工期、质量和控制投资;
对设计文件的正确性负责;
由于设计上的错误引起工程问题,业主有权向工程师索赔;
按合同规定时间,向承包商提供审批后的图纸,不能影响承包商工作。
3、承包商(Contractor)
权利 :可有权要求业主、工程师提供施工现场和道路;
有权得到各种付款(按工程量得到进度款);
提出索赔;
如业主违约可停止合同。
义务:提供各种保函;
提供各种保险;
完成合同规定的设计,得到工程师的批准;
保证施工质量、安全;
纠正缺陷;
按合同要求,完成任务;
执行业主、工程师的指令;
完成维修期内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