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3号
《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旨在保障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民警执法权威。《规定》经2018年12月7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8年12月19日发布,共三十三条,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赵克志
2018年12月19日
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民警执法权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树立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形象,提升执法公信力和执法权威。
第三条 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不受妨害、阻碍,民警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威胁、侵犯,民警及其近亲属的人格尊严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侮辱、贬损。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成立由督察长为主任,警务督察和法制、警令指挥、警务保障、政工人事、教育训练、新闻宣传及执法办案等部门为成员的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
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警务督察部门,具体负责协调督办侵犯民警执法权威案件,受理调查相关民警的申请申诉,为受到侵犯的民警提供救济、恢复名誉、挽回损失。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宣传部门等建立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工作沟通与协作。
第六条 公安机关可以通过聘请法律顾问、专职律师等形式,为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提供法律服务,强化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法律保障。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新闻发布机制,由警务督察部门会同新闻宣传、法制等部门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普法教育。
第八条 民警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过程中或者因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遇到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积极维护民警执法权威:
(一)受到暴力袭击的;
(二)被车辆冲撞、碾轧、拖拽、剐蹭的;
(三)被聚众哄闹、围堵拦截、冲击、阻碍的;
(四)受到扣押、撕咬、拉扯、推搡等侵害的;
(五)本人及其近亲属受到威胁、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的;
(六)本人及其近亲属受到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
(七)被恶意投诉、炒作的;
(八)本人及其近亲属个人隐私被侵犯的;
(九)被错误追究责任或者受到不公正处分、处理的;
(十)执法权威受到侵犯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行为人实施侵犯民警执法权威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民警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应当支持民警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民事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办理侵犯民警执法权威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适用《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法》关于回避的规定。
第十条 民警因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本人或者其近亲属遭遇恐吓威胁、滋事骚扰、尾随跟踪,或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民警所在公安机关和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民警在执法执勤现场受到不法侵害的,民警及其所在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侵害并立即向所属公安机关指挥部门报告。公安机关指挥部门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处置,同时通报警务督察部门。警务督察部门视情派员赴现场初步查明情况,协助控制事态,督促依法处置。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民警因公负伤紧急救治畅通机制,为负伤民警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侵犯民警执法权威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时,法制部门应当根据情况的复杂程度、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视情提前介入,加强审核把关,对案件定性、取证、处理等进行指导,确保案件办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
第十四条 民警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民警个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由其所属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造成的损害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对民警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等措施,不得作出处分或者免职、降职、辞退等处理。
公安机关不应当受舆论炒作、信访投诉等人为因素影响,不当或者变相追究民警责任,加重对民警的处分、处理。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行为事实、情节、后果,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客观评价民警行为性质,区分执法过错、瑕疵、意外,依法依规作出责任认定。
对于民警依法履职尽责,受主观认知、客观条件、外来因素影响造成一定损失和负面影响的行为或者出现的失误,以及民警非因故意违法违规履职,及时发现并主动纠正错误,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后果与影响的,公安机关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民警的责任,或者向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提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民警刑事责任的建议。
第十七条 对于民警行为是否属于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以及执法是否存在过错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的,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应当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成立专家组进行审查,出具书面论证意见,作为公安机关内部责任认定的重要参考依据。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介入调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供论证意见,加强沟通。
第十八条 民警对因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记大过以上处分、辞退有异议并提出申诉的,民警所在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应当听取当事民警的陈述、申辩,对事实、理由、依据和程序进行全面复核,认为处分、处理决定不当的,应当向作出决定部门提供复核意见。不得因民警提出申诉而对其加重处分、处理,或者变相打击报复。
第十九条 民警因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检察机关调查时或者其他必要情形下,公安法制部门和公安机关聘请的法律顾问、专职律师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为事件的调查处理提供必要的法律配合。
第二十条 民警认为因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受到侵害的,民警及其近亲属或者民警所在单位可以向所属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提出维护执法权威申请,一般情况下应当通过书面形式提出,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提出。
警务督察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民警执法权威受到侵犯的情形、线索,应当主动启动相关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警务督察部门在办理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事项过程中,认为应当由上一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协调处理的,可以提请上一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协调处理。
上一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可以指令下一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对专门事项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直接开展调查。
第二十二条 民警因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公安机关内部不公正处分、处理,经核查属实的,警务督察部门应当督促相关部门限期纠正。
第二十三条 民警因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不实投诉、诬告诽谤、侮辱、恶意炒作,以及被错误审查调查、追究责任后,相关部门予以纠正的,警务督察部门应当通过公开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受到公安机关内部处分、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撤销相关决定并恢复民警公职身份和原职务、职级。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抚慰金制度,规范审批和管理使用。民警所属公安机关及其政工人事部门、警务督察部门负责人应当出面抚慰因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受到侵害的民警。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聘请专业人员,在必要时对因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受到侵害的民警及其近亲属开展心理干预和治疗,缓解和疏导心理压力、负担。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经常开展常用法律法规培训和安全防护理念教育,加强民警基础体能、基本技能、常见警情处置、现场警务指挥等警务技战术训练,规范现场执法执勤行为,提升安全防护能力和现场处置水平。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侵犯民警执法权威行为规律特点的分析研究,评估执法风险,加强安全指引和预警防范。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因制度不落实、保障不到位、指挥错误导致民警执法权威受到侵犯的;
(二)不按要求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的;
(三)不及时采取善后救助措施的;
(四)阻碍、干扰侵犯民警执法权威案件办理的;
(五)因工作不力、推诿拖延对侵犯民警执法权威案件办理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违法违规不处理、降格处理侵犯民警执法权威行为人的。
第二十九条 公安民警在非工作时间,遇到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形,表明身份后,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先期处置过程中,受到不法侵害的,公安机关依照本规定维护其执法权威。
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称“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第三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过程中受到不法侵害的,参照本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各行业公安局,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前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湖北省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澄清正名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各市、州、县公安局,厅直各单位:
《湖北省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澄清正名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于2019年1月21日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民警执法权威,及时消除民警因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不实投诉、诽谤、侮辱等不法侵害造成的负面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澄清正名工作是对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不实投诉、诬告诽谤、侮辱、恶意炒作,以及被错误审查调查、追究责任后相关部门予以纠正的,由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维权办”)通过公开的形式发放《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澄清正名通知书》(以下简称《维权正名通知书》),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第三条 各级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维权委”)是维权正名工作的主责单位,对于民警因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不实投诉、诽谤、侮辱等事项,维权办负责受理、调查;对重大敏感案(事)件,须报经本级维权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维权办组织维权委相关成员单位共同参与调查。
第四条 民警因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遇到以下情形的,维权委应当在经一定程序查证属实后,予以澄清正名:
(一)受到不实投诉、诬告诽谤或者侮辱的;
(二)受到打击报复或不公正处理的;
(三)受到错误审查调查、追究责任后,相关部门予以纠正的;
(四)被新闻媒体恶意炒作或者失实报道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其它需要澄清正名的情形。
第五条 公安民警因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遇到符合维权澄清正名范围的情形,民警或者民警所在单位可向本级公安机关维权办提出维权正名申请,一般情况下应当通过书面形式提出,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提出。
警务督察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民警因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遇到符合维权正名范围的情形、线索,应当主动启动维权澄清正名工作程序。
第六条 维权办在办理维权正名事项过程中,认为应当由上一级公安机关维权办协调处理的,可以提请上一级公安机关维权办协调处理。
上一级公安机关维权委可以指令下一级公安机关维权委对专门事项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直接开展调查。
第七条 各级维权办受理维权正名申请后,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调查组应在30日内完成核查任务。重大疑难申请事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调查结案的,经维权办审核后报本级维权委主要负责人批准,调查时间可延长30日。调查核实工作要坚持重事实、重证据的原则。采取实地走访、查看现场、提取并固定相关证据、调取相关音视频资料、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制作询问笔录等方法,为维权正名工作提供客观的事实依据。
第八条 维权办经调查核实后确需澄清正名的,在7日内报本级维权委集体研究同意并报经维权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向上级维权办报备,由本级维权办为当事民警开具《维权正名通知书》。
第九条 对群众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经核查既不能查实,也不能排除的,不再继续启动维权正名工作程序。
第十条 《维权正名通知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被投诉或举报基本内容、调查核实情况及结论。《维权正名通知书》一式三份,当事民警及其所在单位各一份,签发单位留存一份。
第十一条 《维权正名通知书》应通过公开形式发放,可举行发放仪式,由民警所在单位选派一定比例的现职领导及民警代表参加。民警所在单位接到《维权正名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要采取与当事民警及家属谈话、召开民警大会等形式,为民警恢复名誉、消除负面影响。
第十二条 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务行为被新闻媒体恶意炒作或者失实报道的,严重损害公安机关形象及民警声誉的,公安机关应及时协调当地党委、政府新闻宣传部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第十三条 当事民警受到诬告诽谤、侮辱、恶意炒作、暴力抗法、围攻殴打等严重侵害执法权益的行为,需要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的,维权办要督促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办理。
第十四条 省公安厅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全省公安机关开展维权正名工作。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公安厅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维权正名工作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公安民警非因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人身、名誉等方面的侵害,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杜培武案
1998年4月22日上午,在昆明市圆通北路40号,警方发现了一辆被丢弃的警用昌河牌微型面包车,车内有一男一女两具尸体,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现场勘查后证实,男性死者系昆明市所辖的路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另一人是昆明市公安局女民警王晓湘,两人身着便服,被人近距离开枪打死。警方认定,杀人的凶器便是王俊波随身佩带的“七七”式手枪。枪支去向不明。
1998年4月22日14时许,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正在焦急地寻找失踪的妻子王晓湘,却被抓到昆明市公安局。直到此时,他才知道妻子王晓湘被杀害,而自己成了杀人嫌疑犯。
在专案组,杜培武经历了连续10天10夜的审讯,审讯的主要手段是疲劳战:不准睡觉。
审讯一无所获。5月2日,杜培武被送往他自己的单位戒毒所,由专人看管起来。
6月30日上午,杜培武被押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测谎。
提问:“你杀人了吗?”
“没有!”
结论却是“说谎”。
案件的审理由此转入第二阶段。
在测谎结论为“说谎”之后,杜培武遭到了刑讯逼供。
整个过程被在场的许多正直的警察看在眼里。
他们中的一些后来挺身而出,成为了证人。
酷刑下,杜培武开始“供述杀人罪行”。
编好了“杀人现场”,还要编出“杀人枪支”的下落。
杜培武先“交代”了一个地方,刑警们马上就押着他去找,没有找到就又实施刑讯逼供。
最终,杜培武绞尽脑汁想了一招——“枪被拆散,沿途扔了,扔到滇池里去了……”
此时,身为警察的杜培武已经不像样子了:目光呆滞,步履蹒跚,两个手腕和双脚踝均被手铐、脚镣吊烂、化脓,手背乌黑,肿得像戴着拳击手套似的。
几天后,杜培武慢慢缓了过来,他写好了《刑讯逼供控告书》,交给驻所检察官范显忠,这位检察官当着上百名在押疑犯和管教干部的面,为杜拍下4张伤情照片。这4张照片以后起了很大的作用。
1998年12月17日,昆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杜培武故意杀人案。律师为杜培武作了无罪辩护。
公诉机关指控杜培武的杀人动机是:“因怀疑其妻王晓湘与王俊波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而对二人怀恨在心。”
令人关注的是,公诉方同时提供了大量的“技术侦查证据”,根据这些“证据”,侦查和公诉机关认定杜曾驾驶过这辆微型面包车并且开过枪。
或许是要借以展示超强的刑侦技术力量,控方指派了11名工程师级的刑侦技术人员出庭作证。
但是,两位辩护律师却发现了破绽——在警方的《现场勘查笔录》上,仅仅记载了离合器踏板上附着有足迹遗留的泥土,并没包括“刹车踏板”和“油门踏板”。那么,这两处的泥土从哪里来的呢?
杜培武当庭展示了他身上清晰可见的伤情,并强烈要求公诉人出示驻所检察官拍摄的照片,以证明刑讯逼供事实的存在。但公诉人说,当时没有拍过照片。
面对眼前的窘境,审判长宣布休庭。
1999年1月15日,昆明中院第二次开庭。
经过一个月的准备,公诉机关弄来了一份《补充现场勘验笔录》,“补足”了原来没有的“刹车踏板”和“油门踏板”的泥土记录。
杜培武的辩护人当庭表示:这种严重违反程序、恣意“创造证据”的行为,恰恰说明本案根本就没有证据!
杜培武再次要求公诉人出示照片,这一次,公诉人说,照片找不到了。
见此情景,杜培武转而对审判长说:“我还有他们刑讯逼供的证据!”只见他解开风衣,从裤子里扯出了一套血迹斑斑的衣服,“这是我当时穿在身上被他们打烂的衣服!”审判长让法警收起血衣,“不要再纠缠这些问题了。”
在强烈的求生欲望驱使下,杜培武不顾一切地高声申辩:“我没有杀人!我受到了严刑逼供!……”
1999年2月5日,昆明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杜培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月1日,审判长到看守所向杜培武宣判时说:“你现在把枪交出来,我改判你死缓。”
杜培武接过判决书,泪水模糊了双眼。他开始不停地写遗书,期待有朝一日,世人能知道他被冤死的悲惨经历。
1999年10月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刀下留人”,以“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和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意见有可采纳之处”为由,终审改判杜培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杜培武随后被投入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2000年6月17日,昆明市公安机关破获以铁路警察杨天勇为首的特大杀人团伙案(杨等7人已被处决)。当杨天勇的保险柜被打开后,此前办理杜培武案件的有关人员顿时惊得目瞪口呆——致“二王”死命的那把“七七”式手枪,赫然躺在保险柜里!
据杨天勇等人供述,1998年4月20日晚上8时,他与滕典东、杨明才三人身着警服,驾车来到昆明市郊区的海埂,见一辆昌河牌微型面包车停在那里,便自称缉毒警察上前敲门,车内的王晓湘说:“我们也是公安局的。”杨天勇用一只“五四”手枪指着,要铐他们,王晓湘不让,要打电话给局长。杨明才一把夺过手机,将王晓湘、王俊波铐在车上,杨天勇抢了王俊波的“七七”式手枪,用该枪将“二王”打死……
2000年7月1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再审判决,宣告杜培武无罪。
2001年8月3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以刑讯逼供罪,一审分别判处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原政委秦伯联、队长宁兴华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1年零6个月缓刑2年。
赔偿也是艰难的,按照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的国家赔偿标准,杜只能获得不足3万元的赔偿。
这位34岁的山东汉子,8岁时随父母来到春城,1995年考入云南省公安学校,与王俊波同在一个学员队,妻子王晓湘则比他低了一级。案发时,儿子睿睿还不到3岁。
后来, 杜培武会独自到妻子的墓前坐上一会儿,给她说说孩子的事情,告诉她凶手已经抓到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