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课程演进
    • 1.1 学科、专业、课程
    • 1.2 警指专业开设情况
    • 1.3 本章习题
  • 2 专业理论
    • 2.1 基础理论
    • 2.2 层级理论
    • 2.3 公安管理体制
    • 2.4 本章习题
  • 3 警务指挥
    • 3.1 基础理论
    • 3.2 案例分析:湖北谢先荣案
    • 3.3 推荐书籍
    • 3.4 本章习题
  • 4 情报分析
    • 4.1 基础理论
    • 4.2 案例分析:野三关镇邮储杀人抢劫案
    • 4.3 推荐书籍
    • 4.4 本章习题
  • 5 预案
    • 5.1 基础理论
    • 5.2 案例分析:荆州持枪劫持案
    • 5.3 案例分析:2021年汉马
    • 5.4 案例分析:白银马拉松惨案
    • 5.5 案例分析:足球赛安保预案
    • 5.6 本章习题
  • 6 警务战术
    • 6.1 基础理论
    • 6.2 案例分析:江西万光旭案
    • 6.3 案例分析:武汉马汉庆案
    • 6.4 使用警械和武器
    • 6.5 控制战术:胡椒喷剂使用
    • 6.6 本章习题
  • 7 警察谈判
    • 7.1 基础理论
    • 7.2 案例分析:宣城自我劫持
    • 7.3 案例分析:06临战剧本杀
    • 7.4 案例分析:武大劫持人质
    • 7.5 案例分析:南京劫持公汽
    • 7.6 本章习题
  • 8 警务保障
    • 8.1 基础理论
    • 8.2 警力资源
    • 8.3 警察荣耀
    • 8.4 警察维权
    • 8.5 本章习题
  • 9 反恐怖工作
    • 9.1 相关法规
    • 9.2 恐怖主义资料
    • 9.3 本章习题
  • 10 现场执法规范
    • 10.1 相关法规
    • 10.2 公安现场执法指引
    • 10.3 湖北公安现场执法规范
    • 10.4 现场处置百种应对法
    • 10.5 本章习题
  • 11 聚集性人群管控
    • 11.1 相关法规
      • 11.1.1 集会游行示威法
      • 11.1.2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 11.2 上海外滩迎新踩踏事件
    • 11.3 美国得州音乐节踩踏事故
    • 11.4 本章习题
  • 12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 12.1 相关法规
      • 12.1.1 突发事件应对法
      • 12.1.2 传染病防治法
    • 12.2 案例分析:新冠疫情
      • 12.2.1 2022年上海战疫
      • 12.2.2 2022年北京战疫
      • 12.2.3 2020年武汉战疫
    • 12.3 案例分析:地震救援
      • 12.3.1 2008年汶川地震
    • 12.4 案例分析:事故救援
      • 12.4.1 2013年襄阳宾馆火灾
      • 12.4.2 2021十堰煤气燃爆
    • 12.5 本章习题
警察荣耀

警徽、警旗、警歌、警察节


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规定

(2000年3月27日公安部令第48号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人民警察警徽的尊严,正确使用警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警徽图案由国徽、盾牌、长城、松枝和飘带构成。国徽衬地和垂绶为正红色,盾牌衬地为深蓝色,长城、松枝和飘带为金黄色。

第三条 警徽是人民警察的象征和标志。人民警察必须爱护警徽,维护警徽的尊严。

第四条 警徽及其图案的使用范围:

(一)授衔、授装、宣誓、阅警等重大仪式;

(二)人民警察机关及其事业单位的重要建筑物、会场主席台;

(三)人民警察机关颁发的奖状、荣誉章、证书、证件;

(四)人民警察报刊、图书及其他出版物;

(五)警服、警帽、警用交通工具、标志等物品。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使用警徽及其图案应当经地(市)级以上人民警察机关批准。

第五条 悬挂警徽,应当置于显著位置。使用警徽及其图案,应当严肃、庄重,严格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颜色的警徽。

第六条 警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一)商标、商业广告;

(二)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三)私人婚、丧、庆、悼活动;

(四)娱乐活动;

(五)其他有碍于警徽庄严的场合或者物品。

第七条 警徽为人民警察专用标志,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持有、使用、制作、仿造、伪造和买卖警徽,也不得使用与警徽及其图案相类似的标志。

第八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

第九条 对非法持有、使用、制作、仿造、伪造或者买卖警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警徽由公安部按照《人民警察警徽技术标准》统一监制。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警察机关对警徽及其图案的使用,实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1号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已经2021年4月9日第6次公安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赵克志

2021年10月28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仪式

第三章 内部关系

第四章 警容风纪

第五章 警察礼节

第六章 日常制度

第七章 内务设置

第八章 办公秩序

第九章 接待群众

第十章 值班备勤

第十一章 应急处突

第十二章 装备财务管理

第十三章 安全防范

第十四章 健康保护

第十五章 警旗 警徽 警歌 警察节

第十六章 阅 警

第十七章 附 则


第十五章 警旗 警徽 警歌 警察节

第一节 警旗

第二百一十二条 中国人民警察警旗是人民警察队伍的重要标志,是人民警察荣誉、责任和使命的象征,是人民警察忠诚履行新时代使命任务的重要指引。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安民警应当树立警旗意识,尊重和爱护警旗,维护警旗尊严。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所属单位按规定授予和请领警旗。

授予警旗可以组织授旗仪式。授旗仪式由受旗单位所隶属的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通常在单位新组建成立时进行。

第二百一十五条 使用警旗应当报受旗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不得超出规定的使用范围。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制造、买卖、持有、使用警旗。

 

第二节 警徽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中国人民警察警徽是人民警察的象征和标志。公安民警应当爱护警徽,维护警徽尊严。

第二百一十七条 警徽是人民警察专用标志。使用警徽及其图案应当严肃、庄重,严格使用范围。

第二百一十八条 警徽由公安部按照规定统一监制。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监督管理警徽及其图案的使用。

 

第三节 警歌

第二百一十九条 中国人民警察警歌是人民警察性质、宗旨和精神的体现。公安民警和公安院校学生应当会唱警歌。

第二百二十条 奏(唱)警歌适用于公安机关重要庆典、集会、会议、检阅以及其他维护、显示人民警察威严的场合。

第二百二十一条 不得在私人婚、丧、庆、悼活动和娱乐、商业活动以及其他不适宜的场合奏(唱)警歌。

第二百二十二条 奏(唱)警歌时,公安民警应当庄重肃立。

 

第四节 警察节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警察节是人民警察荣誉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机关应当在警察节举办相关庆祝活动,作为励警爱警惠警的重要举措。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庆祝警察节活动,可通过升(挂)警旗仪式、组织宣誓、走访慰问、举办书画摄影作品展览、诗歌朗诵会、音乐会等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形式进行。

举办警察节庆祝活动应当隆重简朴、厉行节约,防止形式主义和铺张浪费。

第二百二十五条 警察节期间,公安机关可结合实际采取警营开放、法制宣讲、便民服务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社会宣传,大力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树立公安机关和公安队伍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