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课程演进
    • 1.1 学科、专业、课程
    • 1.2 警指专业开设情况
    • 1.3 本章习题
  • 2 专业理论
    • 2.1 基础理论
    • 2.2 层级理论
    • 2.3 公安管理体制
    • 2.4 本章习题
  • 3 警务指挥
    • 3.1 基础理论
    • 3.2 案例分析:湖北谢先荣案
    • 3.3 推荐书籍
    • 3.4 本章习题
  • 4 情报分析
    • 4.1 基础理论
    • 4.2 案例分析:野三关镇邮储杀人抢劫案
    • 4.3 推荐书籍
    • 4.4 本章习题
  • 5 预案
    • 5.1 基础理论
    • 5.2 案例分析:荆州持枪劫持案
    • 5.3 案例分析:2021年汉马
    • 5.4 案例分析:白银马拉松惨案
    • 5.5 案例分析:足球赛安保预案
    • 5.6 本章习题
  • 6 警务战术
    • 6.1 基础理论
    • 6.2 案例分析:江西万光旭案
    • 6.3 案例分析:武汉马汉庆案
    • 6.4 使用警械和武器
    • 6.5 控制战术:胡椒喷剂使用
    • 6.6 本章习题
  • 7 警察谈判
    • 7.1 基础理论
    • 7.2 案例分析:宣城自我劫持
    • 7.3 案例分析:06临战剧本杀
    • 7.4 案例分析:武大劫持人质
    • 7.5 案例分析:南京劫持公汽
    • 7.6 本章习题
  • 8 警务保障
    • 8.1 基础理论
    • 8.2 警力资源
    • 8.3 警察荣耀
    • 8.4 警察维权
    • 8.5 本章习题
  • 9 反恐怖工作
    • 9.1 相关法规
    • 9.2 恐怖主义资料
    • 9.3 本章习题
  • 10 现场执法规范
    • 10.1 相关法规
    • 10.2 公安现场执法指引
    • 10.3 湖北公安现场执法规范
    • 10.4 现场处置百种应对法
    • 10.5 本章习题
  • 11 聚集性人群管控
    • 11.1 相关法规
      • 11.1.1 集会游行示威法
      • 11.1.2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 11.2 上海外滩迎新踩踏事件
    • 11.3 美国得州音乐节踩踏事故
    • 11.4 本章习题
  • 12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 12.1 相关法规
      • 12.1.1 突发事件应对法
      • 12.1.2 传染病防治法
    • 12.2 案例分析:新冠疫情
      • 12.2.1 2022年上海战疫
      • 12.2.2 2022年北京战疫
      • 12.2.3 2020年武汉战疫
    • 12.3 案例分析:地震救援
      • 12.3.1 2008年汶川地震
    • 12.4 案例分析:事故救援
      • 12.4.1 2013年襄阳宾馆火灾
      • 12.4.2 2021十堰煤气燃爆
    • 12.5 本章习题
基础理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经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人民警察法》分总则、职权、义务和纪律、组织管理、警务保障、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8章52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7年6月2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予以废止。)

第五章 警务保障

第三十二条 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

第三十三条 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公民和组织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民和组织因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第三十五条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国家保障人民警察的经费。人民警察的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的财政预算。

第三十八条 人民警察工作所必需的通讯、训练设施和交通、消防以及派出所、监管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列入基本建设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第三十九条 国家加强人民警察装备的现代化建设,努力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

第四十条 人民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 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

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家属与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现役军人家属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



2021年6月6日10时30分许,顺义分局交通支队民警在执法巡逻时,发现一名驾驶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驾驶者。民警对其拦截时,驾驶者郁某对民警进行辱骂,后被传唤至派出所。经顺义分局维权办工作,郁某因阻碍执行职务被顺义分局依法行政拘留5日。

2021年6月10日2时许,顺义分局南彩派出所民警在所内处置一起治安警情过程中,刘某拒不配合民警询问,并用脚踢踹民警,在强制传唤过程中将民警左胳膊踢伤。经顺义分局维权办工作,刘某因涉嫌袭警罪被顺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