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贸易是国际货物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农产品贸易曾经长期游离于国际多边贸易体系之外。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虽然将农产品贸易纳入了国际贸易多边谈判之中,并在WTO体制下得以制度化,但迄今为止,农产品贸易仍然是国际贸易谈判中最难达成妥协的部分。由于农产品供给的特殊性,世界各国政府均重视农产品贸易政策。
一、国际农产品贸易政策特征
国际农产品保护贸易政策盛行的原因各种各样,就国际贸易谈判中常常提出的保护理由来看,主要有以下一些论点或说法:
农产品的供给关系到一国粮食供给的安全,一国若主要依靠进口粮食维持居民生活,其国家安全就潜伏着很大的危险。具体来说,在战略意义上,一国的生存依赖于食品的获取通道。由于自然灾害、瘟疫及战争等时有发生,导致饥荒在一些国家周期性地发生。一旦遇到不测,发生普遍的短缺,国家间处于自保目的可能采取出口限制等措施,且这种限制事实上也得到GATT的认可,因而一国从国外进口食品的通道可能被封闭。这样,自给自足成为农产品贸易保护的理由,成为依据比较利益原则原本大多数甚至全部农产品应由进口来满足的国家却维持低效率的国内农业生产的理论依据。从国家安全的角度,这种论据的另一解释是,战争期间在食品的供应上,一国不必依赖于敌国或潜在的敌国。
这种说法认为,农产品生产易受气候条件等不可预期因素的影响,其供给缺乏弹性,价格波动往往大于工业制成品,价格的异常不稳定导致农民的收入极不稳定,所谓“谷贱伤农”现象时有发生。另外,农业生产的投入要素,尤其是土地、机械设备、灌溉系统以及一系列服务等,其成本缺乏调整余地,由此影响着农业生产的稳定和农民收入的稳定。出于这种现实因素,一国要想防止农民大量破产,维持足够的农村就业机会,保护农业生产者的利益,政府就须进行干预,以限制进口或其他手段来稳定农产品价格。
这种说法基于如下分析与实证结论:在一国工业化与经济增长进程中,农业生产因其固有特点会丧失比较优势,加之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份额的下降,农产品与制成品相比较的国际贸易条件的恶化等因素都将农业置于较弱的竞争状态。一般而言,工业生产多为资本密集型,而农业生产尤其在经济起飞前则多为劳动密集型。工业化过程中的资本增长和技术发展使工业生产的机会成本下降,而农业生产的机会成本则会相对上升,其比较优势也随着工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逐步丧失。因此,一国农业比较优势程度与其农业保护水平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一个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丧失比较优势的行业很多,而农业之所以得到政府的极力保护,这是由土地的不可转移性所导致的。与资本和劳动力不同,绝大多数土地除了生产农产品外别无他用,而当农民的收入主要来自农业时,对农产品的保护因直接关系到农民的生存而不可避免。而且,对本国农产品进行保护还需具备一个基本条件,即实现工业化以后,农业在一国经济中的比重和农民占总人口的比例降到较低的水平。所以,尽管保护方式和程度不同,但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都对农产品实行保护。发展中国家也从经济发展初期的歧视农业向经济发达阶段的偏爱农业转变,从对农业征税转向对农业补贴。
这方面流行的保护论点有:面对农村日益受到工业化带来的环境污染的压力,保护从事农业的土地和劳动力是对社会有益的;农村是自然和文化财富的象征;农民艰苦劳动的崇高美德和传统价值观,也是获得社会同情与保护的重要原因。尽管农村生活已不是大多数人所追求的生活方式,但有人还是愿意从事农业甚至为此做出一些牺牲。

这种说法基于“政治市场”理论分析,试图运用政治变量来解释农业保护的程度。按照有关分析,西方国家按区域划分的选举制度给农民相对大的政治权利和地位,存在较为普遍的“少数派获胜”现象。在选举及政策游说中,农民容易组织起来,对政治家造成的压力也大,由此导致政策偏向于保护主义一边。此外,公共物品中的“搭便车”倾向越低,利益集团越小,保护主义者也就具有个人政治参与的动力。
农业政策及农产品贸易政策在不同类型的国家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具体来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施着工业“反哺”农业的产业政策,同时维持着限制进口、奖励出口的农产品贸易政策;发展中国家针对农业生产的产业政策支持力度普遍较弱,最好的政策也不过是免除农业所得税;前计划经济国家和一些最不发达国家,曾经普遍实施过以农业补贴工业的政策和出口农产品课税政策。随着计划经济国家的市场化转型和WTO国际农产品贸易政策协调,全球农业政策出现趋同化迹象。

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施着支持农业生产的产业政策和农产品贸易政策,在对国内农产品市场实施严厉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保护的同时,还通过财政政策对农业生产进行着或明或暗的补贴。补贴及支持政策一般借助如下几种手段实施:其一是直接的财政补贴,包括灾害补贴、差额补贴、减耕补贴、储藏补贴、不归还贷款收益、土地转产实物补贴、奶制品转产补贴、营销贷款补贴等,名目繁多。其二是针对农业生产投入的补贴,包括农业设备及投入品购买贷款、农场储藏设施补贴、农场贷款补贴、农作物保险及燃料税补贴、紧急饲料补贴、放牧费补贴等。其三是市场价格支持。有针对缩减耕地面积的价格支持政策,有针对出口的关税补贴,在美国还有专为肉牛饲养设置的“牛肉收购补贴”。其四是营销环节的各种支持。从农产品加工到农产品运输,从检疫检验到营销环节,补贴应有尽有。

(1)美国农业保护政策及其沿革。美国农业的高度发展,除了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外,还要归功于建国不久即已开始实施,并在20世纪30年代以后持续维系和加强的农业保护政策。美国从建国不久即开始实施积极支持农业发展的政策,主要手段之一是实施农产品国内市场保护政策,不断提高进口农产品的关税壁垒,到南北战争前夕,美国农产品贸易的进口关税曾经一度达到50%,后来迫于各方压力降为20%。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引出的《农业保护法》(1933年),标志着美国政府借助直接干预保护农业的产业政策的开端,到20世纪90年代推出《农业、食品、耕地保护及贸易法案》(1990年)为止,美国国会先后颁布的农业法案多达25个。这些法案始终不渝坚持的原则之一就是,对农业生产实施国家补贴,保护国内农产品市场以稳定农业生产者的收入。
值得注意的是,在不同时期,尤其是面临不同国际环境时,美国政府的农业补贴政策手段会有所调整,最近的一轮调整大约开始于1996年,扩展于2002年。前者以克林顿政府颁布《联邦农业完善与改革法》为标志,该法案除了坚持保护农业资源环境、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给予农业科技等活动以财政补贴的以往政策外,最主要的变化是引入了直接的且不与粮食差价挂钩的收入给付计划。法案宣布,取消主要粮食作物(如小麦、稻米等)差价补贴,改为政府与农场主一次性签订7年的弹性生产合同,对农场主进行直接的收入补贴,同时逐步减少乳制品的价格补贴,削减农产品的出口补贴。后者以布什政府颁布的《农场安全与农村投资法案》(简称“新农业法案”)为标志。该法改变了美国农业补贴政策体系,宣布在1996年的农业法案的基础上,大幅度提高农业补贴。按照1996年的农业法案计算,2002—2007年6年的补贴额为666亿美元,新农业法案增加519亿美元,达到1185亿美元,如果按照10年计算的话,新农业法案增加828亿美元,达到1900亿美元。
新农业法案不仅仅大幅度增加了补贴额,而且还大大扩展了补贴涵盖的范围。除了对原先就一直有补贴的小麦、大豆、棉花增加反周期的追加补贴,还对一度曾经取消了补贴的羊毛、蜂蜜等农产品重新给予补贴,并将花生、牛奶等以往未曾补贴过的农产品列入补贴名单。与此同时,增加80%的土地保护费用,支持范围扩展到了蔬菜、水果等农产品。这一方案的某些做法实际上有悖于美国在多哈会议上关于削减农业补贴的承诺,打击了WTO成员国对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信心,间接导致了新一轮农业谈判进程的停摆。
(2)欧盟的共同农业政策及其沿革。欧盟的共同农业政策始于1962年欧共体框架协议,迄今已有40多年的历史。这40多年以来,欧共体一直将农业视为不仅对农村而且对整个社会都至关重要的部门,维持着共同农业政策的运作,且随着区域内外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予以适时改革,迄今为止的重要改革有两次:
第一次是1992年的改革。此次改革的基本目标,在于改善欧共体内部市场生产与消费、供给与需求的平衡,改革的重心是欧共体乡村发展。为此所采取的一揽子改革方案主要包括:一是降低一些关键农产品的支持价格水平,以使内部市场价格更接近世界市场价格,为弥补农民因目标价格降低所招致的收入损失给予直接补贴;二是鼓励退耕撂荒防止供给过旺,方案规定,退耕的土地至少应占轮作土地面积的15%,同时向参加退耕计划的农民支付补偿金;三是对因受改革措施冲击的农户提供财政补贴,同时也倡导粗放式的农耕方式。除此之外,在1992年的改革中还引入了三个新的财政支持方案;其一,鼓励农民植树造林;其二,采用更有利于环境的农业生产方式,减少杀虫剂和化肥的使用;其三,引入一个改进了的针对年逾55岁农民的提前退休计划。
此次改革降低了共同农业政策的保护价格,因而也降低了消费者尤其是低收入者的食物消费支出,刺激了内部粮食市场需求的扩张,抑制了高成本供给。经过改革,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经费支出趋于透明化。
第二次是2000年的改革。1992年改革后的共同农业政策执行到1999年终止,在那之前的1997年,欧盟委员会提出了一个新的农业政策改革方案,即《2000年议程》。该议程就2000年至2006年共同农业政策改革提出了系统建议,议程于2000年正式启动。按照该议程,此次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促使农业生产更趋向于市场导向,对于不具备竞争力的农产品,停止支持以促使其撤出国际市场,集中财力支持欧盟具有竞争优势的农产品生产。议程要求,生产者须将农产品的竞争性价格与质量安全标准挂钩。议程大幅度降低了乳制品之外的所有农产品支持价格,降幅至少在15%,同时采取直接的收入补贴。据认为,此次改革有利于欧盟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推进了欧盟农业的技术进步及环境保护。
(3)日本农业保护政策及其沿革。日本是个人多地少的国家,战前小农经济特征突出。第二次世界大战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日本政府实施了系统而严厉的农业保护政策,促进了农业发展与农村社会的现代化。在贸易政策方面,日本政府一直维持着高度保护的政策,主要农产品的保护程度大大高于美国等发达国家。有分析揭示,以名义保护率测定的保护程度,1960年日本比美国高40个百分点,1970年高63个百分点,1980年高83个百分点。在经济高速增长阶段,日本农业生产者获得的补贴也非常可观,政府对农业的支持占了农民收入的2/3。由于工业化、现代化进程很快,因此针对农业的支持性补贴占GDP的比重趋于下降,1986—1988年为2.4%,1991—1993年降为1.76%,1996—1998年再次降为1.57%。
随着日本工业化与现代化的完成,尤其是其巨额对外贸易顺差的形成,国外要求日本实行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呼声和压力迅速上升。与此同时,GATT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也要求日本进行农产品贸易政策改革,日本政府以此为契机,适时提出了《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对策大纲》,对战后以来的农业政策进行了一次较大的改革。改革大体上可归纳为五个方面:一是政府支持农业方式的改革,以直接财政投入支持农业生产代替超高关税保护农产品市场的政策。其主要做法包括:通过农业政策性金融,对经营结构改善、土地改良等进行低息贷款;对农业现代化改造、救灾等项目提供贴息贷款;增加对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投资。二是调整农业政策目标重心。1999年制定的新的《农业基本法》,使日本农业政策的基本目标涵盖了粮食安全保障、农业多功能作用、农业可持续发展以及农村振兴等多项内容。按照这些目标,改革了粮食流通体制,以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市场交易为主,并对部分重要农产品实行间接调解,部分维持国家贸易体制,但以民间贸易为主。三是农产品贸易非关税壁垒的关税化。除大米进口继续实施配额管理外,部分农产品进口实行关税化,部分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四是调整农业生产结构,促成高效农业的发展。政府对农民的技术培训、农业生产结构调整以及农业经营的规模化等发展予以积极支持,由此促进高效农业的发展。五是创立新的收入调整机制以保护农产品尤其是大米生产者的收入。其主要做法是,建立农户与政府共同出资的大米生产者收入支持基金,对因价格下跌带来的收入损失予以适当补贴。
与发达工业化国家对农业实施贸易保护和积极支持政策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发展中国家政府对农业的支持普遍较差。传统上,发展中国家尤其是那些最不发达国家不仅没有针对农业的任何补贴或支持性财政政策,反而实施课税政策,课税政策在棉花、可可等经济作物出口国较为普遍,如埃及、叙利亚等棉花出口大国,都对本国棉花输出征收较高的关税。近十多年以来,随着市场化浪潮,发展中国家的农业政策也发生了一些显著变化,出现了以下一些新的趋向:
(1)在农业政策上,对农业生产者的课税趋于减少,支持趋于加强。这在拉丁美洲一些国家最为突出。有研究显示:在阿根廷,政府虽然对农业生产者没有财政支持 ,但却在削减乃至取消主要农产品的出口税;在乌拉圭,政府对农业的直接干预越来越少,支持越来越多,主要的支持包括帮助农民抗灾、提供农业贷款、支持创汇农业的发展等;在多米尼加,政府集中支持有竞争力的出口作物,但也注意支持粮食生产;在秘鲁,政府以支持价格直接向生产者购置少量农产品,如奶类、大米、棉花和骆毛等;在尼加拉瓜,政府设立了国家农业生产理事会,就提高农业生产率的政策提出建议;在哥伦比亚,政府将农产品销售的责任转交给私营部门,也在考虑建立棉花、油棕等产品的价格稳定基金;在委内瑞拉,多数农产品的生产者价格由供求市场决定,但政府继续管理生丝、大米、玉米和高粱的生产者价格;在洪都拉斯,支持政策的重点在大中型农场上,从1996年开始执行的基本粮食生产综合支持计划,借助国家补充贷款保证基金、技术转让计划等手段增加对农业生产者的支持。
(2)在农产品贸易政策上,政府对农产品交易趋于非干预化和贸易自由化。这在非洲国家较为明显。如科特迪瓦在1997年实现大米进口自由化,宣布取消食糖和烟草等产品的价格管制,1998—1999年宣布取消咖啡及可可的出口管制;差不多在这同一时间,马达加斯加放开了所有农产品的贸易,取消了香草出口税;莫桑比克在1997年取消了行政规定的粮食作物最低价格,在1998年取消了大部分经济作物的最低价格,并鼓励吸收外国直接投资;尼日利亚决定取消对肥料贸易的限制并取消肥料价格补贴;南非在1997年执行农产品销售法,即取消国家单一销售渠道,由私有部门取代,实行农产品销售自由化,对农产品进口通过征收进口税加以限制,将一些国营公司变为服务性、非营利性公司,同时建立专业农民协会,从价格、供应投入物和技术援助方面力求保护农民的利益。
(3)在农业资产占有制度上,同步推进对外开放和国内私有化。不少发展中国家积极引进外资发展农业,为此甚至颁布新的农地法案。厄立特里亚在1997年生效的新土地法中,允许国民和外国人租赁土地,同时将土地分配的责任从市政府移交到新的土地、水利及环境部;马拉维政府为改善小农的状况,进行重大的土地改革;塞内加尔也在改革传统的占有制,使农民拥有土地;南非政府对小农的土地分配和援助计划正在逐步推进,用国有土地和从负债的白人农户收回的土地向黑人农户重新分配土地。
(4)在农产品的加工业的改革上,借助私有化以提高效率,加强对农业的支持。科特迪瓦在1997年6月完成油棕加工厂的私有化,纺织发展公司和其他棉花工业也将私有化,其他农产品加工企业已实现私有化;博茨瓦纳建立了一个特别小组起草包括肉类委员会国营实体在内的私有化模式提案;喀麦隆国营橡胶公司和棕榈油生产厂实行私有化,糖棉与发展公司(从事香蕉、橡胶、茶叶和油棕生产)三个农产品加工企业在2000年前实现私有化;埃塞俄比亚政府继续执行私有化计划,近年开始出售其纺织企业和国营制革厂;几内亚比绍对木材和食品加工企业推行私有化;肯尼亚最大的国营面粉厂实行私有化;马拉维最近把国家食糖生产公司通过上市进行私有化;尼日利亚把国家纺织公司和从事稻谷、肉类和奶类加工的公司私有化;卢旺达把国营奶业和茶叶私有化;塞内加尔将国家花生加工公司51%的股份出售给私人;坦桑尼亚政府将出售茶叶管理局的茶厂,并发展小企业;津巴布韦把奶业公司通过股票上市私有化,还将扩大到棉花销售局和冷藏委员会。
历史地来看,前计划经济国家曾经普遍地对农业生产者课税,实行农业支持工商业的政策,并且将这种政策视为加速工业化的重要手段,具体做法主要有三个:
(1)沉重的农业税。斯大林时期苏联为了加快工业化进程,在1923年,将农业税由实物形式改为货币形式。农业税最初由农户缴纳,后来随着苏联农业集体化运动的完成,主要由集体农庄缴纳,农业税按照集体农庄所占土地面积计算,与土地产出无关,这意味着无论是欠收年份还是丰收年份,无论土地有无产出,均须缴纳农业税。中国从计划经济时期到2005年,一直实施着与苏联类似的课征农业税政策。与苏联不同的是,此项税收在中国一直以实物形式缴纳,被称为“公粮”。在1979年实施生产责任制改革之前,由农村“生产大队”集体缴纳,那以后至2005年,由农户自行缴纳。到2006年废除农业税前夕,全国农业税每年不少于200亿元。
(2)农产品价格“剪刀差”。这也是计划经济特有的术语。由于系统地扼杀了市场,无论是农产品还是工业品的价格都与其价值背离,政府确定的价格往往抬高工业品价格,有意压低农产品价格,由此导致这两种产品交易中的收益转移,价格机制犹如一把剪刀那样,通过交换,将农业生产中的部分收益乃至成本剪切下来,给了工业和城市。

(3)重要农产品的统购统销政策和农业生产资料的国有垄断供给。这实际上构成了“剪刀差”的两个“刀刃”,借以转移收益。具体来说,这两个“刀刃”是指:一个是低价的农产品统购制度。在苏联,政府除农业税而外,按照大大压低的价格征收农产品,其中谷物征购粮大约占产量的40%,且坚持了几十年。中国计划经济时期除“公粮”而外,农民还须按照国家定价缴纳“购粮”和棉花、蚕茧等重要经济作物。另一个是高价的工业品计划供给制度。农业生产中所需农机、化肥、农药等投入品的供给,均由政府控制的供销社垄断,按照严格的政府定价销售,政府定价往往偏高,由此从农业和农村抽取了另一笔租金。
关于前计划经济国家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的实证研究揭示,斯大林统治初期的1923年,苏联农民按照政府定价购买等量的工业品所要支付的农产品,相当于十月革命前夕的2.8倍,而中国仅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1952—1956),通过价格剪刀差抽去的农业收益高达98亿元,占这期间政府各类投资的大半。另有研究揭示,在改革开放前的23年(1955—1978)期间,中国的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平均扩大了44.65%,每年从农业抽去的租金高达364亿元。就是说,农民每创造100元产值,通过“剪刀差”无偿流失的价值达25.5元。据此测算,从1953年到1985年全国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累计额为7678亿元,平均每年240亿元左右,大体相当于每年的剪刀差绝对额。
随着苏联的解体及市场转型,以及中国市场化改革的步步推进,计划经济时期实施的上述农业政策或被完全弃置,或被改革。近年在前计划经济国家,工业与城市反哺农业及农村的政策已是大势所趋。随着中国在2006年取消农业税,政府对于农业与农村的支持也在加强,农业政策有望与一般工业化国家看齐。
二、国际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谈判及进展
GATT创立之初曾对初级产品的国际贸易提出了一些例外,将多数农产品化为初级产品,由此未能将农产品贸易有效地纳入GATT多边贸易体制之下。GATT乌拉圭回合彻底改变了这种局面,乌拉圭回合首次将国际农产品贸易纳入多边贸易谈判的核心议题,且确定了明确的目标:一是建立一个不受政府干预、非扭曲的国际农产品市场;二是将农产品贸易置于强化了的GATT多边框架约束与监督之下;三是形成一个灵活处理农业结构调整与收入不稳定等国内问题的合理途径,减少世界农产品市场波动、失衡和不稳定因素。这些目标部分地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得以实现,成为现今WTO努力的重要方向。
1986年开始的GATT乌拉圭回合将国际农产品贸易纳入多边谈判的主要目的之一,就在于遏制愈演愈烈的农产品市场分割和发达国家农业支持政策的竞赛。农业谈判主要在三大国际利益集团之间展开:第一个是拥有“世界粮仓”之称的美国;第二个是欧共体,在乌拉圭回合开始时这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仅有10个成员;第三个是“凯恩斯集团”,由14个国家组成,包括澳大利亚、加拿大、阿根廷、巴西、智利、新西兰、哥伦比亚、斐济、匈牙利、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和乌拉圭。美国借助其明显的农业生产竞争优势,力主大幅度削减农业生产补贴和出口补贴;欧共体则予以抵制,原因在于其农业生产比之美国明显缺乏竞争优势,同时担心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凯恩斯集团力主发达国家减少农业保护,因为这种保护给本集团成员的农产品出口造成巨大损失。三方利益尖锐对立,导致农产品贸易谈判几经周折,几乎夭折。但经过8年的持续努力,到1993年年底,终于达成了一份妥协协议,这便是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这个协议的达成,也在很大程度上为GATT乌拉圭回合的圆满收场铺平了道路。《农业协议》签署于1993年12月15日,1995年1月1日与乌拉圭回合其他协议同时生效。乌拉圭回合关于国际农产品贸易多边机制成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这方面的进展主要体现在该轮谈判达成的总协定即《关贸总协定》(1994)有关条款中。主要的原则有三:一是禁止出口补贴但并不完全禁止进口数量限制。《关贸总协定》第16条规定,禁止出口补贴,并要求缔约国力求避免包括农产品在内的出口产品出口补贴,不能通过补贴的方式来获取在某一产品上的世界出口贸易中的不公平份额。但同时却允许针对农产品进口的数量限制。第11条虽然规定原则上禁止贸易的数量限制,但将农产品贸易纳入例外情形,允许实施暂时的禁止出口或限制进口,以防止和缓解出口国家的粮食或其他必需品的严重短缺,允许实施国际贸易上进行标准应用或分类管理所必需的进出口限制,允许为了加强有关相似产品或替代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的国内限制。二是禁止出于稳定国内价格的贸易壁垒,主要是非关税壁垒。第6条第7款规定,各缔约方对于为稳定国内价格或为稳定某一初级产品生产者收入而有时出现的低价初级产品,不得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三是农产品贸易主要受制于GATT专门协定而非一般协定。第21条规定,为保障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所必要的措施,应排除在《关贸总协定》各条款之外。这主要是针对农产品贸易而设的。
这方面的成果反映在《农业协议》中。协议确立了多个领域的农产品贸易与生产规则:
(1)涉及农产品的市场准入规则。主要规则有三个:一是非关税壁垒措施的关税化,即以关税壁垒代替绝大部分非关税壁垒措施。按照协议要求,缔约国须定出明确的时间表废除农产品贸易中的非关税壁垒措施,按照协定要求的换算办法将非关税壁垒转换成“等量关税”,由此实现关税化。二是关税壁垒的低矮化,即减让关税。按照协议,发达国家履行协议的期限为6年,即1995—2000年,在此期间农产品进口的“混和关税”应平均降低36%,每一单项关税则至少应降低15%;发展中国家履约期为10年,即从1995年到2004年,期间“混和关税”平均削减24%,每一单项关税削减10%。三是市场最低准入机会的制度化和扩大化,即保证成员国所有农产品市场均具有起码的开放度且不断扩大开放程度。协议允许进口国对某些农产品输入设置市场准入限制,但须给出最低准入数量。以1986—1988年为基期,某种农产品最低准入量应当不少于其国内消费量的3%,履约结束时扩大到5%。为确保能够满足最低市场准入,协议同时还规定,最低准入的进口农产品应享受较低的关税及关税配额,关税配额准入量至少应不低于实际市场准入量。
(2)涉及农产品生产的国内支持政策。《农业协议》将生产补贴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被称为“黄箱”政策,指那些导致生产和贸易扭曲的补贴政策。“黄箱”政策手段主要包括价格补贴,耕地面积补贴,牲畜数量补贴,种子、肥料、灌溉等投入补贴,以及营销等活动的贴息贷款等。另一类被称为“绿箱”政策,指那些不引起或较少引起贸易扭曲的补贴政策。“绿箱”政策措施主要包括农业一般服务、为保障粮食安全储备而提供补贴、国内粮食补贴、单亲家庭的收入补贴、收入保险和收入安全纲要计划中的政府补贴、自然灾害救济补助、农业生产者退休或转产补助等。按照协议,“黄箱”政策涉及的补贴必须削减,“绿箱”政策引出的补贴则免于削减。《农业协议》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要求也不同,具体来说,发达国家在履约的6年时间内,应将其农产品的国内平均支持总额(AMS)削减20%,发展中国家在履约的10年时间内应削减13.3%。
(3)涉及出口补贴的规则。《农业协议》要求缔约方须承认削减其补贴的农产品出口的数量与预算开支。具体规定是,以1986—1990年为基期,发达国家在6年内要将有补贴的农产品出口数量减少21%,出口补贴预算开支削减36%,发展中国家在10年内要将有补贴的农产品出口数量减少14%,出口补贴预算开支削减24%,对在基期没有出口补贴的农产品则禁止在今后对该产品实施出口补贴。
(4)涉及环境保护和动植物检疫方面的行为规范。协议规定:出于环保或动植物检疫理由而实施的农产品进口限制措施,不得构成任意的或不公平的歧视政策;对进口农产品的卫生检疫应以国际标准为基础;环保和动植物卫生措施不能以一种隐蔽性国际贸易限制措施的方式而实施。
然而,乌拉圭回合上述成果在后来的实施中屡屡受挫,一再被美国、欧盟、日本这样的主要缔约国政府违反,只是部分内容得到实施。即便如此,GATT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和其后的WTO体制,毕竟为农产品贸易自由化奠定了制度基础,农产品贸易自由化成了全球多边贸易谈判的核心内容之一,贸易扭曲的逐步消除是大势所趋。
WTO一经建立,就在致力于国际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努力,迄今进展不大,主要的进展在于谈判机制的建立与改进,这方面的主要进展有两个:一是启动了新一轮农业谈判。新一轮农业谈判是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的要求,于2000年3月启动,是继乌拉圭回合后的第二轮农业谈判,后来被纳入2001年11月启动的WTO多哈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并作为“多哈会”和8个谈判领域的首要议题(多哈回合8个议题包括:农业、服务业、非农业产品市场准入、知识产权、规则、争端解决、贸易与环境、贸易与发展),也是此次谈判的焦点和难度最大的部分,因此成为该轮会谈的核心议题。二是达成了新一轮农业谈判的框架协议。这个协议于2004年7月31日达成,是在多哈回合几近夭折的背景下达成的。协议明确了农业谈判的三大内容,分别为农产品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和出口竞争。然而,迄今谈判没有达成实质性妥协,原因有两个方面:
此次多边谈判的利益集团多元化,各方间利益冲突较大,以致难以达成各方均满意的结果。多哈农业谈判的利益集团有四个。除了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的美国、欧盟和凯恩斯集团以外,发展中国家、转型经济国家成了重要的谈判集团。各方主张悬殊,其中,美国主张大幅度削减国内支持,提出5年内取消出口补贴,并将农产品进口关税税率降低25%以下。凯恩斯集团主张大幅度削减乃至取消“黄箱”和“蓝箱”国内支持,取消出口补贴,将收入支付、收入保险和收入安全网等纳入“黄箱”予以削减,同时应对国内支持总水平进行限定。欧盟与日本、韩国等成员联手,出于维持农业高度保护与支持政策目的,主张采用乌拉圭回合模式进行关税减让、削减国内支持,削减幅度基本与乌拉圭回合相同。大部分发展中成员以本国国内支持和出口竞争的国际不平等为根据,主张关税减让与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削减相联系,发展中成员关税减让承诺取决于发达成员在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方面的承诺,要求给予发展中成员特殊产品例外和保障措施等特殊差别待遇政策。转型经济国家,主要是东欧和新加入成员,强调其面临的特殊困难和加入谈判中所作的广泛承诺,要求给予经济转型国家和新加入成员特殊差别待遇政策。
谈判议题多属历史遗留的困难议题。2004年7月达成的框架协议,确定了三大议题:
(1)限制国内支持。至少有三个难点:一是协议所定削减补贴基数为“约束水平”或“被允许水平”,而非实际支持水平。据测算,美国按此要求的总体贸易扭曲性支持约束大约为476亿美元,其中,平均支持额为191亿美元,“微量允许补贴”190亿美元,新的“蓝箱”补贴95亿美元。框架协议要求在实施期的第一年削减20%。二是框架协议对“蓝箱”政策标准的重新界定。新的“蓝箱”政策一分为二,分别为“限制和固定产量条件下的直接支付”和“根据基期面积和产量的直接支付”,并规定“蓝箱”政策的上限为成员某一阶段农业产出总值的5%,“蓝箱”支出超过5%的成员(比如欧盟)在实施期满达到支出削减上限。三是加强对“绿箱”的监控,以确保“绿箱”措施的贸易扭曲效应最小化。
(2)出口竞争。核心目标是,“削减并逐步取消所有形式的出口补贴”。框架协议对拟取消的出口补贴做了较为明确的界定与分类。比如关于取消的出口信贷补贴协议就划分为三类:一是超过180天偿付期的出口信贷、出口信用担保或保险计划;二是180天的出口信贷、出口信用担保保险计划;三是不足180天但与规则不符的补贴,包括利息支付、最低利率、最低保费要求或其他可以构成补贴或扭曲贸易的措施等。此外,协议还对与国营贸易相关的贸易扭曲行为做了界定。
(3)市场准入。要求“实质性改进”市场准入,并给予发展中成员以优惠性差别待遇。按照框架协议,关税削减将从约束税率开始,实质性的一般关税减让将是多边谈判的最终结果。关税削减将采取渐进方式,对某些“敏感产品”采取灵活路径。
上述两方面的原因导致了多哈谈判的旷日持久。由于农业谈判迟迟不能达成一致,2006年7月24日,WTO总干事曾一度宣布无限期推迟多哈回合。然而不到半年,各方又开始为恢复谈判进行积极努力。
客观地讲,虽然多哈回合迄今未达成最终协议,但农产品贸易自由化大趋势不可逆转。主要原因在于,对于农产品的补贴与市场保护,不仅损害着贸易伙伴国的利益,而且加重了补贴与保护国家和地区的政府财政负担,引起国内收入再分配方面的利益冲突。就贸易伙伴来看,受损害的主要是发展中国家。联合国国际食品政策研究所最新研究报告(2007年)指出,发达国家每年对国内农业实施的补贴总额高达2350亿美元。其中,仅欧盟的补贴政策就使发展中国家每年损失200亿美元,美国和日本的影响分别是110亿美元和53亿美元。由此导致发展中国家每年减少的出口额达400亿美元。除贸易损失外,还造成发展中国家的农民收入损失240亿美元,其中拉美和加勒比地区农民的损失最大,为83亿美元,其次是亚洲和非洲南部国家,分别为66亿美元和20亿美元。报告指出,如发达国家取消其国内农业的补贴,发展中国家的农产品贸易额可增长3倍,达到6000亿美元。另外这些补贴也成为发达国家纳税人和农产品消费者的巨大负担。
这就是说,发达国家的农业保护政策在本国失去大众支持,在发展中国家那里引起抵制,由此决定了发达国家主导的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不可逆转。然而,农产品贸易自由化进程又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主要原因可归纳为如下几点:一是农业保护政策存在坚实的基础。在一国工业化进程中,相对于国民经济其他部门,农业乃至为农业服务的部门的边际收益递减趋势似乎较为明显,由此决定了一国经济越发达便越趋向于保护本国农业的现象。如果说,当今世界发达国家的农业保护政策有些过头、有逆转趋向的话,那么在新兴工业化国家和转型经济国家则可能刚刚开始。二是农产品贸易政策问题具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美国、欧盟、日本长期贸易保护主义的实践尤其在出口补贴上的各抒己见,表明农业游说集团对贸易政策的选择起着极为重要的影响。由于农业部门的自由化进程将直接伤害欧洲、日本以及其他农产品价格远高于世界市场价格的国家中为数不多但颇具政治影响力的农业人口,所以现实的贸易政策并不是以国家的成本与收益为基础,而经常由这些具有特殊利益关系的集团所左右。三是农产品贸易自由化不仅涉及国与国之间利益的重新调整,而且涉及一国内部不同产业利益及不同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利益的调整,如果仅从贸易政策决定的国内因素考虑,农产品贸易自由化很难有所作为,但各国政府贸易政策选择的“囚徒困境”更表明,有必要通过国际协定来进行农产品贸易政策的国际合作。事实上,也只有通过一系列的国际贸易谈判,农产品贸易自由化才会不断获得进展。在农产品关税削减的促进作用上,农产品协议把各国减少进口竞争行业的保护与降低针对这些国家出口行业的外国进口保护联系起来,通过给予出口商直接的好处,有助于增强各国支持自由贸易的社会政治力量,也有助于避免由于非合作政策可能引发的对双边都不利的贸易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