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安全,迅速收取外汇,加速资金周转,扩大市场份额,进出口双方进行贸易结算时,可以使用一种支付方式,也可以根据需要,将不同的支付方式结合起来使用。如将信用证与汇付、托收等结合使用。在成交额大、交货时间长的成套设备、飞机、船舶等大型交易中,还可以结合使用分期付款、延期付款的支付方式。
一、影响支付方式的因素
选择支付方式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笔交易能否顺利完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客户信用。因此,在交易洽谈之前,必须对客户资信进行调查研究。对资信好或较好的客户,可考虑在支付方式上放松一些,如出口可采用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甚至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但不要轻易使用承兑交单(D/A)或赊销(O/A)方式。对于资信一般的客户,通常还应强调采用信用证方式为好。
采用不同的贸易术语,应配合使用相应的支付方式。如果用CFR、CIF、CPT、CIP等象征性交货的贸易术语时,转移货物所有权以单据为依据,因而可采用跟单信用证;关系好的客户和金额不大的交易,也可考虑采用跟单托收方式。如使用实际交货的贸易术语,如EXW、DDU、DDP等,由于卖方或通过承运人向买方直接交货,卖方一般控制不了货物,所以,不能采用托收方式。
出口商为了推销积压货物,盘活资金,可采用托收甚至赊销方式。对紧俏、热销货物,应采用信用证甚至要求对方预付货款。
对于出口人能控制货物所有权的运输单据,如海上运输的海运提单(Ocean B/L),可采用信用证或跟单托收。对于运输单据不能控制货物所有权的运输方式,如邮寄方式的(Parcel Post Receipt),航空运输的航空运单(Air Waybill)等,一般应采用汇付预付方式为宜。
如成交数量大、金额大,宜采用信用证或预付货款为宜。如成交数量小、金额小,可采用托收甚至小额赊销。
以上几个因素,应综合考虑,不要单独考虑某一因素。
二、多种支付方式的结合使用
在国际贸易中,一笔交易一般经双方协商采用一种上述介绍的支付方式。但有时为了促进交易的达成,也可以将两种或多种支付方式结合使用。常见的有:
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是指部分货款用信用证,余额用汇付。例如,散装货物,90%货款用信用证结算,其余10%等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按照检验后的实到数量确定余数金额以汇付支付。或者是以汇付方式支付预付款,其余货款以信用证支付。
这种方式是指不可撤消信用证和跟单托收结合使用。一般做法是,信用证规定出口人开立两张汇票,属于信用证部分的货款凭光票付款,而全套单据附在托收部分汇票项下,按即期或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托收。在信用证中必须定明“在发票金额全部付清后才可交单。”的条款,以保证安全。例如:“XX%发票金额凭即期光票支付,其余XX%即期付款交单。100%发票金额的全套货运单据随附于托收项下,于申请人付清发票全部金额后交单。若进口人不付清全部金额,货运单据由开证银行掌握,凭出口人指示处理。
托收与汇付相结合一般是指在跟单托收方式下,出口商要求进口商以汇付方式支付一定的押金或预付款。在货物出运后,出口商可从货款中扣除已预付的款项,余款通过银行托收。如托收金额被拒付,出口商可以押金或预付款来抵偿自己的损失。
如:买方通过卖方接受的银行,于装船月份前20天开立并送达卖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规定50%发票金额凭即期光票支付,其余50%金额用即期跟单托收方式付款交单。全套货运单据附于托收项下,在买方付清发票的全部金额后交单。如买方不能付清全部发票金额,则货运单据须由开证行掌握,凭卖方指示处理(The buyers shall open through a bank acceptable to the sellers an irrevocable sight letter of credit to reach the sellers 20 days before the month of shipment, stipulating that 50% of the invoice value available against clean draft at sight while the remaining 50%on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 on collection basis. The full set of shipping documents shall accompany the collection draft and shall only be released after full payment of the full invoice value, the shipping documents shall be held by the issuing bank at the seller’s disposa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