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刘汉成,尉静,袁娟,姜丽,田苗,陈蕾

目录

  • 1 国际贸易概述
    • 1.1 国际贸易的概念与分类
    • 1.2 国际贸易的地位与作用
    • 1.3 国际贸易的产生与发展
    • 1.4 案例分析
    • 1.5 章节测试
  • 2 国际贸易理论
    • 2.1 马克思主义国际贸易理论
    • 2.2 西方传统国际贸易理论
    • 2.3 现代国际贸易理论
    • 2.4 案例分析
    • 2.5 章节测试
  • 3 国际贸易政策
    • 3.1 保护幼稚工业政策
    • 3.2 农产品贸易政策
    • 3.3 战略性贸易政策
    • 3.4 案例分析
    • 3.5 章节测试
  • 4 国际贸易措施
    • 4.1 关税措施
    • 4.2 非关税措施
    • 4.3 鼓励出口及出口管制措施
    • 4.4 案例分析
    • 4.5 章节测试
  • 5 国际贸易术语
    • 5.1 贸易术语概述
    • 5.2 主要贸易术语的解释
    • 5.3 其他贸易术语简介
    • 5.4 贸易术语在实际中的选择与应用
    • 5.5 案例分析
    • 5.6 章节测试
  • 6 商品品名、品质、数量与包装条款
    • 6.1 商品的品名
    • 6.2 商品的品质
    • 6.3 商品的数量
    • 6.4 商品的包装
    • 6.5 案例分析
    • 6.6 章节测试
  • 7 国际货物运输
    • 7.1 运输方式
    • 7.2 货运单据
    • 7.3 装运条款
    • 7.4 案例分析
    • 7.5 章节测试
  • 8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8.1 保险概述
    • 8.2 海上货物运输的风险与损失
    • 8.3 中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 8.4 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 8.5 我国陆运、空运与邮包货物运输保险
    • 8.6 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实务
    • 8.7 案例分析
    • 8.8 章节测试
  • 9 进出口商品的价格
    • 9.1 国际贸易商品价格的掌握
    • 9.2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价格条款
    • 9.3 佣金和折扣
    • 9.4 对外贸易效益成本核算
    • 9.5 案例分析
    • 9.6 章节测试
  • 10 国际货款的收付
    • 10.1 支付工具
    • 10.2 汇付、托收和信用证
    • 10.3 多种结算方式的选择应用
    • 10.4 案例分析
    • 10.5 章节测试
  • 11 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条款
    • 11.1 商品检验
    • 11.2 索赔
    • 11.3 不可抗力条款
    • 11.4 仲裁
    • 11.5 案例分析
    • 11.6 章节测试
  • 12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订与履行
    • 12.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订
    • 12.2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 12.3 案例分析
    • 12.4 章节测试
  • 13 国际贸易方式
    • 13.1 经销与代理
    • 13.2 寄售与展卖
    • 13.3 招标投标与拍卖
    • 13.4 期货交易与套期保值
    • 13.5 对销贸易
    • 13.6 加工贸易
    • 13.7 案例分析
    • 13.8 章节测试
  • 14 实验训练
    • 14.1 实验一  建立业务关系
    • 14.2 实验二 交易磋商
    • 14.3 实验三 进出口合同的签订
    • 14.4 实验四 信用证业务
    • 14.5 实验五 租船订舱
    • 14.6 实验六  报检业务
    • 14.7 实验七 报关业务
    • 14.8 实验八  保险业务
    • 14.9 实验九 进出口贸易流程全程模拟
    • 14.10 实验十 装船出运
    • 14.11 实验十一 制单结汇
    • 14.12 实验十二 核销退税
保护幼稚工业政策

著名的德国经济学家、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历史学派的主要先驱者李斯特在1841年发表了影响深远的《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在这部著作中,李斯特系统地阐述了保护幼稚工业政策理论。

        

一、保护幼稚工业政策提出的历史背景


19世纪初,德国还是一个政治上分裂、经济上落后的农业国。在政治上,拿破仑战争后虽然封建割据局面有所改善,但德意志境内依然小邦林立(尚有38个邦),邦与邦之间关卡重重,各邦内省与省之间也因地方税率的差异而彼此分割。直到1834年,各邦才建立起统一的关税同盟,1848年结束封建割据局面,完成政治上统一。在经济上,其发展水平不仅远远落后于工业革命已经完成的英国,而且与早已进入工业革命阶段的法国以及美国和荷兰等国也存在很大差距。它虽在19世纪30年代开始工业革命,但到1848年时,还没有建立起自己的机器制造业。工业上仍以工场手工业和分散的小手工业为主,工厂生产的比重很小。在对外贸易方面,它主要出口原料和食品,进口半制成品和制成品。这种状况既反映了德国经济的落后,同时也表明了其经济对外依赖严重且容易受到外来经济力量的巨大冲击。为了发展德国经济,国内围绕对外贸易政策的选择展开了激烈的论战。一派主张实行自由贸易政策,其理论基础是斯密的绝对成本优势理论和李嘉图的比较成本优势理论;另一派主张实行保护关税制度,主要是德国资产阶级的愿望,但缺乏强有力的理论根据。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作为德国工商业协会顾问和保护贸易学派旗手的李斯特从民族利益出发,以生产力理论为基础,以意大利、汉萨同盟、荷兰、英国、西班牙、葡萄牙、法国、美国等经济兴衰史为佐证,猛烈抨击了古典学派的自由贸易学说,发展了汉密尔顿的保护关税论,提出了自己的以生产力理论为基础,以经济发展阶段论为依据,以保护关税为核心,为经济落后国家服务的国际贸易政策主张——保护幼稚工业政策。所谓幼稚工业是指处于成长阶段尚未成熟,但具有潜在优势的产业。

二、保护幼稚工业政策的理论基础与依据


李斯特认为,英国古典经济学派所论证的自由贸易理论,是只有利于英国的利益而不利于其他国家,尤其是工业发展较为落后的国家。当时英国的工业发展水平比较高,而其他国家因经济落后而不具备自由贸易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推进自由贸易,对落后国家无疑是场灾难。因此,经济落后的国家不应该实行自由贸易,而应该采取贸易保护制度,使本国的经济赶上或超过先进国家。只有等到落后国家具有与先进国家实力相当的时候,自由贸易才能成为可能,并从中受益。

生产力理论是李斯特保护幼稚工业政策的理论基础。李斯特从德国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出发,关心提高生产力,特别是关心德国的工业生产力的提高。在他看来,财富本身固然重要,但发展生产力更为重要。他指出,财富的生产力比财富本身更重要,它不但可以使已有的和已经增加的财富获得保障,而且可以使已经消失的财富获得补偿。个人如此,整个国家更是如此。在李斯特看来,一国通过自由贸易得到的财富尽管是重要的,但是它有耗尽的时候,而财富的生产力更加重要。因此,与其实行自由贸易而获得财富,还不如通过保护本国工业,以获得财富的生产力。他还把生产力与财富的关系比喻为果树与果实的关系。生产力犹如果树,而财富则是果实。从国外进口廉价的商品,短期内看来是合算一些,但这样做的结果是本国工业得不到发展,以致长期处于落后和依附的地位。如果采取关税保护,开始时本国产品成本要高些,但当本国工业发展起来以后,生产力会提高,生产商品价格就会下降,甚至有可能降到低于外国产品价格的水平。在他看来,生产力是创造财富的源泉,财富是生产力的结果。他认为一个国家开展对外贸易,也应着眼于提高生产力,而不能着眼于财富存量的多少。

经济发展阶段论是李斯特保护幼稚工业政策的理论依据。李斯特根据他的生产力理论,反对不加区别的自由贸易,主张一定条件下的保护政策。他认为,古典经济学的国际贸易理论没有考虑到各个国家的性质以及它们各自的特有利益和情况,所宣扬的是忽视民族特点的世界主义经济,把将来世界各国经济高度发展之后才有可能实现的经济模式作为现实问题的出发点,因而是错误的。为此,他提出了经济发展阶段论的观点并认为,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都必须经过如下5个发展阶段,即原始未开化时期、畜牧时期、农业时期、农工业时期、农工商业时期。各国经济发展阶段不同,采取的对外贸易政策也应该不同。处于农业阶段的国家应该实行自由贸易政策,以利于农产品的自由出口,并自由进口外国的工业品,以促进农业的发展,并培育工业基础。当一国进入农工商业时期以后,由于国内工业品已经具有强大的竞争力,国外产品的竞争威胁已不存在,故同样应该实行自由贸易政策以享受自由贸易的最大利益,刺激国内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只有当一国经济发展尚处于农工业时期才需要保护,因为本国农业已取得较大成就且已有工业发展,但并没有发展到能够跟外国工业相竞争的地步,故应该实施保护贸易政策,避免国内的产业遭到外国产品的冲击。

李斯特提出这些主张时,认为葡萄牙和西班牙尚处于农业时期,德国和美国处于农工业时期,法国紧靠农工商业时期的边缘而尚未进入农工商业时期,只有英国实际达到了农工商业时期。因此,根据其经济发展阶段论,主张德国应该实行保护工业的政策,促进德国的工业化,以对抗英国工业产品的竞争。

三、保护幼稚工业政策的主要观点

李斯特在生产力理论和经济发展阶段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保护幼稚工业政策,主张经济相对落后国家应该实行保护贸易政策,使其幼稚工业经过保护能够成熟,最终达到与国外竞争者匹敌的目的。

李斯特的保护幼稚工业的政策主张主要目的是为了一国的长远利益。经过比较,李斯特认为大规模的机器制造业的生产力远远大于农业。不仅如此,重视农业的国家,人民精神萎靡,一切习惯与方法守旧,缺乏文化福利与自由;而重视工业的国家,人民充满增进身心与才能的精神。一个国家应该大力发展工业,工业发展之后,农业自然跟着发展。因此,对于一些工业应该有选择地保护。他提出选择保护对象的原则是:一是农业不需要保护。只有那些刚从农业阶段跃进的国家,距离工业成熟期尚远,才适宜于保护。二是一国工业虽然幼稚,但在没有强有力的竞争对手时也不需要保护。三是只有刚刚开始发展且有强有力的外国竞争者的幼稚工业才需要保护。他提出,保护的时间以30年为最高期限。在此期间内,被保护的工业还扶植不起来,则不予以保护,任它自行灭亡。

为保护幼稚工业,李斯特认为,对某些工业品可以实行禁止输入,或规定的税率事实上等同于或者部分等同于禁止输入。同时,凡是在专门技术与机器制造方面还没有获得高度发展的国家,对于一切复杂的机器的输入应当允许免税,或只征收轻微的进口税。

李斯特承认,实行保护关税政策,会使国内工业品价格提高,本国在某些方面会有些损失。但他认为这种损失是暂时的,是发展本国工业所必须付出的代价,牺牲的只是眼前利益,而得到的则是生产力的提高。

李斯特主张保护贸易政策应通过国家干预经济来实行。李斯特把国家比喻为国民生活中慈父般的有力引导者,认为,国家应该在培育民族工业上有所作为,在必要时候应限制一部分的国民经济活动,以此来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他以风力和人力在森林成长中的不同作用来比喻国家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他认为,风力会把种子从这个地方带到那个地方,因此荒芜原野会变成稠密森林;但这需要若干世纪的过程才能实现,如果借助人力主动栽培,则可能只需要几十年就可实现。

李斯特还认为,一个小国难以实行贸易保护政策。在他看来,小国即使实行贸易保护政策也难以与大国抗衡,反而会将自己的内部市场封闭起来,从而难以满足其工业发展所需求的足够大的市场。

四、保护幼稚工业政策的意义及其局限性

李斯特将一国参加国际贸易的经济利益进行了动态的分析,强调了一国动态的比较优势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意义是对传统国际贸易理论的发展和创新。在自由贸易主义看来,各国应该通过国际分工和交换来获取经济利益,但在李斯特看来,传统贸易理论的结论是建立在短期的贸易利益基础上,并没有考虑到单个国家,特别是后起的国家经济发展的长期和动态利益,因而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因此,他认为,当一国经济发展尚处在工业发展过程中时,这种短期利益的取得有可能葬送该国生产力的发展,从而妨碍其经济走向工业化,结果是,失去长远经济发展的利益。从这一分析出发,李斯特的保护幼稚工业政策具有明显的合理性。这一政策主张的提出,是对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最好的抗争,确立了保护贸易在国际贸易政策体系中的地位,同时也标志着自由贸易政策学派与保护贸易政策学派的完全形成。

李斯特的保护幼稚工业政策的许多观点代表了后起国家的经济利益,因而对落后国家制定对外贸易政策,并以此来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和指导意义。尤其是他在生产力理论中,关于财富的生产力比之财富本身更为重要的思想具有较强的说服力。不仅如此,他关于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应采取不同的对外贸易政策的观点为落后国家应该在什么时候实行保护贸易政策提供了依据;他关于以保护贸易为过渡和仅以幼稚工业为保护对象的主张说明了他的幼稚工业保护论并不是单纯否定国际分工和自由贸易利益,而是将这种利益进行动态化;他对保护贸易政策的得失的分析揭示了建立本国高度发达的工业是提高生产力水平的关键。李斯特的保护幼稚工业政策在德国工业资本主义的发展过程中起过积极的作用。它促进了德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有利于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主义势力的斗争。在保护政策的扶持下,经过1843年、1846年两次提高关税,德国经济确实在短期内有了迅速的发展,终于赶上了英、法等国。

但是,李斯特的保护幼稚工业政策在实践中存在着两个难以克服的困难:首先是保护对象的选择问题。尽管从理论上说要保护幼稚产业,但在具体操作上很难确定哪项工业或者潜在工业符合幼稚工业的条件,而且一旦确定某项产业为幼稚产业予以保护以后就很难取消。其次是保护手段的选择问题。有时对象选对但手段选错,其结果仍然达不到保护幼稚工业来促使其成长的目的。

保护幼稚工业政策在理论上虽然成立,但在实施过程中往往存在着许多弊端,保护的代价也非常昂贵,其效果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并不十分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