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刘汉成,尉静,袁娟,姜丽,田苗,陈蕾

目录

  • 1 国际贸易概述
    • 1.1 国际贸易的概念与分类
    • 1.2 国际贸易的地位与作用
    • 1.3 国际贸易的产生与发展
    • 1.4 案例分析
    • 1.5 章节测试
  • 2 国际贸易理论
    • 2.1 马克思主义国际贸易理论
    • 2.2 西方传统国际贸易理论
    • 2.3 现代国际贸易理论
    • 2.4 案例分析
    • 2.5 章节测试
  • 3 国际贸易政策
    • 3.1 保护幼稚工业政策
    • 3.2 农产品贸易政策
    • 3.3 战略性贸易政策
    • 3.4 案例分析
    • 3.5 章节测试
  • 4 国际贸易措施
    • 4.1 关税措施
    • 4.2 非关税措施
    • 4.3 鼓励出口及出口管制措施
    • 4.4 案例分析
    • 4.5 章节测试
  • 5 国际贸易术语
    • 5.1 贸易术语概述
    • 5.2 主要贸易术语的解释
    • 5.3 其他贸易术语简介
    • 5.4 贸易术语在实际中的选择与应用
    • 5.5 案例分析
    • 5.6 章节测试
  • 6 商品品名、品质、数量与包装条款
    • 6.1 商品的品名
    • 6.2 商品的品质
    • 6.3 商品的数量
    • 6.4 商品的包装
    • 6.5 案例分析
    • 6.6 章节测试
  • 7 国际货物运输
    • 7.1 运输方式
    • 7.2 货运单据
    • 7.3 装运条款
    • 7.4 案例分析
    • 7.5 章节测试
  • 8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8.1 保险概述
    • 8.2 海上货物运输的风险与损失
    • 8.3 中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 8.4 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 8.5 我国陆运、空运与邮包货物运输保险
    • 8.6 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实务
    • 8.7 案例分析
    • 8.8 章节测试
  • 9 进出口商品的价格
    • 9.1 国际贸易商品价格的掌握
    • 9.2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价格条款
    • 9.3 佣金和折扣
    • 9.4 对外贸易效益成本核算
    • 9.5 案例分析
    • 9.6 章节测试
  • 10 国际货款的收付
    • 10.1 支付工具
    • 10.2 汇付、托收和信用证
    • 10.3 多种结算方式的选择应用
    • 10.4 案例分析
    • 10.5 章节测试
  • 11 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条款
    • 11.1 商品检验
    • 11.2 索赔
    • 11.3 不可抗力条款
    • 11.4 仲裁
    • 11.5 案例分析
    • 11.6 章节测试
  • 12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订与履行
    • 12.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订
    • 12.2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 12.3 案例分析
    • 12.4 章节测试
  • 13 国际贸易方式
    • 13.1 经销与代理
    • 13.2 寄售与展卖
    • 13.3 招标投标与拍卖
    • 13.4 期货交易与套期保值
    • 13.5 对销贸易
    • 13.6 加工贸易
    • 13.7 案例分析
    • 13.8 章节测试
  • 14 实验训练
    • 14.1 实验一  建立业务关系
    • 14.2 实验二 交易磋商
    • 14.3 实验三 进出口合同的签订
    • 14.4 实验四 信用证业务
    • 14.5 实验五 租船订舱
    • 14.6 实验六  报检业务
    • 14.7 实验七 报关业务
    • 14.8 实验八  保险业务
    • 14.9 实验九 进出口贸易流程全程模拟
    • 14.10 实验十 装船出运
    • 14.11 实验十一 制单结汇
    • 14.12 实验十二 核销退税
商品检验

 

         
            

一、商品检验的重要性


进出口商检工作是指质量监督和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安全、卫生、装运条件进行检验并对涉及人和动、植物的传染病、病虫害、疫情等进行检疫的工作。它是促使国际贸易顺利开展的一个重要的环节,也是一个国家为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民健康、保护动、植物正常生长和生态环境不受破坏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因此,每个国家都设有管理进出口商品和检验检疫工作的机构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我国主管质量监督和检验检疫工作的最高行政机关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该局管辖的中国检验集团(CCIC)及其分支机构,则在指定范围内负责承担进出口商品的法律规定,凡列入《检验检疫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除非经国家质检部门审查批准免于检验检疫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检疫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不准出口。由此可见,商检工作对把好进出口商品质量关、维护国家利益与对外信誉以及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等方面,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商品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一)在出口国检验
 1 
工厂检验或产地检验

由出口国的生产工厂检验人员或按照合同规定会同买方验收人员于货物在工厂发运前进行检验。卖方承担货物离厂前的责任,买方承担在运输途中出现的品质、数量方面的风险。这是国际贸易业务中的普遍做法,对卖方最为有利。

 2 
装船前或装船时在装运港检验

出口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前,以双方约定的商检机构验货后出具的品质、数量和包装等检验证明,作为决定商品质量和重量的最后依据,也称离岸品质和离岸重量(Shipping  quality and shipping weight)。所谓最后依据,是指卖方取得商检机构出具的各项检验证书时,就意味着所交货物的品质和重量与合同的规定相符,买方对此无权提出任何异议,从而否定了买方对货物的复验权,除非买方能证明,货到目的地时变质或短量是出于卖方未能履行合同中的条件,或者是因货物固有的瑕疵引起。可见,这种做法对卖方有利,至于货物途中发生的货损或灭失,买方仍有权向有关责任方索赔。装船时检验,是指采用传送带或机械化操作时,对正在装船的货物进行抽样检验或衡量,并以此时的品质和重量作为交货的最后依据,这与装船前检验一样,也是属于离岸品质和离岸重量。

(二)在进口国检验
 1 
在目的港检验

是指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地卸货后,由约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出具检验证明,并以此作为卖方交货的最后依据,即到岸品质和到岸重量(Landed quality and landed weight)。若卸货时发现货物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卖方应予负责,买方有索赔的权利,显然这是对买方有利的。

 2 
在买方营业处或用户所在地检验

这种方法适用于密封包装或规格复杂、精密度高的货物。因为这类货物在使用之前不宜拆开包装检验或需要具备一定的检验条件和检验设备才能检验,所以对于这种货物,双方可约定将检验时间和地点延伸和推迟至货物运抵买方营业所或最终用户所在地的一定时间内进行,并以约定的该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交货依据。

(三)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货物在装船前必须进行检验鉴定,但出具的检验证明不能作为卖方交货的最后依据,而只是作为卖方向银行收款的凭证。货物到达后,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买方有权对货物进行复验,复验后如果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并证明实属卖方责任,那么买方可凭复验结果向卖方索赔。这就避免了对单方面有利的矛盾,兼顾了双方的权益,比较公平合理,因而在国际贸易中经常采用。

近年来,在检验的时间、地点及具体做法上,国际上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做法和变化。例如,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在进口国进行最终检验。这是当前国际贸易中比较普遍采用的一种有效的质量保证措施。

三、商品检验机构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交易双方除了自行对货物进行必要的检验外,通常还要委托独立于买卖双方之外的第三方对货物进行检验。有时,虽然买卖双方未要求对所交易的商品进行检验,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由某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境或入境。这种根据客户的委托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进出境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和管理的机构就是商品检验机构,简称检验机构或商检机构。

(一)国际上重要的检验检疫机构

国际上的商品检验机构钟类繁多,名称各异,有的称作公证行(Authentic Surveyor)、宣誓衡量人(Sworn Measurer),也有的称为实验室(Laboratory),检验机构的类型大体可归纳为官方检验机构、半官方检验机构和非官方检验机构三种。

1.官方机构。官方检验机构是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投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顾问对出入境商品实施强制性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的机构。如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美国动植物检疫署、美国粮谷检验署、日本通商省检验所等。

2.半官方检验机构。半官方检验机构是指一些有一定权威的、由国家政府授权、代表政府行使某项商品检验或某一方面检验管理工作的民间机构。例如,根据美国政府的规定,凡是进口化学危险品以及电器、供暖、防水等有关的产品,必须经美国保险人实验室(Underwriters Laboratory)这一半官方检验机构检验认证合格,并贴上该实验室的英文缩写标志“UL”,方可进入美国市场。

3.非官方检验机构。非官方检验机构主要是由私人创办的、具有专业检验、鉴定技术能力的公证行或检验公司,如英国劳埃氏公证行(Lloyds Surveyor)、瑞士日内瓦通用鉴定公司(Societal General de Surveillance S.A.,SGS)等。

(二)我国商品检验机构
 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

1998年3月以前,我国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由我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农业部动植物检验局、卫生部卫生检疫局三个部门分工负责。1998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将上述三个部门合并建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即通常所说的“三检合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我国主管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行政执法机构,由海关总署管理。

2001年4月10日,国务院决定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由国务院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

 2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CCIC)

中国检验认证公司(China Cetification& Inspection (Group) Co., Ltd , CCIC)是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为母公司,由自愿参加的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是在原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基础上改制重组,经中国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家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以检验、鉴定、认证、测试为主业的跨国检验认证机构。

 3 
商检检疫机构的主要业务

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主要由官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及其分支机构承担。此外,还有各种专门从事动植物、食品、药品、船舶、计量器具等官方检验机构。

统一照《商检条例》执行检验任务。主要任务有三条:对重要商品实施法定检验;对所有进出口商品的品质实施监督管理;办理对外贸易证鉴定业务。

(1)法定检验。进口商品分法定检验商品和非法检验商品。法定检验是指商检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重点进出口实行的一种强制性检验。法定检验的范围包括:

①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各类表》的进出口商品。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商品。

③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危险货物运输设备和工具的安全技术的性能和使用鉴定。

④对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只和集装箱等运输工具实施适载检验。

⑤根据国外法规要求强制检验或认证的商品。

⑥对外贸易合同规定由商检局检验出证的进出口商品。

以上范围之外的进口商品为非法定检验商品。

这两类商品在办理报验手续上有所不同。前者到货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向口岸或到达站商检机构办理进口商品登记手续,然后按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向货地商检机构办理进口商品报验。

非法定检验进口商品到货后,由收货部门直接办理进口通关手续。提货后,可按合同的约定自行检验,若发现问题需凭商检证书索赔的,应向所在地商检机构办理进口商品报验。

(2)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是指检验检疫机构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对本地地区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其范围包括对一切进出口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生产经营、仓储、运输、安全和卫生要求等进行检验、鉴定。商检机构除依法对规定的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外,还有权对规定以外的进出口商品进行抽查检验。

(3)鉴定业务。鉴定业务是指商检机构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或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以公正的态度,对进出口商品进行鉴定,签发鉴定证书,作为申请人办理进出口商品的交接、结算、报关、纳税、计费、理赔、索赔、仲裁等的有效依据。鉴定业务与法定检验不同,它不具有强制性。鉴定业务的范围主要包括: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海损、商品残损的鉴定;货载衡量、车辆、船舱集装箱等运输工具的清洁、密固和冷藏效能等装运技术的鉴定;抽取并签发各类样品,签发价值证书等。

四、商品检验的主要内容与检验证书


(一)商品检验的内容
 1 
商品品质检验(质量检验)

品质检验的范围很广,大体上包括外观质量检验与内在质量检验两个方面。外观质量检验主要是对商品的外形、结构、花样、色泽、气味、触感、疵点、表面加工质量、表面缺陷等的检验;内在质量检验一般指对商品的有效成分的种类含量,有害物质的限量,商品的化学成分、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工艺质量、使用效果等的检验。同一种商品根据不同的外形、尺寸、大小、造型、式样、质量、密度、包装类型等而有不同的规格。

 2 
商品数量和重量检验

商品数量和重量检验是按合同规定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对商品的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看其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在实务中,商品重量检验允许有一定的合理误差。

 3 
商品包装检验

商品包装检验是根据外贸合同、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进出口商品的外包装和内包装以及包装标志进行检验。包装检验首先核对外包装上的商品包装标志(标记、号码等)是否与进出口贸易合同相符。对进出口商品主要检验外包装是否完好无损,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和衬垫物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要求。对出口商品的包装检验,除包装材料和包装方法必须符合外贸合同、标准规定外,还应检验商品内外包装是否牢固、完整、干燥、清洁,是否适于长途运输和保护商品质量、数量的习惯要求。

 4 
商品残损检验

商品残损检验主要是对进口受损货物的残损部分予以鉴定,了解致残原因及对商品使用价值的影响,估定残损程度,出具证明,作为向有关各方索赔的依据。商品的残损主要是指商品的残破、短缺、生锈、发霉、虫蛀、油浸、变质等情况。检验的依据包括发票、装箱单、保险单、重量单、提单、商务记录及外轮理货报告等有效单证或资料。

 5 
商品卫生检验

商品卫生检验主要是对肉类罐头食品、禽蛋及蛋制品、水果等进口食品,检验其是否符合人类食用卫生条件,以保障人民健康和维护国家信誉。

 6 
商品的安全性能检验

商品的安全性能检验是根据国家规定和外贸合同、标准以及进口国的法律要求,对进出口商品有关安全性能方面的项目进行的检验,如易燃、易爆、易触电、易受毒害、易受伤害等,以保证安全使用和生命财产的安全。

(二)检验证书
 1 
检验类证书的种类

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是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后签发的书面证明文件。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检验证书种类繁多,卖方究竟需要提供哪种证书,要根据商品的特性、种类、贸易习惯以及政府的有关法令而定。在实际业务中,常见的检验证书主要有以下几种;

品质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lity)。即证明进出口商品品质、规格的证书。

数量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ntity。即证明进出口商品数量的证书。

重量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Weight)。即证明进出口商品重量的证书。

价值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Value。即证明进出口商品价值的证书,通常用于证明发货人发票所载的商品价值正确、属实。

卫生检验证书(Sanitary Inspection Certificate。即证明食用动物产品、食品在出口前已经过卫生检验、可供食用的证书。

兽医检验证书(Veterinary Inspection Certificate。即证明动物产品在出口前已经过兽医检验、符合检疫要求的证书。

消毒检验证书(Disinfection Inspection Certificate。即证明动物产品在出口前已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安全及卫生要求的证书。

验残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n Damaged Cargo。即证明进出口商品残损情况、估算残损贬值程度、判定致损原因的证书。

产地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Origin。即用于证明出口商品原生产地的证书,通常包括一般产地证、普惠制产地证、野生动物产地证等。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检验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分会以及商务部指定的其他机构负责签发原产地证。凡进出口方要求由我官方机构签发原产地证的,申请单位应向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凡进出口方要求我民间机构签发原产地证的,申请单位应向贸促会申请。未明确要求的,可向检验检疫局或贸促会申请。

此外,常见的检验证书还有植物检疫证明、积货鉴定证书、船舱检验证书、货载衡量检验证书等。

 2 
检验证书的作用

检验证书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

检验证书是证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以及卫生条件等方面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交付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是卖方的基本义务之一。因此,合同或信用证中通常都规定,卖方交货时必须提交规定的检验证书,以证明所交货物                                   是否与合同规定一致。如检验证书中所列结果与合同或信用证规定不符,银行有权拒绝议付货款。

作为海关验关放行的依据。凡属法定检验范围的商品,在办理进出口清关手续时,必须向海关提供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否则,海关不予放行。

检验证书是卖方办理货款结算的依据。当合同或信用证中规定在出口国检验,或规定在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检时,一般合同中都规定,卖方须提交规定的检验证书。此种情况下,卖方在向银行办理货款结算时,在所提交的单据中,必须包括检验证书。

检验证书是办理索赔的依据。当合同或信用证中规定在进口国检验,或规定买方有复检权时,如果买方所收到的货物经指定的商检机构检验与合同规定不符,此时,买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凭指定的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向有关负责方提出或要求解除合同,有关责任方也需根据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办理索赔。

计征关税的依据。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重量、数量证书,具有公正、准确的特点,是海关核查征收进出口货物关税时的重要依据之一。残损证书所标明的残损、缺少的货物可以作为向海关申请退税的有效凭证。

检验检疫机构作为官方公证机关出具的产地证明是进出口国海关给予差别关税待遇的基本凭证,在我对外出口贸易活动中有重要的意义。

作为证明情况、明确责任的证件。检验检疫机构应申请人申请委托,经检验鉴定后出具的货物积载状况证明、监装证明、监卸证明、集装箱的验箱、拆箱证明,对船舱检验提供的验舱证明、封舱证明、舱口检视证明,对散装液体货物提供的油温、空距证明,冷藏箱或舱的冷藏温度证明。

取样和封样证明等,都是为证明货物在装运和流通过程中的状态和某些环节而提供的,以便证明事实状态,明确有关方面的责任,也是船方和有关方面免责的证明文件。

在我国,法定检验商品的检验证书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及其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签发;法定检验以外的商品,如合同或信用证中无相关规定,也可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或生产企业出具。在填制检验证书时,应注意证书的名称和具体内容必须与合同及信用证的规定一致,另外,检验证书的签发日期不得迟于提单签发日期,但也不易比提单日期提前过长。

五、检验标准和检验条款


(一)检验标准

检验标准是指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所依据的标准,如对商品品质、规格、包装等项目的具体规定和要求;抽样或检验方法及对检验时仪器的具体规定和要求等。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即使是同一种商品,对其实施检验所依据的标准和方法不同,检验结果往往会大不一样。因此,交易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除了规定检验时间和地点、检验机构及检验证书之外,往往还要明确检验标准。检验标准的具体内容,视商品的种类、特性及进出口国家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定。

 1 
国际上对检验标准的分类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商品的检验标准可归纳为以下三类:

(1)对买卖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标准。这是国际货物买卖中普遍采用的检验标准,其中最常见的是买卖合同和信用证。

(2)与贸易有关国家所制定的强制执行的法规标准。主要指商品生产国、出口国、进口国、消费国或过境国所制定的法规标准,如货物原产地标准、安全法规标准、卫生法规标准、环保法规标准、动植物检疫标准。

(3)国际权威性标准。国际权威性标准是指在国际上具有权威性的检验标准,其中包括国际标准、区域性标准化组织标准、国际商品行业协会标准和某国权威性标准四种。

①国际标准。国际标准是指国际专业化组织所制定的检验标准,如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海事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联合国食品法典委员会等制定的标准。

②区域性标准化组织标准。这是指区域性组织所制定的标准,如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欧洲电工标准委员会、泛美技术标准委员会等制定的标准。

③国际商品行业协会标准。这是指国际羊毛局、国际橡胶协会等国际性商品行业协会所制定的标准。

④某国权威性标准。这是指某些国所制定的具有国际权威性的检验标准,如英国药典、美国公职分析化学家协会制定的标准。

 2 
我国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标准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2)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检验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应当按照样品检验。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检验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低于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应当按照样品检验。

(4)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检验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对外贸易合同又未给定检验标准或者约定检验标准不明确的,按照生产国标准、有关国际标准或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标准检验。

国际标准组织(Th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ISO)为了促进各国产品质量及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在总结传统产品检验、测试及质量控制工作的基础,于1987年制定了ISO9000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系列国际标准。该标准自发布以来,又得到世界许多国家的普遍重视,我国近几年来也在大力推广ISO9000系列标准。

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商品的标准分为四种,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国家标准,但需要在国家某行业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可以制定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可以制定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对于既有我国标准又有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的商品,一般情况下应采用我国标准进行买卖。对于已被国际上广泛采用的标准,或有助于扩大产品在国际市场销路的标准,交易时应尽量采用该种标准。

国际货物合同中的检验条款,除了包括上述内容外,有时还需明确买方对不符货物向卖方索赔的具体期限。

(二)检验条款

目前,在我国的出口贸易中,一般采用在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的办法,即货物在装船前,由我出口口岸商检机构进行检验,并签发检验证书,作为向银行议付货款的依据;货到目的港后允许买方有复验权,并且以目的港检验机构检验货物后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索赔的依据。

现举出口合同中检验条款实例如下:

“双方同意以装运港(地)XX(检验机构名称)签发的品质和重量检验证书作为信用证项下议付所提交单据的一部分。买方有权对货物的品质或数量进行复验。复验费由卖方负担,如发现品质或数量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并需提供经卖方同意的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索赔期限为货到目的港(地)后XX天内。”

It is mutually agreed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lity and Quantity issued by… at the port of shipment shall be part of the documents to be presented negotiation under the relevant L/C. The buyers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re-inspect the quality and/the cargo. The re-inspections fee shall be borne by the buyers. Should the quality and /or quantity be found not in conformity with that of the contract, the buyers are entitled to lodge with the sellers a claim, which should be supported, by a claim which should be supported by survey reports issued by a recognized surveyor approved by the sellers. The claim, if any, shall be lorded with in… days after arrival of the cargo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国际商品贸易合同中的商品检验条款应该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与对方协商订立,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有关检验权的规定;检验或复验的时间或地点;检验机构;检验项目和检验证书;检验标准和检验方法等。有些合同把商品检验条款与索赔条款放在一起,合称商品检验索赔条款。

 1 
出口合同的商检条款

目前,在我国出口贸易中,一般采用出口检验,进口国复验的方法。即货物在装船前,由我国出口口岸商检进行检验,并签发检验证书,作为向银行议付货款的依据;货到目的港后允许买方有复验权,并以目的港商检机构验货后出具的检验证明作为索赔的依据。具体规定如下:“买卖双方同意以装运港由中国进口商品检验局签发的品质和质量检验证书作为信用证项下议付单据的一部分,买方有权对货物的品质和数量进行复验。复验费由买方负担,如发现品质或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但须提供经卖方同意的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索赔期限为货到目的港××天内。”

 2 
进口合同的商检条款

双方同意以制造厂出具的品质或数量或重量证明书作为有关信用证项下付款的单据之一。货物的品质及数量或重量检验应按下列规定办理:“货到目的港××天内,经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复验,如发现品质或数量或重量与本合同规定不符合时,除属保险公司或船公司负责外,买方凭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退货或索赔。所有因退货或索赔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检验费)及损失,均由卖方负担。在此情况下,凡货物适于抽样者,买方可应卖方要求,将货物的样品寄交卖方。”

 3 
订立商检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1)应明确检验标准和检验方法。同一商品如使用不同的检验方法和标准,会得出不同的结果。例如,我国某公司从美国A公司进口一批美国东部黄松,计6942干板英尺(折合35404立方米),价值数百万美元,目的港为上海港,原合同规定“按美国西部SCRIBNER 标准检验”。但是在开信用证之前,A公司提出另一个标准即“按美国东部BRERETON标准检验”也可作为验收标准。我公司同意修改合同检验条款,将“按美国西部SCRIBNER 标准检验”也可作为验收标准。我公司同意修改合同检验条款,将“美国西部SCRIBNER 标准检验”改为“按美国东部BRERETON标准检验”,并开具了信用证。货物运抵上海后,上海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按我国进口黄松通用的美国西部标准检验,检验结果共短少材积3948干板英尺,短少率达57%,价值100多万美元,我公司蒙受巨额损失。

(2)检验条款的规定应符合实际,规定合理的检验条件。如我国出口山鸡时,就有外国商人提出了不合理的检验条件,规定出口的山鸡应在死前检验,卖方根本做不到,山鸡往往猎获之后就死掉了,根本无检验的机会,所以接受这种检验条件必然给我方的出口造成被动。

(3)检验条款应与合同中的其他条款相一致,不能相互矛盾。

(4)要明确规定复验期限、地点和机构。

(5)进口合同检验条款应规定我方有复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