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销贸易也称抵偿贸易、对等贸易或反向贸易等,是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等国际组织对Counter Trade采用的译名。对销贸易以其特有的形式和作用,在国际贸易中占有一定的地位。
一、对销贸易的含义和作用
对销贸易是指在互惠的前提下,交易双方互为进口人或出口人,规定一方的进口可以部分或全部以相对的出口产品来支付。对销贸易实质上是进口和出口相结合的方式,这种以进带出的做法是用来弥补贸易逆差和克服外汇不足困难的一种贸易方式。有利于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对外汇储备紧张的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对销贸易方式对两国的贸易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具体表现是:
1.通过对销贸易可以使交易国在不动用外汇或少动用外汇的前提下,进口到所需的货物和技术。
2.通过对销贸易以进带出,利用国外的销售渠道,使一些本来不易出口的商品进入世界市场,起到扩大出口的效果。
3.通过对销贸易,双方长期互购产品来取得比较稳定的外汇收入。
4.通过对销贸易,促进先进技术设备的进口和投产,有助于改造本国生产企业,提高技术水平,增强产品适销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5.通过对销贸易,可以使一些发达国家的技术和过剩的机器设备、产品找到销路,开辟比较稳定的原料供应来源以及获得转售返销产品的商业利润。
二、对销贸易的主要形式
对销贸易有多种形式,如易货贸易(Bater Trade)、补偿贸易(Compensation Trade)、反购、回购或互购(Counter Purchase)、转手贸易(Switch Trade)和抵消(Offset)等。这些方式做法基本相同,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采用较多的是易货贸易和补偿贸易,在此我们主要介绍这两种方式。
易货贸易是指贸易双方进行等值货物的直接交换。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现代易货贸易都是采用比较灵活的方式,主要做法有以下两种:
(1)一般易货。即交易双方按照各自的需要,交换双方认为价值相等的商品。交易双方可以用货币表示其所交换的商品的价值,也可以不用。如用货币表示其所交换的商品的价值,则价格的作用仅在于比较所交换货物的价值。一般易货往往要求进口和出口同时成交,双方把货物交到约定地点进行交换。交易合同订明品种、规格、数量、交货时间等,但不涉及现金的支付,也不涉及第三方。在国际贸易中,两个相邻国家所进行的边境贸易中有相当一部分就是通过此种方式进行的。
(2)综合易货。即两国之间签订清算协定,对两国一定时期内进行的多项换货交易的货款采用记帐方式,没有实际支付。到了一定时间,两国以相互冲销货款方式来清算两国间的贸易收支。如有差额,有的规定结转下一年度,也有的规定如差额超过约定的摆动额,则以现汇拨付。综合易货实际上是在国家支持下的对一般易货方式的灵活运用。两国间的清算协定解决了贸易双方的支付问题,也解决了贸易双方在每次交易中货物价值必须相等的困难,甚至使出口货物和进口货物的支付也不需要在同一时间内进行,这为易货贸易的开展带来了方便。因此,易货贸易被许多缺乏外汇的发展中国家所采用。
易货贸易的突出优点表现在:一是它能为外汇支付能力差、对外贸易周转资金缺乏的贸易双方解决资金和支付问题。二是它可以平衡外贸收支,特别是对那些国际收支恶化的发展中国家,运用易货贸易方式可促进贸易双方按对等原则进行交换,而且无须支付现汇;当然,易货贸易也有其局限性:在实际业务中,尤其是在当前的国际贸易中,商品种类繁多,规格复杂,从事国际贸易的商人专业化程度较高,要找到这种合适的交易伙伴有时是相当困难的,这就给这种贸易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带来了一定难度。此外,易货的开展还要受到双方国家经济互补性的制约。一般而言,两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差异越大,其互补性就越强,产品交换的选择余地就越大;反之,要交换彼此产品的难度就越大。
补偿贸易是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发展起来的一种贸易方式,在国际贸易中广泛应用。是指贸易的一方以技术、设备和劳务为交换条件,按协议的规定可获得对方生产的、双方约定的产品作为交换补偿的一种国际贸易方式。或者说是指在信贷的基础上进口设备,然后用回销产品或劳务所得的价款,分期偿还进口设备的价款及利息。
补偿贸易的基本做法有:
(1)直接补偿。也称产品回购或产品返销,是补偿贸易最基本的做法。是指设备进口方用该设备生产出来的产品或相关产品支付设备价款本息。这种做法有一定的局限性,它要求生产出来的直接产品及质量必须是对方所需要的,或者在国际市场上是可销的,否则不易为对方所接受。这种补偿贸易通常适用于购买机器设备。
(2)间接补偿。当所交易的设备本身不生产物质产品,或设备所生产的直接产品非对方所需或在国际市场上不好销时,可由双方根据需要进行协商,用其他产品支付进口价款。比如进口通讯设备而以矿产品偿还。
(3)劳务补偿。此种做法常见于同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相结合的中小型补偿贸易中。按照这种做法,双方根据协议,往往由对方代我方购进所需的技术、设备,货款由对方垫付。我方按要求加工生产后,从应收的公缴费中分期扣还所欠款项。
(4)综合补偿。指进口方的补偿产品中,直接产品、间接产品、外汇等兼而有之,抵偿的商品可以直接提供给设备供应方,也可以提供给设备供应方事先指定的贸易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