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刘汉成,尉静,袁娟,姜丽,田苗,陈蕾

目录

  • 1 国际贸易概述
    • 1.1 国际贸易的概念与分类
    • 1.2 国际贸易的地位与作用
    • 1.3 国际贸易的产生与发展
    • 1.4 案例分析
    • 1.5 章节测试
  • 2 国际贸易理论
    • 2.1 马克思主义国际贸易理论
    • 2.2 西方传统国际贸易理论
    • 2.3 现代国际贸易理论
    • 2.4 案例分析
    • 2.5 章节测试
  • 3 国际贸易政策
    • 3.1 保护幼稚工业政策
    • 3.2 农产品贸易政策
    • 3.3 战略性贸易政策
    • 3.4 案例分析
    • 3.5 章节测试
  • 4 国际贸易措施
    • 4.1 关税措施
    • 4.2 非关税措施
    • 4.3 鼓励出口及出口管制措施
    • 4.4 案例分析
    • 4.5 章节测试
  • 5 国际贸易术语
    • 5.1 贸易术语概述
    • 5.2 主要贸易术语的解释
    • 5.3 其他贸易术语简介
    • 5.4 贸易术语在实际中的选择与应用
    • 5.5 案例分析
    • 5.6 章节测试
  • 6 商品品名、品质、数量与包装条款
    • 6.1 商品的品名
    • 6.2 商品的品质
    • 6.3 商品的数量
    • 6.4 商品的包装
    • 6.5 案例分析
    • 6.6 章节测试
  • 7 国际货物运输
    • 7.1 运输方式
    • 7.2 货运单据
    • 7.3 装运条款
    • 7.4 案例分析
    • 7.5 章节测试
  • 8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8.1 保险概述
    • 8.2 海上货物运输的风险与损失
    • 8.3 中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 8.4 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 8.5 我国陆运、空运与邮包货物运输保险
    • 8.6 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实务
    • 8.7 案例分析
    • 8.8 章节测试
  • 9 进出口商品的价格
    • 9.1 国际贸易商品价格的掌握
    • 9.2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价格条款
    • 9.3 佣金和折扣
    • 9.4 对外贸易效益成本核算
    • 9.5 案例分析
    • 9.6 章节测试
  • 10 国际货款的收付
    • 10.1 支付工具
    • 10.2 汇付、托收和信用证
    • 10.3 多种结算方式的选择应用
    • 10.4 案例分析
    • 10.5 章节测试
  • 11 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条款
    • 11.1 商品检验
    • 11.2 索赔
    • 11.3 不可抗力条款
    • 11.4 仲裁
    • 11.5 案例分析
    • 11.6 章节测试
  • 12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订与履行
    • 12.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订
    • 12.2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 12.3 案例分析
    • 12.4 章节测试
  • 13 国际贸易方式
    • 13.1 经销与代理
    • 13.2 寄售与展卖
    • 13.3 招标投标与拍卖
    • 13.4 期货交易与套期保值
    • 13.5 对销贸易
    • 13.6 加工贸易
    • 13.7 案例分析
    • 13.8 章节测试
  • 14 实验训练
    • 14.1 实验一  建立业务关系
    • 14.2 实验二 交易磋商
    • 14.3 实验三 进出口合同的签订
    • 14.4 实验四 信用证业务
    • 14.5 实验五 租船订舱
    • 14.6 实验六  报检业务
    • 14.7 实验七 报关业务
    • 14.8 实验八  保险业务
    • 14.9 实验九 进出口贸易流程全程模拟
    • 14.10 实验十 装船出运
    • 14.11 实验十一 制单结汇
    • 14.12 实验十二 核销退税
中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PICC)根据我国保险实际情况并参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分别制定了各种条款,总称为“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CIC),其中包括“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以及其他专门条款。投保人可根据货物特点和航线与港口实际情况自行选择投保适当的险别。按中国保险条款规定,我国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主要包括基本险别和附加险别两大类。

   


一、基本险别


基本险别也称主险,是可以独立承保的险别。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规定的基本险别包括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F.P.A.)、水渍险(With Average or With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WA or W.P.A.)和一切险(All Risks)。

(一)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F.P.A.)

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F.P.A.)的英文原意是“单独海损不赔”。平安险这一名称在我国保险业已沿用很久,投保了平安险,保险公司对下列损失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部分或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的危险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毁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或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和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殊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中如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则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从以上责任范围我们可以看出,在投保平安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单独海损不负赔偿责任,而对于因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单独海损则要负赔偿责任。此外,如在运输过程中运输工具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则不论在事故发生之前或之后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单独海损,保险公司也要负赔偿责任。

(二)水渍险(With Average or With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WA or W.P.A.)

水渍险(With Average or With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WA or W.P.A.)的英文原意是“单独海损包括在内”,也是我国保险业务中的一种习惯叫法。水渍险的承保责任范围除了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以外,还包括对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All Risks,简称A.R.)

一切险(All Risks,简称A.R.)的承保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责任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一切险实际上是平安险、水渍险和一般附加险的总和,但不包括特殊附加险。

二、附加险别


附加险别是依附于基本险项下,不能单独承保的险别,即只有在投保基本险别中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如果投保一切险,因其责任范围已包括一般附加险,故可不必另行投保。附加险可分为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一)一般附加险(General Additional Risk)

一般附加险所承保的是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主要险别有以下十一种:

 1 
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TPND)

保险公司对偷窃行为所致的损失和整件提货不着等损失,负责按保险价值赔偿。

 2 
淡水雨淋险(Fresh Water/Rain Damage,FWRD)

保险公司对直接遭受雨淋或其他原因的淡水所致的损失负责赔偿。

 3 
短量险(Risk of Shortage)

保险公司负责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外包装破裂或散装货物发生数量散失和实际重量短缺的损失进行赔偿。包装货物的外包装应有破裂、松口、脱线等异常现象,以证明短量是外来原因所致。如包装完好,内部发生短缺,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4 
混杂、玷污险(Risk of 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 Risks)

保险公司负责对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混杂、玷污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5 
渗漏险(Risk of Leakage)

保险公司负责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中因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失,或用液体装存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引起的货物腐烂、变质等损失进行赔偿。

 6 
碰损、破碎险(Risk of Clash and Breakage)

保险公司负责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中因震动、碰撞、受压所造成的破碎和碰撞损失进行赔偿。

 7 
串味险(Risk of Odour)

保险公司负责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受其他货物的影响而引起的串味损失进行赔偿。如该损失是船方配载不当所致,保险人在赔偿后有权向船方追偿。

 8 
受热、受潮险(Heating and Sweating Risk)

保险公司负责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气温突变或因船上通风设备失灵致使船舱内水汽凝结、发潮或发热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9 
钩损险(Hook Damage Risk)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货物在装卸过程中因被钩损而引起的损失,以及对包装进行修补或调换所支付的费用负责赔偿。

 10 
锈损险(Risk of Rusk)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的金属或金属制品一类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锈损负责赔偿。

 11 
包装破裂险(Breakage of Packing Risk)

保险公司承保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装运或装卸不慎,致使包装破裂所造成的短少、玷污等损失。此外,对在运输过程中,为继续运输安全需要而产生的修补包装或调换包装所支付的费用也均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二)特殊附加险(Special Additional Risk)

特殊附加险是指由于特殊外来原因的风险而造成损失的险别。

 1 
战争险(War Risk)

保险公司对于战争承保的责任范围包括: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或者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造成的损失以及由于上述原因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2 
罢工险(Strike Risk)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货物由于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加工潮、暴动和民众斗争的人员的行动或任何人的恶意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上述行动或行为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负责赔偿。

 3 
交货不到险(Failure to Delivery Risk)

保险公司对不论由于何种原因,从被保险货物装上船舶时开始,不能在预定抵达目的地的日期起6个月内交货的,负责按全损赔偿。

 4 
黄曲霉素险(Aflatoxin Risk)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货物因所含黄曲霉素超过进口国的限制标准,被拒绝进口、没收或强制改变用途而遭受的损失负责赔偿。这实际上是一种专门原因的拒收险。

 5 
舱面险(On Deck Risk)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货物存放舱面时,除按保险单所载条款负责外,还对包括被抛弃或被风浪冲击落水在内的损失负责赔偿。

 6 
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 Risk)

当被保险货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被保险人仍须按完好货物价值交税时,保险公司对损失部分货物的进口关税负责赔偿。

 7 
拒收险(Rejection Risk)

当被保险货物在进口国被进口国的政府或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时,保险公司按货物的保险价值负责赔偿。

 8 
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Fire Risk Extension Clause for Storage of Cargo at Destination Hongkong,Including Kowloon or Marcao,简称F.R.E.C.)

这是一种扩展存仓或限定责任的的保险条款,被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香港(包括九龙)或澳门卸离运输工具后,如直接存放于保单载明的过户银行所指定的仓库,本保险对存仓火险的责任至银行收回贷款解除货物的权益为止,或运输险责任终止起满30天为止。有些出口港澳地区的货物向银行办理押汇,在货主向银行归还货款前,货权属于银行。如果货物运抵后货主尚未还款,往往将其存放在银行指定的仓库中。为使货物在存仓期间一旦遭遇火灾能获得保险赔偿,就加保本条款。

 9 
卖方利益险(Conlingency Insurance “Cover Seller’s Interest Only” )

卖方利益保险是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遭受保险单载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责任范围内的卖方损失。但该险仅在买方不支付该项受损货物部分损失时才予以赔偿。被保险人应该将其向卖方或第三者要求赔偿的权利转移给保险公司。如对本保险项下的任何利益或赔款进行转让,保险公司即解除全部责任。卖方利益险主要是为解决某些国家对进口货物限制只能在进口国保险而我国出口贸易又是采用托收方式时才投保此险。它是一种特殊的不同于一般货物运输保险的独立险别。

三、除外责任(Exclusion)


除外责任(Exclusion)是由保险公司明确规定不予承保的损失和费用。除外责任中所列的各项致损原因,一般都是非意外的、非偶然性的或者是比较特殊的风险和损失,对于这些风险和损失,保险公司明确作为一种免责规定。例如: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发货人的责任;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货物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和数量短差;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保险货物的市价下跌;运输延迟等造成的损失和引起的费用。有的保险公司对战争险、罢工险等承保的责任往往在一般货物运输险中也作为除外责任。

四、责任起讫期限


保险的责任起讫期限,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承担保险责任的有效时间。被保险货物若在保险的责任起讫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被保险人有权进行索赔,否则就无权进行索赔。

(一)基本险的责任起讫期限

基本险的承保责任的起讫期限是采用国际保险业务中惯用的“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house clause,W/W)的规定方法。此方法是指保险人的承保责任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仓库开始,直到该项货物被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收货人仓库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货物一经进入收货人最后仓库,保险责任即告终止,在仓库中发生的损失概不负责。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如在上述6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至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从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二)海运战争险的责任起讫期限

海运战争险的责任起讫期限与基本险所采用的“仓至仓条款”有所不同,海运战争险的责任起讫以“水上危险”为限,是指保险人的承保责任自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港的海轮或驳船开始,到卸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的海轮或驳船为止。如果货物不卸离海轮或驳船,则保险责任最长延至货物到达目的港之当日午夜起15天为止。如果在中途转船,则不论货物在当地卸载与否,保险责任以海轮到达该港卸货地点的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为止,等到再装上续运海轮时责任恢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