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通则》中的13种贸易术语可分为常用术语与非常用术语。其中FOB、 FCA、 CFR、 CIF、 CPT、CIP是六种常用的术语,其余的为非常用的术语。
一、FOB术语
FOB的全文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该术语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指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买方须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后损坏或灭失的一切风险。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2)承担货物交至装运港船上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4)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费提供证明卖方已按规定交货的通常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1)订立从指定装运港口运输货物的合同,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装货地点和要求交货的时间及时通知卖方。
(2)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
(3)承担受领货物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
FOB术语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运输工具,即租船订舱,而由卖方负责安排装货,所以这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如果处理不当,自然会影响到合同的顺利执行。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这包括未经对方同意提前将船派到和延迟派到装运港,卖方都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如空舱费、滞期费及卖方增加的仓储费等,均由买方负担。如果买方指派的船只按时到达装运港,而卖方却未能备妥货物,那么,由此产生的上述费用则由卖方承担。
此外,应注意的是,以FOB术语交易时,卖方并无订立运输合同的义务。但买方可能要求卖方代为订立运输合同;或按商业惯例,买方又未适时给予卖方相反指示,则可由卖方代为订立运输合同。如在班轮运输中,通常都按班轮运输同盟订立的标准计算运费,由买方和卖方订立运输合同差别不大,买方通常要求卖方代为订立运输合同。在此情形下,卖方实际是作为买方代理人办理运输合同,因此有关费用和风险仍由买方承担。
以装运港船舷作为划分风险的界限是FOB及后面要讲到的CFR和CIF术语同其他贸易术语的重要区别之一。“船舷为界”表明货物在装上船之前的风险,包括在装船时货物跌落码头或海中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后,包括在起航前和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坏或灭失,均由买方承担。注意,“船舷为界”只是说明了风险划分的界限,并不表明买卖双方责任和费用划分的界限。如果把它作为划分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的界限就不十分明确了,因为在FOB条件下,一般是由卖方承担装船的主要费用,而装船作业是一个连续过程,它包括货物从岸上起吊,越过船舷、装入船舱,卖方承担装船责任时,他必须完成上述作业,不可能在船舷上停下,再由买方接过去,办理交接。以“船舷为界”来划分风险是历史上形成的一项行之有效的规则,它界限分明,易于理解和接受,因此沿用至今。
以上有关FOB的解释都是按照国际商会的《2000通则》作出的。然而,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惯例对FOB的解释并不完全统一。它们之间的差异在有关交货的地点、风险划分界限以及卖方承担的责任义务等方面的规定上都可体现出来。如在北美国家采用的《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将FOB概括为6种,其中前3种是在出口国内陆指定地点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第四种是在出口地点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第五种是在装运港船上交货,第六种是在进口国指定内陆地点交货。上述第四种和第五种在使用时应加以注意。因为这两种术语在交货地点上有可能相同,如都是在旧金山交货,如果买方要求在装运港口的船上交货,则应在FOB和港名之间加上“轮船Vessel”字样,如“FOB VESSEL NEWYORK”,否则,卖方有可能按第四种情况在纽约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
即使都是在装运港船上交货,关于风险划分界限的规定也不完全一样。按照《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的解释,买卖双方划分风险界限不是在船舷,而是在船上。卖方责任之三规定:“承担货物一切灭失及/或损坏责任,直至在规定日期或期限内,已将货物装载于轮船上为止。”另外,关于办理出口手续问题上也存在分歧。按照《2000通则》的解释,FOB条件下,卖方义务是“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必需的一切海关手续”。但是,按照《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的解释,卖方只是“在买方请求并由其负担费用的情况下,协助买方取得由原产地及/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其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
鉴于上述情况,在我国同美国、加拿大等国家从事的进出口业务中,采用FOB成交时,应对有关问题在合同中具体订明,以免因为解释上的分歧而引起争议。
按照FOB的字面意思(船上交货)来看,卖方要负责支付货物装上船之前的一切费用。但由于该术语历史悠久,各个国家和地区在使用时对于“装船”的概念没有统一明确的解释,在装船作业的过程中涉及到的各项具体费用,如将货物运至船边的费用、吊装上船的费用、理舱和平舱的费用等,究竟由谁来负担,各国的惯例或习惯做法也不完全一致。为了说明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买卖双方往往在FOB术语后加列附加条件,形成了FOB的变形。它们主要有:
(1)FOB Liner Terms (FOB班轮条件)
这一变形是指装船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处理,班轮的特点之一是管装管卸,即装卸费用由船公司承担,而FOB由买方租船订舱。 所以,采用这一变形,装船费由买方承担,卖方不负担装船的有关费用。
(2)FOB Under Tackle(FOB吊钩下交货)
这一变形是指卖方负担费用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而吊装入舱及其他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3)FOB Stowed (FOB理舱费在内)
这一变形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理舱费是指包装货物入舱后进行安置和整理的费用。
(4)FOB Trimmed (FOB平舱费在内)
这一变形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平舱费是指对装入船舱的散装货物进行平整所需的费用。
(5)FOB Stowed and Trimmed(FOB理舱费和平舱费在内)
在许多标准合同中,为表明由卖方承担包括理舱费和平舱费在内的各项装船费用,常采用FOBST(FOB Stowed and Trimmed)来表示。
应注意的是,这些变形只表明装船费用由谁负担,它们并不改变FOB的交货地点及风险划分的界限等性质。
二、 FCA术语
FCA的全文是Free Carrier (…named Place), 即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该术语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FCA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特别是内陆城市采用的集装箱运输或多式联运。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控制下,并及时通知买方。
(2)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文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4)提交商业发票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并自费提供通常的交货凭证。
(1)签订从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合同,支付有关的运费,并将承运人名称及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卖方。
(2)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
(3)承担受领货物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
在FCA术语下,通常是买方安排承运人,与其签订运输合同,并将承运人的名称及相关情况通知卖方。按照《2000年通则》中对“承运人”的解释,承运人是指在运输合同中,承诺承担履行运输或办理运输业务的任何人。
根据《2000年通则》,FCA术语交货地点的选择会影响到装卸货物的责任划分。
(1)若在卖方所在地交货,则卖方无义务提供运输工具,而应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供运输工具。但卖方有装载货物的义务,只有当卖方将货物装上指定的运输工具上并支付相应装货费用,其交货义务才算完成。
(2)若在其他交货地点,则卖方有义务提供运输工具,负责将货物运到指定交货地点使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或其他人的支配之下,此时卖方才完成交货义务。应该指出的是,卖方没有卸货的义务,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卸货前其交货义务即已完成。
卖方为了避免因交货地点不明确而增加费用支出,应该在签订买卖合同时,约定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确定的地点并明确货物以何种方式向承运人交货或货物是否应装入集装箱内等,卖方可在货物价格中将承担的费用包括在内,防止造成损失。
在采用FCA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是以货交承运人为界。这在海洋运输以及陆运、空运等其他运输方式下,均是如此。但由于FCA与F组其他术语一样,通常情况下是由买方负责订立运输契约,并将承运人名称及有关事项及时通知卖方,卖方才能如约完成交货义务,并实现风险的转移。而如果买方未能及时给予卖方上述通知,或者他所指定的承运人在约定的时间未能接收货物,其后的风险是否仍由卖方承担呢?《通则》的解释是,自规定的交付货物的约定日期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由买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货物已被划归本合同项下为前提条件。可见,在FCA条件下,风险转移的界限问题也不能简单片面地理解为交承运人处置货物时转移。因为在一般情况下,确是在货交承运人时,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但如果由于买方的原因,使卖方无法按时完成交货义务,只要货物已被特定化,那么风险转移的时间可以前移。
FCA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各种运输方式,卖方交货的地点也因采用的运输方式不同而异。有时,卖方须在出口国的内陆,如车站、机场或内河港口,办理交货。不论在何处交货,根据《通则》的解释,卖方都要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这一规定对一些在出口国的内地口岸就地交货和交单结汇的做法是十分适宜的。
按照FCA术语成交,一般是由买方自行订立从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合同,但是,如果买方有要求,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也可以代替买方指定承运人并订立运输合同。当然,卖方也可以拒绝订立运输合同,如果拒绝,应立即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另行安排。
在FCA条件下,买卖双方承担的费用一般也是以货交承运人为界进行划分,即卖方负担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有关费用,买方负担货交承运人之后的各项费用。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买方委托卖方代办一些本属自己义务范围内的事项所产生的费用,以及由于买方的过失所引起的额外费用,均应由买方负担。
三、 CFR术语
CFR的全文是Cost and Freight( …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成本加运费,又称运费在内价,以前业务上用C&F表示,《1990年通则》改为CFR,鉴于实际业务中仍有人使用C&F,《2000年通则》再次强调要采用CFR表示。CFR术语也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按照《2000年通则》的解释,CFR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采用这种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承担的基本义务是,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除此之外,卖方要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证件,并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以上与FOB条件下卖方承担的义务是相同的。不同的是,在CFR条件下,与船方订立运输契约的责任和费用改由卖方承担。卖方要负责租船订舱,支付到指定目的港的运费,包括装船费用以及定期班轮公司可能在订约时收取的卸货费用。
采用CFR术语时,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如下:
(1)签订从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运往约定目的港的合同;在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合同要求的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4)提交商业发票,及自费向买方提供为买方在目的港提货所用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它有关费用。
CFR贸易术语,是由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装运港运往目的港的,因此,卖方应根据货源和船源的实际情况合理地规定装运期。装运期一经确定,卖方就应该及时租船订舱以及备货,并按期发送货物。卖方提前装运或者延迟装运都是违反合同规定的,买方有权依据具体情况拒收货物或者提出索赔。
按照CFR条件达成的交易,卖方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是,货物装船后必须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因为一般的国际贸易惯例以及有些国家的法律,如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1979年修订)中规定:“如果卖方未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致使买方未能办理货物保险,那么,货物在海运途中的风险被视为卖方负担。”这就是说,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或灭失,是由于卖方未发出通知而使买方漏保造成的,那么卖方就不能以风险在船舷转移为由免除责任。由此可见,在CFR条件下的装船通知,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四、CIF术语
CIF的全文是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CFR和FOB同为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也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三种贸易术语。它们均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采用CIF术语成交时,卖方的基本义务是,负责按通常条件租船订舱,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并在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将货物装上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卖方还要负责办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在业务上,有人误称CIF为“到岸价”,这容易引起误解而导致工作中不应有的损失。其实按CIF条件成交时,卖方仍是在装运港完成交货,卖方承担的风险,也是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仍由买方承担;货物装船后产生的运费、保险费以外的费用,也要由买方承担。CIF条件下的卖方,只要提交了约定的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并不保证把货物按时送到对方港口。
采用CIF术语时,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如下:
(1)签订从指定装运港承运货物的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合同要求的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需及时通知买方。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自负费用办理水上运输保险。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5)提交商业发票和在目的港提货所用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并且自费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据。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
CIF术语中的“I”表示Insurance,即保险。从价格构成来讲,这是指保险费,就是说货价中包括了保险费;从卖方的责任讲,他要负责办理货运保险。按CIF术语成交,一般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在合同的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保险险别、保险金额等内容,这样,卖方就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办理投保。但如果合同中未能就保险险别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那就要根据有关惯例来处理。涉及CIF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有国际商会的《2000通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和《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按照《2000通则》对CIF的解释,卖方只需投保最低的险别,但在由买方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可加保战争、罢工、暴乱和民变险。按照《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的解释,“对于保险险别,双方应共同明确是投保水渍险或平安险以及其他属于特定行业应保的其他险别,或是买方需要获得单独保障的险别”。关于战争险,是在买方负担费用的情况下,由卖方代为投保,或经卖方同意,由买方自行投保。根据《2000华沙一牛津规则》的规定,卖方应“按照特定行业惯例或在规定航线上应投保的一切风险”办理投保手续。一般情况下,卖方不负责投保战争险,除非合同中有投保战争险的规定,或者买方有要求,并由买方承担费用时,卖方才可加保战争险。
采用CIF术语成交,卖方的基本义务之一是租船订舱,办理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输事宜。关于运输问题,各个惯例的规定也不尽相同。《2000通则》的解释是,卖方“按照通常条件自行负担费用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按惯常路线用通常类型可供装载该合同货物的海上航行船只(或适当的内河运输船只)装运至指定目的港”。《l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只是笼统地规定卖方“负责安排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输事宜,并支付其费用”。《华沙一牛津规则》中对于这一问题的规定较为详细,在其第8条中规定:“(1)在买卖合同规定由特定船只装运,或者一般地应由卖方租赁全部或部分船只,并承担将货物装船的情况下,非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随意改用其他船只代替。买方也不应不合理地拒绝同意。(2)如果买卖合同规定用蒸汽船装运(未指定船名),卖方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可用蒸汽船或内燃机船运给买方。(3)如果买卖合同未规定运输船只的种类,或者合同内使用‘船只’这样的笼统名词,除依照特定行业惯例外,卖方有权使用通常在此路线上装运类似货物的船只来装运。”
以上规定的基本点是相同的,即如果没有相反的约定,卖方只是负责按通常条件和惯驶航线,租用适当船舶将货物运往目的港。因此,对于在业务中有时买方提出的关于限制船舶的国籍、船型、船龄、船级以及指定装载某班轮公司的船只等项要求,卖方均有权拒绝接受。但卖方也可放弃这一权利,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融。就是说,对于买方提出的上述要求,如果卖方能办到又不会增加额外开支,也可以接受。一旦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就必须严格照办。
从交货方式来看,CIF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Symbo1istic Delivery)。所谓象征性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而言。前者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后者则是指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给买方或其指定人,而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
可见,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名称、内容和份数相符的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绝付款。
但是,必须指出,按CIF术语成交,卖方履行其交单义务,只是得到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他还必须履行交货义务。如果卖方提交的货物不符合要求,买方即使已经付款,仍然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向卖方提出索赔。
CIF术语规定卖方必须将货物运往合同规定的目的港,并支付正常的费用。但货物运至目的港后的卸货费用由谁承担,也是一个需要考虑并明确规定的问题。由于各国做法不尽相同,通常采用CIF术语变形的形式来具体规定,变形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CIF班轮条件(CIF Liner Terms),指卸货费用按班轮条件处理,由支付运费方(卖方)负担。
(2)CIF舱底交货(CIF Ex Ship's hold),指货物在目的港船舱底起吊卸到码头的卸货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3)CIF吊钩交货(CIF Ex Tackle),指卖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吊起卸到船舶吊钩处(码头上或驳船上)的费用。
(4)CIF卸到岸上(CIF Landed),指卖方负担将货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费用,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值得注意的是,CIF的变形只说明卸货费用的划分,并不改变CIF的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限。
五、CPT术语
CPT的全文是Carriag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根据《2000年通则》的解释,CPT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各种运输方式。采用CPT条件成交时,卖方自负费用订立将货物运往目的地指定地点的运输契约,并负责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给约定地点的承运人(多式联运情况下交给第一承运人)处置之下,即完成交货。交货后,卖方应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办理货运保险。卖方承担的风险,在承运人控制货物后转移给买方。买方在合同规定的地点受领货物,支付货款,并且负责除运费以外的货物自交货地点直到运达指定目的地为止的各项费用,以及在目的地的卸货费和进口税捐。
在CPT条件下,卖方交货的地点,可以是在出口国的内陆,也可以在其他地方,如边境地区的港口或车站等。不论在何处交货,卖方都要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报关的手续。可见,CPT在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界限方面与FCA相同,但在CPT条件下,从交货地点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输责任与费用转由卖方承担。
(1)订立将货物运往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有关运费。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承运人控制之下,并及时通知买方。
(3)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批准文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5)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费向买方提供在约定目的地提货所需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承担自货物在约定交货地点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后的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CPT术语下,卖方负责办理货物运输手续并支付运费,但并不要求卖方负担运输途中的风险和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卖方承担货物交由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在多式联运情形下,为了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而需要后继承运人,风险自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在CPT合同中,卖方负责安排货物运输,而买方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为了避免两者发生脱节,造成货物装运后即货交承运人接受接管后,买方失去对货物必要的保险保障,卖方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前文CFR术语中所作的说明,也同样适用于按CPT术语达成的交易。
六、CIP术语
CIP的全文为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按CIP条件成交,卖方要负责订立运输契约并支付将货物运达指定目的地的运费。此外,卖方还要投保货物运输险,支付保险费。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或第一承运人的处置之下,即完成交货义务。卖方交货后要及时通知买方,风险也于交货时转移给买方。买方要在合同规定的地点受领货物,支付货款,并且负担除运费、保险费以外的货物自交货地点直到运达指定目的地为止的各项费用,以及在目的地的卸货费和进口税捐。
在CIP条件下,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的界限都与CPT相同,差别在于采用CIP时,卖方增加了保险的责任和费用。所以,卖方提交的单据中增加了保险单据。
(1)订立将货物运往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有关运费。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承运人的控制之下,并及时通知买方。
(3)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
(4)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自负费用投保货物运输险。
(5)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它有关费用。
(6)提交商业发票和约定目的地提货所需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并且自费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据。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承担自货物在约定地点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后的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CIP与CPT的唯一差别,是卖方增加了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和提交保险单的责任。在CIP合同中,卖方须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手续,但货物从交货地点运往目的地的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如买卖双方事先未在合同中规定保险险别和保险金额,买方只需按最低责任的保险险别投保,最低保险金额为合同价款的110%。
在CIP条件下卖方要承担较多的责任和费用。要负责办理从交货地至目的地的运输,并承担有关运费;办理货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而这些众多的费用都要体现在货价之中。所以,卖方对外报价时,要特别注意认真核算成本和价格。在核算时,应考虑各种相关的因素和某些可能出现的变化,诸如运输距离、各种运输方式、保险险别和各种保险的收费情况,另外还要预测运价和保险费的变动趋势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