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贸易术语的含义
贸易术语(Trade Terms)也称价格术语(Price Terms),它一般用一个简短概念(如Free on board)或英文缩写字母(如FOB)来表示商品价格的构成和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手续、费用和风险的责任划分。
从性质上来说,贸易术语具有两重性,即一方面表示交货条件,另一方面表示成交价格的构成要素。从第一个方面来看,就是说贸易术语说明了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手续费用和风险的责任划分。如FOB术语,它表示装运港船上交货条件,即买方要负责派船到约定的装运港接运货物,并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后的一切手续、费用和风险。而卖方则负责按时把约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手续、费用和风险。从第二个方面来看,就是说价格术语明确了成交价格的构成。如CIF术语:“CIF”英文全称为“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它表示成交价格除了包括购货成本、国内费用和预期利润等因素外,还包括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通常运费和保险费。
二、贸易术语的作用
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在国际贸易中,贸易商品从启运地到目的地,一般都要经过储存、装卸和运输等一系列环节,因而要涉及到有关的手续由谁办理、费用由谁支付、风险由谁承担、物权何时转移等许多与贸易商品价格相关的问题。为了规范和简化贸易双方磋商的过程、环节和内容,缩短洽商交易的时间,国际贸易中逐渐形成了代表不同价格条件的固定术语。1812年,英国利物浦首先出现了FOB贸易术语。1862年,在英国又出现了CIF贸易术语。此后,各类贸易术语相继产生,极大地便利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表现出多个方面的作用。
由于每种贸易术语都有其特定的含义,因此买卖双方只要商订按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即可明确彼此在交接货物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这就简化了洽商交易的程序,缩短了洽商交易的时间,从而有利于买卖双方迅速达成交易和订立合同。
由于贸易术语表示价格构成因素,所以买卖双方确定成交价格时,必然要考虑采用的贸易术语中包含哪些从属费用,如运费、保险费、装卸费、关税、增值税和其它费用等,这就有利于买卖双方进行比价和加强成本核算。
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如对合同条款考虑欠周,使某些事项规定不明确或不完备,致使履约当中的争议不能依据合同的规定解决,在此情况下,可以援引有关贸易术语的一般解释来处理。因为,贸易术语的一般解释已成为国际惯例,并被国际贸易从业人员和法律界人士所理解和接受,从而成为国际贸易中公认的一种类似行为规范的准则。
在开展业务活动中,离不开船公司、保险公司和银行等机构,而随着贸易术语及有关解释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的相继出现,为这些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和处理业务实践中的问题提供了客观依据和有利条件。
三、有关贸易术语的主要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所形成的一系列具有普遍意义的习惯做法及其解释。国际贸易惯例由于能够避免或消除不同国家(地区)的贸易当事人对同一问题作出不同的理解和解释,在处理贸易争议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应该指出的是,国际贸易惯例不具有法律地位。它既不是各国的共同立法,也不是某一国家的法律。任何国际贸易惯例对交易双方都没有强制性。它不过是有关的国际组织或其它有权威的或有影响的组织部门就普遍存在的若干重大问题所作出的具有通则性的解释和规定。但是,如果交易双方约定采用某些国际贸易惯例,并在合同中订明,那么,这些惯例便具有了法律上的约束力。
目前,与贸易术语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三种:
1928年,国际法协会在波兰华沙制订了《C.I.F.买卖合同统一规则》(简称《华沙规则》)。后来这一规则经过几次修订,最后一次是在1932年英国牛津修订,故称其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这个规则是以英国的贸易习惯和判例为基础,对CIF买卖合同的性质,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费用、责任和风险作了规定和说明。
美国九大商业团体于1919年制订了《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又在1941年对其作了修订,改称《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该定义对6种术语作了解释:
1.EX(Point of Origin)(产地交货);
2.FOB(Free on Board)(在运输工具上交货);
3.FAS(Free Along Side)(在运输工具旁边交货);
4.C&F(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
5.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6.EX Dock(Named port of Importation)(目的港码头交货)。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在美洲国家影响较大。它对贸易术语的一些解释与其它惯例有所不同。比如对FOB和FAS的解释与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解释差异明显。因此在与采用该惯例的国家进行贸易时,双方在合同中要明确约定贸易术语所依据的惯例。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2000,简称INCOTERMS 2000
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I.C.C.)作为世界商业服务的非政府组织,一直致力于国际贸易惯例的协调统一工作,《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其一大成果。
INCOTERMS的目的在于对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具有国际性通则的解释,以避免不同国家对这些术语作不同的解释,或者至少可将这种情况降低到尽可能少的程度。
由于贸易术语是在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所以它从一开始就缺乏统一的解释。每个术语的内容可因各国法律的不同而解释各异,甚至各主要港口也都有自己的惯例。而一个合同的当事人对于他们各自国家之间不同的贸易习惯,往往不甚了解。这将引起当事人间的误解、争议以至诉讼,浪费各自的时间、精力和金钱。为解决这些问题,国际商会在1936年首次公布了一套解释贸易术语的国际通则,定名为《1936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随后,国际商会又在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及1990年进行了数次修订,平均约十年修订一次,从而使其能不断适应国际贸易的巨大发展和科技、运输手段日新月异的变化。比如:随着现代电子技术的发展,人类已进入信息社会时代,电子数据交换(EDI)技术的发展异常迅猛,应用在国际贸易领域中,越来越多的交易是通过EDI来实现的。传统的“纸单”被新兴的“电子单证”逐渐取代,单证传递迅速准确、费用降低,为进出口商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然而由此也产生了一个不可回避的关键问题:如何确保相等同的电子单证与传统的纸单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个问题必须通过法律和贸易惯例来解决。《1990年通则》明确规定,卖方交单时,也可以提供“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另外,《1990年通则》把它所解释的13种贸易术语都修改为三个字母的符号,使之可以直接用以作为计算机处理和电子数据交换方式通信用的一种贸易术语代码。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最新一次修订工作始于1996年末。主持修订工作的国际商会国际商业管理委员会向各国的贸易界、银行界、保险界等有关方面广泛征求意见,并散发调查提纲,深入了解并收集各国执行《通则》中的问题,然后对其进行修订,前后三易其稿,形成了新版本的《通则》。《2000年通则》原文为英文,于1999年9月中旬公布,中文译本于11月正式出版。该版本于2000年1月1日正式生效。
虽然《2000年通则》几乎对每一术语均做了或多或少的修订,但总体来说,对《1990年通则》的改动很小。这样做的原因很明显:《1990年通则》已经得到了世界范围内的广泛承认,所以国际商会决定巩固这种承认,但也根据实际需要做了修订。比较重大变化有以下两个:
⑴ 在FAS和DEQ术语下,办理清关手续和交纳关税的义务。在FAS术语下,出口清关手续的办理和出口关税的交纳由买方改为卖方;在DEQ术语下,进口清关手续的办理和进口关税的交纳由卖方改为买方。这样一来,《2000年通则》已经突破了将船舷视为海关的传统假设。
⑵ FCA术语下的装卸货义务。《2000年通则》抛弃了原先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来分别规定FCA下卖方交货义务的繁琐做法。按照《2000年通则》的规定,FCA下交货地点的选择对于卖方在该点的装货和卸货义务产生影响。如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若卖方在任何其它地点交货,则卖方不负责卸货。
除以上两点重大变化外,《2000年通则》还在以下方面作了澄清:
①DAF、DDU、DDP下,卖方不负责卸货;
②托运人(Shipper)一词既可指订立运输合同之人,又可指发货人。
在内容与结构方面,《2000年通则》保留了《1990年通则》包含的13种术语,并仍将这13种术语按不同类别分为E、F、C、D四个组。E组只包括EXW一种贸易术语。这是在商品产地交货的贸易术语。F组包含有FCA、FAS和FOB三种术语,按这些术语成交,卖方须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从交货地至目的地的运费由买方负担。C组包括CFR、CIF、CPT、CIP四种术语。采用这些术语时,卖方要订立运输合同,但不承担从装运地启运后所发生的货物损坏或灭失的风险及额外费用。D组中包括五种术语,它们是DAF、DES、DEQ、DDU和DDP。按照这些术语达成交易,卖方必须承担将货物运往指定的进口国交货地点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上述分类参见表5-1。
表5-1 《INCOTERMS2000》中的13种贸易术语
| E组(启运) | EXW(Ex Works) | 工厂交货 |
F组 (主要运费未付) | FCA(Free Carrier) FAS(Free Alongside Ship) FOB(Free on Board) | 货交承运人 装运港船边交货 装运港船上交货 |
C组
(主要运费已付) | CFR(Cost and Freight)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CPT(Carriage Paid To)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 成本加运费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运费付至 运费、保险费付至 |
D组
(到达) | DAF(Delivered At Frontier) DES(Delivered Ex Ship) DEQ(Delivered Ex Quay) DDU(Delivered Duty Unpaid) DDP(Delivered Duty Paid) | 边境交货 目的港船上交货 目的港码头交货 未完税交货 完税后交货 |
《2000年通则》将每种贸易术语项下卖方和买方各自应承担的义务相互对比,纵向排列,这不同于《1990年通则》。在《1990年通则》中,卖方义务和买方义务的同一条是横向排列的。另外,《2000年通则》在买方义务的第三条的标题上加了保险合同一项,这在《1990年通则》中是没有的。具体情况如表5-2所示。
表5-2 《INCOTERMS2000》中买卖双方涉及的10项义务
A1.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B1. 支付货款 A2. 许可证、批准文件及海关手续 B2. 许可证、批准文件及海关手续 A3. 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B3. 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A4. 交货 B4. 受领货物 A5. 风险转移 B5. 风险转移 A6. 费用划分 B6. 费用划分 A7. 通知买方 B7. 通知卖方 A8. 交货凭证、运输单证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B8. 交货凭证、运输单证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A9. 检查、包装及标记 B9. 货物检验 A10. 其他义务 B10. 其他义务 |
注: A代表卖方义务(The Seller's Obligations)
B代表买方义务(The Buyer's Obligation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