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某公司于某年11月与英国E公司、瑞士R公司签订了某种农产品分别为2000吨及1500吨的两份合同,每吨23英镑CIF鹿特丹,装运日期均为12月至次年1月。上述两客户均按时开来保兑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我方公司委托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租船装运,外运公司原洽定的“东风”号轮船因临时损坏,在日本修理,而不能按预定时间到达装货口岸,装船过程中又连日雨雪,迟至2月11日才装完毕,2月13日开航。我方公司为了取得符合信用证所规定装船日期的提单,要求外轮代理公司按1月31日签发提单。我方公司凭上述提单等单据向中国银行办理议付手续,并于2月22日收清全部货款。
英国E公司早已知道“东风”号出故障,因此对装运日期发生怀疑,并于3月25日来电对“北极”号轮的装货日期提出异议,要求我方公司提供1月份的装船证明。我方公司一方面肯定该货是1月开始装载的,另一方面避而不给任何证明。直至4月15日才说明合同货物是1月31日开始装卸的,并强调了提单是正常的,因此无需提供任何证明。4月23日,“北极”号轮船到达鹿特丹港,英国E公司照常提货,而瑞士R公司则来电表示:提单的装船日期是伪造的,拒不提货,并提出索赔,而我方公司拒不承认。这样,英国E公司和瑞士R公司采取联合行动,一面卸货,一面聘请律师上船要求查看航海日志。经查实该船1月31日到达装运港直到2月11日才装船完毕,并当场对航海日志的记载拍了照片,立即向当地法院起诉,控告船方伪造证件,要求法院扣留船只。4月25日当地法院发出通知扣留该船,致使该案复杂化,案情甚为严重。我方公司、外运公司、香港华夏公司得知“北极”号轮已被当地法院扣留,极为关注。一方面由香港华夏公司于4月29日委托德国船舶代理公司出具银行担保,由当局先释放被扣留的船舶;另一方面由我方公司与买方协商解决索赔问题。最后双方达成协议,共赔付买方20900英镑,由买方撤诉后才了解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