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刘汉成,尉静,袁娟,姜丽,田苗,陈蕾

目录

  • 1 国际贸易概述
    • 1.1 国际贸易的概念与分类
    • 1.2 国际贸易的地位与作用
    • 1.3 国际贸易的产生与发展
    • 1.4 案例分析
    • 1.5 章节测试
  • 2 国际贸易理论
    • 2.1 马克思主义国际贸易理论
    • 2.2 西方传统国际贸易理论
    • 2.3 现代国际贸易理论
    • 2.4 案例分析
    • 2.5 章节测试
  • 3 国际贸易政策
    • 3.1 保护幼稚工业政策
    • 3.2 农产品贸易政策
    • 3.3 战略性贸易政策
    • 3.4 案例分析
    • 3.5 章节测试
  • 4 国际贸易措施
    • 4.1 关税措施
    • 4.2 非关税措施
    • 4.3 鼓励出口及出口管制措施
    • 4.4 案例分析
    • 4.5 章节测试
  • 5 国际贸易术语
    • 5.1 贸易术语概述
    • 5.2 主要贸易术语的解释
    • 5.3 其他贸易术语简介
    • 5.4 贸易术语在实际中的选择与应用
    • 5.5 案例分析
    • 5.6 章节测试
  • 6 商品品名、品质、数量与包装条款
    • 6.1 商品的品名
    • 6.2 商品的品质
    • 6.3 商品的数量
    • 6.4 商品的包装
    • 6.5 案例分析
    • 6.6 章节测试
  • 7 国际货物运输
    • 7.1 运输方式
    • 7.2 货运单据
    • 7.3 装运条款
    • 7.4 案例分析
    • 7.5 章节测试
  • 8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8.1 保险概述
    • 8.2 海上货物运输的风险与损失
    • 8.3 中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 8.4 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 8.5 我国陆运、空运与邮包货物运输保险
    • 8.6 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实务
    • 8.7 案例分析
    • 8.8 章节测试
  • 9 进出口商品的价格
    • 9.1 国际贸易商品价格的掌握
    • 9.2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价格条款
    • 9.3 佣金和折扣
    • 9.4 对外贸易效益成本核算
    • 9.5 案例分析
    • 9.6 章节测试
  • 10 国际货款的收付
    • 10.1 支付工具
    • 10.2 汇付、托收和信用证
    • 10.3 多种结算方式的选择应用
    • 10.4 案例分析
    • 10.5 章节测试
  • 11 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条款
    • 11.1 商品检验
    • 11.2 索赔
    • 11.3 不可抗力条款
    • 11.4 仲裁
    • 11.5 案例分析
    • 11.6 章节测试
  • 12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订与履行
    • 12.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订
    • 12.2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 12.3 案例分析
    • 12.4 章节测试
  • 13 国际贸易方式
    • 13.1 经销与代理
    • 13.2 寄售与展卖
    • 13.3 招标投标与拍卖
    • 13.4 期货交易与套期保值
    • 13.5 对销贸易
    • 13.6 加工贸易
    • 13.7 案例分析
    • 13.8 章节测试
  • 14 实验训练
    • 14.1 实验一  建立业务关系
    • 14.2 实验二 交易磋商
    • 14.3 实验三 进出口合同的签订
    • 14.4 实验四 信用证业务
    • 14.5 实验五 租船订舱
    • 14.6 实验六  报检业务
    • 14.7 实验七 报关业务
    • 14.8 实验八  保险业务
    • 14.9 实验九 进出口贸易流程全程模拟
    • 14.10 实验十 装船出运
    • 14.11 实验十一 制单结汇
    • 14.12 实验十二 核销退税
支付工具

 

   


一、汇票(Bill of Exchange, Draft)


(一)汇票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九条对汇票(Bill of Exchange , 简称Draft 或Bill)下了如下定义: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按照世界各国广泛引用或参照的英国《票据法》的规定 :汇票(BILL OF EXCHANGE,DRAFT)是指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受票人在见票时(On Demand of at Sight)或在将来的固定时间或可以确定的时间(At a Fixed or Determinable Time),对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Certain in Money)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Unconditional Order in Writing)。汇票是国际货款结算中使用最多的票据。

(二)汇票的主要内容

各国票据法对汇票内容的规定不同,一般认为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汇票上必须载明“汇票”(Bill of Exchange)字样。

2.无条件支付命令(Unconditional Order in Writing)。

3.确定的金额(A Sum Certain in Money),即汇票金额。货币可以使用国际符号,如CAD、HKD等。汇票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要完全一致,大写中应打明全称。如金额为整数,在后面应加“Only”。汇票金额不允许涂改。

4.付款期限。主要有即期和远期之分(未载明付款期限的,视为见票即付)。

5.付款地点。是汇票金额支付地,也是请求付款地或拒绝证书做出地。

6.出票人(Drawer),即签发汇票或开出汇票的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是出口商或其指定的银行。

7.受票人(Drawee),又称付款人(Payer),即接受支付命令付款的人,一般是进口商或其指定的银行。付款人的名称地址应详细填列,并在地名前加国名。

8.受款人(Payee),即受领汇票所规定金额的人,是汇票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付款人付款。在进出口业务中,除信用证有特别规定外,都以议付行为受款人。

9.出票日期与地点。向银行交单时填上,即交单日期,不能迟于信用证到期日。出票地点即出口单位所在地或议付地,它的位置一般在汇票上方和出票日期在一起。

10.出票条款。也就是出票根据,说明汇票是根据哪家银行于何日开出的某号信用证开立的。一般内容是:开证行名称、开证行地址、信用证号码和开证日期。

11.汇票编号。汇票编号应与发票号码完全一致。因为信用证支付方式项下的发票是整套单据的中心单据。

12.出票人签字。出票人要署名全称并盖负责人印章。汇票只有出票人签字才能生效。

我国《票据法》第22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的名称、受款人的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规定事项之一者,汇票无效。

实际业务中,汇票通常应列明付款日期、付款地点和出票地点等。对此,我国《票据法》第23条规定:“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三)汇票的种类
 1 
按照出票人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1)银行汇票(Banker’s Draft)是指出票人和受票人都是银行的汇票。它一般是银行应汇票人的要求,开立以汇入行为付款人的汇票,这种汇票由汇票人直接寄交受款人凭票向汇入行取款。银行汇票属于银行信用范畴。

2)商业汇票(Commercial Draft)是指出票人是商号或个人,付款人可以是商号、个人,也可以是银行的汇票。商业汇票属于商业信用范畴。

 2 
按照有无随附货运单据 ,汇票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

(1)光票(Clean Draft)是指不附带商业单据的汇票。银行汇票多是光票。

(2)跟单汇票(Documentary Draft)是指附带有商业单据(主要是提单、发票和保险单等)的汇票。商业汇票一般是跟单汇票。

 3 
按照付款时间的不同,汇票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1)即期汇票(Sight Draft or Demand Draft)是指在提示或见票时立即付款的汇票。

(2)远期汇票(Usance Bill or Time Draft)是指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一般是30天、60天、90天和120天不等。远期汇票的付款时间,有以下几种规定办法:

①见票后若干天付款(AT … DAYS AFTER SIGHT)。例如“见票后90天付……”此种汇票须由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兑,以便从承兑日起算,确定付款日期,并明确承兑人的付款责任。

②出票后若干天付款 (AT … DAYS AFTER DATE)。例如“出票后30天付……”此种汇票也须由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兑,以便明确承兑人的付款责任和付款时间。

③提单签发日后若干天付款(AT …  DAYS AFTER DATE OF BILL OF LADING)

④定日期付款(AT FIXED DATE)

⑤货物到达后若干天付款(At …  DAYS AFTER DATE OF GOODS of ARRIVAL)。

远期汇票的时间计算,都不包括见票日或出票日,但包括付款日,即算尾不算头。

(四)汇票的使用

汇票的使用一般要经过出票、提示、承兑和付款等程序。如果需要转让,还需要背书手续。当汇票遭到拒付时,还要涉及出具拒绝证书和行使追索权等法律问题。

 1 
出票(Issue

出票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填写付款人、付款金额、付款日期和地点以及受款人等项目,经签字交给持票人的行为。

在出票时,对汇票“受款人”一栏,通常有3种写法。

1)限制性抬头(Restrictive Order)不可转让。例如,“仅付A公司” (Pay to A Co. Only),或“付A公司不能流通”(Pay to A Co. Not Transferable)。这种抬头的汇票不能流通转让,只由A公司收取货款。

2)指示性抬头(Demonstrative Order)背书交付可转让。例如,“付A公司或其指定人(Pay to A Co. or Order或Pay to the Order of A Co.)”这种抬头的汇票,除了A公司可以收取货款外,也可以经过背书转让给第三者。

(3)来人抬头(Payable to Bearer)交付即可转让。这种抬头的汇票,无须由持票人背书,仅凭交付汇票即可转让。

 2 
提示(Presentation

提示是指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付款人见到汇票叫做见票(SIGHT)。提示可以分为付款提示和承兑提示两种。

1)付款提示(Presentation for Payment)即向付款人提示要求付款的行为。

2)承兑提示(Presentation for Acceptance)则是向付款人提交远期汇票,付款人见票后办理承兑手续, 承诺到期付款的行为。

远期汇票的提示承兑和即期汇票的提示付款均应在法定期限之内进行,对此各国票据法规定不一。按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即期汇票和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自出票日后1个月内提示承兑;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应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已经承兑的远期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到期日起10日内。

 3 
承兑(Acceptance

承兑是指付款人对远期汇票表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行为,付款人在汇票上注明“承兑字样, 注明承兑日期, 并由付款人签字, 交还持票人。付款人即成为承兑人,承兑人有在远期汇票到期时付款的责任。

 4 
付款(Payment

付款是指对即期汇票, 在持票人提示汇票时, 付款人即应付款;对远期汇票,付款人经过承兑后, 在汇票到期日付款。付款后,汇票上的一切债务即告终止。

 5 
背书(Endorsement

在国际市场上,汇票是一种流通工具(Negotiable Instrument),可以在票据市场上流通转让。背书是转让汇票权利的一种法定手续,就是由汇票持有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 或再加上受让人 (被背书人ENDORSEE)的名字,并把汇票交给受让人的行为。经背书后, 汇票的收款权利便转移给受让人。汇票可以经过背书不断转让下去。

对于受让人来说, 所有在他以前的背书人(ENDORSER)以及原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 而对出让人来说, 所有在他让与以后的受让人都是他的“后手”, 前手对后手负有担保汇票必然会被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在国际市场上,一张远期汇票的持有人如果想在付款人付款前取得票款,可以经过背书转让给银行或金融公司,由它们扣除一定的贴现利息后将货款付给持有人,这叫作贴现(Discount)。银行贴现票款后,就成为汇票的持有人,它或在市场上继续转让或者在到期日向付款人索取票款。

背书的方式主要包括空白背书和特别背书。

(1)空白背书(Blank Endorsement)或不记名背书 。背书人只在汇票背面上签字,但不指定被背书人。这种空白背书的汇票可以交给任何持票人,而且与来人抬头汇票一样,只凭交付就可以转让。

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一经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力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即不允许做空白背书,这和西方票据法不同。

(2)特别背书(Special Endorsement)或记名背书。指背书人除了在汇票背面签名后,还要注明被背书人或其指定人名称。如“付给A银行或其指定人”(Pay to A Bank or Order)。此种汇票被背书人可以再做背书,将汇票权利再转让给他人。

(3)限制性背书(Restrictive Endorsement), 如“仅付给A公司”(Pay to A Co. only),“仅付A银行,不可转让”(Pay to A Bank, not Transferable)。凡做成限制性背书的汇票不能再转让或流通,只能由制定的被背书人凭此提款。

 6 
拒付(Dishonour Or Dishonor)或退票

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承兑时, 遭到拒绝承兑(Dishonour by non-Acceptance), 或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付款时,遭到拒绝付款(Dishonour by non-Payment),均称拒付,也称退票。除了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外, 付款人拒不见票、死亡或宣告破产,以致付款事实上已不可能时,也称拒付。

按照有关法律,汇票上所列付款人之所以有履行付款的义务,并不是由于出票人对其开立了汇票,而是由于在出票前他与出票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并事先约定采用汇票付款的方式或办法。因此,当付款人拒付汇票时,出票人要根据买卖合同,而不是根据拒付的汇票进行交涉。

如果汇票经过转让,一旦被拒付时,最后的持有人有权向所有的前手追索,一直追索到出票人。也就是说,如果汇票在合理时间内提示遭到拒绝承兑,或在到期日提示遭到拒绝付款,持票人立即产生追索权(Right of Recourse),持票人对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有请求其偿还汇票金额及费用的权利。按照有些国家的法律,持票人为了行使追索权应及时做出拒付证书(Protest)。所谓拒付证书是由付款地的法定公证人或其他依法有权做出证书的机构如法院、银行、公会、邮局等,做出证明拒付事实的文件,是持票人凭以向其“前手”进行追索的法律依据。

二、本票(Promissory Note)


(一)本票的含义

本票是指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于见票时或定期或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承诺。简单的说,本票是出票人对受款人承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二)本票的主要内容

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本票”字样。

2.无条件的支付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的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字。

本票上未记载规定事项之一,本票无效。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三)本票的种类

根据制票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本票(Trader’s Note)和银行本票(Bankers Note)。根据付款期限的不同,可分为即期本票和远期本票。即期本票也就是见票即付的本票;远期本票则是承诺在未来某一规定的或可以确定的日期支付票款的本票。银行本票都是即期的,商业本票有即期和远期之分,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的本票大多是银行本票。

(四)本票与汇票的区别

1.本票是出票人无条件保证自己付款,这是承诺;而汇票是出票人要求付款人无条件付款,这是命令。

2.本票的票面有两个当事人,即出票人与收款人,而汇票票面有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3.本票的出票人就是付款人,远期本票到期由出票人付款,不需要办理承兑手续,而远期汇票则必须提示、承兑。

4.本票的出票人承诺付款,因为他的责任就像汇票的承兑人一样,是绝对的主债务人,而汇票的出票人是债权人,付款人或承兑人是主债务人。

5.本票只能开出一张,而汇票则可以开出一套。

三、支票(Check)


(一)支票的含义

按照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和汇票一样,共有三个: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但支票的出票人必须是在银行设有往来存款账户的存款户,而付款人必定是该存款户设有户头的存款银行。支票就是存款户对存款银行签发的委托银行在见票时对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支票的本质实际上就是汇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的特殊汇票。

支票的出票人在签发支票时应在付款行存有不低于票面金额的存款,否则即为空头支票。各国法律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二)支票的基本内容

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支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按照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也可以补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点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点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出票人的签章应当与其付款银行预留的签名式样或印章相符。

(三)支票的种类
 1 
按照有无收款人姓名记载,可分为记名支票和不记名支票

记名支票(Check Payable to Order)是指在支票的收款人一栏中记载收款人的具体名称,持记名支票取款时,必须由载明的收款人在支票背面签章。

不记名支票(Check Payable to Bearer),也称为来人支票或空白抬头支票。这种支票不记载收款人的具体名称,只写明“交付来人”,取款时无需收款人签章,持票人可仅凭交付即可将支票权利转让。

 2 
按照支票是否划线,可分为划线支票和未划线支票

在其他许多国家,支取现金或是转账,通常可由持票人或收款人自主选择,因此有“划线支票”和“未划票支票”两种。对于未划线支票,收款人既可通过自己的往来银行代向付款银行收款,存入自己的账户,也可径自到付款银行提取现款。但如是划线支票,或原来未划线支票,经自己加上划线后,收款人就只能通过往来银行代为收款入账。

 3 
按照支票是否保付,可分为保付支票 (Certified Check)和普通支票(Ordinary Check)

保付支票是由银行在支票上加“保付”字样并签字,以表明在支票提示时付款行一定付款。支票保付后,付款行就成为主债务人,出票人和背书人都可以免除责任,免予追索。而且对于保付支票,一般情况下不会退票,不会有止付的通知。支票经保付后身价提高,有利于流通。

(四)支票与汇票的不同点

1.支票的出票人是银行客户,付款人是开立账户银行,支票是授权书;汇票的出票人是没有限定的任何人,汇票是委托书。

2.支票是支付工具,只有即期付款,没有承兑,也没有到期日的记载;汇票是支付和信用工具,它有即期、远期两种期限,有承兑行为,也可能有到期日的记载。

3.支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汇票的主债务人在承兑前是出票人,在承兑后是承兑人。

4.支票可以保付;汇票没有保付的做法。

5.支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有资金关系;而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不必先有资金关系。

6.支票可以划线;汇票一般不能划线。

7.支票可以止付;汇票承兑后,付款是不可以撤销的。

8.支票只能开出一张;汇票可以开出一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