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单据是指出口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办理装运时,或在装运完毕后,由承运人签发给出口商的证明文件。它是交接货物、处理索赔与理赔以及向银行议付、结算货款的重要单据。在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中,运输单据的种类很多,其中包括海运提单、铁路运单、承运货物收据、航空运单、邮包收据、联运提单及多式联运单据等,现将主要运输单据介绍如下。
一、海运提单
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B/L)简称提单,是由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证明已收到特定货物,允诺将货物运至特定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的书面凭证。它的性质是:
(1)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Receipt for the Goods),证明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
(2)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Document of Title),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凭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也可以在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交货之前办理转让,或凭此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
(3)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运输合同的证明(Evidence of Contract),也是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处理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提单可以从不同角度加以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根据货物是否已装船,可分为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
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L或Shipped B/L)是指船公司将货物装上指定轮船后签发的提单;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是指船公司已收到托运货物等待装船期间所签发的提单。
2. 根据提单有无不良批注,可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清洁提单(Clean B/L)是指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船公司在提单上未加任何有关货物受损或包装不良等批注的提单。在国际贸易中,银行在办理议付货款时,一般只接受清洁提单。
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或Foul B/L)是指船公司在提单上有对货物表面状况或包装不良或存在缺陷等批注的提单。
3. 根据提单收货人抬头的不同,可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记名提单(Straight B/L)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内填明特定收货人名称,只能由该特定收货人提货,由于这种提单不能通过背书方式转让给第三方,故不能流通,在国际贸易中很少使用。
不记名提单(Bearer B/L)是指提单收货人栏内没有指明任何收货人,谁持有提单,谁就可以提货,承运人交货,只凭单,不凭人,这种提单风险很大,在国际贸易中也很少使用。
指示提单(Order B/L)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填写“凭指定”(To Order)或“凭某人指定”(To Order of…)字样。“收货人”一栏内不明确写明收货人的名称,但须写上“To Order”或“To Order of Shipper”(凭发货人指定)或“To Order of Consignee”(凭收货人指定)或“To Order of x x x Bank”(凭某银行指定)等。这种提单可经过背书转让,故在国际贸易中广为使用。而且这种提单必须经过背书才能生效提货。目前在实际业务中,使用最多的是“凭指定”并经空白背书的提单,俗称为“空白抬头、空白背书提单”。
4. 按运输方式分类,可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
直达提单(Direct B/L)是指货物从装运港装船后,中途不经换船而直接驶达目的港卸货的提单。
转船提单(Transhipment B/L)是指船舶从装运港装货后,不直接驶往目的港,而需在中途港口换船所签发的提单。其转运手续由第一程船承运人负责代办,费用也由他承担,但责任则由各程船公司分段负责。
联运提单(Through B/L)是指经过海运和其它运输方式联合运输时由第一程承运人所签发的包括全程运输的提单。它的性质同转船提单一样,途中转运的手续和费用都由第一程承运人承担,但转运及以后的责任则由各段的承运人分别负责。
5. 从船舶经营性质(营运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班轮提单和租船提单。
(1)班轮提单(Liner B/L)。指经营班轮运输的轮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出具的提单,提单上列有详细的运输条款。
(2)租船提单(Charter Party B/L)。是船方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一种提单。提单上注有“根据×××租船合同出立”字样,不另外详列条款。因此,这种提单要受到租船合同的约束,不成为一个完整的独立文件。银行或买方在接受此种堤单时,往往要求卖方提供租船合同副本,以了解提单和租船合同的全部情况。
6. 集装箱提单
集装箱提单(Container B/L)是指以集装箱装运货物所签发的提单。它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普通的海运提单上加注“用集装箱装运”字样;另一种是使用“多式联运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L),这种提单的内容增加了集装箱号码(Container Number)和封号(Seal/Number)。使用多式联运提单,应在信用证上注明多式联运提单可以接受(Combined Transport B/L Acceptable)或类似的条款。
7. 根据提单内容的繁简,可分为全式提单和略式提单。
全式提单(Long Form B/L)是指在提单背面详细列有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权利、义务条款的提单。
略式提单(Short Form B/L)是指提单背面无条款,而只列出提单正面的必须记载事项(船名、货名、标志、件数、重量或体积、装运港、目的港、托运人名称、收货人名称与地址、运费预付或到付等项目)。这种提单一般都列有“本提单货物的收受、保管、运输和运费等项,均按本公司全式提单上的条款办理”字样。此外,租船合同项下所签发的提单,通常也是略式提单。在这种提单上应注明“所有条件根据×年×月×日签订的租船合同”。
8. 按提单使用有效性来分,可分为正本提单和副本提单。
(1) 正本提单(Original B/L )是指提单上有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字盖章并注明签发日期的提单。正本提单上须标有“正本(Original)”字样,以示与副本的区别。
(2) 副本提单(Copy B/L)是指提单上没有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字盖章,而仅供工作上参考之用的提单。副本提单上一般都有“Copy”或“Non-negotiable”(不作流通转让)字样,以示与正本提单有别。
9. 其它提单
除上述各组提单外,国际贸易中还有“预借提单”、 “倒签提单”、“过期提单”、“舱面提单”等。
“预借提单”(Advanced B/L)也称无货提单,是指因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和议付日期已到,货物因故未能及时装船,但已被承运人接管,或已经开装但尚未装毕,托运人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签发已装船提单,以便如期办理结汇。但是,如果收货人发现,可以以 “伪造提单”为由诉诸法律,承运人和托运人将难逃合谋欺诈之责。
“倒签提单”(Ante-dated B/L)是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请求,签发提单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运日期的提单,以符合信用证对装船日期的规定,便于在该信用证下结汇。“倒签提单”在性质上和“预借提单”一样,也是违法的欺诈行为。
“过期提单”(Stale B/L)是指错过规定的交单日期或者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提单。前者,是指卖方超过提单签发日期后21天才交到银行议付的提单,按惯例,如信用证无特殊规定,银行一般拒绝接受这种过期提单;后者,是在近洋运输中容易出现的情况,故在近洋国家间的贸易合同中,一般都订有“过期提单可以接受”(Stale B/L is acceptable)的条款。
“舱面提单”(On Deck B/L),也称甲板货提单,是指对装在甲板上的货物所签发的提单。根据《海牙规则》(1924年签署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承运人对舱面货(Deck Cargo)的损坏或丢失不负责任。因此,买方和银行一般都不愿接受舱面提单,除非信用证中有“允许货物装在甲板上”的类似条款。但在集装箱运输方式下,按国际惯例,装于舱面的集装箱是“船舱的延伸”,因而与舱内货物地位等同,银行和买方不能拒受这种提单。
提单的格式很多,每个船公司都有自己的提单格式,但基本内容大致相同,一般包括提单正面的记载事项和提单背面印就的运输条款。
⒈ 提单正面的内容
提单正面的记载事项,分别由托运人和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填写,通常包括下列事项:
(1)托运人;
(2)收货人;
(3)被通知人;
(4)收货地或装货港;
(5)目的地或卸货港;
(6)船名及航次;
(7)唛头及件数;
(8)货名及件数;
(9)重量和体积;
(10)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
(11)正本提单的份数;
(12)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的签章;
(13)签发提单的地点及日期。
⒉ 提单背后的条款
在班轮提单背后,通常都有印就的运输条款,这些条款是作为确定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以及承运人与收货人及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主要依据。提单中的运输条款,起初是由船方自行规定的,后来由于船方在提单中加列越来越多的免责条款,使货方的利益失去保障,并降低了提单作为物权凭证的作用。为了缓解船货双方的矛盾并照顾到双方的利益,国际上为了统一提单背面条款的内容,曾先后签署了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其中包括:
(1)1924年签署的《关于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The Hague Rules)。
(2)1968年签署的《布鲁塞尔议定书》,即《维斯比规则》(The Visby Rules)。
(3)1978年签署的《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The Hamburg Rules)。
由于上述三项公约签署的背景不同,内容不一,各国对这些公约所持的态度也不相同,因此,各国船公司签发的提单背面条款也就互有差异。
二、海运单
海运单(Sea Waybill,SWB)又称运单(Waybill),是证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给指定收货人的不可流通的运输单证。
海运单是为了适应海上运输的快速发展而产生的。
(1)在海运实践中,由于船舶速度快、装卸效率提高,尤其是航程较短时,常常出现船舶到达目的港时收货人尚未收到提单,因而无法换取提单提货的现象。
(2)当承运人同意凭保函提货时,收货人也要为此支付高额的担保金和利息。承运人也常常面临凭收货人保函放货后,出现正本提单持有人请求货物的情况,因而承担错误交货的责任。
(3)海运诈骗者常利用提单的流转过程作案。
基于上述情形,海运单正是为解决这些问题而产生的。海运单具有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证明的属性。
(1)与海运提单相比,海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的属性,因此不具有流通性,海运单适用于货主无途中转卖货物意图的情形。
(2)海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Receipt for the Goods),证明已按海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具有货物收据的性质,收货人提取货物时一般不需要出具海运单,只提供身份证明即可。非法得到海运单也不能凭以提取货物,因此没有遗失或被盗使货主利益受到损害的风险。
(3)海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运输合同的证明(Evidence of Contract),也是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处理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在这一点上与海运提单属性一致。
因为除不具有物权凭证属性外,海运单的其他属性与传统提单是一样的,所以,海运单在形式上与传统提单也大致相同,有正面记载事项和背面条款。
海运单的正面注有“不可流通”字样,记载托运人和收货人或通知方的名称和地址、船名、装卸港口、货物标志、品种、数量和包装、运费及其他费用,以及海运单的签发时间、地点和签发人等事项。
海运单的背面一般都订有货方的定义、承运人责任与义务、责任期间和免责事项、货物的装卸与交付、运费及其他费用、留置权、共同海损、新杰森条款、双方互有责任碰撞条款、首要条款、法律适用和仲裁条款等。
同海运提单一样,海运单也是承运人接管货物或货物装船后,应托运人要求由承运人或船长或船长授权的代理人代表承运人签发的。在凭信用证结算时,托运人在议付时需将海运单交给银行。承运人或其在装货港的代理人通过电子通讯手段,将海运单的内容传送给目的港承运人的代理人。船舶抵达目的港时,承运人目的港的代理人向收货人或通知人发出到货通知。收货人凭到货通知和身份证明到目的港的承运人代理人处领取提货单,在码头仓库或船边提货。
由于海运单与提单有着本质上的不同,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和其他相关法律在用于海运单时会生产一系列法律问题。1990年6月在巴黎举行的国际海事委员会第34届大会上,通过了《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CMI Uniform Rules for Sea Waybills),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有在合同双方协议采用时才适用。
该规则主要在下列三个方面作了统一:
(1)海运单的法律适用:尽管《海牙规则》和《海牙—维斯比规则》的规定只适用于提单或类似物权凭证所包括的运输合同,但该规则强制规定,《海牙规则》和《海牙—维斯比规则》或有关国内法适用于海运单。
(2)收货人主张货物的权利:在《海牙规则》下,由于提单是物权凭证,提单持有人可以向承运人主张货物,并在货物灭失或损坏时向承运人要求赔偿。但是,海运单自始至终不在收货人手中,收货人无法凭海运单主张权利。对此,该规则强制规定,托运人不仅为其自身利益,同时作为收货人的代理人同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因此,收货人也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因而有权向承运人主张权利。
(3)托运人(指实际托运人,即卖方)对货物的控制权:在海运单下,只有托运人才有权就货物的交付向承运人发出指令。因此,托运人可以在运输途中或目的港交货之前,变更收货人。
三、其他运输单据
前面讲过,铁路运输分为国际铁路联运和国内铁路运输两个部分。国际铁路联运使用国际铁路联运运单,国内铁路运输使用国内铁路运单。通过铁路对港澳出口货物,也属于国内铁路运输的范畴,但涉及一些特定的作法,而且由于国内铁路运单不能作为结汇凭证,故使用承运货物收据这种特定性质和格式的单据。现将国际铁路联运单据和承运货物收据介绍如下:
国际铁路联运运单(International Railway Through Transport Bill)是指铁路承运国际联运货物时出具的凭证,亦为铁路与货主之间缔结的运输契约。该运单(正本)从始发站随同货物附送至终点站并交给收货人,作为铁路同货主交接货物、核收运杂费用及处理纠纷的依据。国际铁路联运运单副本,在铁路加盖承运日期戳记后还给发货人,作为卖方向银行结算贷款的主要凭证。铁路运单不能通过背书转让,也不能用此提取货物,不是所有权的凭证。收货人凭铁路到货通知单提货。
承运货物收据(Cargo Receipt)是指对香港、澳门的铁路运输中,承运人(一般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收到货物装上火车并取回铁路证明后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承运货物收据既代表货物所有权,又是港澳收货人的提货凭证,类似于海运提单。
对港澳地区的铁路运输是一种特定的国内铁路运输方式。铁路部门承运供港、澳货物后,只负责发至深圳北站(或广州南站),货抵深圳后,由深圳外运公司代表发货人向铁路办理租车,然后过轨去香港,由外运公司在香港的代理中旅社货运公司继续办理港段运输,或者货抵广州后,由广州外运公司办理转船运至澳门。因国内铁路运单不能作为对外结汇的凭证,各地外运公司以货运代理人的身份向发货人签发承运货物收据,作为向银行办理结汇的凭证。
航空运单(Air Way Bill)是指承运货物的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收到承运货物,接受货物托运人空运要求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运输货物收据。
航空运单也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但它与海运提单不同,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不能通过背书转让。收货人提货不是凭航空运单,而是凭航空公司的提货通知单。但托运人可凭此向银行办理议付结汇。另外,还可作为承运人核收运费的依据和报关时海关查验放行的基本单据。
邮包收据(ParceI Post Receipt)是邮包运输的主要单据,它是邮局收到寄件人的邮包后所签发的凭证,是寄件人向银行议付结汇的凭证,也是收件人凭以提取邮件的凭证,当邮包发生损坏或丢失时,它还可以作为索赔和理赔的依据。但邮包收据不是物权凭证。
集装箱提单(Container B/L)是集装箱运输下的主要运输单证。适用于集装箱运输的提单有两类:一类是港至港的海运提单;另一类是内陆至内陆的多式联运提单。这两类提单的法律效力和作用与传统提单基本相同。为了适应集装箱运输的需要,其正面内容除传统海运提单内容外,还增加了收货地点、交货地点、交接方式、集装箱号、封签号等内容。由于集装箱货物的交接一般不在船边,集装箱提单一般是待装船提单。为了与信用证要求(已装船提单)一致,集装箱提单一般增加装船记录栏,以便必要时加上“已装船”批注使之转化为已装船提单。集装箱提单填制时,应注意在箱数或件数栏中,既要填写集装箱数,又要填写箱内所装货物件数。集装箱提单签发地点与集装箱运输中货物交接地点是一致的。一般是托运人在上述地点与集装箱运输经营人或其委托的堆场、货运站的业务人员交接货物后,使用场站收据向运输经营人换取提单。
多式联运单据(Multimodel Transport Documents)是在国际货物多种运输情况下,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所签发的证明货物已由其接管,并对货物运输全程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一种单据。这种单据虽与海运中的联运提单有相似之处,但其性质与联运提单(Through B/L)有别,这主要表现在:
1.联运提单限于在海运与其它运输方式所组成的联合运输时使用。多式联运单据使用范围较广,它既可以用于海运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联运,也可用于不包括海运的其他任何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的联运。
2.联运提单由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发;多式联运单据则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授权人签发。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是完全不掌握运输工具的无船承运人(Non-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全程运输由经营人安排并负责,而联运提单的签发人仅对第一程运输(海运)负责。
3.联运提单是货物装船之后,由第一承运人签发的全程联运提单,属于已装船提单,而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已装船的,但大部分是在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后准备装运时签发的单据。银行对这种待运性质的单据是接受的。
4.联运提单是物权凭证,而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物权凭证,也可以不是物权凭证。根据国际商会298号出版物《联合运输单据统一规则》中的规定,联合运输单据可以以可转让形式出立,从而成为物权凭证,也可以以不可转让形式出立,从而不是物权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