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鼓励出口措施
出口信贷(Export Credit)是指一个国家的银行为了鼓励商品出口,对本国出口商或外国进口商或进口方银行提供利率较低的贷款,以解决本国出口商资金周转困难,或满足国外进口商对本国出口商支付货款需要的一种融资方式。出口信贷按其贷款形式分为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两种形式。
卖方信贷(Supplier's Credit)是出口方银行向本国出口商(即卖方)提供的贷款。由于进口商要求延期付款,而出口商为了加速资金周转,往往需要取得银行贷款,因此,出口国银行直接资助出口商以促进商品出口。买方信贷(Buyer's Credit)是由出口商所在地银行向外国进口商或进口地银行提供贷款,其附带条件是贷款必须专款专用,用于购买债权国的商品。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一般主要用于成套设备、大型机器的交易中,解决了厂商间用延期付款方式而导致资金周转缓慢的问题。
出口补贴(Export Subsidies)是一国政府为了使出口商品在价格上具有较强的竞争能力,在出口某种商品时给予出口商或出口生产企业现金补贴或财政上的优惠。出口补贴包括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国家对出口商的现金补贴称为直接补贴,其目的在于弥补出口商品国内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价格所带来的亏损,或者补偿出口商所获利润率低于国内利润率所造成的损失。如美国和欧盟国家对某些农产品的出口,就采取这种补贴。间接补贴是指政府对某些商品的出口给予财政上的优惠。如退还或减免出口商品的国内税;对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再出口给予暂免或退还已交纳的进口关税,并免征出口税;对出口厂商实施优惠低息贷款,提供低廉运输,提供国际市场商业情报等。出口补贴的目的在于降低商品价格,增强国际竞争力。
出口补贴行为会扭曲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易于在价格竞争中获取一定的优势,甚至会对进口国的商品或同类商品的生产造成损害。就此而言,出口补贴行为显然是国际贸易中的不公平行为。然而,对于经济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来说,给予某些出口工业制成品以适度的补贴,是减少其国际收支逆差的重要一环。鉴于此,世界贸易组织在原则上反对出口补贴行为的同时,还是允许某些发展中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度运用这种做法。因此,我们应该正确对待和运用这种手段,既充分遵循国际规范,又不放弃可以增强本国出口制成品竞争力的时机。
商品倾销(Dumping)是指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甚至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在国外市场抛售商品,以打击竞争对手,占领或巩固国外市场的贸易行为。商品倾销通常由私营垄断企业进行,但随着贸易战的加剧,一些国家设立专门机构直接对外倾销商品。按照倾销的具体目的不同,商品倾销可分为三种:
偶然性倾销。这种倾销通常是因为销售旺季已过,或因公司改营其他业务,在国内市场上不能售出“剩余货物”,而以较低的价格在国外市场上抛售。此类倾销不易引起注意,也较少受到反倾销指控。
间歇性或掠夺性倾销。这种倾销是以低于国内价格甚至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商品,挤垮竞争对手后再凭垄断力量提高价格,以获取高额利润。此类倾销对国外市场的冲击与危害性比较大,因此较多地受到反倾销的指控。
持续性倾销。又称长期性倾销。这种倾销是无期限地、持续地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商品。
无论何种倾销,都会对外国生产者造成损害。对本国消费者来说,则意味着需要支付比国外消费者更高的价格。因此,倾销无一例外地受到国外生产者与国内消费者的反对。
外汇倾销(Foreign Exchange Dumping)是指一国政府利用本国货币对外贬值来达到扩大出口、限制进口的措施。当一国的货币对外贬值时,出口商用外国货币表示的价格就会下降,从而提高了商品的竞争能力,有利于扩大出口;同时它还会使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价格上涨,从而限制了外国商品的进口。可见,一国货币对外贬值能起到促进出口和限制进口的双重作用,因此被当作争夺外国市场、保护本国市场的一个重要手段。然而,外汇倾销不能无限制和无条件地进行,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方面条件才能起到扩大出口和限制进口的作用。
首先,本国货币对外贬值的幅度大于国内物价上涨的幅度。本国货币对外贬值,必然引起进口原料和进口商品的价格上涨,由此带动国内物价普遍上涨,使出口商品的国内生产价格上涨。当出口商品价格上涨幅度与货币贬值幅度相抵时,外汇倾销就不会产生效果。
其次,其他国家不同时实行同等程度的货币贬值和采取其他报复性措施。换言之,外汇倾销措施必须在国际社会认可或不反对的情况下方能奏效。
经济特区(Special Economic Zone)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其关境以外划出的一个特殊经济区域。在这个区域内,在对外经济活动中采取更加灵活开放的政策,用降低地价、减免关税、提供各种服务的优惠办法,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鼓励和吸收外资,引进技术,以达到推动对外贸易发展、增加外汇收入的目的。经济特区名称繁多,规模大小不一,做法也不相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自由贸易区。在自由贸易区内,对进出口商品全部或大部分免征关税,并且准许在区内的商品进行自由储存、展览、拆散、改装、重新包装、整理、加工和制造等业务活动,以达到促进本地区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发展,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
保税区。是海关所设置的或经海关批准注册的特定地区和仓库,外国商品存入这些保税区内,可以暂时不缴纳进口税,如再出口,不缴纳出口税。运入区内的商品可进行储存、改装、分类、混合、展览、加工和制造等。因此,它起到类似自由贸易区的作用。
出口加工区。是专门为生产出口产品而开辟的加工制造区域,生产的产品全部或大部分供出口。它是在上世纪60年代后期在一些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其目的是吸引国外投资,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本地区的生产技术和经济的发展,扩大加工工业和加工出口的发展,增加外汇收入。
二、出口管制措施
出口管制(Export Control)是指国家通过法令和行政措施,对本国出口贸易实行管理和控制。一般而言,世界各国都会努力扩大商品出口,积极参与国际贸易活动。然而,出于某些政治、军事和经济上的考虑,各国都有可能限制和禁止某些战略性商品和其他重要商品输往国外,于是就要实行出口管制。

出口管制的目的既有经济性的,也有政治性的。从经济方面上来讲,通过出口管制可以保证国内市场的需要,控制和稳定国际市场的价格;从政治上来讲,实行出口管制是为了限制“敌对”国家及“不友好”国家的商品供应,尤其是一些战略物资的供应。一般来说,需要实行出口管制的商品主要有以下几类:
如军事设备、武器、军舰、飞机、先进的电子计算机和通讯设备等。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控制这类物资出口的措施十分严厉,主要是从所谓的“国家安全”和“军事防务”的需要出发,防止它们流入政治制度对立或政治关系紧张的国家。例如,美国对古巴实行禁运,给古巴经济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此外,从保持科技领先地位和经济优势的角度看,对一些最先进的机器设备及其技术资料也必须严格控制出口。
即国内生产迫切需要的原材料和半制成品,以及国内供应明显不足的商品。如西方各国往往对石油、煤炭等能源实行出口管制。这些商品在国内本来就比较稀缺,倘若允许自由流往国外,只能加剧国内的供给不足和市场失衡,严重阻碍经济发展。
各国出于保护本国文化艺术遗产和弘扬民族精神的需要,一般都要禁止该类商品输出。即使可以输出的,也实行较为严格的管理。
这是为了缓和与进口国的贸易摩擦,在进口国的要求下或迫于对方的压力,不得不对某些具有很强国际竞争力的商品实行出口管制。如根据纺织品“自限协定”,出口国必须自行管理本国的纺织品出口。与上述几种情况不同,一旦对方的压力有所缓解或者基本放弃,本国政府自然会相应地放松管制措施。
对发展中国家来讲,这类商品实行出口管制尤为重要。因为发展中国家往往出口商品单一,出口市场集中,出口商品价格容易出现大起大落的波动。当国际市场价格下跌时,发展中国家应该控制该商品的过多出口,从而促使这种商品国际市场价格提高,出口效益增加,以免加剧世界市场供大于求的不利形势,使本国遭受更大的经济损失。如欧佩克(OPEC)对成员国的石油产量出口量进行控制,以稳定石油价格。
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的大量投资,虽然会促进东道国经济的发展,但同时也可能利用国际贸易活动损害后者的对外贸易和经济利益。例如,跨国公司实施“转移定价”策略,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因此,发展中国家有必要利用出口管制手段来制约跨国公司的这类行为,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出口管制的形式主要有单方面出口管制和多边出口管制两种。
即一国根据本国的出口管制法案,设立专门的执行机构,对本国某些商品的出口进行审批和颁发出口许可证,实行出口管制。例如,美国长期以来就推行这种出口管制战略。早在1917年,美国国会就通过了《1917年与敌对国家贸易法案》,禁止所有私人与美国敌人及其同盟者在战时或国家紧急时期进行财政金融和商业贸易上的交易。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为了对当时存在的社会主义国家(如前苏联)进行禁运,又于1949年通过了《出口管制法案》,以禁止和削减全部商品和技术资料由贸易渠道出口。
1989年冷战结束后,世界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商业利益已越来越和国家安全利益并驾齐驱。一方面,冷战结束后威胁世界安全的军事存在并没有消除,因此有必要对出口技术和设备继续实施严格的单方面出口管制,以防止核武器、生化武器的扩散。另一方面,由于出口管制,美国的出口商丧失了世界市场份额,而让外国竞争者乘虚而入。据估计,美国在制造业每年出口损失高达300亿美元,计算机每年损失102亿美元。显然,这大大损害了美国的贸易和经济利益。在这种背景下,美国在1995年推出了新的出口控制法案,尽量使美国国家安全和出口商的商业利益达到更好的平衡。
即多个国家政府,出于共同的政治和经济目的,通过统一的方式建立国际性的多边出口管制机构,商讨和编制多边出口管制货单和出口管制国别,规定出口管制的办法等,以协调彼此的出口管制政策和措施。然后由各参加国依据上述精神,自行办理出口商品的具体管制和出口申报手续。例如,过去的巴黎统筹委员会就是这样一个典型的国际性多边出口管制机构。
巴黎统筹委员会简称“巴统”。它是在美国的操纵下,由17国(美国、英国、法国、意大利、加拿大、比利时、卢森堡、荷兰、丹麦、葡萄牙、挪威、联邦德国、日本、希腊、土耳其、西班牙、澳大利亚)组成的常设多国出口管制机构。其总部设在巴黎,故而得名巴黎统筹委员会。该机构于1949年11月成立,其目的就是共同防止战略物资和先进技术输往社会主义国家(主要是前苏联和中国),对它们实行出口管制,以遏制社会主义的发展。1952年又增设了一个所谓“中国委员会”,负责对中国的禁运。然而,随着苏联的解体和冷战的结束,“巴统”逐渐放宽了对社会主义国家的出口管制,其作用日渐减小,至1994年4月1日正式解散。但是以先前“巴统”17个国家为主组成的一个“新机制”,继续对其确定的所谓危险地区、敏感地区、核不扩散地区、遭受贸易制裁的地区与国家实行高、精、尖技术及设备的出口管制。
一般而言,西方国家出口管制的程序是,其有关机构根据出口管制的有关法案,制定出口管制货单和输往国别分组管制表。对于列入出口管制的商品,必须办理出口申报手续,获取出口许可证后方可出口。
仍以美国为例,美国商务部贸易管理局是办理出口管制工作的具体机构,它负责制定出口管制货单和输往国外分组管制表。在管制货单中列有各种需要管制的商品名称、商品分类号码、商品单位及其所需的出口许可证类别等。在输往国别分组管制表中将商品输往国家或地区分成Z、S、Y、P、W、Q、T、V八个组,实行从严到宽不同程度的管制。美国对我国的出口管制政策经历了一个从严到宽的过程。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被美国划在“Y”组,1950年因“抗美援朝”,我国被降至实行完全禁运的“Z”组,成为美国的敌对国家。1970年,尼克松总统放弃了敌视中国的政策,中美关系开始恢复。至1972年,美国开始放松对我国的出口管制,允许非战略物资向我国出口,我国被重新划入“Y”组,享受与前苏联、东欧大部分国家同等的待遇。1979年12月,前苏联入侵阿富汗,这使得美国在中、美、苏三角关系中偏向中国。于是1980年4月,美国将中国从“Y”组划出,单列为“P”组,即可在逐项审查基础上出口军民两用技术产品,以示优于前苏联和东欧国家。1981年美国宣布,允许向中国出口技术、商品的水平可为向前苏联出口的2倍,此即为里根政府对华出口管制的“双倍政策”,同时解除军用品出口禁令。1983年,美国又将中国升级为“V”组,从“非敌国”升为“友好的非盟国”,但是中国在“V”组中所受的待遇又不完全等同于“V”组其他国家,最为明显的例证是中国是该组中惟一受“巴统”管制的国家。
1989年后,美国和西方国家对华出口管制放松的趋势出现了停顿甚至倒退的现象。美国不仅对军用品和军事技术而且对民用和军民两用技术及产品也加强了出口管制,甚至启用“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对中国进行制裁。然而,中国的经济发展和在世界上所处的地位,决定了美国终究不能放弃中国这个巨大的、富有潜力的市场。近年来,美国又逐渐放松了对华出口管制,甚至连精密的大型电子计算机等“战略性产品”都允许向中国出口。
美国是我国的主要贸易伙伴之一。为了促使美国进一步放宽对我国的出口管制,减少美国出口管制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我国采取各种措施与美国的出口管制进行有理、有利、有节的斗争。应当看到,“巴统”组织的正式取消,反映了世界各国放松出口管制的积极潮流。就这点而言,美国不断放松对华出口管制已是大势所趋。但是,出口管制作为一国外贸政策的组成部分,毕竟不可能完全弃之不用。对于美国这样一个世界头号强国来说,其霸权主义立场时有显露,出口管制措施更是不会轻易放弃,我国对此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