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中价格条款的内容
买卖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一般包括单价(Unit Price)和总值(Total Amount)两项基本内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单价比国内贸易的单价要复杂,主要由计量单位(如公吨)、单位价格金额(如300)、计价货币(如英镑)和贸易术语(如CIF伦敦)四项内容组成。可写成“每公吨300英镑CIF伦敦”(USD300 Per M/T CIF London)。国际贸易合同中,常见的单价条款如下:每公吨400美元CIF 纽约(USD 400 Per Metric Ton CIF NewYork)。
一般说来,计量单位应与数量条款所用的计量单位一致。若计量单位为公吨,则数量和单价中均应用公吨,而不能另一个用长吨或短吨。
要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价格,正确填写在书面合同中,若金额写错容易引起争议。
在表示计价货币时,必须明确是哪一个国家的货币,单价和总金额中所用的货币必须保持一致。
在此项内容中,首先要注意正确运用贸易术语的变形来划分术语本身不能明确的责任义务的划分(如装货费、卸货费、佣金和折扣等);其次要根据不同术语的含义和合同约定加注装运港(地)或目的港(地);再次,为避免重名港口引起的误解,有时还必须要加注国别或地区名称。
总值是单价和数量的乘积。在总值项下一般也同时列明贸易术语。总值所使用的货币必须与单价所使用的货币一致。总值除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外,一般还用文字表示,填写金额要求认真细致,计算正确防止差错。
1.交易条款以《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和解释为准。(The trade terms shall be governed and construed under and by the latest Incoterms 2000.)
2.价格以FOB净价计算,不包括买方佣金。双方另有规定除外。(Prices shall be FOB net in U.S. Dollars without the buyer’s commission unless otherwise stipulated or agreed upon between the parties.)
3.FOB新加坡每公吨12美元,包括理舱费和平舱费,总价120万美元。(USD 12.00 per M/T FOB stowed and trimmed Singapore ,total USD 1200 000.00.)
为了使价格条款的规定明确合理,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1.合理确定商品的单价,防止作价偏高或偏低。
贯彻我国进出口商品作价原则,考虑各种价格影响因素,并结合购销意图来确定适当的价格水平,防止偏高或偏低。出口商品价格过高不利于市场的开拓,过低会造成外汇收入的减少,甚至会导致反倾销诉讼。进口合同如果价格过高会导致外汇的浪费,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
2.根据经营意图和实际情况,在权衡利弊的基础上选用适当的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可以反映商品的价格构成,而各种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各不相同,运费、保险费是价格的一部分,因此,在选用贸易术语时,应考虑运费、保险费的因素。一般来说,在出口贸易中,我方应争取选用CIF和CFR术语。在进口贸易中,应争取选用FOB术语。对FCA、CPT和CIP术语的选用也应按上述原则掌握。这样有利于促进我国对外运输事业和保险事业的发展。另外,在选用贸易术语时,还应注意运费变动的趋势。当运费看涨时,为了避免承担运费上涨的风险,出口时应选用FOB术语,进口时应选用CIF或CFR术语。如因某种原因,采用由我方安排运输的贸易术语时,则应对货价进行调整,将运费上涨的风险考虑到货价中去。
3.争取选择有利的计价货币,以免遭受币值变动带来的风险,如采用不利的计价货币时,应当加订保值条款。
4.灵活运用各种不同的作价方法,以避免价格变动的风险。
5.参照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注意佣金和折扣的合理运用。
在合同价格条款中,有时会涉及佣金和折扣,正确运用佣金和折扣,有利于调动中间商和采购商的积极性和扩大销路。
6.如交货品质和数量约定有一定的机动幅度,则对机动部分的作价也应一并规定。
7.如包装材料和包装费另行计价时,对其计价办法也应一并规定。
8.单价中涉及的计量单位、计价货币、装卸地名称,必须书写正确、清楚,以利合同的履行。
二、作价办法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进出口商品价格的确定是买卖双方最为关心的一个重要问题之一。因此,在确定进出口商品价格时,必须充分考虑影响价格的种种因素。在实际业务中,作价办法有很多,根据具体交易的情况,通常采取固定价格和非固定价格两类:
这是国际货物买卖中常见的一种做法,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合同中的价格可以由当事人用明示的方法规定,也可用默示的方法规定。主要当事人根据合同或事先约定可以将价格明确具体地确定下来,都可以算作固定价格。按照各国法律规定,合同价格一经确定,就必须严格执行,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或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更改。这种固定价格方式具有明确、具体和便于核算的特点,但同时当事人也要承担从签约到交货付款乃至转卖时价格波动的风险。一些不守信用的商人很可能为逃避巨额损失,而寻找各种借口毁约。
在采用固定价格时,为了减少价格风险,首先必须对影响商品供需的各种因素进行仔细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对价格的前景作出判断,以此作为决定合同价格的依据;其次,对客户的资信进行调查研究,慎重选择订约的对象。
非固定价格习惯上称为“活价”,在实际业务中大体上可分为下述几种:
(1)暂不固定价格,具体价格待定。可分以下两种:①在价格条款中明确规定定价时间和定价方法。如规定“在装船月份前30天,参照当地及国际市场价格水平,协商议定正式价格”或“按提单日期的国际市场价格计算”。②只规定作价时间。如规定“由双方在2010年3月1日协商确定价格”。由于此种方式未就作价方式作出规定,容易给合同带来不稳定性,因此,这种方式一般只适用于双方有长期交往并已形成比较固定的交易习惯的合同。
(2)暂定价格。即暂定作价法,是指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一个临时价格,待日后交货期前一定时间,双方再确定最后价格。例如:每件350港元CIF香港(备注:上列价格为暂定价,于装运月份15天前由买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价格)。此种做法若缺乏明确的定价依据,双方可能在商定最后价格时各持己见不能取得一致,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所以订有暂定价格的合同有较大不稳定性。
(3)部分固定、部分不固定价格。在一些长期分批交货的交易中,双方可以协商规定,对于近期内交货的部分采用固定价格,其余采用不固定作价办法。
(4)滑动价格。即滑动价格作价法,是指先在合同中规定一个基础价格(Basic Price),交货时或交货前一定时间,按工资、原材料价格变动的指数作相应调整,以确定最后价格。这种定价方法主要针对成套设备、大型机械和初级产品等货物的进口,因为从合同签订到履行需要较长的时间,由于原材料、工资等成本因素的变动可能会引起价格的大幅波动,为了避免承担过大的风险,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采用滑动价格。比如规定基础价格,同时规定备注:以上基础价格将按某调整公式予以调整。
在采用非固定价格的情况下,存在一个关于这种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相关法律都认为,合同中只要规定作价办法,就是有效的;有的国家法律甚至认为合同价格可待留以后由买卖双方所确立的惯常交易方式来决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允许合同只规定“如何确定价格”,但对“如何确定价格”却没有具体规定或作进一步的解释。为了避免争议的产生以及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在采用非固定价格条款时,建议应尽可能将作价时间、地点、标准和办法等内容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非固定价格是一种变通做法,在行情变动剧烈或双方未能就价格取得一致意见时,采用这种做法有一定的好处。表现在:
(1)有助于暂时解决双方在价格方面的分歧,先就其他条款达成协议,早日签约。
(2)解除客户对价格风险的顾虑,使之敢于签订交货期长的合同。数量、交货期的早日确定,不但有利于巩固和扩大出口市场,也有利于生产、收购和出口计划的安排。
(3)对进出口双方,虽不能完全排除价格风险,但对出口人来说,可以不失时机地做成生意;对进口人来说,可以保证一定的转售利润。
但应看到,这种做法是先订约后作价,合同的关键条款——价格是在订约之后由双方按一定的方式来确定的。这就不可避免地给合同带来较大的不稳定性,存在着双方在作价时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而使合同无法执行的可能;或由于合同作价条款规定不当,而使合同失去法律效力的危险。因此,当采用非固定价格条款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应明确作价标准和依据。根据不同商品可分别采取不同的规定办法。以某日有代表性的某商品交易所公布的价格为准,并进一步明确取其最高价或最低价还是平均价;以国际市场价格为准,并进一步明确所包含的地区、品质、条款等方面的差价。
(2)应明确作价时间。通常有以下做法:一是装船前作价,一般规定在签订合同后若干天或装船前若干天作价。二是装船时作价,一般是指按提单日期的市场价格或装船月份的平均市场价作价。三是装船后作价,一般是指在装船后若干天,甚至在船到目的港后再作价。
出口交易自签约到付款、交货往往间隔相当长时间,其间原材料价格、经营成本难免发生波动。如波动剧烈,可能会使原合同难以继续履行,否则买卖双方之一就将蒙受严重损失。为此,买卖双方可在合同中规定适当的价格调整办法,以兼顾双方利益。这种条款被称为价格调整条款或价格变动条款(Pirce adjustment or revision caluse)
在价格调整条款中,通常使用下列公式来调整价格:
在上述公式中:
P、P0——表示商品交货时的最后价格和签订合同时约定的初步价格;
M、M0——表示计算最后价格时和签订合同时引用的有关原料的平均价格或指数;
W、W0——表示计算最后价格时和签订合同时引用的有关工资的平均数或指数;
A——表示经营管理费用和利润在价格中所占的比重;
B——表示原料在价格中所占的比重;
C——表示工资在价格中所占的比重。
A、B、C所代表的比例在签订合同确定后固定不变。
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按上述公式计算出来的最后价格与约定的初步价格相比,其差额不超过约定的范围(如一定百分比),初步价格可不予调整,合同原定的价格对双方当事人仍有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执行。
由于这种条款是以原料和工资的变动作为调整价格的依据,因此,在使用这类条款时,就必须注意原料价格指数和工资价格指数的选择问题,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此外,在国际贸易中,人们有时也应用物价指数作为调整价格的依据。如合同期间的物价指数发生的变动超出一定的范围,价格即作相应的调整。
三、计价货币的选择
计价货币(Money of Account)是指合同中规定用来计算价格的货币。支付货币(Money of Payment)是用来支付货款的货币。如合同中的价格是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货币(如英镑)来表示的,没有规定用其他货币支付,则合同中规定的货币既是计价货币又是支付货币。如在计价货币外,还规定了其他货币(如美元)支付,则美元就是支付货币。
在一般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价格都表现为一定量的特定货币(如每公吨为300美元),通常不再规定支付货币。根据国际贸易的特点,用来计价的货币,可以是出口国家货币,也可以是进口国家货币或双方同意的第三国货币,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由于世界各国的货币价值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特别是在世界许多国家普遍实行浮动汇率的条件下,通常被用来计价的各种主要货币的币值更是严重不稳。国际货物买卖通常的交货期都比较长,从订约到履行合同,往往需要一个过程。在此期间,计价货币的币值是要发生变化的,甚至会出现大幅度的起伏,其结果必然直接影响进出口双方的经济利益。因此,如何选择合同的计价货币就更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是买卖双方在确定价格时必须注意的问题。
在进出口业务中,选择使用何种货币计价或支付,首先要考虑货币是不是可自由兑换的货币,但对那些已与我国签订支付协定并限定使用某种货币的国家,则应使用协定规定的货币。其次,对可自由兑换货币,需要考虑其稳定性。具体到某一笔交易,应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尽可能把发展趋势对我方有利的货币作为计价货币。从理论上说,对于出口交易,采用“硬币”计价比较有利;而进口交易则用“软币”计价比较有利。
对于进出口业务分别使用“硬币”和“软币”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但除此之外,也可采用其他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若为达成交易而不得不采用对我方不利的货币,则可设法压低进口商品的价格或提高出口商品的价格。
按国际上的一般做法,若两种货币的汇率是按付款时的汇率计算,对卖方来说,如果计价货币是“硬币”,支付货币是“软币”,基本上不会受损失,还可起到保值的作用;如果计价货币是“软币”,支付货币是“硬币”,卖方的出口收入所得的硬币就会减少,这对卖方不利,而对买方有利。
若计价货币和支付货币的汇率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固定,则在计价货币是硬币、支付货币是软币的条件下,卖方在结算时收入的软币所代表的价值就要少于按订约时的汇率应收入的软币所代表的价值,也就是说对买方有利,而对卖方不利;如果计价货币是软币,支付货币是硬币,则对卖方有利,对买方不利。
(1)黄金条款。这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一种保值方法,即买卖双方的货款支付按签订合同时黄金的价值计算。在合同中明确订约时该种货币的法定含金量或黄金平价,并约定在交货付款时,该法定含金量或黄金平价如有变化,合同价格也必须按比例相应调整。
(2)汇率风险。即在订合同时,明确订明计价货币与另一种货币的汇率,付款时,该汇率如有变动,则按比例调整合同价格。
(3)使用欧元计价。欧元是欧盟的联合货币单位,与其他货币比较,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在货币市场剧烈波动的情况下,由于这种货币有其相对的稳定性而逐步被扩大和使用。为规避汇率风险,可以在合同中写明,以欧元计价,结汇时再折成美元或其他西方货币收汇或付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