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刘汉成,尉静,袁娟,姜丽,田苗,陈蕾

目录

  • 1 国际贸易概述
    • 1.1 国际贸易的概念与分类
    • 1.2 国际贸易的地位与作用
    • 1.3 国际贸易的产生与发展
    • 1.4 案例分析
    • 1.5 章节测试
  • 2 国际贸易理论
    • 2.1 马克思主义国际贸易理论
    • 2.2 西方传统国际贸易理论
    • 2.3 现代国际贸易理论
    • 2.4 案例分析
    • 2.5 章节测试
  • 3 国际贸易政策
    • 3.1 保护幼稚工业政策
    • 3.2 农产品贸易政策
    • 3.3 战略性贸易政策
    • 3.4 案例分析
    • 3.5 章节测试
  • 4 国际贸易措施
    • 4.1 关税措施
    • 4.2 非关税措施
    • 4.3 鼓励出口及出口管制措施
    • 4.4 案例分析
    • 4.5 章节测试
  • 5 国际贸易术语
    • 5.1 贸易术语概述
    • 5.2 主要贸易术语的解释
    • 5.3 其他贸易术语简介
    • 5.4 贸易术语在实际中的选择与应用
    • 5.5 案例分析
    • 5.6 章节测试
  • 6 商品品名、品质、数量与包装条款
    • 6.1 商品的品名
    • 6.2 商品的品质
    • 6.3 商品的数量
    • 6.4 商品的包装
    • 6.5 案例分析
    • 6.6 章节测试
  • 7 国际货物运输
    • 7.1 运输方式
    • 7.2 货运单据
    • 7.3 装运条款
    • 7.4 案例分析
    • 7.5 章节测试
  • 8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8.1 保险概述
    • 8.2 海上货物运输的风险与损失
    • 8.3 中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 8.4 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 8.5 我国陆运、空运与邮包货物运输保险
    • 8.6 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实务
    • 8.7 案例分析
    • 8.8 章节测试
  • 9 进出口商品的价格
    • 9.1 国际贸易商品价格的掌握
    • 9.2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价格条款
    • 9.3 佣金和折扣
    • 9.4 对外贸易效益成本核算
    • 9.5 案例分析
    • 9.6 章节测试
  • 10 国际货款的收付
    • 10.1 支付工具
    • 10.2 汇付、托收和信用证
    • 10.3 多种结算方式的选择应用
    • 10.4 案例分析
    • 10.5 章节测试
  • 11 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条款
    • 11.1 商品检验
    • 11.2 索赔
    • 11.3 不可抗力条款
    • 11.4 仲裁
    • 11.5 案例分析
    • 11.6 章节测试
  • 12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订与履行
    • 12.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订
    • 12.2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 12.3 案例分析
    • 12.4 章节测试
  • 13 国际贸易方式
    • 13.1 经销与代理
    • 13.2 寄售与展卖
    • 13.3 招标投标与拍卖
    • 13.4 期货交易与套期保值
    • 13.5 对销贸易
    • 13.6 加工贸易
    • 13.7 案例分析
    • 13.8 章节测试
  • 14 实验训练
    • 14.1 实验一  建立业务关系
    • 14.2 实验二 交易磋商
    • 14.3 实验三 进出口合同的签订
    • 14.4 实验四 信用证业务
    • 14.5 实验五 租船订舱
    • 14.6 实验六  报检业务
    • 14.7 实验七 报关业务
    • 14.8 实验八  保险业务
    • 14.9 实验九 进出口贸易流程全程模拟
    • 14.10 实验十 装船出运
    • 14.11 实验十一 制单结汇
    • 14.12 实验十二 核销退税
非关税措施


一、非关税措施的含义及特点


(一)非关税措施的含义

非关税措施是指除关税措施以外的一切限制进口的措施。二战后,在GATT的推动下,经过多轮谈判,缔约方的平均关税水平有了较大的降低,因而关税的保护作用越来越弱。目前,关税已经不再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主要障碍。然而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保护贸易主义的日益加强,非关税壁垒层出不穷,已成为自由贸易的重要障碍。同关税措施相比,非关税措施透明度不高、种类繁多,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作用更大,是限制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的软措施,而且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非关税措施有不断加强的趋势。

      

      

(二)非关税措施的特点
 1 
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针对性

一般说来,各国关税税率较直观地反映了该国的关税对本国工业的保护程度,并且,关税的制定和调整要通过一国立法程序,涉及到贸易协定的税率,需要同有关国家进行磋商后方能变更。因此,一国的关税税率在一段时期内是较为稳定的。而非关税措施是一国通过行政手段制定的,其程序较为简便,只要本国政府机构批准同意即可加以实施,并能随时针对某些商品采取相应的限制进口措施,可较快地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2 
更具隐蔽性和歧视性

关税税率确定后,往往以法律形式公布于众,出口商比较容易获得有关税率资料。而非关税措施往往不公布,或规定极为复杂繁琐的标准和手续,使出口商难以对付和适应,如技术标准等。虽然这些标准从表面看,其制定是对所有的进口商品的,但大多具有一定的针对性,使得某些国家的出口商品不能达到这些标准而被排除在外,结果大大地加强了非关税措施对进口限制的隐蔽性和歧视性。

 3 
限制进口的有效性

关税的实施旨在提高进口商品的国内价格,它对商品进口的限制是相对的,如果出口国家采用出口补贴或商品倾销手段来应对,关税有可能无法达到预期效果。有些非关税措施对进口的限制则是绝对的,如进口许可证、进口配额等,出口商无论如何都无法绕过这种壁垒。

二、非关税措施的种类


(一)进口配额制

进口配额(Import Quota)又称进口限额,是指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加以直接的限制。在规定的期限内,配额以内的货物可以进口,超过配额不准进口,或者征收较高的关税后才能进口。进口配额有绝对配额和关税配额两种。

 1 
绝对配额

绝对配额(Absolute Quota)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规定一个限额,达到这个限额后,便不准进口。绝对配额在实施中有以下两种方式:

全球配额(Global Quota),即对来自世界上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商品一律适用的配额。主管当局通常按进口商的申请先后或过去某一时期的实际进口额批准给一定的额度,直至总配额发放完为止,超过总配额就不准进口。

国别配额(Country Quota)。又称选择配额,即在总配额内按国别和地区分配给固定的配额,超过固定的配额便不准进口。实行国别配额可以使进口国根据它与有关国家的政治经济关系情况分别给予不同的额度,商品在进口时必须提供原产地证明。国别配额又可以分为自主配额和协议配额,前者是由进口国单方面规定在一定时期内从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某些商品的配额。后者是由进口国和出口国双方通过谈判达成协议规定的某种商品的进口配额。

 2 
关税配额

关税配额(Tariff Quota)是指对进口商品的绝对数额不加限制,而对一定时期内规定配额以内的进口商品给予低税、减税或免税待遇,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则征收较高的关税或附加税。

关税配额与绝对配额的区别在于,关税配额在超过配额后仍可进口,但需征收较高的关税;而绝对配额是规定一个最高进口额度,超过后一律不准进口。因此,关税配额是一种把关税和进口配额结合在一起的限制进口措施。关税配额按其征收关税的优惠性质,可以分为优惠性关税配额和非优惠性关税配额。前者是对关税配额内的进口商品给予较大幅度的关税减让,甚至减免,而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就征收原来的最惠国税;后者是对关税配额内的进口商品征收原来正常的进口税,对超过配额进口商品就征收较高的附加税。

(二)“自动”出口配额制

“自动”出口配额制(Voluntary Export Quota)是指出口国在进口国的要求和压力下,“自动”规定在某一时期内某些商品对该国的出口限制,在限定的配额内自行控制出口,超过配额即禁止出口。“自动”出口配额制有两种具体做法,一种称非协定“自动”配额,即在进口国压力下,出口国在一定期限内“自动控制”某些商品的金额和数量。另一种称协定“自动”出口配额,即进出口双方通过谈判签订“自限协定”或“有秩序地销售协定”来限制出口。

“自动”出口配额制是20世纪50年代产生的,由于其可以避开GATT的规则,因而被西方发达国家广泛采用。以1989年为例,当年“自动”出口配额安排多达286种,其中欧共体实行“自动”出口配额最多,其次是美国,再次是欧洲自由贸易协定国。“自动”出口配额制涉及多种产品,其中纺织品、钢铁和农产品受到的影响最大。

(三)进口许可证制

进口许可证制(Import License System)是指一国根据对外贸易政策和有关国际法规制定的办理进口许可手续的管理制度。进口许可证就是国家外贸管理机关按照进口许可证制度和有关规定,签发的允许进口某种商品的证件。目前世界各国都在不同程度上对一些进口商品实施进口许可证制度。

从进口商品程度上看,进口许可证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公开进口许可证,也称为一般公开进口许可证。这种许可证允许商品“自由进口”,对进口国或地区不加以限制。另一种是特种进口许可证,进口商必须向进口国政府有关当局提出申请,经有关当局逐笔审查批准后才能进口。这种进口许可证多数都指定商品进口的国别或地区。

(四)外汇管制

外汇管制(Foreign Exchange Control)是指一国政府通过法令对国际结算和外汇买卖实行限制来平衡国际收支和维护本国货币汇价的一种制度。在外汇管制下,国家设立专门机构或专门银行进行管理。出口商必须把出口贸易所得外汇收入按官方汇价卖给管理银行,进口商必须向外汇管理机构申请外汇才能向外商购买货物。在该国境内,外汇禁止自由买卖。这样,国家的有关政府机构就可以通过官方汇价,集中外汇收入和控制外汇供应数量的办法来达到限制进口商品品种、数量和控制进口国别目的。

外汇管制的方式包括三种,一是数量性外汇管制,是指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对外汇买卖的数量直接进行分配和限制的制度。二是成本性外汇管制。是指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对外汇买卖实行多重汇率制度,利用外汇买卖成本的差异,间接影响不同商品的进出口的制度。三是混合性外汇管制,是指同时采用上述两种外汇管制制度。

(五)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

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Discriminatory Government Procurement Policy)是指一国制定法令,规定政府机构在采购时必须优先购买本国产品,从而导致对外国产品歧视的做法。其出发点往往不是出于对产品质量和价格的考虑,而是为其他动机所驱使。如维持国内某部门的就业,支持新兴的技术产业,扶持与国防有关的产业。许多国家都有这种制度。如英国政府规定其机构使用的通讯设备和电子计算机必须是英国产品。

美国从1933年实行,并于1954年和1966年两次修改的《购买美国货法案》,规定凡是美国联邦政府所要采购的货物,应该是美国制造的或是美国原料制造的。开始规定凡商品的成本有50%以上是在国外生产的就称为外国货,后来又进行修改,规定在美国自己生产数量不够或国内价格太高或不买外国货就会损害美国利益的情况下,才可以购买外国货。美国虽然规定优先采购美国商品的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价格6%-12%,但美国国防部和财政部经常采购比外国货贵50%的美国货。《购买美国货法案》直到“东京回合”,美国签订了《政府采购协议》后才废除。

(六)最低限价和禁止进口


最低限价(Minimum Price)是指进口国对某一商品规定最低价格,进口价格如低于这一价格就征收附加税。这一最低限价往往是根据某一商品生产国在生产水平最高的情况下生产出的价格而制定的。如美国自1978年起对钢材实行最低限价,以削弱进口钢材的竞争能力,限制外国钢材的大量进口。

禁止进口(Prohibitive Import)是限制进口的一种极端措施。当一国政府认为一般的限价已不足以解决国内市场受冲击的困难时,就会颁布法令,公开禁止某些商品进口。但这种措施很容易引起对方国家的报复,引发贸易战,最终对双方都无好处,因此不宜贸然采用。

(七)进口押金制


进口押金制(Advanced Deposit)又称进口存款制,是指进口商在进口商品时,必须预先按进口金额的一定比例和规定的时间,在指定的银行无息存入一笔现金的制度。

这种制度增加了进口商的资金负担,影响了资金的周转,从而起到了限制进口的作用。例如,意大利从1974年5月到1975年3月曾对400多种进口商品实行进口押金制。凡进口规定的商品,进口商必须预先向中央银行交纳相当于进口货款一半的现金,无息冻结半年。据估计,这项措施相当于征收5%的进口附加税。

(八)技术性贸易壁垒


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是指一国通过颁布法律、法令、条例和规定,建立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和其他技术性壁垒等方式,对进口商品所制定的复杂、苛刻的技术标准、卫生检疫规定及商品包装和标签规定等,这些规定往往以维护生产、消费安全及人民健康、环境保护等为理由规定。有些规定非常复杂,而且经常变化,使外国产品难以适应,从而起到限制进口的作用。

技术标准。发达国家普遍对制成品的进口规定极为严格、繁琐的技术标准,而且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进口商品必须符合这些标准才能进口。如德国禁止在国内使用车门从前往后开的汽车,而这种汽车恰好是意大利菲亚特500型汽车的式样,这样就有效地阻止了意大利汽车的进口。有些技术标准不仅在条文本身上限制商品进口,而且在实施过程中也为外国产品的销售设置了重重障碍。如日本曾经规定,英国输往日本的小汽车运到日本后,必须由日本人进行检验,如不合规定,则要英方日本雇员进行检修,这样就费时费工。加上日本有关技术标准公布迟缓,使英国汽车输往日本更加困难。

卫生检疫规定。卫生检疫标准主要适用于农副产品、食品、药品、化妆品等。现在各国要求检疫的商品越来越多,规定也越来越严。如美国规定,进口的食品、饮料、药品及化妆品,必须符合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的规定,进口货物通关时,均须经食品药物管理署(FDA)检验,如发现与规定不符,海关将予以扣留,有权进行销毁,或按规定日期装运再出口。

商品包装和标签规定。很多国家对本国市场销售的商品规定了各种包装和标签条例,内容复杂,手续麻烦,对商品的包装材料、包装方式都有具体的规定。进口商品必须符合这些规定才能进口。许多外国产品为了符合这些规定,不得不重新包装和改换商品标签,因而增加商品成本,削弱其竞争力,影响了商品的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