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约定商品数量的意义
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款之一,合同中的数量条款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数量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如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也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二、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各国的度量衡制度不同,使用的计量单位也不同,有的同一计量单位代表的数量也不一样。目前国际贸易中广泛使用的度量衡制度有四种:即公制(Metric System)、英制(British System)、美制(The U.S. System)和国际单位制(The International System of Units,简称SI)。它们的许多计量单位不一致,如:吨,有公吨(公制,等于1000千克)、长吨(英制,合1016.05千克)和短吨(美制,合907.2千克)之别。因此,交易中必须明确规定所使用的度量衡制度,以免造成误会和纠纷。
在我国,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和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明确规定我国各行各业都要采用法定计量单位。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是以国际单位制为基础,并考虑到国际组织和我国的实际情况,选定了部分非国际单位制单位,构成了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我国出口商品,除照顾对方国家的贸易习惯而在合同中采用公制、英制或美制计量单位外,应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我国进口的机械设备和仪器等,应要求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否则,一般不许进口。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有关标准计量管理部门批准。
通常采用的计量单位及适用的商品如下:
适用商品:一般天然产品,以及部分工业制成品。
如:羊毛、棉花、谷物、矿产品、油类,沙盐、药品等。常用重量单位有:公吨(Metric Ton, or M/T )、长吨(Long Ton, or L/T)、短吨(Shout Ton, or S/T)、千克(Kilogram, or kg.)、克(Gram, g.)、公担(Quintal, or q.)、磅(Pound, or lb.)、盎司(Ounce, or oz.)等。贵重物品中,黄金、白银多采用克或盎司来计算,而钻石、珠宝多采用克拉(Carat)计算。
适用商品:一般日用工业制成品,以及杂货类商品。
如:文具、纸张、玩具、成衣、车辆、活牲畜等。常用的个数单位有:只(Piece, or pc.)、件(Package, or pkg.)、双(Pair)、架(Set)、打(Dozen, or doz.)、令(Ream, or rm.)、辆(Unit)、大罗(Great Gross, or g. gr.)、卷(Roll)、箱(Case)、捆(Bale)、袋(Bag)、套(Set)、桶(Barrel, Drum)等。
适用商品:布匹、绳索、电缆、电线等。常用长度单位有:米(Metre, or m.)、英尺(Foot, or ft.)、码(Yard, or yd.)、厘米(Centi-metre, or cm.)等。
适用商品:玻璃板、地毯、皮革、塑料布、铁丝网等。
常用面积单位如:平方米(Square Metre)、平方英尺(Square Foot)、平方码(Square Yard)、平方英寸(Square Inch)等。
适用商品:木材、天然气和化学气体等。
常用体积单位有:立方米(Cubic Metre)、立方英尺(Cubic Foot)、立方码(Cubic Yard)、立方英寸(Cubic Inch)等。
适用商品:谷物类,以及部分流体、气体物品。
如,小麦、玉米、煤油、汽油、啤酒、天然瓦斯等。常用容积单位:公升(Litre, or l.)、加仑(Gallon, or gal.)、蒲式耳(Bushel, or bu.)等。
不同的商品有不同的计量单位,计量方法也可能不同。一般根据商品的性质、包装的方式、运输方法、市场习惯等决定计量方法。
在进出口交易中,很多商品的数量是以重量来确定的,按照一般商业习惯,计算重量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几种:
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包装物的重量。这种计量办法一般是用于低值商品。
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即除去包装物后的商品实际重量。净重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计重方法。不过,有些价值较低的农产品或其他商品有时也采用“以毛作净”(Gross for Net)的办法计重。例如:“蚕豆100公吨,单层麻袋包装以毛作净。” 所谓“以毛作净”,实际上就是以毛重当作净重计价。业务中,要计算净重首先要去除皮重(Tare),而计算皮重的办法有四种:
(1)按实际皮重(Real Tare, or Actual Tare),即按包装的实际重量计算;
(2)按平均皮重(Average Tare),即按由部分商品包装的实际重量求出平均包装重量计算;
(3)按习惯皮重(Customary Tare),即对规格化的包装按市场上公认的包装重量计算;(4)按约定皮重(Computed Tare),即按买卖双方事先约定的皮重计算。
公量是指用科学方法抽掉商品中的水分后,再加上标准含水量所求得的重量,这种计重的方法较为复杂、麻烦,常用于经济价值较大而水分含量极不稳定的商品,如生丝、羊毛、棉纱等。
其计算公式为:
公量=实际重量х(1+标准含水量)/(1+实际含水量)
理论重量是指某些有固定规格和尺寸的商品,如马口铁、钢板等,只要规格一致,尺寸符合,其重量大致相同,根据件数即可推算出总重量。
按照一些国家海关法的规定,在征收从量税时,商品的重量是以法定重量计算的。所谓法定重量是商品重量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材料,如销售包装的重量。而除去销售包装的重量所表示出来的纯商品重量,则称为净重,亦称净重( Net weight)。
三、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合同中的数量条款(Quantity Clause)是买卖双方接受货物和处理争议的依据,因此,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必须对数量条款做出明确的规定。
在买卖合同的数量条款中,一般须订明成交商品的数量和计算单位。以重量计算的,还须明确计量的办法。
例:中国大米,500公吨,净重
China rice,500M/T,net weight
纸箱包装,每箱12打,尺码搭配,共9,600打。
In cartons of 12 dozens each and size assorted ,9,600 dozen total.
有些大宗商品,如粮食、矿砂、食糖、油类等,由于商品特性、生产能力、船舱容量、装载技术、包装等因素的影响,要按照准确的数量交货,有时存在一定的难度,为了便于合同的履行,买卖双方往往在合同中规定数量机动幅度。所谓数量机动幅度,就是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或称为增减量条款(Plus or Minus Clause),即交货的数量可以多交或少交若干,但以不超过成交数量的百分之几为限。
合同中规定有溢短装条款,具体伸缩量的掌握大都明确由卖方决定(At Seller′s Option),但在由买方派船装运时,也可规定由买方决定(At Buyer′s Option)。在采用程租船运输时,为了充分利用船舱容积,也可授权船方掌握并决定装运增、减量,在此情况下买卖合同应明确由承运人决定伸缩幅度(At Carrier′s Option, or At Ship′s Option)。
在数量机动幅度范围内,多装或少装货物,一般按合同价格结算。但是,为了防止有选择权的卖方或买方利用有利的行市,故意多装或少装,也可在合同中规定,多装或少装部分,不按合同价格计价,而按装船时或货到时的市价(如某交易所的收盘价)计算。
从法律上来说,如果合同中采用了数量的机动幅度条款,那么,只要交货方实际交货的数量处于合同规定的机动幅度以内,买方就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卖方主张权利。而且,即使交货方实际的交货数量略超出机动幅度的上限,而卖方也由于超出的数量有限而未要求货款,那么按照有些国家的法律,这种行为也不构成违约。但是,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如果单据上的交货数量与信用证上的交货数量不符,即使是少量的超出或不足,都可能导致买方拒收货物,拒付货款。因此,交货方应尽可能在合同规定的机动幅度内履行其交货的数量义务。
例如:5000公吨,卖方可溢装或短装5% (5000M/T, with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按此规定,卖方实际交货数量如果为4750公吨,或5250公吨,买方不得提出异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