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刘汉成,尉静,袁娟,姜丽,田苗,陈蕾

目录

  • 1 国际贸易概述
    • 1.1 国际贸易的概念与分类
    • 1.2 国际贸易的地位与作用
    • 1.3 国际贸易的产生与发展
    • 1.4 案例分析
    • 1.5 章节测试
  • 2 国际贸易理论
    • 2.1 马克思主义国际贸易理论
    • 2.2 西方传统国际贸易理论
    • 2.3 现代国际贸易理论
    • 2.4 案例分析
    • 2.5 章节测试
  • 3 国际贸易政策
    • 3.1 保护幼稚工业政策
    • 3.2 农产品贸易政策
    • 3.3 战略性贸易政策
    • 3.4 案例分析
    • 3.5 章节测试
  • 4 国际贸易措施
    • 4.1 关税措施
    • 4.2 非关税措施
    • 4.3 鼓励出口及出口管制措施
    • 4.4 案例分析
    • 4.5 章节测试
  • 5 国际贸易术语
    • 5.1 贸易术语概述
    • 5.2 主要贸易术语的解释
    • 5.3 其他贸易术语简介
    • 5.4 贸易术语在实际中的选择与应用
    • 5.5 案例分析
    • 5.6 章节测试
  • 6 商品品名、品质、数量与包装条款
    • 6.1 商品的品名
    • 6.2 商品的品质
    • 6.3 商品的数量
    • 6.4 商品的包装
    • 6.5 案例分析
    • 6.6 章节测试
  • 7 国际货物运输
    • 7.1 运输方式
    • 7.2 货运单据
    • 7.3 装运条款
    • 7.4 案例分析
    • 7.5 章节测试
  • 8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8.1 保险概述
    • 8.2 海上货物运输的风险与损失
    • 8.3 中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 8.4 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 8.5 我国陆运、空运与邮包货物运输保险
    • 8.6 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实务
    • 8.7 案例分析
    • 8.8 章节测试
  • 9 进出口商品的价格
    • 9.1 国际贸易商品价格的掌握
    • 9.2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价格条款
    • 9.3 佣金和折扣
    • 9.4 对外贸易效益成本核算
    • 9.5 案例分析
    • 9.6 章节测试
  • 10 国际货款的收付
    • 10.1 支付工具
    • 10.2 汇付、托收和信用证
    • 10.3 多种结算方式的选择应用
    • 10.4 案例分析
    • 10.5 章节测试
  • 11 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条款
    • 11.1 商品检验
    • 11.2 索赔
    • 11.3 不可抗力条款
    • 11.4 仲裁
    • 11.5 案例分析
    • 11.6 章节测试
  • 12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订与履行
    • 12.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订
    • 12.2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 12.3 案例分析
    • 12.4 章节测试
  • 13 国际贸易方式
    • 13.1 经销与代理
    • 13.2 寄售与展卖
    • 13.3 招标投标与拍卖
    • 13.4 期货交易与套期保值
    • 13.5 对销贸易
    • 13.6 加工贸易
    • 13.7 案例分析
    • 13.8 章节测试
  • 14 实验训练
    • 14.1 实验一  建立业务关系
    • 14.2 实验二 交易磋商
    • 14.3 实验三 进出口合同的签订
    • 14.4 实验四 信用证业务
    • 14.5 实验五 租船订舱
    • 14.6 实验六  报检业务
    • 14.7 实验七 报关业务
    • 14.8 实验八  保险业务
    • 14.9 实验九 进出口贸易流程全程模拟
    • 14.10 实验十 装船出运
    • 14.11 实验十一 制单结汇
    • 14.12 实验十二 核销退税
商品的品质

一定的商品均体现着一定的质量,在国际贸易中,质量问题是个头等重要的问题,必须认真对待。

       

一、商品品质的含义


商品品质(Quality of Goods),或称商品质量,是指商品的外观形态和内在素质的综合。商品的外观形态是指通过人们的感觉器官可以直接获知的商品的外形特征。如商品的大小、长短、结构、款式、色泽、光彩、宽窄、轻重、软硬、光滑粗糙以及味觉、嗅觉等等。商品的内在素质则是指商品的物理性能、化学成分、生物特征、技术指标和要求等,一般需借助各种仪器设备分析测试才能获得。例如,纺织品的断裂强度、伸长率、回潮率、缩水率、防雨防火性能、色牢度;化工商品的溶点、沸点、凝固点等。

合同中的品质条件是构成商品说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英国货物买卖法把品质条件作为合同的“要件(Condition)”来看待。《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符合约定的质量。如卖方交货不符合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也可要求修理或交付替代货物,甚至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

二、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商品种类纷繁复杂,商品本身的特点、制造加工情况、市场交易习惯等各不相同,规定商品品质的方法也多种多样。归纳起来,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商品品质用实物样品表示;二是商品品质用文字说明表示。

(一)用实物表示商品品质

以实物表示商品的品质包括看货买卖(Sale by Actual Quality)和凭样品买卖(Sale by Sample) 两种方法。

 1 
看货买卖(Sale by Actual Quality)

看货买卖也称看货成交,当买卖双方约定采用时,买方或买方代理人通常先在卖方存放货物的场所验看货物,一旦达成交易,卖方就应以买方验看过的商品交货,只要卖方交付的是验看过的货物,买方就不得对商品品质提出异议。

采用看货成交的买卖是有限的,这种交易方式多用于拍卖、寄售和展卖业务中。在国际贸易中,某些特种产品,既无法用文字概括其质量,也没有质量完全相同的样品可作为交易的质量依据,如珠宝、首饰、字画、特定工艺品等,对于这些具有独特性质的商品,买卖双方只能看货洽谈,按货物的实际状况进行交易。

 2 
凭样品买卖(Sale by Sample)

样品通常是指从一批商品中抽出来的或者是由生产部门重新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质量的少量实物。以样品表示商品品质并以此作为交货依据的买卖称为凭样品买卖。样品分为参考样品和标准样品。参考样品(Sample for Reference)是指买卖双方为了发展贸易关系而寄送的样品,它不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而仅供对方了解商品。参考样品在寄送时一定要注明“仅供参考”(For Reference Only)字样。标准样品(Type Sample)是作为交货依据的样品,这种样品一经确认即成为交货的品质依据,卖方必须承担所交货物的品质与标准样品一致的责任。

根据样品提供者的不同,凭样品买卖可分为下列几种:

(1)凭卖方样品买卖(Sale by Seller’s Sample这是指由卖方提供样品并以卖方提供的样品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在此情况下,在买卖合同中应订明:“品质以卖方样品为准”(Quality as per Sellers Sample)。这句话的含义是卖方所交整批货物的品质,必须与卖方样品完全一致。

(2)凭买方样品买卖(Sale by Buyer’s Sample)在国际贸易中,有时买方对所购买的商品在款式、造型、工艺等方面有特殊要求,买方为了使其订购的商品符合自身要求,就会提供自己设计加工的样品交给卖方依样承制,如卖方同意按买方提供的样品成交,我们称为“凭买方样品买卖”(Sale by Buyer’s Sample)。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会在合同中订明“品质以买方样品为准(Quality as per Buyers Sample)。这句话的含义是说日后卖方所交货的品质,必须与买方提供的样品一致。

(3)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当采用凭买方样品买卖时,由于是由买方提供样品交于卖方承制,卖方考虑到如果完全凭买方样品交货,万一因交货品质与买方样品不符就会招致索赔甚至退货的危险,在此情况下,为了避免在交易中处于被动地位,卖方可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交买方确认。这种经确认后的样品,我们称为“对等样品”。当对等样品被买方确认后,则日后卖方所交货的品质,必须以对等样品为准。

卖方提供样品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1)“凭卖方样品买卖”时,卖方选择的样品品质应注意须具有充分的代表性(Representative Sample),品质既不要偏高,也不要偏低,偏高会造成交货困难,偏低则影响交易的达成,在价格上也会吃亏。

(2)在将原样(Original Sample)(或称标准样品)送交买方的同时,应留存一份或数份同样的样品作为复样(Duplicate Sample)(或称封样Sealed Sample),即由第三方或由公证机关(如商品检验局)在一批商品中抽取同样品质的样品若干份,每份样品采用铅丸、钢卡、封条、封识章、不干胶印纸以及火漆等各种方式加封识别,由第三方或公证机关留存一份备案,其余供当事人使用。有时,封样也可以由出样人自封或买卖双方会同加封。在当前的国际贸易中,有一些样品往往只是被用来反映某种商品的一个或几个方面的质量指标而不作为全部质量的反映。如,只表示商品色彩的色彩样品(Color Sample),表示纺织品质地、花样款式的花样款式样品(Pattern Sample)等,该商品其它的质量内容则通过文字说明来表示。卖方将根据样品及文字说明的质量内容,提交买方确认,凭以成交,并作为日后制作成品、履行交货义务的质量依据。

(3)卖方应在原样和留存的复样上编制相同的号码,注明样品提交买方的具体日期,以便日后联系、洽商交易时参考。

 凭买方样品成交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1)要充分分析样品的品质要求,以确定自己是否具备按样品的品质要求生产交付货物所需要的生产技术、设备、时间等方面的条件,且尽量争取凭对等样品成交的条件,以免因交货品质与买方样品不符而招致买方索赔甚至退货的危险。

  (2)采用“来样成交”时,要特别注意防止侵犯第三者工业产权。就产权问题,过去惯常的做法是,在合同中加列一个“工业产权争议免责条款”,规定“货物不论发生在买方国家或其它任何国家、地区的有关专利、实用新型、商标、设计等侵权行为,由买方负责,卖方对此概不负责”。但是,随着国际间经济及文化交流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国际贸易领域内的假冒侵权商品越来越多,国际社会对此高度重视。许多国家纷纷从法律、法规上,从行政措施上,加强和完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逐渐走向国际化,海关实施着对知识产权的关境保护,凡是侵权产品,不得出入关境。所以,一旦发生了侵权之诉,作为侵权商品的生产者、出售者,根据合同中的这一免责条款,是难以逃脱其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的。因此,在接受买方样品时,一定要做细致的调查,以防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被告。

在国际贸易中单纯凭样品买卖成交的并不多,除了一些不宜用科学方法表示品质的商品(如工艺美术品、服装、某些土特产品、少数轻工产品和个别矿产品)外,一般较少采用这种方法。因此无论凭哪种样品买卖,卖方都要承担交货品质与货样一致的责任,这极易引起纠纷。对于货、样不能做到完全一致的商品,不宜采用凭样品买卖,必须采用时,应在合同中写入“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Quality to be about equal to the sample)或“品质与样品近似”(Quality to be similar to the sample)以避免纠纷。

(二)用文字说明表示商品品质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大多数商品采用文字说明来明确其品质,用文字说明表示商品品质的办法称为“凭文字说明买卖”(Sale by Description),具体有以下几种方式:

 1 
凭规格买卖(Sale by Specifications

商品的规格是指反映商品品质的若干主要指标,如:成分、含量、纯度、容量、性能、大小、长短、粗细等。商品不同,表示商品品质的指标不同;商品用途不同,要求的品质指标也会有所不同。用商品的规格来确定商品品质的方法称为“凭规格买卖”。这种表示品质的方法比较简单方便,准确具体,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

例如:

素面缎      门幅     长度     重量       成分

                  (英寸)  (码)  (姆米)

               55        38/42    16.5     100%    真丝

Plain Satin Silk    Width    Length   Weight   Composition

                    (inch)    (yds)    (m/m)

                55      38/42     16.5      100%    Silk

 2 
凭等级买卖(Sale by Grade

商品的等级指同一类商品,按其品质、成分、效能、形状、重量等差异,用文字、数字或符号所做的分类,如,优等(Superior Quality),中等(Ordinary Quality),低等(Inferior Quality);大号(Large),中号(Medium),小号(Small)等。

Chinese Green Tea Special Chunmee Special Grade  Art. No. 41022Special Chunmee Grade 1 Art. No. 9317Special Chunmee Grade 2 Art. No. 9307。(中国绿茶,特珍眉特级,货号41022;特珍眉一级,货号9317;特珍眉二级,货号9307。)

同一类商品不同等级的产生是长期生产与贸易实践的结果,等级不同的商品规格不同,买卖双方对交易商品等级理解一致时,只须在合同中明确等级即可。但对于双方不熟悉的等级内容,则最好明确每一等级的具体规格。

 3 
凭标准买卖(Sale by Standard

商品的标准是指在一定范围内统一化的规格、等级及其检验方法、商品的标准有的是由有关政府部门或国际上的标准化组织规定的,有的由同业公会、贸易协会、交易所或国际性的工商组织制定。世界各国都有自己的标准,如英国为BS,美国为ANSI,法国为NF,德国为DIN,日本为JIS等,另外,还有国际标准,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标准,国际电工委员会(IE)等制定的标准等。我国有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我国外贸实践中,除使用国际标准和某些外国的标准外,也有使用我国的国家标准的。

随着科学技术、生产技术的发展,商品的标准不断地被修改或变动,同一组织颁布的某类商品的标准往往有不同年份的版本,版本不同,品质标准内容也不相同。在合同中援引标准时,应注明采用标准的版本名称及其年份。在实际业务中,买方常要求卖方交货品质符合其指定标准,并经其确认。

例如:利福平(甲哌利福霉素)英国药典1993年版

Rifampicin British Pharmacopoeia 1993

在国际贸易中,对于一些质量变化较大而难以规定统一标准的农副产品,往往采用“良好平均品质”(Fair Average Quality, FAQ)这一术语来表示其品质。所谓“良好平均品质”是指由同业公会或检验机构从一定时期或季节在某地装船的各批货物中分别抽取少量实物加以混合拌制,并由该机构封存保管,以此实物所显示的平均品质水平,作为该季节同类商品品质的比较标准。在我国,某些农副产品的交易中也使用“FAQ”表示品质的,习惯上称其为“大路货”。采用这种方法,除在合同中注明FAQ字样并注明年份外,一般还订明该商品的主要规格指标。例如:“木薯片1992年产,大路货,水分最高16%。”

 4 
凭牌名或商标买卖(Sale by Brand or Trade Mark

商品的牌名(Brand Name)指厂商或销售商所生产或销售商品的牌号,简称“品牌;商标(Trade Mark)则是牌号的图案化,是特定商品的标志。使用牌名和商标的主要目的是使之区别于其他同类商品,以利销售。在国际贸易中,在市场行销已久,质量稳定,信誉良好的产品,其牌名和商标也往往为买方或消费者所熟悉喜爱,生产厂商或销售商便可凭牌名或商标来规定商品的品质,与买方达成交易,这种方法即“凭牌名或商标买卖”。

例如:美加净牌牙膏

      Maxam Brand Dental Cream

      大白兔清凉奶糖

      White Rabbit Mint Creamy Candy

商品的牌名或商标不仅代表着一定的质量水平,而且能够诱发买方或消费者的购买欲望,成为强有力的竞销手段,因此,应当注意维护名牌商标的声誉。在“凭牌名或商标买卖”时,如果同一种牌名反映不同型号或规格的商品,则必须在明确牌名或商标的同时,规定型号和规格。应当指出的是,牌名和商标属于工业产权,各国都制订了有关商标法加以保护,在凭牌名或商标交易时,生产厂商或销售商应注意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在销往国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以维护商标专用权。

 5 
凭产地名称买卖(Sale by Name of Origin)

还有一些地区性产品,尤其是一些农副产品,受到产地自然条件和传统工艺的影响,具有自己独特的风格和特色,受到消费者的欢迎,在国际上享有盛誉。这些产品在销售时,也已采用产地名称(Name of Origin)或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来表示其独特的品质。如“四川榨菜”(Shichuan Preserved Vegetable),“中国梅酒”(China Plnm Wine),“绍兴花雕酒”(Shaoxin Hua Tiao Chiew)等。

 6 
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Sale by Description and Illustration)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些机器、电器、仪表、大型设备、交通工具等技术密集型产品,由于其结构复杂,制作工艺不同,无法用样品或简单的几项指标来反映其品质全貌。对于这类产品,买卖双方除了要规定其名称、商标、牌号、型号等外,通常还必须采用说明书来介绍该产品的构造,原材料,产品形状,性能,使用方法等,有时还附以图样、图片、设计图纸、性能分析表等来完整说明其具有的品质特征。例如,在合同中规定“品质和技术数据必须与卖方所提供的产品说明书严格相符”(Quality and technical data to be strictly in conformity with the description submitted by the seller)。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以说明书和图样表示商品品质时,卖方要承担所交货物的质量必须与说明书和图样完全相符的责任。

目前,不少厂商为了推销自己的产品,定期或不定期地向顾客分送整本的商品目录或单张的产品介绍,用图片和文字介绍其产品造型、外观设计、内部构造、性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甚至包括价格和售后服务等情况,供顾客选购。这种办法又称凭商品目录买卖。国际上有不少定型的机电产品都是用这种办法进行交易的。

在凭说明书买卖的条件下,说明书中的多项指标成了交易双方交接货物时衡量品质的依据。但是,在实践中,品质与说明书相符的产品有时在使用时并不一定能发挥设计所要求的性能。在这种情况下,贸易合同中往往还要订立卖方品质保证条款和技术服务条款。通常包括这样一些内容:卖方应在一定期限内保证该产品的品质符合说明书中所载明的各项技术指标,如果产品品质不能达到上述指标,或部件的工艺质量不良,或材料内部隐患而产生缺陷,买方有权提出赔偿,卖方有义务消除缺陷,或更换有缺陷的部件或材料,并承担上述各项费用。目前,我国出口机电产品的合同中有不少都订有类似上述条款的品质保证条款、技术服务和零部件供应条款。

如前所述,国际贸易中有多种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根据商品的特点和市场或交易习惯,可以单独运用,也可以酌情将几种方式结合运用。 

三、合同中的品质条款


(一)基本内容

在国际贸易中,商品种类繁多,品质千差万别,因此,合同中的品质条款也有繁有简,必须根据具体商品的特性和不同用途而定,不可能千篇一律,一成不变。在凭样品买卖时,要在合同中列明样品的编号,必要时还要列明寄送的日期。在凭文字说明买卖时,应明确规定商品的规格、等级、标准、商标、产地名称等内容。

例如:

样品号  200601 玩具熊

Sample  200601 Toy Bear

柠檬酸钠

规格:

① 符合1980年版英国药典标准

② 纯度不低于99%

Sodium Citrate

Specification:

①In conformity with B.P 1980

②Purity:Not less than 99%

品质条款是合同中的重要条款,是买卖交接货物时的品质依据。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如果与合同规定不符,卖方要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买方有权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或解除合同。因此品质条款应认真对待,明确规定。

(二)品质机动幅度条款

农副产品等初级产品具有质量不稳定的特点,过于严格的品质要求会使交易难以进行。为此,在订立品质指标的同时又另订立一定的品质机动幅度,即允许卖方货物的品质指标在一定幅度内波动。具体办法有规定范围、极限和上下差异三种。品质机动幅度主要适用于初级产品,以及某些工业制成品的品质指标。

 1 
规定范围

指对某项商品的主要品质指标规定允许有一定机动的范围。例如:色织条格布,阔度41/42英寸(Yarn-dyed Gingham Width 41/42″),即布的幅阔只要在41英寸到42英寸的范围内,均作为合格。

 2 
规定极限

指对某些商品的品质规格,规定上下极限。 如最大、最高、最多、最小、最低、最少。例如:“中国花生仁:不完善颗粒最高5%,含油量最低44%”,卖方货物品质只要在此极限内均为合格。

 3 
规定上下差异

即在规定某一具体品质指标的同时,规定必要的上下变化幅度。有时为了包装的需要,也可订立一些灵活办法。例如:“鸭毛,含绒量18%,允许上下1%”“萝卜,内含胡萝卜素20%,允许上下1%(allowing 1% more or less)”。

(三)品质公差

品质公差是指允许交付货物的特定质量指标有公认的差异。品质公差有两种。

⒈ 国际同行业公认的品质公差:指即使合同中不作具体规定,只要卖方交付货物的品质在公认的误差范围内,便认为符合合同。如棉纱支数的误差就是国际上所公认的。

⒉ 交易双方商定的品质公差:这种误差范围需要经双方磋商同意后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方能生效。在公差范围内买方不得拒收。

一般情况下,品质机动幅度条款和品质公差的规定不涉及商品价格的调整,而应按合同价格计价。但是,在有些情况下,特别是在初级产品交易时,往往在品质机动幅度与品质公差条款中加进价格调整条款。这也就是我国进出口业务中所说的品质增减价条款。根据我国的实践,品质增减价条款可以有以下几种规定方法:

⒈ 根据交货的实际品质与合同规定品质的差异进行增价或减价。条件是实际品质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机动幅度和品质公差。

⒉ 只规定交货品质的下限。对低于合同规定,而不超出一定范围者,予以扣价,但对高于合同规定标准者,则不予增价。

⒊ 在第二种方法的基础上,对在机动幅度范围内的品质,按低劣程度,采用不同的扣价方法。如东北大豆,含水量超过规定1%,扣价1%;超过2%,扣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