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列明商品名称的意义
商品的名称(Name of Commodity),又称商品的品名,它是某种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的一种称呼。合同中关于商品名称的条款称为品名条款。商品的名称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商品的自然属性、用途以及性能特征。加工程度较低的商品,其名称一般较多地反映该商品所具有的自然属性。加工程度越高,其名称越多地体现出该商品的性能特征。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除国际拍卖、国际展卖等看货成交、立即成交的贸易方式外,绝大多数的交易是远期合约交易。从签订合同到交付货物往往相隔一段较长的时间。而且,交易双方在洽商交易和签订买卖合同时,通常很少见到具体商品,一般只是凭借对商品的必要描述来确定交易标的物。因此,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列明商品的名称,就成为必不可少的条件。
按照有关法律和惯例,对商品名称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Description)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
二、买卖合同中的品名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名条款的规定并无统一的格式,可由交易双方酌情商定。
合同中的品名条款一般比较简单,通常都是在“商品名称”或“品名”(Name of Commodity)的标题下,列明交易双方成交商品的名称。有时为了省略起见,也可不加标题,只在合同的开头部分,列明交易双方同意买卖某种商品的文句。
如:This contract is made by and between the Buyers and Sellers, whereby the Buyers agree to buy and the Sellers agree to sell the undermentioned commodity according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tated below.(买卖双方订立本合同,买卖双方同意按下述条件买卖以下商品。)
品名条款的规定,还取决于成交商品的品种和特点。就一般商品来说,有时只要列明商品的名称即可。但有些种类的商品,往往有不同的品种、产地、等级和型号。因此,为了明确起见,也有把有关具体品种、产地、等级或型号的概括性描述包括进去,作进一步限定。在列明商品品名的时候,如果出现此种情况,它就不单是品名条款,而是品名条款与品质条款的合并。
合同中的品名条款示例如下:
Name of Commodity: Northeast Soybean.(品名:东北大豆)
Name of Commodity: Plush Toy Bear.(品名:毛绒玩具熊)
Name of Commodity: Bright Brand Infant Milk Powder.(品名:光明牌婴儿奶粉)
三、规定品名条款的注意事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名条款,是合同中的主要条件。品名条款虽然看起来简单,却要予以足够的重视,否则会产生贸易纠纷。因此,规定品名条款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表达条款内容时,必须能确切反映交易标的物的特点,避免空泛、笼统的规定,以利于合同的履行。
条款中规定的品名,必须是卖方能够提供的商品,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词句,都不应列入,以免给履行合同带来困难。如“××一次净”、“××一扫光”,如果名不副实,就会给以后的交易带来麻烦。
有些商品的名称,各地叫法不一,为了避免误解,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称呼。若
使用地方性的名称,交易双方应事先就其含义取得共识。对于某些新商品的定名及其译名,应力求准确、易懂,符合国际上习惯并注意外文的意义。
有些商品具有不同的名称,因而存在着同一商品因名称不同而交付关税和班轮运费不一致的现象,且其所受的进出口限制也不同。为了减少关税支出、方便进出口和节省运费开支,在确定合同的品名时,应当选用对我方有利的名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