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刘汉成,尉静,袁娟,姜丽,田苗,陈蕾

目录

  • 1 国际贸易概述
    • 1.1 国际贸易的概念与分类
    • 1.2 国际贸易的地位与作用
    • 1.3 国际贸易的产生与发展
    • 1.4 案例分析
    • 1.5 章节测试
  • 2 国际贸易理论
    • 2.1 马克思主义国际贸易理论
    • 2.2 西方传统国际贸易理论
    • 2.3 现代国际贸易理论
    • 2.4 案例分析
    • 2.5 章节测试
  • 3 国际贸易政策
    • 3.1 保护幼稚工业政策
    • 3.2 农产品贸易政策
    • 3.3 战略性贸易政策
    • 3.4 案例分析
    • 3.5 章节测试
  • 4 国际贸易措施
    • 4.1 关税措施
    • 4.2 非关税措施
    • 4.3 鼓励出口及出口管制措施
    • 4.4 案例分析
    • 4.5 章节测试
  • 5 国际贸易术语
    • 5.1 贸易术语概述
    • 5.2 主要贸易术语的解释
    • 5.3 其他贸易术语简介
    • 5.4 贸易术语在实际中的选择与应用
    • 5.5 案例分析
    • 5.6 章节测试
  • 6 商品品名、品质、数量与包装条款
    • 6.1 商品的品名
    • 6.2 商品的品质
    • 6.3 商品的数量
    • 6.4 商品的包装
    • 6.5 案例分析
    • 6.6 章节测试
  • 7 国际货物运输
    • 7.1 运输方式
    • 7.2 货运单据
    • 7.3 装运条款
    • 7.4 案例分析
    • 7.5 章节测试
  • 8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8.1 保险概述
    • 8.2 海上货物运输的风险与损失
    • 8.3 中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 8.4 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 8.5 我国陆运、空运与邮包货物运输保险
    • 8.6 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实务
    • 8.7 案例分析
    • 8.8 章节测试
  • 9 进出口商品的价格
    • 9.1 国际贸易商品价格的掌握
    • 9.2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价格条款
    • 9.3 佣金和折扣
    • 9.4 对外贸易效益成本核算
    • 9.5 案例分析
    • 9.6 章节测试
  • 10 国际货款的收付
    • 10.1 支付工具
    • 10.2 汇付、托收和信用证
    • 10.3 多种结算方式的选择应用
    • 10.4 案例分析
    • 10.5 章节测试
  • 11 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条款
    • 11.1 商品检验
    • 11.2 索赔
    • 11.3 不可抗力条款
    • 11.4 仲裁
    • 11.5 案例分析
    • 11.6 章节测试
  • 12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订与履行
    • 12.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订
    • 12.2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 12.3 案例分析
    • 12.4 章节测试
  • 13 国际贸易方式
    • 13.1 经销与代理
    • 13.2 寄售与展卖
    • 13.3 招标投标与拍卖
    • 13.4 期货交易与套期保值
    • 13.5 对销贸易
    • 13.6 加工贸易
    • 13.7 案例分析
    • 13.8 章节测试
  • 14 实验训练
    • 14.1 实验一  建立业务关系
    • 14.2 实验二 交易磋商
    • 14.3 实验三 进出口合同的签订
    • 14.4 实验四 信用证业务
    • 14.5 实验五 租船订舱
    • 14.6 实验六  报检业务
    • 14.7 实验七 报关业务
    • 14.8 实验八  保险业务
    • 14.9 实验九 进出口贸易流程全程模拟
    • 14.10 实验十 装船出运
    • 14.11 实验十一 制单结汇
    • 14.12 实验十二 核销退税
仲裁

         

一、争议的解决办法


国际贸易争议解决的方式有四种:

(1)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2)通过第三方居中斡旋或调解

(3)提交仲裁

(4)司法诉讼

20世纪以来,仲裁已被广泛地用于解决国际商事交往中的各种争议。不仅各国纷纷建立了自己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常设仲裁机构仲裁也逐渐取代临时仲裁而成为现代仲裁的主要形式。各种仲裁机构相互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十分密切,而且许多国家都参照仲裁的国际条约或规则制定了自己的国内仲裁法来规范国际商事仲裁,并赋予法院在一定程度上支持和监督仲裁的权利,以增强仲裁的法律效力。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具有明显的国际化和统一化的特征。1985年6月10日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主持下起草了仲裁领域最重要的一个多边国际条约《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以下简称1985年《纽约公约》);我国于1986年12月2日决定加入,该公约于1987年4月22日对我国生效。1976年还诞生了另一个较有影响的多边国际条约《联合国际贸易发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上述两公约为基础,1985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还批准了《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40\72号决议(简称《示范法》),它反映了现代国际商事仲裁领域最新的发展,较好地平衡了当事人意思自治与法院的司法管制,是一部相当完备的现代化仲裁法典,为许多国家采用。1994年8月31日我国参照《示范法》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该法已于1995年9月1日正式施行。


二、仲裁的含义与特点


(一)仲裁的含义

所谓仲裁(Arbitration)又称“公断”,是指买卖双方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协议自愿把双方之间的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由于仲裁是依照法律所允许的仲裁程序裁定争议,因而仲裁裁决是最终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遵照执行。

(二)仲裁的特点

在国际贸易中通过仲裁解决争议是一种常见的方式,此种方式同其他解决争议的方式比较,程序比较简单,费用较少,速度较快,气氛较融洽,有利于今后继续发展交易,并且裁决也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果。

仲裁既不同于友好协商和调解,又不同于司法诉讼。仲裁与诉讼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1.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原则,双方必须达成仲裁协议。

2.受理争议的仲裁机构是属于社会性民间团体所设立的组织,不是国家政权机关,不具有强制管辖权,对争议案件的受理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

3.当事人双方均有要仲裁中推选仲裁员以裁定争议的自由,而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对法院的法官则无权选择。

4.仲裁结果是终局的,而诉讼多两审终审制,败诉方可上诉。

三、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协议是指各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法律关系上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仲裁协议是仲裁的第一要素,是现代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石。仲裁协议是仲裁受理案件的法定依据。

中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这里指出了仲裁协议的不同形式或类别。实践中,仲裁协议主要有如下三种:

第一种是指各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达成的请求往往不是单独订立的,而是包括在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之中,作为合同条款之一的仲裁条款。

第二种是指各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的,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这种协议往往是单独签订的。虽然争议发生后再订立仲裁协议比争议发生前达成仲裁协议往往要难得多,但是考虑到仲裁能较快解决纠纷的优势,为了避免耗费时日的法院诉讼,发生争议后达成仲裁协议的也不在少数。

第三种是指各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以前或发生之后通过函电交换和援引等方式达到仲裁的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互换函电、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在网上达成仲裁的协议,这种协议往往不是通过双方共同签署同一份有关仲裁协议的文件,而是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的建议或要约,另一方的当事人通过上述通信方式给对方确认或承认即仲裁协议。

(二)仲裁协议的作用
 1 
仲裁协议授予仲裁机构或仲裁员以仲裁管辖权

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当事人之间争议案件的唯一依据和前提条件。只有当事人订立了书面的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才能受理案件,仲裁员才能审理案件。

 2 
仲裁协议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一份有效的协议对当事人具有严格的约束力,即当事人丧失了就特定事项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如果发生了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争议事项,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任何一方都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

 3 
仲裁协议排除法院辖权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都承认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辖权的法律效力。如果有一方当事人违反仲裁协议将他们之间的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驳回起诉,由当事人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中国《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4 
赋予仲裁裁决以强制执行的效力

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是强制执行仲裁的依据。在一般情况下,有关国家的法院在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时,都要求申请强制执行的一方当事人提交仲裁协议,否则不予承认和执行。1985年《纽约公约》第5条和中国《仲裁法》第63条、第71条均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效的仲裁协议作为仲裁裁决能够得到法院承认与执行的重要条件。

(三)仲裁协议的内容

不论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还是单独的仲裁协议书,也不论选择机构仲裁还是临时仲裁的仲裁协议,以及争议前或争议后签订的仲裁协议,其内容一般包括仲裁意愿、仲裁事项、仲裁规则、仲裁机构或仲裁地点及仲裁裁决的效力等内容。

 1 
仲裁意愿

仲裁意愿就是当事人愿意将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是仲裁协议的最重要的内容,是仲裁协议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据。仲裁意愿的表达需要有明确的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愿。许多国家的立法都对仲裁意愿构成仲裁协议的重要内容作出了规定。如果由于文字表述的原因使仲裁意愿的表达有瑕疵,可能导致仲裁意愿不明确而使仲裁协议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最终有可能导致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意思落空。

 2 
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又称可仲裁范围,即当事人将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哪些事项提交仲裁,或仲裁范围包括哪些事项。仲裁事项是未来仲裁庭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权力界限,超出仲裁范围作出裁决的部分应为无效裁决;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部分裁决,或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

在约定提交仲裁的事项时,还要考虑仲裁地法和执行地法对于可仲裁性的法律规定,并非所有事项均可提交仲裁。如有的国家法律规定凡涉及人身权的民事争议不具有可仲裁性,有的国家法律规定凡涉及工业产权和侵权行为的争议不得提交仲裁。中国《仲裁法》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是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是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 
仲裁规则

仲裁规则主要是指机构、仲裁庭和当事人在自始至终整个仲裁程序中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一般包括如何提出仲裁申请、答辨的方式和期限、仲裁庭的组成、裁决的作出和效力以及仲裁费用等内容,仲裁规则可以补充和细化仲裁地国仲裁立法的规定,但不得与其相抵触。各国常设仲裁机构均制定有自己的仲裁规则,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中国海事委员会仲裁规则》、《美国仲裁协会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等。当事人选择某一仲裁机构就意味着选择它的仲裁规则,除非有明确的排除适用。有的仲裁机构则明示允许按当事人的约定,采用其他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如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委员会院应当事人要求,可采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7条也规定,凡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照本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且仲裁委员会同意的,从其约定。这里是一个开放式的规定,表明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其可操作的范围内可以适用其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体现了该机构国际化和更加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一面。

如采用临时仲裁的方式,当事人既可以选择仲裁地国国家或国际性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也可以授权仲裁庭选择某仲裁规则或自行拟定仲裁规则。

 4 
仲裁地点

仲裁地点的确定是当事人磋商的重点。这是因为仲裁地点的选择在许多情况下决定了仲裁程序进行所依据的程序规则。除非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已经作了明确规定,一般来说,仲裁地国家的仲裁立法以及仲裁机构的规则成为当然适用的程序规范,同时,如果当事人未选择解决争议的实体法,根据国际私法适用法律的最密切联系原则,仲裁地的实体法律往往成为仲裁庭首选的准据法,而实体法的适用是仲裁庭对双方发生的争议审理和裁决的依据。

仲裁地点与开庭地点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仲裁地点是仲裁裁决作出的地点,它决定着裁决书的“国籍”,直接影响到仲裁程序法和实体法的适用,也直接波及仲裁裁决的结果,对于裁决的执行更是意义非凡。开庭地点则只是仲裁庭审的仲裁地点。

 5 
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是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必须明确的事项。仲裁机构的选择与仲裁地点密切相关。在多数情况下,仲裁和仲裁地点是一致的,当事人在选择某地作为仲裁地点时,一般也会选择在该地的常设机构进行仲裁。仲裁机构的选择意味着对仲裁程序规则的选择,在一定程度上也默示着实体法的选择。

四、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仲裁裁决的承认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仲裁裁决具有可予以执行的法律效力。仲裁裁决的执行是指当事人自动履行仲裁裁决;或法院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依法强制另一方当事人仲裁裁决。仲裁裁决具备法律效力。如一方不愿意执行裁决,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于本国仲裁机构所作的裁决,申请法院执行相对容易。外国仲裁裁决在本国执行,或本国仲裁裁决在外国执行,相对比较困难。原因是,有关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不仅事关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也涉及两国双边关系和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问题。

关于仲裁裁决的执行的国际公约有:国际商会倡导由国际联盟制定的1923年《关于仲裁条款的日内瓦协定书》和1927年《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以及在联合国主持下,1958年在纽约缔结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1958《纽约公约》。该公约被130多个国家和地区所接受,成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最重要国际公约。我国于1986年加入该公约,并于1987年4月22日起在我国生效。

《纽约公约》的核心内容是:要求缔约国承认当事人之间书面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并根据《公约》的规定和申请执行地的程序,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作为《公约》成员国,我国仲裁机构的涉外中仲裁裁决在《公约》签字国可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需要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争议一方当事人也可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我国法院将根据《公约》或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五、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的规定,应根据平等互利、自愿与协商的原则来确定。目前,我国一般采用下列三种仲裁条款格式。

(一)规定在我国仲裁

“All disputes arising out of the performance of ,or relating to this contract , shall be settled through friendly negotiation. In case no settlement can be reached through negotiation the case shall then be submitted to the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Beijing, China for arbit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its Rules of Arbitration .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The arbitration fee shall be borne by the losing party unless otherwise awarded by the arbitration court”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将争议提交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仲裁庭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承担。

(二)规定在被告国仲裁

“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the execution of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ettled amicably through friendly negotiation .In case no settlement can be reached through negotiation, the case shall then be submitted for arbitration. The location of arbitration shall be in the country of the domicile of the defendant .If in China, the arbitration shall be conducted by the China International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Beijing in accordance with its Rules of Arbitration .If in××, the arbitration shall be conducted by××in accordance with its arbitral rules. 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The arbitration fee shall be borne by the losing party unless otherwise awarded by the arbitration court.”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仲裁在被告人所在国进行。如果在中国,则由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如果在××(被告人所在国),由××(被告人所在国仲裁机构)根据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仲裁庭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承担。

(三)规定在第三国仲裁

“All disputes arising from the execution of ,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ettled amicably through friendly negotiation. In case no settlement can be reached through negotiation, the case shall be submitted to××for arbit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its arbitral rules of procedure .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The arbitration fee shall be borne by the losing party unless otherwise awarded by the arbitration court.”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根据其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仲裁庭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