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刘汉成,尉静,袁娟,姜丽,田苗,陈蕾

目录

  • 1 国际贸易概述
    • 1.1 国际贸易的概念与分类
    • 1.2 国际贸易的地位与作用
    • 1.3 国际贸易的产生与发展
    • 1.4 案例分析
    • 1.5 章节测试
  • 2 国际贸易理论
    • 2.1 马克思主义国际贸易理论
    • 2.2 西方传统国际贸易理论
    • 2.3 现代国际贸易理论
    • 2.4 案例分析
    • 2.5 章节测试
  • 3 国际贸易政策
    • 3.1 保护幼稚工业政策
    • 3.2 农产品贸易政策
    • 3.3 战略性贸易政策
    • 3.4 案例分析
    • 3.5 章节测试
  • 4 国际贸易措施
    • 4.1 关税措施
    • 4.2 非关税措施
    • 4.3 鼓励出口及出口管制措施
    • 4.4 案例分析
    • 4.5 章节测试
  • 5 国际贸易术语
    • 5.1 贸易术语概述
    • 5.2 主要贸易术语的解释
    • 5.3 其他贸易术语简介
    • 5.4 贸易术语在实际中的选择与应用
    • 5.5 案例分析
    • 5.6 章节测试
  • 6 商品品名、品质、数量与包装条款
    • 6.1 商品的品名
    • 6.2 商品的品质
    • 6.3 商品的数量
    • 6.4 商品的包装
    • 6.5 案例分析
    • 6.6 章节测试
  • 7 国际货物运输
    • 7.1 运输方式
    • 7.2 货运单据
    • 7.3 装运条款
    • 7.4 案例分析
    • 7.5 章节测试
  • 8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8.1 保险概述
    • 8.2 海上货物运输的风险与损失
    • 8.3 中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 8.4 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 8.5 我国陆运、空运与邮包货物运输保险
    • 8.6 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实务
    • 8.7 案例分析
    • 8.8 章节测试
  • 9 进出口商品的价格
    • 9.1 国际贸易商品价格的掌握
    • 9.2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价格条款
    • 9.3 佣金和折扣
    • 9.4 对外贸易效益成本核算
    • 9.5 案例分析
    • 9.6 章节测试
  • 10 国际货款的收付
    • 10.1 支付工具
    • 10.2 汇付、托收和信用证
    • 10.3 多种结算方式的选择应用
    • 10.4 案例分析
    • 10.5 章节测试
  • 11 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条款
    • 11.1 商品检验
    • 11.2 索赔
    • 11.3 不可抗力条款
    • 11.4 仲裁
    • 11.5 案例分析
    • 11.6 章节测试
  • 12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订与履行
    • 12.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订
    • 12.2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 12.3 案例分析
    • 12.4 章节测试
  • 13 国际贸易方式
    • 13.1 经销与代理
    • 13.2 寄售与展卖
    • 13.3 招标投标与拍卖
    • 13.4 期货交易与套期保值
    • 13.5 对销贸易
    • 13.6 加工贸易
    • 13.7 案例分析
    • 13.8 章节测试
  • 14 实验训练
    • 14.1 实验一  建立业务关系
    • 14.2 实验二 交易磋商
    • 14.3 实验三 进出口合同的签订
    • 14.4 实验四 信用证业务
    • 14.5 实验五 租船订舱
    • 14.6 实验六  报检业务
    • 14.7 实验七 报关业务
    • 14.8 实验八  保险业务
    • 14.9 实验九 进出口贸易流程全程模拟
    • 14.10 实验十 装船出运
    • 14.11 实验十一 制单结汇
    • 14.12 实验十二 核销退税
不可抗力条款

 

      


一、不可抗力的含义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因此,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

在国际贸易中,对不可抗力的含义及其叫法并不统一。在英美法中,有“合同落空”(Frustration of Contract)原则的规定,其意思是指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发生了当事人意想不到的事件,致使订约目的受到挫折,从而造成“合同落空”。发生了事件的一方,可据此免除责任。


二、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及注意事项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如影响合同履行时,发生事件的一方当事人,应按约定的通知期限和通知方式,将事件情况如实通知对方,对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答复,如有异议也应及时提出。此外,发生事件的一方当事人还应按约定办法出具证明文件,作为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据。在国外,这种证明文件一般由当地的商会或法定公证机构出具。在我国,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

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在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和处理不可抗力事件时,应注意如下事项:

1.发生事故的一方当事人应按约定期限和方式将事件情况通知对方,对方也应及时答复。

2.双方当事人都要认真分析事件的性质,看其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

3.发生事件一方当事人应出具有效的证明文件,以作为发生事件的证据。

4.双方当事人应就不可抗力的后果,按约定的处理原则和办法进行协商处理。处理时,应弄清情况,体现实事求是的精神。

5.信用证项下《UCP600》第36条规定,银行对由于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恐怖主义行为,或任何罢工、停工或其无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导致营业中断的后果,概不负责。

三、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的内容,主要包括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原则和方法、事件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通知方式以及出具事件证明的机构等。

(一)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

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较广,哪些意外事故构成不可抗力,哪些不能构成,买卖双方在交易磋商时应达成一致意见。而且对不可抗力条款的表述应明确、具体。关于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应在买卖合同中订明。通常有三种规定办法。

 1 
概括规定

即在合同中不具体规定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只作概括的规定。例如:

If the fulfillment of the contract is prevented due to force majeure, the Seller shall not be liable. However, the Seller shall notify the buyer by cable and furnish the sufficient certificate attesting such event or events.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卖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应立即电报通知买方,并须向买方提交证明发生此类事件的有效证明书。

 2 
具体规定

即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凡在合同中没有的,均不能作为不可抗力事件加以援引。例如:

If the shipment of the contracted goods is by reason of war ,flood ,fire ,earthquake ,heavy snow and storm ,the seller can delay to fulfill ,or revoke part or the whole contact.

如果由于战争、洪水、火灾、地震、雪灾、暴风的原因致使卖方不能按时履行义务时,卖方可以推迟这些义务的履行时间,或者撤销部分或全部合同。

 3 
综合规定

即采用概括和列举综合并用的方式。在我国进出口合同中,一般都采取这种规定办法。例如:

If the fulfillment of the contract is prevented by reason of other causes of force majeure ,which exists for three months after the expiring the contract ,the non-shipment of this contract is considered to be void ,for which neither the Seller nor the buyer shall be liable.

如果因战争或其他人力不可控制的原因,买卖双方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合同,如此种行为或原因,在合同有效期后继续三个月,则本合同的未交货部分即视为取消,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不负任何责任。

(二)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应按约定的处理原则和办法及时进行处理。不可抗力引起的法律后果有两种:一种是解除合同;另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至于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什么情况下只能延期履行合同,应视事件的原因、性质、规模及其对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实际影响程度而定。

(三)不可抗力事件的通知期限、方式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如影响合同履行时,发生事件的一方当事人应按约定的通知期限和通知方式,将不可抗力事件情况如实通知对方,如以电报通知对方,并在15天之内以航空信提供事故的详尽情况和影响合同履行的程度的证明文件。对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答复,如有异议也应及时提出。

(四)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

在国际贸易中,当一方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责时,必须向对方提交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明。在国外,一般由当地的商会或合法的公证机构出具。在我国,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其设在口岸的贸促分会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