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空货运代理实务

李静恒、徐建群、赵辉、吴华美、瞿露露

目录

  • 1 单元一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基础知识理会
    • 1.1 模块一 航空运输地理和时差计算
    • 1.2 模块二 空运货物装载
    • 1.3 模块三 空运代码识记与查询
    • 1.4 模块四 空运航线认知
    • 1.5 拓展任务 收集国际空运货物报价
  • 2 单元二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业务流程理会
    • 2.1 模块一 普通货物空运出口代理业务
      • 2.1.1 任务一 揽货
      • 2.1.2 任务二 填制航空托运单
      • 2.1.3 任务三 交接单货
      • 2.1.4 任务四 航空货运单填制
      • 2.1.5 任务五 报检报关
      • 2.1.6 任务六 装板箱
      • 2.1.7 任务七 货物跟踪
      • 2.1.8 任务八 费用结算
    • 2.2 模块二 普通货物空运进口代理业务
  • 3 单元三 包舱包板运输操作
    • 3.1 包舱包板运输操作
  • 4 单元四 特种货物收运操作
    • 4.1 模块一 鲜活易腐货物运输的办理
    • 4.2 模块二 活体动物运输的办理
    • 4.3 模块三 危险物品运输办理
  • 5 单元五 国际航空快递货物运输操作
    • 5.1 国际航空快递货物运输操作
  • 6 单元六 航空运价与运费估算
    • 6.1 模块一 普通货物运价计算
    • 6.2 模块二 指定商品运价计算
    • 6.3 模块三 等级货物运价计算
  • 7 单元七 不正常运输及索赔
    • 7.1 模块一 不正常运输的处理
    • 7.2 模块二 变更运输
    • 7.3 模块三 索赔
模块三 索赔

模块三 索赔



 一、承运人的责任

1、承运人从货物收运时起,到交付时止,承担安全运输的责任。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货物损失,承运人应承担责任,但有关国际公约、国家法律和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航空运输期间是指在机场内、民用航空器上或者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托运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航空运输期间不包括机场外的任何陆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过程,但是,此种陆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是为了履行航空运输合同而实施,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所发生的损失视为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损失。

2、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延误的责任应当由承运人承担,但承运人已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国家法律和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索赔

(一)索赔人

1、索赔人是指在航空运输合同执行过程中有权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赔要求的人。

2、索赔人包括:

(1)货运单上的托运人或收货人;

(2)持有托运人或收货人签署的权益转让书或授权委托书法人或个人;

(3)保险公司授权的律师事务所。

3、索赔地点

索赔人可在货物的始发站、目的站或发生损失的中转站向承运人提出索赔。

(二)提出索赔要求的时限

1.索赔人应在下列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承运人索赔。

1)货物明显损坏或部分丢失的,发现后立即至迟应自收到货物之日起14 日内提出;

2)其它货物损失的,应自收到货物之日起 14 日内提出;

3)货物延误运输的,至迟应自货物交付指定收货人处置之日起 21 日内提出;

4)收货人提不到货物的,应自航空货运单填开之日起 120 日内提出。

除承运人有欺诈行为外,索赔人未能在前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索赔的,即丧失向承运人索赔的权力。

2.书面异议的形式

书面异议一般有以下几种:

(1)索赔意向书。

A.索赔意向书是收货人提取货物时发现货物包装异常,在没有确定正式索赔前,为保留其索赔权,延长索赔时限而向承运人提出索赔意向的书面文件。

B.承运人收到索赔意向书后,应在索赔意向书上注明收到日期,将索赔意向书的内容及收到时间进行登记,回复索赔人。索赔意向书正本留存。

          (2)货物运输事故记录。

(3)注有货物异常状况的货运单副本。

收货人提取货物时发现货物不正常情况,经承运人认可并将此情况注明在货运单收货人联或交付联上,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索赔人可以凭此向承运人提出索赔。

3.索赔函

(1)索赔函是索赔人向承运人提出正式索赔的书面文件。

(2)收到索赔函后,应进行编号和登记备案,并在索赔函上注明收到的日期。承运人应在收到索赔函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知索赔人已经收到其索赔函。

(3)如果索赔函超过索赔时限,应检查是否附有索赔意向书、货物运输事故记录或注明交付时货物状况的货运单副本。

4.索赔人应提供的文件

索赔人提出索赔时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货运单正本或副本;

(2)货物运输事故记录或注有货物异常状况的货运单交付联;

(3)货物商业发票正本、修复货物所产生费用的发票正本、装箱清单正本

和其它必要资料;

(4)货物损失的详细情况和索赔金额;

(5)商检报告或其它关于损失的有效证明。

(6)承运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三、赔偿的一般处理程序


1.接受索赔

(1)接受索赔要求的承运人为索赔受理人。

(2)索赔受理人应核实索赔人的索赔资格,检查索赔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并对索赔要求进行登记。

(3)索赔受理人负责通知各相关承运人,检查是否出现多重索赔或重复索赔,并确定赔偿责任人。

1)一票货物只能有一个索赔人。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索赔人时,只能接受一个索赔人的索赔要求。

2)收到索赔要求后,应立即询问有关航站。

3)收到索赔询问的航站,应立即检查本部门的索赔登记,发现该货物已向本航站提出索赔,应通知发出索赔通知的航站和业务主管部门。

4)对于多重索赔,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受理此项索赔的航站,避免重复赔偿。

2.确定责任

(1)确定承运人是否应对此项索赔承担的责任。

1)对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毁灭、遗失、损坏,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A.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

B.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货物的,货物包装不良;

C.货物包装完好,封志无异状,而内件短少或者损坏;

D.货物合理损耗;

E.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F.不可抗力;

G.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者过境有关的行为。

2)由于自然原因造成的动物死亡;或由于动物自身的或其它动物的咬、踢、抵或窒息等动作造成的;或由于动物包装缺陷造成的;或由于动物在运输过程中经不起不可避免的自然环境的变化而造成的或促成的动物死亡和受伤引起的任何损失、损害或费用,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3)除能证明是由于承运人的过失造成的外,承运人对押运货物的损坏不承担责任。押运活体动物的押运员在押运途中因动物的原因造成的伤害或死亡,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4)在运输过程中,经证明货物的损坏或者延误等是由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5)航司代为填开的其它承运人货运单,只能作为该承运人的代理人。对其它承运人的航班运输的货物发生损失或延误,不承担责任。

6)因货物毁灭、遗失、损坏或延误等造成的间接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7)除承运人故意行为外,由于托运人的变更运输造成的货物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8)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免除或限制航司的责任时,此类免除和限制亦适用于航司的代理人、受雇人或者代表,也适用于进行运输所使用的飞机或其它运输工具所属的任何承运人。

(2)确认此项索赔航司是否承担责任

下列情况下航司不承担责任:

1)上述1)中 A至 F中所列各种情况;

2)非航司承运的货物;

3)非航司责任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

(3)对于不符合索赔条件和不应承担责任的索赔应以书面形式回复索赔人。复函中应说明不受理或不承担责任的理由、原因以及所依据的法律或运输合同的条款。属于联程运输的,应同时通知相关承运人。

(4)对索赔人提出的赔偿要求,最迟应在30 日内做出答复。对延误运输的赔偿要求,应在 10 日内做出答复。

3.赔偿所需要的文件

(1)收货人、承运人双方签字的货运单交付联或收货人联。

(2)货物运输事故记录和事故调查报告。

(3)货邮舱单。

(4)中转舱单(如需要)。

(5)货物保管记录。

(6)往来查询电报、信函。

(7)始发站、中转站、目的站的有关记录。

(8)索赔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包括商业发票、检验检疫证明、损失定价、照片等)。

4.赔偿限额

(1)托运人未办理声明价值的货物,承运人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为每千克19特别提款权;如果山航能够证明货物的实际损失低于每千克19特别提款权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2)托运人办理了货物声明价值,并支付了声明价值附加费的,其声明价值为航司的赔偿限额;如果航司能够证明托运人的声明价值高于货物的实际价值时,按实际价值赔偿。

(3)航空保险赔偿

如果托运人为货物单独购买了保险,索赔人应向保险公司索赔,航司对其索赔不予受理。保险公司对索赔人进行赔偿后,对于航司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有权向山航追偿,航司对此应予受理。

5.审批程序

(1)经办赔偿的人员在责任调查清楚后,写出货物赔偿情况说明。

(2)赔偿经办人员将索赔人递交的所有文件资料和承运人内部的运输文件等连同货物赔偿情况说明一并报业务主管单元审批。业务主管单元收到索赔材料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核查清楚后按程序报主管领导审批。

6.赔偿款的支付

(1)货物赔偿处理报告经主管领导审批后,随附所有调查材料,报财务部门划拨赔偿款。

(2)通知索赔人办理赔偿手续。如果不能全额赔偿的,应向索赔人书面说明原因和法律依据。

(3)赔偿款应在索赔人签署《赔偿责任解除书》后支付。《赔偿责任解除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索赔人,一份交财务部门;一份主办单位留存。

四、几种类型的赔偿

1.破损货物的赔偿

破损货物(外包装明显破损的)

(1)部分破损的货物。可以修复的,应到指定的维修部门估价并修复,维修费用由航司承担,不能修复的,按规定给予赔偿。

(2)全额赔偿的货物。航司收回货物处置权,在办理有关手续后拍卖,拍

卖所得货款冲抵赔偿款。

内损货物

对外包装完好而内物损坏的货物,航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索赔人有足够证据证明是由于航司原因造成的损坏。

2.丢失或短少货物

货物全部丢失。

(1)办理声明价值并支付了声明价值附加费的,按声明价值赔偿。能够证

明货物的实际价值低于声明价值的,按实际价值赔偿。

(2)未办理声明价值的货物,最高赔偿限额为每千克 19 特别提款权。能

够证明货物的实际价值低于 19 特别提款权的,按实际价值赔偿。

部分货物或货物中的任何包装件发生损失或延误时,确定航司的赔偿限额应以有关包装件的重量为限。当托运货物中的任何物件的损失或延误影响到同一份货运单上其它包装件的价值时,确定赔偿责任时,应考虑其它包装件的重量。在没有相反的证据时,损失或延误货物的价值在全部货物总价值中的比例,按损失或延误货物的重量在全部货物总重量中的比例确定。

3.延误运输

1)航司对其承运的货物在运输期间因延误而产生的损失应承担责任。但是航司如果证明自己及其受雇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这种措施的,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则不承担责任。

2)在处理延误运输的赔偿时,应对延误的原因和航司所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作详细调查。

3)航司对因延误造成的间接损失(如错过或丧失市场销售、买卖协议机会等)不承担责任。

4.免、折扣运价货物

除另有约定外,按免、折扣运价运输的货物发生损失,按付全费的货物进行赔偿。

5.中转运输的货物

1)在中转运输中,每一承运人就其根据货物运输合同承担的运输区段作为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约一方。

2)赔偿处理责任人

(1)中转运输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后,索赔人可凭最后承运人交付货物时向收货人出具的货物运输事故记录、经双方签字的货运单副本以及索赔人的正式索赔函向第一承运人或最后承运人提出索赔。第一承运人或最后承运人收到索赔函后,作为索赔受理人,应及时向各相关承运人通报情况。

(2)索赔受理人应对货物运输的全过程运输进行调查,如果索赔受理人承担索赔案的处理责任,则索赔受理人作为赔偿处理责任人处理该索赔案并书面通知相关承运人;如果索赔受理人不承担索赔案的处理责任,索赔受理人应当将索赔案以及调查材料转交下一承运人,依次类推,直至有承运人承担索赔案的处理责任,该承运人作为赔偿处理责任人处理该索赔案并书面通知相关承运人。如果各相关承运人均不承担索赔案的处理责任,索赔受理人必须作为赔偿处理责任人处理该索赔案。

(3)赔偿处理责任人应及时将索赔案的处理情况通知相关承运人,避免出

现重复赔偿。

3)赔偿责任的划分

(1)对于造成货物损失的责任可以确定的,则处理该索赔案发生的所有费用(如赔偿费、律师费等)由责任承运人承担。如果责任承运人委托其它相关承运人代为处理该索赔案,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有书面协议。

(2)对于造成货物损失的责任不能确定的,处理该索赔案发生的所有费用按与运输收入分摊的相同比例由相关承运人共同承担。

4)赔偿处理责任人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赔偿处理责任人负责同索赔人协商赔偿事宜,并随时将索赔案的处理

情况书面通知各相关承运人。

(2)赔偿处理责任人确定承运人无责任时,应拒绝赔偿,并通知相关承运

人。

(3)索赔案结案时,赔偿处理责任人必须得到索赔人签署的赔偿责任解除

书,以解除所有相关承运人的责任。

(4)赔偿处理责任人向相关承运人发出第一次通知后 15 日内得不到答复,

发出第二次通知,相关承运人在15 日后仍不回复,将被视为对赔偿处理责任人的任何决定的默认。

6.赔偿资料存档

(1)各索赔处理责任单元或代理人应将赔偿资料编号、登记、存档。

(2)每个赔偿案的全部资料应一式三份,一份报财务部门,一份经办单位留存,一份报航司业务主管部门。


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