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块三 危险物品运输办理
空运中也不可避免的会碰到运输危险品,相对普货肯定是要求更高,小宝本期就给大家总结一下危险品的类别和空运所需单证。
一类
爆炸品:这类化学品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热、受压、撞击等),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时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压力急骤上升,发生爆炸,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运输这类危险的一定要是国家管控的才能运输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这类化学品在受热、撞击或强烈震动时,容器内压力会急剧增大,致使容器破裂爆炸,或导致气瓶阀门松动漏气,酿成火灾或中毒事故,像液化气灌。

二类
温度在21.1℃时,气体的绝对压力大于275kPa,或在51.4℃时气体的绝对压力大于715kPa的压缩气体;或在37.8℃时,雷德蒸气压大于274kPa的液化气体或加压溶解的气体。

三类
易燃液体 :类化学品是闭杯闪点≤61℃的液体、液体混合物或含有固体物质的液体,但不包括其危险性已列入其它类别的液体。该类物质在常温下易挥发,其蒸气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四类
易燃固体、自燃化学品和遇湿易燃化学品 :这类化学品指遇水或受潮时,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放出大量的易燃气体和热量的化学品,有些不需明火,即能燃烧或爆炸。

五类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这类危险品指处于高氧化态,具有强氧化性,易分解并放出氧和热量的物质。包括含有过氧基的有机物,其本身不一定可燃,但能导致可燃物的燃烧,与松软的粉末状可燃物能组成爆炸性混合物,对热、震动或摩擦较敏感。

六类
有毒品: 本项货物系指进入肌体后,累积达一定的量,能与体液和组织发生生物化学作用或生物物理学变化,扰乱或破坏肌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暂时性或持久性的病理状态,甚至危及生命的物品。经口摄取半数致死量:固体LD50≤500mg/kg,液体LD50≤2000mg/kg;经皮肤接触24h,半数致死量LD50≤1000mg/kg;粉尘、烟雾及蒸气吸入半数致死浓度LC50≤10mg/L的固体或液体,以及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农药。

七类
放射性化学品:化学品系指放射性比活度大于74×104Bq/kg的化学品。如:硝酸钍、夜光粉等。有放射性的物品,如镭、铀等。

八类
腐蚀品:这类化学品是有腐蚀性的。能灼伤人体组织并对金属等物品造成损坏的固体或液体。与皮肤接触在4h内出现可见坏死现象,或温度在55℃时,对20号钢的表面均匀年腐蚀率超过6.25mm/a的固体或液体。 本类货物按化学性质分为三项: 8.1 酸性腐蚀品 8.2 碱性腐蚀品 8.3 其它腐蚀品。

九类
杂类:这类危险品是磁性物品 ,有麻醉、毒害或其它类似性质,能造成飞行机组人员情绪烦燥或不适,以致影响飞行任务的正确执行,危及飞行安全的物品。

1.MSDS、鉴定书/DGM危险品货物本身一共有两类单证对其加以鉴别和描述。MSDS(即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其中不仅包含了对危险品本身的物理和化学特性等参数,还有许多关于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除MSDS外,还需要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鉴定书有证明货物具备安全适航条件的作用,是目前比较权威的第三方证明文件,大部分承运危险品的航空公司都认可。不适用的空港区一般出具DGM等具有同样资质的证书。
2.包装说明
危险品的包装,包括纸箱,托盘以及纸桶等,都是由具备危险品包装生产资质的企业所生产,这些企业都会在商检机构备案,取得生产资质后方能提供包装。企业需出具一份对于这一批次包装相对应的“危险品包装证明”。证明会对于包装做出解释,比如适用于哪几类危险品,结合航空运输归入几类包装,安全性能等。

3.包装使用结果单
在有鉴定书和包装证明的情况下,将危险品装入包装后,也要由相关机构出具一份证明,以证明某类危险品在装入某类包装后,其各项指标符合航空运输的标准。通常由当地商检局进行查验,所出具的单证为“危险品包装使用结果单”。

证明会明确描述相关的具体危险品以及具体包装下的安全参数。
4.两用物品许可证
危险品报关资料与普货报关资料无太大区别,但要注意的是,大部分危险品都需要出口商检证明,尤其是以化工原料、农药、清洗剂以及整车等等;另外某些特殊物品,如放射性物质,则需要出具“两用物品许可证”。


5.危险品申报单
此证是危险品出口企业向承运货物的航空公司出具的申报明细单。

拓展:IATA DGR(第61版)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简称IATA)是一个由世界各国航空公司所组成的行业联盟,协调民航运输中出现的诸如票价、危险品运输等等问题。每年底会更新国际航协的《危险品规则》(DGR)。2020年执行的DGR为第61版。小编整理并尝试解释DGR(第61版)一些重要的更新内容。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与《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与标准手册》、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这几部国际规章基本上是每两年更新一次。如必要,两年期内会出修正或增补。2019年,上面三部规章刚完成更新,《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为第21版,《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2019-2020版)。2020年,均不太可能出更新版本。
需要注意:
1. 本系列IATA DGR(第61版)更新内容均为根据网上信息整理,真正的更新内容以IATA DGR(第61版)内容为准。
2. 我这里只列出修改的部分内容,以紫色标记显示,全部内容还需要参见IATA DGR(第61版)。
3. 在我有限的知识范围内,对部分规定进行了注释,以红色标记显示,可能有误,仅供参考。
4. 在整理材料时,也发现了一些有意思的问题,以蓝色标记显示,供大家思考。
第二章 限制
2.3.2.2 轮椅/助行器,带有密封型湿电池或符合特殊规定A123或A199的电池
由于残疾、健康或年龄、或临时行动问题(如腿部骨折)而活动受限的旅客使用的装有密封型湿电池或符合特殊规定A123 或A199 电池的轮椅或其他类似的助行器。这些电池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2.3.2.2.1 助行器运输时必须能防止:
(a) 意外启动;以及
(b) 密封型电池不能含有游离的或未被吸附的液体。
注:
1. 将原有规定“密封性湿电池必须满足A67的要求”明确,(a)与(b)条款内容在A67中均有相关要求。
2.值得注意的是:“2.3.2.2.1 助行器运输时必须防止”的落脚点是“助行器”,A67指的是“密封性电池”,存在一些差异,比如,防止助行器意外启动还是密封型电池意外启动,在实操层面有稍微的差异,需要执行人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灵活掌握。
3.抛出一个小问题,该小节规定中含有“non-spillable batteries”与“Non-spillable Wet Batteries”,这两个是否是相同的概念呢?
2.3.2.3 装有非密封型电池的轮椅/助行器
由于残疾、健康或年龄、或临时行动问题(如腿部骨折)而活动受限的旅客使用的装有非密封型湿电池的轮椅或其他类似的助行器。这些电池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注:
1. 该节只进行了章节号的编辑性修改,实质内容没有修改。
2.中文翻译时习惯性复制黏贴,直接复制了2.3.2.2的内容“由于残疾、健康或年龄、或临时行动问题(如腿部骨折)而活动受限的旅客使用的装有非密封型湿电池或符合特殊规定A123 或A199 电池的轮椅或其他类似的助行器。”检查的时候发现了这一不必要的文字。
那么问题来了,增加了“或符合特殊规定A123 或A199 电池”是否合适?大家不妨考虑一下。
2.3.4.3 雪崩救援背包
每人可携带一件内装无次要危险性2.2项压缩气体气罐的雪崩救援背包。雪崩救援背包也可内装含有净重不超过200mg 1.4S 项爆炸品的烟火引发装置。这种雪崩救援背包的包装方式必须保证不意外启动,背包内的空气袋必须安装减压阀。
注:
1.翻译成中文看不出变化,气罐英文单数变成复数,表明一件雪崩救援背包里面可能含有不止一个气罐。修改后更加符合实际情况,也不在对一件雪崩救援背包里面的气罐数量进行限制。
2.该条文在中国执行时应特别注意,雪崩救援包含有气瓶和炸药,鉴于国内安全保卫的要求,手提行李和随身携带均不可取。
2.3.5.1 药品或化妆品以及第2.2项气溶胶
非放射性药品或化妆品(包括气溶胶)。“药品或化妆品”这一术语意指发胶、香水、科隆香水及含酒精药品。不易燃、无毒(2.2项)且不含次要危险性的家庭和运动用气溶胶。
注:
1.不易燃、无毒(2.2项)且不含次要危险性的家庭和运动用气溶胶仅作为托运行李携带的规定被删除。
2.这三类物品的规定原本都存在,单独列出,现在合并,简化规定。
3.该条文在中国执行时应特别注意,鉴于国内安全保卫的要求,有些物品不能作为手提行李和随身携带,不同机场的要求也不尽相同。
2.3.5.11 含密封型电池的便携式电子装置
符合特殊规定A67的在托运行李或手提行李中的含密封型电池的便携式电子装置。可携带最多2个备用符合A67规定的密封型电池。需满足下列要求:
(b)电池不能含有游离或未被吸附的液体;
注:
1. 将原有规定“密封性湿电池必须满足A67的要求”明确出来。
2.3.5.12 与少量易燃液体一起包装的非感染性样本
在托运或手提行李中的非感染性样本,如含有少量易燃液体的哺乳类、鸟类、两栖类、爬行类动物、鱼、昆虫和其他无脊椎动物的样本,须遵守以下特殊规定A180的要求:
(a)标本:
1、用沾有酒精或酒精溶液的纸巾包好,然后放在热密封的塑料袋中。袋中的游离液体不得超过30ml;或
2、放入小瓶或其他硬质容器内,酒精或酒精溶液的含量不超过30ml;
(b)将准备好的标本放入一个塑料袋中,然后热封;
(c)随后将标本袋放入另一个带有吸附材料的塑料袋中,然后热封;
(d)将包装完毕的袋子放入带有适当衬垫材料的坚固外包装内;
(e)每个外包装所含的易燃液体总量不得超过1L;和
(f)完成包装件必须标明“科研标本,不受限制,适用特殊规定A180”。
注:
1. 将原有A180的要求明确出来。
2.3.5.13 内燃机或燃料电池发动机
易燃液体驱动的内燃机或燃料电池引擎独立或装在其它机器或设备上,如果不含电池和其它危险品可作为托运行李,只要引擎满足下列有关特殊规定A70的要求:
(a)发动机用不符合任何类、项分类标准的燃料驱动;或
(b) 车辆、机器或其他设备的燃料箱从没装过燃料或燃料箱已被清洗、清除蒸气以及采用适当措施消除危害;
(c) 旅客向经营人提供书面或电子资料,证实相应清洗、清除程序已经完成;
(d) 整个燃油系统的发动机没有游离液体,并且所有燃料管线是密封或加盖或牢固地连接到车辆、机器或设备的发动机上。
注:
1. 将原有A70规定的要求明确出来。
2.3.5.14 渗透装置
仅限在托运行李中,校准空气质量监测设备的渗透装置。此装置必须符合下列关于特殊规定A41的要求:
(a)每一装置必须用与它含有的危险品相容的材料制造;
(b)每一装置内危险品的总量限制在2ml,且应保证在55℃时,液体不致完全充满装置;
(c)每一渗透装置必须放入密闭、非常耐冲击的管状塑料或同等材料的内包装。内包装内的吸收衬垫材料必须足以吸收内装物。使用金属丝、胶带或其他有用的材料来保证内包装的密封性;
(d) 每一内包装必须装在由金属或最小厚度为1.5mm 厚的塑料制成的中层包装内。中层包装必须气密封口。
(e)中层包装必须安全地装在坚固的外包装内。完成的包装件应具有抗压持久性,保证任何内包装无破损或泄漏,且不致于明显降低效率:
(f)完整包装件的毛重不超过30kg。
注:
1. 将原有A41规定的要求明确出来,理由是便于规定使用者理解遵守,对经营人的要求相应调整到经营人要求章节。
2.6 例外数量危险品
2.6.7.1.3 标记必须贴在包装件的一个面上。这里的标记当做标签使用,标签不能折叠或以粘贴在包装件不同面上。
第三章 分类
3.8 第8类 腐蚀品
第8类——依据腐蚀性划分包装等级(3.8.3)
包装等级 | 暴露时间 | 观察时间 | 效果 |
Ⅰ | ≤ 3分钟 | ≤60分钟 | 完整皮肤的不可逆损伤 |
Ⅱ | > 3 分钟≤ 1 小时 | ≤14天 | 完整皮肤的不可逆损伤 |
Ⅲ | > 1小时≤ 4小时 | ≤14天 | 完整皮肤的不可逆损伤 |
Ⅲ | - | - | 每年腐蚀厚度大于6.25毫米,试验温度为55℃ |
注:
1.“full thickness destruction of intact skin”修改为“Irreversible damageFull thickness destructionof intact skin”,与UN-TDG和GHS的规定保持一致,更加清晰明确。
2.如果大家对GHS有所了解,会发现GHS的皮肤腐蚀分类与危险货物DG第8类的包装等级的划分有类似的地方。那么这两个体系下的分类能否直接画等号?比如GHS体系下皮肤腐蚀1A,是否应该换算成8类的的PGI?
下面是GHS的分类规定:


3.9 第9类 杂项危险品,包括危害环境物质
新增UN 3536 Lithium batteries installed in cargo transport unit
术语定义中增加“装在货物运输单元中的锂电池(LITHIUM BATTERIES INSTALLED IN CARGO TRANSPORT UNIT),通常是指锂电池安装在多式运输容器(货物运输单元)上,这个完整的单元充当一个大的电池使用。该单元内含锂离子电池和电池控制系统,可能包括空调系统和灭火系统。”
注:
1.新增的UN编号,空运禁运。
2.针对这一条目,目前仍然存在很多讨论,在其他运输模式下,具体规定内容可能会有持续修改。
3.9.2.6.1
含有任何形式锂元素的电池芯和电池、安装在设备中的电池芯和电池或与设备包装在一起的电池芯和电池,必须恰当地划归UN3090,UN3091,UN3480或UN3481条目。如果它们满足下列规定可以按照上述条目进行运输:
(g) 制造商和分销商应该对2003年6月30日之后生产的电池芯或电池提供一份满足UN 38.3.5小节要求的测试报告。
注:
1. 2017年,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20th)2.9.4 锂电池 一节新增加两条规定:
f)既含有锂金属电池芯,又含有锂离子电池芯,但不可以充电的锂电池,需要满足如下条件:1)可充电锂离子电池芯仅能被锂金属电池芯充电;2)防止可充电锂离子电池芯过充的设计;3)锂电池按照锂金属电池通过相应测试;4)每个电池芯满足UN 38.3规定的每项试验的要求.
g)制造商和分销商应该对2003年6月30日之后生产的电池芯或电池提供一份满足UN 38.3.5小节要求的测试报告。
由于文件更新的问题,此时的《试验与标准手册》38.3.5节还是空白的。
2019年开始,《试验与标准手册》38.3.5得以补充完善,详细内容参见
关于2020年1月1日起提供锂电池UN38.3试验概要的建议“测试报告”规定大概经过了这样的过程:
联合国危险货物专家组在2016年之前已经关注到不同的测试机构所提供的测试报告内容不同,并在2016年的第49次会议上初步达成共识,引入《试验与标准手册》38.3.5节测试报告要素的要求,但当时对具体要素还没有达成共识。50次会议上,欧洲可充电电池协会(RECHARGE)和可充电电池协会(PRBA)联合提交了一份测试报告要素的提案,与此同时,法国也提交了类似提案,均包含10项要素。会上经过激烈的讨论,大会成立了一个临时工作组在会议期间研讨具体细节,美国牵头,中国也积极参与了最终提案的起草工作,由这个工作组草拟的提案经大会再次修订后被采纳。
第四章 识别
4.2 危险品表
UN/ID No. |
Proper Shipping Name/Description |
Class or Div. |
Hazard Label(s) |
PG |
EQ | Passenger and Cargo Aircraft | Cargo Aircraft Only |
S.P. see 4.4 |
ERG Code | |||||||||||||||||||
Ltd Qty |
Pkg Inst |
Max Net Qty/Pkg |
Pkg Inst |
Max Net Qty/Pkg | ||||||||||||||||||||||||
Pkg Inst | Max Net Qty/Pkg |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
… | ||||||||||||||||||||||||||||
3082 | Environmentally hazardous substance, liquid, n.o.s. ⃰ | 9 | Miscellaneous & Enviromentallyhazardous | III | E1 | Y964 | 30 kg G | 964 | 450 L | 964 | 450 L | A97 A158 A197 | 9L | |||||||||||||||
3077 | Environmentally hazardous substance, liquid, n.o.s. ⃰ | 9 | Miscellaneous & Enviromentallyhazardous
| III | E1 | Y956 | 30 kg G | 956 | 400 kg | 956 | 400 kg | A97 A158 A179 A197 | 9L | |||||||||||||||
… | ||||||||||||||||||||||||||||
3449 | Bromobenzyl cyanides, solid | 6.1 | Toxic | I | E5 | Forbidden |
666 5 kg | 673 | 50 kg |
| 6L | |||||||||||||||||
… | ||||||||||||||||||||||||||||
2389 | Furan | 3 | Flamm. Liquid | I | E3 | Forbidden |
351 1 L |
361 30 L | 3H | |||||||||||||||||||
3536 | Lithium batteries installed in cargo transport unit
| 9 | E0 | Forbidden | Forbidden | Forbidden | 12FZ | |||||||||||||||||||||
1700 | Tear gas candles | 6.1(4.1) | Toxic & Flamm. Solid | E0 | Forbidden | Forbidden | 679 | 50 kg | A1 A802 | 6Fi | ||||||||||||||||||
注:
1.UN 3449和UN 2389修改目的是与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的规定保持一致。其中,UN 2389不一致的问题已经存在多年。
2.UN1700 增加特殊规定A802,明确要求包装等级II级。
4.4 特殊规定
A197 如果每个单一包装或内包装的净数量为5升或以下的液体或每个单一或内包装净质量为5kg及以下的固体,不受本规则中其它条款的限制,前提是提供的包装满足5.0.2.4.1、5.0.2.6.1.1和5.0.2.8中的一般规定。
A802 尽管E栏无包装等级,此条目所列物质或物品必须包装在符合包装等级II级标准的联合国规格包装容器中。此规定不适用于按有限数量规定运输的气溶胶以及按包装说明965和968IB部分运输的锂电池。
第五章 包装
5.0.2.11 不同危险品装入同一外包装
(h)下列危险品不需要计算“Q”值:
•固体二氧化碳(干冰),UN1845;
•在危险品表J栏或L栏中注明“无限制”的那些物品。
•具有相同的UN编号、包装等级和物理状态(如固体或液体)以及J栏或L栏最大限量的危险品,只要它们是包装件中仅有的危险品,且净数量的总和不超过危险品表中允许的最大净数量。
注:
1.修改后更加明确。虽然原有条文适用于大多数危险品,但并不适用于UN1950,气溶胶。并非所有的气溶胶具有相同的最大净数量。UN1950仅限货机的限量是150kg,但Aerosols, non-flammable (tear gas devices)每个包装件的最大净数量为50kg。那意味着,按照原来h)条款则不需要计算“Q”值的第3种情况。因此,该段文字进行了修改。
2.Q值的其他问题,可以参考:
PACKING INSTRUCTION 962
本说明适用于UN 3363在客机和货机上的运输。
本条仅适用于含危险品作为残余或作为整体元件的机器或设备,它不得用于运输专用名称存在于表4.2 中的机器和设备。对于燃料系统部件以外的机器或设备,可以只含2.7.1允许的危险品,或者是2.7.1允许的危险品及满足包装说明953要求的磁性物质或无次要危险性的2.2 项危险品,但不包括冷冻液体。
注:
如果机器或设备只含满足包装说明953 要求的磁性物质,它必须按UN 2807 运输。
如果机器或设备含一种以上的危险品,各物质不得在一起产生危险反应。
注:
1.删除包装说明962中“如果机器或设备含一种以上的危险品,各物质不得在一起产生危险反应”的条款。
2.确实有一些特殊设备,含有能够互相发生危险反应的物质。对于这样的设备,要求“各物质不得在一起产生危险反应”不合适,而应该要求各物质密封在设备的各自单元空间内,即使泄漏,也不能相互接触,最好还有各物质含量的限制。
PACKING INSTRUCTION Y963
(l) 内包装装有液体危险品时,必须保持封口朝上,通过包装件上的向上标签明示朝上方向(此处向上)(见图7.4.D和图7.4.E)
PACKING INSTRUCTION 968
本说明适用于仅限货机运输的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芯和电池(UN3090)。
Section IA
本要求适用于划为第9类危险品的合计锂含量超过1g 的锂金属电池芯和合计锂含量超过2g的锂金属电池。
术语定义增加“合计锂含量(AGGREGATE LITHIUM CONTENT), 合计锂含量是指组成电池的电池芯所含锂的总克数。”
注:
1. 该新条目出现在: 2.3.2.6(c)2.;SP A178(c)2.;PI 968, 介绍(三次),Section IB 和Section II;PI 969,介绍 (两次) ,Section II ;PI 970,介绍 (两次) 和 Section II。
2. 锂的总克数,包括金属态锂和离子态锂两种状态。即使是锂金属电池,由于所处于的状态不同,体系中同时存在着金属态锂和离子态的锂,并且不容易区分计算。
第七章 标记和标签
7.1 标记
7.1.3.1 标注在包装件和OVERPACK上的所有标记不得被包装的任何部分及附属物,或任何其他标签和标记所遮盖。7.1.4.2(图7.1.A)、7.1.5.3(图7.1.B)、7.1.5.5(图7.1.C)所要求的标记必须体现在包装件的一个面上。当作标签用途使用的标记,标签不得折叠或粘贴时出现在包装件的不同面上。所需标记不得与其它可能影响这些标记效果的包装标记标注在一起。
注:
1.图7.1.A是限制数量标记,

2.图7.1.B是危害环境物质标记,

3.图7.1.C是锂电池标记

7.2.4.5 远离热源
装有4.1项中的自反应物质和5.2项有机过氧化物(见特殊规定A20)的包装件和OVERPACK,在使用适用的危险性标签的同时,必须使用远离热源操作标签(见图7.4.F)。该标签应该与危险性标签贴在同一个面上并相邻。
第八章 文件
8.1.6.5 机型限制
8.1.6.5.3 根据2.8.2国家差异,只能用于货机运输的货物,在本国管辖范围以外可用客机运输。在申报单的附加操作说明栏内注明:“在XXXX国管辖范围外该货物可装载于客机运输”(XXXX是国家的名称)。在这种情况下,在本国管辖范围以外装载于客机运输之前,必须将“仅限货机”标签去掉。当该货物后期再次进入该国管辖范围之内时,需再次贴上“仅限货机”标签。
使用上述声明时,申报单上不能有其它“仅限货机”的货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