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渐进式制度变迁与突进式制度变迁
渐进式制度变迁,就是变迁过程相对平稳、没有引起较大的社会振荡、新旧制度之间的轨迹平滑、衔接较好的制度变迁。
突进式制度变迁,被比喻为“休克疗法”。就是在短时间内、不顾及各种关系的协调、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制度变迁的方式。不能把突进式制度变迁简单地理解为制度变迁的全部任务都在极短的时间完成。突进式制度变迁意在变迁的果断性。
渐进式制度变迁和突进式制度变迁都有被采用的价值。
渐进式变迁所需时间长,新旧制度对峙、摩擦大,而且,本来为了缓和或不激化矛盾,协调好各方关系,却也可能使矛盾悬而未决,而且,还可能增加新矛盾。但是,它毕竟不会引起大的社会动荡,见效虽然慢一些,但成功率较高,风险也较小。突进式制度变迁确实可能短时间解决关键性问题,但是风险大,不成功就是失败,就会造成大的社会震动,如果缺乏较强的社会承受力,就会引发社会动乱。所以,人们应该从实际出发,谨慎选择,要充分考虑两种方式的预期成本、收益和风险。
二、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
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区分是新制度经济学中最重要的一种制度变迁方式分类。
(一)诱致性制度变迁
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指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它的发生必须要有某些来自制度非均衡带来的获利机会。
诱致性制度变迁变为现实取决于个别创新者的预期收益和预期成本的比较。
对于创新者而言,正式和非正式制度安排的预期收益和预期成本是不同的,而这反过来会深刻地影响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发生。
正式制度安排的变动需要得到其行为受这一制度管束的一群人的准许。故正式的制度安排变迁需要变迁者花时间、精力去组织、谈判并得到这群人的一致性意见。这就涉及组织和谈判成本。其次,正式制度变迁会碰到外部效果和“搭便车”问题。前者产生的原因是因为创新的制度并不能获得专利。当一种制度被创造出来后,其他人可模仿这种创新并大大降低他们的组织和设计新制度的费用。创新者的报酬将少于作为整体的社会报酬。“搭便车”问题是指一旦制度被创新,每一个受这个制度管束的个人,不管是否承担了创新和初期的困难,他都能得到同样的服务。制度变迁中的外部效果和“搭便车”问题导致的一个后果是,正式制度创新的密度和频率将少于作为整体的社会最佳量。
非正式制度安排的变动和修改纯粹由个人完成,它用不着也不可能由群体行动完成。起初,个别创新者将被其他人认为是违犯了现行规则。只有当这个社会中的大多数人放弃了原来的制度安排并接受新制度安排时,制度安排才发生转换。非正式制度安排的创新不包含集体行动,所以尽管它还有外部效果,但却没有“搭便车”问题。新规则的接受完全取决于创新所带来的效益和成本的计算。个人认为新规则对自己有利就接受,否则就不接受。因为非正式制度安排的执行主要取决于社会的相互作用,所以创新者的费用主要来自围绕着他的社会压力。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由于一系列原因,非正式制度安排显示出一种比正式制度安排更难以变迁的趋势。即使有政府行动,发生这种变迁也不容易。但是,当制度非均衡所带来的预期收益大到足以抵消潜在成本时,个人便会努力接受新的价值观、伦理规范和习惯等。
(二)强制性制度变迁
强制性制度变迁是指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现的制度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主体是国家及其政府。
需要国家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理由:①弥补制度供给不足。②国家的基本功能是提供法律和秩序,并保护产权以换取税收。③制度是一种公共品,而公共品一般是由国家“生产”的。
作为强制性制度变迁主体的国家在供给制度时也必须遵循经济原则。即:只要统治者的预期收益高于他强制推行制度变迁的预期成本,他将采取行动来消除制度非均衡。
在制度变迁问题上,国家的成本收益计算与个人或团体的成本收益计算是有差别的。国家预期效用函数毕竟不同于个人预期效用函数,国家的成本收益计算比个人的成本收益计算更复杂。这是因为,在国家的预期效用函数中除了经济因素以外,还有非经济因素。
(三)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比较
制度变迁的主体不同。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主体是个人或一群人,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主体是国家或其政府。
制度变迁的优势不同。诱致性制度变迁主要依据的是一致同意原则和经济原则。故诱致性制度的变迁的遵从率较高。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优势在于能以较短的时间和速度推进制度变迁,还能以自己的强制力降低制度变迁成本。
制度变迁面临的问题不同。诱致性制度变迁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外部效果和“搭便车”问题。强制性制度变迁面临的问题主要在于违背了一致性同意原则。在某种意义上讲,一致性同意原则是经济效率的基础。某一制度尽管在强制运作,但它可能损害了一些人的利益,这些人可能并不按这些制度规范自己的行为,故这类制度的效率就会受到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