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度的均衡
诺思说,制度均衡是“指这样一种状态,在给定的一般条件下,现存制度安排的任何改变都不能给经济中任何个人或团体带来额外的收入。如果⑴安排的调整已经获得了各种资源所产生的所有潜在收入的全部增量;或者⑵这样的潜在利润存在,但是改变现存安排的成本超过了这些潜在利润;或者⑶如不对制度环境作某些改变,就没有可能实现收入的重新分配,那么,这一状态就存在。”
由于制度的单件性,制度均衡不是数量均衡,不是制度的供给数量等于制度的需求数量,而是一种行为均衡,即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再有变动现存制度的动机和行为,因为他们都不可能从这种变动中获取比不变动时更多的净收益
制度比一般商品实现均衡要困难得多。要使一种制度的变迁或供给完全适应所有人的制度变迁需求是十分困难的。因此,在制度均衡时还可能存在人们不满意的情况。
诺思说:“制度均衡是这样一种状态,即在行为者的谈判力量及构成经济交换总体的一系列合约谈判给定时,没有一个行为者会发现将资源用于再建立协约是有利可图的。要注明的是,这一状态并不意味着,每个人对现有规则和合约都满意,只是由于改变合约参加者游戏的相对成本和收益使得这样做不值得,现存的制度制约确定和创立了均衡。”
由于制度变迁需求很复杂,常涉及利益矛盾,故还有一种制度均衡概念,即:“制度从利益和力量对比上体现出来的均衡”。
任何制度都存在一种权力和利益的分配格局,在一项制度安排或一种制度结构下,社会各阶层、群体、各个人之间就有一个利益关系的状况和力量对比的状况。当利益关系比较协调或者利益矛盾处于温和状态,各自的利益所得与其力量相对称,其中某些阶层或个人想改变利益分配格局,但自身力量决定了他无力改变,只好接受既有格局时,就被认为是处于制度均衡状态——利益和力量上的均衡。
二、制度的非均衡及其类型
1. 制度供给不足
制度供给不足。指制度的供给不能满足社会对新制度的需求从而导致制度真空的存在或低效制度的不能被替代。
制度供给不足存在两种情形:制度的短期供给不足和制度的长期供给不足。
制度长期供给不足的原因 :①由个人或自愿团体在潜在利润的诱致下推动的制度变迁常会导致外部效果和“搭便车”问题,这会导致制度的长期供给不足。②政府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由潜在利润诱致的制度变迁导致的制度供给不足,但政府也会“失灵”。这会导致制度的长期供给不足。
政府为什么会失灵?这必须联系政治制度市场的特点来看。
制度市场的类型
完全竞争的制度市场。其最大特点是制度的供给者数目很大,它可以是很多的个人、自愿团体或者政府。
垄断竞争的制度市场。这一制度市场的主要特点是制度的供给者较多,但每个制度供给者供给的制度存在差别。
寡头垄断的制度市场。主要特点是制度的供给者由少数几个人、自愿团体或政府构成。
完全垄断的制度市场。指制度的供给者只有一个主体的市场,它或者是一个个人,或者是一个自愿团体或政府。
国家产生以来,在一国范围内的正式制度的供给都是由国家的权力中心政府或者说统治者一个主体提供的,故由国家提供制度的制度市场带有明显的完全垄断性。
诺思指出:由于正式制度主要是由统治者创造的,因此,正式制度的有效性与政治市场的有效性密切相关。由于政治市场中的统治者像一个歧视性的垄断者一样行事,因而,有效的政治市场在现实中几乎不存在。正由于有效的政治市场在现实中比较稀少,所以,诺思放弃了正式规则总是有效的观点。
2. 制度供给过剩
制度供给过剩是指相对于社会对制度的需求而言有些制度是多余的,或者是故意供给或维持一些过时的、低效的制度。
一般商品出现长期供给过剩常与政府的价格控制有关。制度的长期供给过剩与政府的干预、管制也有密切的关系。政府过多的干预、管制会导致寻租与设租活动。这就难以避免制度的长期供给过剩。
一些行业或部门的企业的寻租活动会导致过多的政府管制,进而导致过多的低效制度的长期供给。
制度的长期供给过剩还与政府官员的设租行为有关。在存在设租活动的情况下,政府官员会从自身利益出发增加一些低效的制度或者使一些本来合理的制度变形变质,造成制度的长期供给过剩。
总 结
在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制度非均衡是一种“常态”。
制度变迁实际上是对制度非均衡的一种反映。正是制度非均衡的出现,或者说,正是不断出现的潜在利润促使人们推进制度的变迁和创新。
制度非均衡并不等于制度变迁。制度变迁只可能在非均衡状态下发生,而非均衡却不一定导致、更不等于制度变迁。
至于从非均衡到制度变迁有多长时间,非均衡发展到什么程度才会发生制度变迁,还取决于许多的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