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度变迁供给的界定
制度变迁供给是一种新制度的“生产者”在制度变迁收益大于制度变迁成本的情况下设计和推动制度变迁的活动,它是制度变迁的生产者供给愿望和能力的统一。
由于制度变迁的供给具有单件性,供给者要解决的就不是供给多少数量的制度的问题,而是供给什么性质和质量的制度的问题。
制度变迁供给的基本原则是:只有当制度变迁的收益大于或等于制度变迁的成本时,制度变迁主体才会供给或者说推动某一项制度变迁。
二、制度变迁供给的主体及关系
在新制度经济学家看来,只要是推动制度变迁或者对制度变迁施加了影响的单位,都是制度变迁的供给主体。
制度变迁的供给主体可以是政府,可以是一个阶级,一个企业或别的组织,也可以是一个自愿组成的或紧密或松散的团体,也可以是个人。当然,在这三种制度变迁供给主体中,政府(国家)是最重要的。
根据供给主体的自觉程度可将其分为两类:一是不自觉的制度变迁供给主体,另一种是自觉的制度变迁供给主体。
当存在众多供给主体时,他们在制度变迁供给中的相互关系值得研究。
对于互不隶属的平行的制度变迁供给主体来说,他们之间的关系主要是竞争和模仿。
对于有着隶属关系的两个制度变迁供给主体来说,以政府为例,在许多国家都存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的制度变迁供给可能赞同也可能抵制,而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制度变迁供给在短期中可能观望,在长期中可能认可并推广,从而使之成为全国性的制度,也可能限制和封杀。
三、制度变迁供给的收益与成本
制度变迁供给的成本与收益,要比一般经济活动中的成本—收益分析复杂得多。
制度变迁的供给成本包括:规划设计、组织实施的费用;清除旧制度的费用 ;消除变迁阻力的费用;制度变迁造成的损失 ;随机成本 。
对于不同主体推动的制度变迁,其成本与收益是有所不同的。
由于不同的行为主体的效用函数和约束条件的差异,他们对某一制度变迁供给的收益和成本可能有不同的评价标准。因而,不同行为主体对同一制度变迁的成本与收益的计算可能是不同的。
四、影响制度变迁供给的因素
(一)宪法秩序和规范性行为准则
①宪法秩序通过对政体和基本经济制度的明确规定来界定制度创新的方向和形式。
②如果由宪法界定的权力结构使政府处于绝对支配地位,且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非政府主体的权限很小,那么,当政府垄断行政权力、立法权和资源配置权后,一方面因政府可借助宪法赋予的权限达到经济和政治目标,为维护既得利益,政府主动进行制度创新的愿望可能会不强,除非遇到外部因素的冲击;另一方面因非政府主体的权限极小,它在利益诱导下的某种制度创新需求,因缺乏实践机会或与政府谈判力量过小,而难以通过权利中心成为现实的制度供给。
③宪法秩序将直接影响进入政治体系的成本和建立新制度的立法基础的难易度。
规范性行为准则对制度变迁的供给会产生深刻的影响。规范性行为准则是受特定社会文化传统和意识形态的强烈影响的。新制度经济学家(如诺思、拉坦等)反复强调制度安排应与文化准则相和谐,否则就使一些制度安排难以推行或者使制度变迁的成本大大地提高。
(二)制度设计的成本和实施新安排的预期成本
在制度变迁的收益已定的情况下,制度变迁的成本,包括制度设计的成本和实施新制度安排的预期成本等,就成为影响制度变迁供给的重要因素。
制度设计的成本,主要取决于设计新的制度安排的人力资源和其他资源的要素价格。
制度变迁的供给还受实施上的预期成本的影响。制度从潜在安排转变为现实安排的关键就是制度安排实施上的预期成本的大小。
(三)社会科学知识的进步和制度选择集的改变
当社会科学知识和有关的商业、计划、法律和社会服务专业的知识进步时,制度变迁的供给曲线也会右移。
社会知识使制度绩效和制度创新得以增进主要是通过成功先例的逐渐积累或作为行政与管理知识与经验的副产品来实现的。在最近的一个世纪,社会科学知识的进步已为制度创新的效率开辟了新的可能性。
社会科学知识的进步有助于制度变迁的供给并不是说制度变迁的供给完全依赖于产生社会科学和有关专业的新知识的正规研究。社会科学的正规化研究目标之一是为了在社会科学研究资源的配置中实现更高的效率。
制度选择集合的改变显然也能移动制度变迁的供给曲线。是否与其他经济接触以及政府政策的改变都会改变制度选择集合。
(四)上层决策者的净利益
上层决策者的净利益如何影响制度变迁供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这首先取决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集权程度。在一个高度集权的国家,上层决策者的净利益对制度变迁的供给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