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产权结构理论也被称作企业的传统产权理论,因为它强调的是“现存‘所有权’情形的分析方法。”如果用委托代理理论的术语来描述的话就是,它只关注委托人是谁,不关注委托人应该是谁。即是说,在企业的传统产权理论中,委托人是外生的。
一、新产权学派对企业所有权的新界定
在企业的传统产权理论中,企业的所有权指的仅仅是剩余所有权。换一句话说,企业的传统产权理论仅仅将剩余索取权作为所有权的象征。
而在新产权学派经济学家哈特等看来,企业所有权不仅包括剩余索取权,而且还应包括剩余控制权,并且认为通常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是对应的。
(一)剩余索取权
现代的剩余索取权概念是建立在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基础上的。
在完全契约下,每一种最终状态下的财富分配都在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不存在任何可以视为剩余的收益。
而契约不完全则意味着存在剩余收益。剩余收益是契约不完全性的内生特征,即当不同类型的财产所有者进入一个契约时,每个参与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得到多少收入并没有在契约中明确说明。
就企业契约而言,可以规定所有企业成员都是剩余索取者(即剩余分享制),但不可能规定所有企业成员都是固定收入的索取者。这就是剩余索取权的由来。
(二)剩余控制权
剩余控制权是相对于契约条款明确规定的特定控制权而言的,是契约条款遗漏或未加规定的权利。
格罗斯曼和哈特把所有的契约权利分为两类:特定权利和剩余权利。特定权利是在契约中明确予以规定的权利。剩余权利是初始契约中未规定的所有权利,即剩余控制权。
由于契约不可能列举和描述未来可能发生的情况,因而签订一个把所有尚未指定的控制权给某个个人的不完全契约,拥有很大的节约成本的优点。
在契约不完全情况下只有资产的所有者才拥有这项权利,所以,哈特干脆把所有权定义为剩余控制权。
(三)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的搭配
从一般意义上讲,对于任何稀缺资源,都必须界定对该资源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并使它们对称分布。如果二者被结合在一起并落在同一主体上,那就是一个完整的产权。完整的产权才有稳定的性质。
把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结合在一起,就可以让决策者承担决策的全部财务后果。有收益权而无控制权的人会不计资源损耗的代价去追求收益;有控制权而无收益权的人会不思改进控制方法或滥用控制权。
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对称分布是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必要条件,也是所有权的激励效应的关键。
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要结合的原因:如果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是分离的,那么将会造成套牢问题。在有些情形中,也许不可能对资产收益流的全部方面作出度量(或证实)。在有些情况下,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分离可能是行不通的。 两者分离还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市场的低效率
二、企业的最优所有权结构选择:哈特的理论
在完全契约条件下,财产为契约的任何一方所拥有,没有实质性的差别。但在不完全契约条件下,由契约的哪一方拥有财产就不再是等价的。
设想这样一种情形:甲想利用最初是乙的一台机器。这里存在两种方案:一是甲从乙处买下这台机器,二是甲从乙处租用这台机器。
如果在租赁契约中可以囊括一切相关事务,那么,是租赁还是买进并不会产生效率方面的差异。
在存在签约成本的情况下,租赁契约是不可能完全的。当契约遗漏的情况发生时,由谁来决定机器的使用和处置?哈特的回答是机器的所有者。
当契约遗漏的情况发生时,由谁来决定机器的使用和处置?回答是机器的所有者。
首先,哈特从法权的角度认定,所有权是权利的来源。当契约中出现未对机器使用的某些方面做出规定的情形,那么,机器的所有者拥有该机器的剩余控制权。
在哈特之前,自由主义的经济学家和法学家曾宣称,契约是权利的不言而喻的根源,只有契约才能证明相关的权利是得到义务人同意的,因而是非强制的。非契约的权利则来源于权威和强势。
在哈特之前,权利与权力、契约权利和非契约权利是分开运行的,人们看不到它们之间内在的关联性。但在哈特那里,特定权利是在契约中明确规定的,因此特定权利来源于契约;剩余权利虽在契约中没有明确列出,但仍然是契约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它的来源则是财产所有制。由于财产所有制的强制性,剩余权利也具有相应的强制特征。
哈特用不完全契约实现了两种权利的整合,揭示了契约和财产制度之间的耦合机制——契约不完全时,财产制度便决定剩余权利的安排。契约是不可能完备的,因此,所有权总是重要的。
其次,在契约不完全时,将剩余控制权配置给财产所有者是有效率的,这是所有者行使剩余控制权的经济根源。
财产作为一种财富形式,容易受到“虐待”。如果剩余控制权配置给非所有者,那么,剩余控制权持有者虐待财产的机会主义行为就难以遏制,财产价值便会加速地损耗。
在租赁契约中,将剩余控制权配置给所有者,以一种“自然”的方式有效地解决了财产监护人的问题。
二、企业的最优所有权结构选择:非人力资本还是人力资本
以上分析是按照这样一种逻辑,即财产的所有者是给定的,而剩余控制权安排则可以“选择”。分析的结果表明,由所有权决定剩余控制权的归属既是法权上的强制使然,又是经济上的优化选择。
在分析方法上,上述逻辑还可以“颠倒”过来,即假定事实上的剩余控制权是既定的,而资产由谁拥有可以“选择”。哈特依照这一逻辑寻求最佳的资产所有者,并把它概括为最优所有权结构选择问题。
企业所有权的最优结构 :
谁应该是资产的拥有者取决于其投资决策对所有权结构的弹性大小。
资产应该由谁拥有取决于谁的投资更重要、谁的投资具有更高的边际生产力。
资产应该由谁所有取决于运作资产的专门知识为谁拥有以及这种知识的转移成本的高低。
高度互补的资产应该被置于共同所有权之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