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契约的含义
契约又称合同、合约,它最初是一个法学概念。
对契约的内涵,法学中存在不少的界定。
新制度经济学对契约的理解与法学的理解有所不同。新制度经济学家更多的是从其制度特性和经济功能角度进行界定的。
法学中的契约定义
| 罗马法 | 契约是由双方意愿一致而产生相互间法律关系的一种约定。 |
| 法国民法典 | 契约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 |
| 牛津法律大词典 | 契约是指两人或多人之间为在相互间设定合法义务而达成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协议。 |
| 美国《第二次契约法重述》 | 一个或一组承诺,法律对契约的不履行给予补偿或者在一定的意义上承认的履约义务。 |
新制度经济学家的契约定义
| 张五常 | “当事人在自愿的情况下的某些承诺,它是交易过程中的产权流转的形式。” |
| 平乔维奇 | “契约是人们用以寻找、辨别和商讨交易机会的工具。在所有权激励人们去寻找对其资产最具生产力的使用方法的同时,缔约自由降低了辨别成本。” |
| 克莱因 | 契约是“通过允许合作双方从事可信赖的联合生产的努力,以减少在一个长期的商业关系中出现的行为风险或‘敲竹杠’风险的设计装置。” |
契约与制度的比较
契约的本质是交易的微观制度。作为微观制度的契约是与交易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它的作用范围一般仅限于参与交易的契约当事人。而一般所说的制度则是共同遵守的正式或非正式规则。作为微观制度的契约总是服从于一定的高于它的制度的制约。
对于契约与制度的区分,应该说,契约带有更多的私人、自由性质,而一般意义上的制度则含有更多的公共、强制成分。
契约概念在NIE与法律中的不同
新制度经济学中的契约概念与法律规定的契约概念是有所不同的,因为新制度经济学契约理论中的契约概念比法律上所使用的契约概念更为广泛,它不仅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也包括一些默认契约。
新制度经济学中的契约概念,实际上是将所有的交易(无论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都看作是一种契约关系,并将此作为分析的基本要素。
二、契约的内容
(一)张五常的论述
张五常认为,契约是结构性的。一般都包括收入条款与使用条款两大内容。
收入条款有多种不同形式,如租金可以固定、分成、分红、按利润算,等等。不同收入条款厘定,订约双方会有不同的行为,于是合约中关于约束资产使用的条款就会跟着不同;另一方面,使用的约束也会影响收入条款的选择。
收入条款与使用条款互相影响是合约理论的重心所在。
(二)威廉姆森的论述
对契约的基本内容,威廉姆森则将其归结为技术(k)、合同治理结构或安全措施(s)和价格(p)三种因素。
经济生活中各种合同,不管其如何发展变化,都离不开这些基本内容。
威廉姆森用一个简单的签约计划图对此进行了说明。
1.威廉姆森的签约计划图
假定可用两种方法提供某种产品或服务。其中一种方法使用通用技术,另一种用专用技术。后者需要进行更大的投资,去购买专用固定资产,以便更有效地满足稳定不变的需求。用k表示购买专用资产的投资量,对于使用通用技术设备进行的交易,k=0。如果交易使用的是专用技术,则k>0。
对于k=0的交易,简单的市场合同足够了,但如果交易中有巨额专用资产面临风险,就需要交易双方设计出一种安全措施,以保护此后交易中的投资的安全。这种安全措施的作用程度可用s来表示。如果s=0,则表示不采取这种安全措施;如果决定要采取安全措施,则用s>0表示。
2.简单签约计划
图中A、B、C三点各代表一种价格,我们可以把各种价格加以比较。假定供给方有以下特点:不愿意冒险;在各种技术条件下都可提供产品;只要能使他预期收支平衡,谁提供这种安全措施都无所谓。这样,分支A表示的就是在通用技术(即k=0)条件下的供给量,其预期收支平衡价格应为p1;分支B所代表的那一类合同用于专用资产交易(即k>0),也无需安全措施(即s=0);预期收支平衡价格就是 。分支C所代表的合同也专用于专用资产交易;但由于买方在这类合同中提供了安全措施(即s>0),因此预期收支平衡价格将低于 。
三、契约的存在及其理论构成
(一)契约存在的理由
威廉姆森将其归结为三大原因或因素,即人的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和交易的资产专用性。在他看来,这三者缺一不可。
签约过程的各种属性
(二)契约理论的构成
在过去几十年里,新制度经济学家们已经发展出了多种理论来讨论由交易费用导致的信息和合约执行问题。这些理论可以区分为三个相互重叠的类别,包括:代理合约理论、自我履约协议理论和不完全合约理论。
新制度经济学的契约理论除了弗鲁博顿和芮切特所说的三大理论外,还应该包括作为契约经济学创始人之一的张五常的有关交易费用与契约选择的理论。
1.交易费用与契约选择理论
张五常对新制度经济学契约理论的发展作出了较大的贡献,是新制度经济学家中第一个明确地分析生产要素的契约选择的人。
著名新制度经济学家威廉姆森的交易与不同契约和治理结构匹配的理论,也对契约选择理论作出了贡献。
2.委托代理契约理论
现在流行两种委托代理理论分析方法:
(1)标准(规范)委托代理理论分析方法,它遵循传统微观经济学,并将重心放在有约束的个人效用函数最大化问题上。该理论关注契约各方所具有的不对称信息问题,强调激励契约的设计以减少委托代理关系中常见的两种机会主义行为,即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2)实证代理理论分析方法,它主要与“监督技术和以…合约以及组织形式作担保的技术”有关。这种分析没有任何形式化的微观基础。
3.不完全契约契约理论
新制度经济学中的契约通常是指“不完全契约”,即事前无法囊括所有或然事件的契约。不完全契约是相对于新古典微观经济学、激励理论和机制设计理论中的“完全契约”而言的。
不完全契约或关系性契约理论集中于合作各方由于交易专用性投资的差异所导致的签约后机会主义行为,以及法院和其他第三方在证实合约责任的执行上所面临的问题。
4. 自我履约协议契约理论
自我履约协议契约理论主要讨论由于协议不可履行或无法完全履约所产生的困难。
自我履约协议契约理论是弗鲁博顿所说现代三大契约理论的组成部分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