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权安排的多样性及原因
第一,资产本身的稀缺程度。一般来说,越是稀缺的资产越容易被确立为私有产权。反过来,不稀缺的资产就容易处在共有产权的状态。
第二,资产的属性的多样性。会走动的资产的排他性私有产权的界定要困难得多(即界定产权的交易费用太高),这些资产常常处于事实上的共有产权状态。
二、不同产权安排的效率分析
(一)产权安排效率比较的标准
在西方经济学中,对效率进行评价主要有两个标准:一是帕雷托最优标准,另一个是投入产出比。
产权安排的效率就是产权制度安排成本与其效用或收益的比。
现实中,不同产权安排的效用在不同人看来其实不同。
我们将不同产权安排带来的效用视为相同,用单独比较不同产权安排的成本的方法来比较不同产权安排的效率。
特定产权安排的成本一般由两大类组成:一是制度本身的成本。二是在特定产权安排下人们从事经济活动即交易所花费的成本。
影响产权安排成本的因素也就是影响产权安排效率的因素,降低产权安排的成本也就是提高产权安排的效率。
上述分析表明,要比较产权安排的效率,需要比较不同产权安排下的交易费用,而不同产权安排下的交易费用又需要通过观察影响交易费用高低的因素——包括产权界定是否清晰、激励约束是否强、外部性能否较好地内部化等——来判断。据此可以对不同产权安排的效率加以评价和比较。
(二)私有产权的效率
在新制度经济学家看来,较之于其他产权安排,私有产权是最有效的。
科斯虽没有明确否定共有产权能创造效率,却声称私有产权能够实现最优效率。用施密德的话说:“共同财产必须加以改变,除非交易费用排斥私有财产,作为制度选择的一项新规则就会变为所有财产应该是私人和个人的。”
张五常论私有产权的四大好处
其一是资产的使用个人自己负责,自负盈亏,鼓励了自力更生的意欲。
其二是私产的转让容许资源的使用落在善用者的手上。
其三是在无可避免的竞争使用资源下,私产的租值消散最小。
其四是基于私产的市场,市价传达的信息虽然不一定准确,但比起其他制度还是远为可靠的。
为什么私有产权是最有效的产权安排呢?
首先,由于产权属于唯一的经济主体,产权的让渡取决于所有者的独立决策,交易的复杂性相对较小。
其次,在私有产权下,产权主体明确,保证了产权主体排他性地获得行使产权的收益,有利于激励产权主体以最高的效率来使用其产权。
第三,在私有产权下,私产所有者在做出一项行动决策时会考虑未来的收益和成本,并选择他认为能使他的私有权利的现期价值最大化的行为方式来做出使用资源的安排;而且,私产所有者为获取收益所产生的成本也只能由他个人来承担,因而在其他产权形式下的许多外部性收益在私有产权下能够被最大程度地“内在化”,从而产生最有效地利用资源的激励。
(三)共有产权的效率
张五常说:在共有产权下,“由于没有排他性使用权,人人争相使用某项共有财产,会把其租金的价值或净值降为零。……如果大多数稀缺资源都共同所有的话,那么一个社会的经济就不可能维持下去,……严格地说,一项没有任何约束的公共财产是没有所有权的;如果把这一产权结构扩展至一切资源,其结果必然是所有的人都挨饿。”
德姆塞茨也说:“共有财产的很大不利是,一个人的活动对他的邻里和后代的效应在这里不会被全部考虑进去,共有财产导致了很大的外部性。一个共有产权所有者的活动的全部成本不是直接由他来承担的。……一个共有权利的所有者不可能排斥其他人分享他努力的果实,而且所有成员联合达成一个最优行为的协议的谈判成本非常高。
共有产权低效的原因
首先,共有产权在共有组织成员之间是完全不可分的。共有产权不具备产权利益的“匿名可转让性”。共有产权的“共有”特性所派生出的较高的交易费用,阻碍了以交易来实现共有产权的最优配置。
其次,在共有产权下,共同组织内的每一成员都有权平均分享共同体所拥有的产权,共同体内的成员依然可以自主地做出选择,而共同体内的其他成员无权干预。行使这项共有产权的收益归自己,而由此造成的成本则由共同体内的成员共同承担,这难免会导致对产权的滥用。因此,这种产权常常给资源的使用带来较大的“外部性”。
三、共有产权的效率损失:公地悲剧
(一)公地悲剧的“发现”及含义
哈丁(1968)的《公地的悲剧》的文章。
公地悲剧是描述资源和环境退化的一个代名词:任何时候只要许多人共同使用一种稀缺资源,便会发生资源和环境的退化。
公地悲剧的类型
资源枯竭型公地悲剧,其最典型的特征是,这种悲剧发生时,是以其公地“产品”或生长物的枯竭为代价的。
环境破坏型公地悲剧,是指这样一种情形,在这种“公地”上,人们不是去尽力夺取其产品,而是滥用自己的权利,肆意地向公地排放有害物,结果导致这种公地的环境质量遭到破坏。
(二)公地悲剧的模型化
(三)公地悲剧的原因及对策
对于公地悲剧的原因,一般都将其简单地归结为公地的共有性质。
至于如何减少或减缓公地悲剧,无非是以下思路:一是如哈丁所说“将公地出售以转化为私有产权”。二是对不能私有的公地,则有:
其一是由国家对公地的进入权进行限制。其具体措施又有五条,如对制造了公地悲剧的企业或个人征税;限制每个企业或个人的产量等。
其二,对公地进行自主制度设计和自主治理。这是2009年诺奖得主之一奥斯特罗姆提出的一条新的解决思路。
既有的公地悲剧研究的既没有完全清楚认识公地悲剧的原因,也没有对公地悲剧提出全面的解决措施。因为,公地悲剧现象的严重程度在不同国家或地区是不一样的。如果公地悲剧的原因就是因为它是公地的话,那么,同样都是公地,其悲剧的发生就不应该在不同国家或地区表现出不一样。
1.公地悲剧加剧的原因
第一,社会的平均工资水平。
社会的平均工资水平之所以也会对资源枯竭型公地悲剧的发生产生影响,是因为它构成了公地开采和使用者的机会成本。
社会的平均工资水平越低,公地开采和使用者雇用劳动力的工资成本也就越低,公地开采和使用者雇用劳动力的数量就会越多。
第二,消费者的需求。
消费者需求的增加,势必提高该产品的价格,它将使捕鱼劳动力的边际产品价值与平均产品价值都上升,这意味着每个捕鱼者将雇用比以前更多的劳动力,所有捕鱼者雇用的劳动力总和也将比以前更多。
第三,生产的技术状况。
与对公地产品的开采、使用有关的技术越进步,生产的效率就越高,每个捕鱼者雇佣的劳动力的边际产品与平均产品就会越上升。
在技术进步条件下,一个劳动力的边际产品和平均产品是技术未发生进步条件下同样一个劳动力的边际产品和平均产品的好几倍。这无异于在“公地”上增加了多倍的劳动力。
2.公地悲剧的对策
第一,要不断发展社会生产力和提高人们的平均工资水平。
第二,要改变消费者的一些不合理偏好。
第三,要多采用有利于减缓公地悲剧发生的替代技术和替代产品。
四、公共物品的政府提供与私人提供
在传统经济学家中有一种根深蒂固的观念:由于公共物品在消费和使用上不具有排他性,由私人生产很难收费,所以,公共物品只能由政府来生产和提供,即采取共有或国有产权的形式。
(一)公共物品的政府提供
(二)公共物品提供的私人提供:可能性与现实性
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公共物品并非一定要由政府亲力亲为,公共物品的私人提供在一定程度上是可行的。
在新制度经济学家看来,公共物品的政府提供较之私人提供效率要低得多。
1.灯塔能不能由私人来生产和提供?
灯塔是公共物品的代名词。
科斯1974年的《经济学上的灯塔》一文,第一个以事实为根据反驳了传统经济学家普遍接受的认为私营灯塔是无从收费或无利可图从而只能由政府提供的观点。
2.天气预报能否由私人提供?
波斯纳1975年指出,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私人市场完全可产生出帕累托效率条件所要求的天气预报数量。
尽管像天气预报这类公共物品的私人生产所要求的条件十分苛刻,但它毕竟存在一定的可行性和可能性。这就告诉我们,对公共物品的提供来说,由政府提供和采取共有产权形式并不是惟一的选择。人们完全可以在公共物品的私人提供上发挥自己的创造力,探索实现公共物品私人提供的多样化方式。
3.“一间厨房七盏灯”说明了什么?
我们说公共物品可以私人提供,并不是说任何公共物品都要由私人提供和完全私有化。在某些情形下,公共物品的完全私人提供和私有化也许并不是一件好事。对于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来说,公共物品的完全私有化也可能会导致资源的重复配置,造成浪费。
在公共物品的私有化与公共物品的合理配置之间,也有一个比较成本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