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权的含义
(一)产权内涵的不同界定
对产权的本质特征,新制度经济学家做出过不少的界定。大体上可以将这些界定分为两类,其中,一类是从人与财产的关系的角度进行界定,另一类是以财产为基础从人与人的关系的角度进行界定。
1.从人与财产的关系的角度对产权的本质进行界定。
科斯:产权是一种人们所享有的权利。
德姆塞茨: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产权的所有者拥有他的同事同意他以特定的方式行事的权利。
埃格特森:把个人使用资源的权利叫做产权。
2.以财产为基础从人与人的关系的角度进行界定
费雪:产权不是物质财产或物质活动,而是抽象的社会关系。一种产权不是一种物品。
弗鲁博顿和配杰威齐: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它是一系列用来确定每个人相对于稀缺资源使用时的地位的经济和社会关系。
3.总结
产权的直接内容是人对财产的一种行为权利,而这种行为权利又体现了人们之间在财产的基础上形成的相互认可的关系。这就是产权的本质特征。
(二)产权与产权制度的关系
产权的本质是人对财产的一种行为权利,这种行为权利又体现了人们之间在财产的基础上形成的相互认可的关系。
人们在财产的基础上形成的这种关系总是离不开产权制度的维系,有产权关系必然存在产权制度。
所谓产权制度,不过是制度化的产权关系或对产权关系的制度化,是划分、确定、界定、保护和行使产权的一系列规则。
产权与产权制度的联系
阿尔钦:任何社会里个人使用资源的权利(即产权)被各种成规、社会习惯、排斥力等所规范和支持着,正式的法律条例由国家强制力量来维护。
利贝卡普:产权是一些社会制度。这些制度界定或划定了个人对于某些特定财产所拥有的特权范围。
产权与产权制度的区别:产权关系是一种客观的经济关系,而产权制度则是产权关系的法律硬化形式。
有一种观点认为:产权是经济关系的法律形式或法律硬化形式,也就是说,产权本身不是客观的经济关系,而只是这种关系的法律形式,只有在法律意义上才存在产权,产权就是法权或法律意义上的权利。
这种观点否认了产权关系作为经济关系的客观性,颠倒了产权关系与法律关系(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权利关系)的次序。
二、产权的构成
根据所列权利的多少和范围的大小大体上可以将现有的产权权利构成分析分为狭义的和广义的两类。
狭义的产权权利构成分析主要是将产权界定为财产所有权,并进一步把财产所有权归结为包含人对物的多方面权能的权利束。
关于产权权利构成的广义列举则是将产权和人权等同起来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产权就是人权,人权和产权是统一的。
如何看待将产权与人权等同的观点?
产权总要以一定的物和财产为对象,要有其客体或载体。明确这一点非常重要,它可以防止人们无限地扩大产权的外延。
巴泽尔等人把产权与人权等同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因为,人权中的选举权、政治民主权等这些权利固然也要建立在一定的物质基础之上,但它们却不是由人们对物、对财产的直接关系而形成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确有部分人权产权化的倾向,但毕竟大多数人权还不是产权。
三、产权的类型
张五常所说:“产权结构可以采取各种不同的形式,私人产权为一个极端,共有产权为另一个极端。大多数产权安排都处于这两种之间,这两者很少以纯粹的形式出现”
2.共有产权
如果产权的主体是由多个经济主体所构成的共同体,权利为共同体内所有成员共同拥有,则称这种产权为共有产权。
共有产权具有这样的特点:某个人对一种资源行使权利时,并不排斥他人对该资源行使同样的权利。
共有产权与私有产权相比,其最重要的特点在于共有产权在个人之间是完全不可分的,即完全重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