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学基础

鞠美庭

目录

  • 1 第一章 绪论
    • 1.1 环境学基础
    • 1.2 全球面临的几大环境问题
    • 1.3 中国的资源状况
    • 1.4 近代典型环境污染事件
    • 1.5 中国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
    • 1.6 生态文明内涵
    • 1.7 可持续发展战略
  • 2 第二章 水体污染及其防治
    • 2.1 水体污染与自净
    • 2.2 水质与水质指标
    • 2.3 水环境质量标准
    • 2.4 水体污染防治的途径
  • 3 第三章 大气污染及其防治
    • 3.1 大气和大气污染概述
    • 3.2 影响大气污染物的气象因素
    • 3.3 大气的主要污染物及其环境质量标准
    • 3.4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 4 第四章 噪声污染及其防治
    • 4.1 噪声及其来源
    • 4.2 噪声污染防治法律
    • 4.3 噪声污染防治标准
    • 4.4 噪声控制原理与技术
  • 5 第五章 固体废弃物处理与处置
    • 5.1 固体废弃物概述
    • 5.2 固体废物产生现状及其环境问题
    • 5.3 固体废物的控制措施与处理处置技术
    • 5.4 城市垃圾和工业固废的综合利用
  • 6 第六章  土壤污染及其防治
    • 6.1 土壤污染与污染源
    • 6.2 重金属在土壤环境中的变化运动
    • 6.3 我国土壤污染现状及成因
    • 6.4 土壤污染防治技术与对策
  • 7 第七章 生态学基础与生态环境
    • 7.1 什么是生态城市
    • 7.2 生态城市规划
    • 7.3 生态城市建设的理论与实践
    • 7.4 中新天津生态城
水环境质量标准



一、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地表水五类使用功能,规定了水质项目及标准值、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不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

    2 引用标准

本标准表4和表5所列分析方法和规范与本标准同效。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水域功能分类

依据地表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

I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II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

III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IV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V类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功能类别的,依最高类别功能划分。

    4 标准值

本标准规定了基本项目和特定项目不同功能水域的标准值。

4.1 满足地表水各类使用功能和生态环境质量要求的基本项目按表1执行。

4.2 控制湖泊水库富营养化的特定项目按表2执行。控制地表水I、II、III类水域有机化学物质的特定项目按表3执行。

    5 水质评价

5.1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应选取单项指标,分项进行达标率评价。

5.2 对于丰、平、枯水期特征明显的水体。应分水期进行达标评价,所使用数据不应是瞬时一次监测值和全年平均监测值,每一年水期数据不少于两个。

5.3 溶解氧、化学需氧量、挥发酚、氨氮、氰化物、总汞、砷、铅、六价铬、镉十项指标丰、平、枯水期水质达标率均应达到100%。

5.4 其它各项指标丰、平、枯水期水质达标率应达到80%。

    6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实施。特定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水环境质是确定,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6.2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建、水利、卫生、农业等有关部门,根据流域或水系整体规划,结合水域使用功能要求,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按相应的标准值管理。

6.3 排污口所在水域划定的混合区,不得影响鱼回游通道及混合区外水域使用功能。

6.4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补充标准,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二、海水水质标准

1 主题内容与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域各类使用功能的水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12763.4-91 海洋调查规范 海水化学要素观测

HY 003-91 海洋监测规范

GB12763.2-91 海洋调查规范 海洋水文观测

GB7467-8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7485-87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11910-89 水质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11912-89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3192-91 水质 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 11895-89 水质 苯并(a)芘的测定 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海水水质分类与标准

3.1海水水质分类

按照海域的不同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海水水质分为四类:

第一类 适用于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和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

第二类 适用于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

第三类 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

第四类 适用于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

3.2 海水水质标准

各类海水水质标准列于表1

表1 海水水质标准 mg/L

序号

项目

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

第四类

1

漂浮物质

海面不得出现油膜、浮沫和其他漂浮物质

海面无明显油膜、浮沫和其他漂浮物质

2

色、臭、味

海水不得有异色、异臭、异味

海水不得有令人厌恶和感到不快的色、臭、味

3

悬浮物质

人为增加的量≤10

人为增加的量≤100

人为增加的量≤150

4

大肠菌群≤

(个/L)

10000

供人生食的贝类增养殖水质≤700

5

粪大肠菌群≤(个/L)

2000

供人生食的贝类增养殖水质≤140

6

病原体

供人生食的贝类养殖水质不得含有病原体。

7

水温(℃)

人为造成的海水温升夏季不超过当时当地1℃,其它季节不超过2℃

人为造成的海水温升不超过当时当地

4℃

8

pH

7.8~8.5

同时不超出该海域正常变动范围的0.2pH单位

6.8~8.8

同时不超出该海域正常变动范围的0.5pH单位

9

溶解氧>

6

5

4

3

10

化学需氧量≤(COD)

2

3

4

5

11

生化需氧量≤(BOD5)

1

3

4

5

12

无机氮≤(以N计)

0.20

0.30

0.40

0.50

13

非离子氨≤(以N计)

0.020

续表1

序号

项目

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

第四类

14

活性磷酸盐≤(以P计)

0.015

0.030

0.045

15

汞≤

0.00005

0.0002

0.0005

16

镉≤

0.001

0.005

0.010

17

铅≤

0.001

0.005

0.010

0.050

18

六价铬≤

0.005

0.010

0.020

0.050

19

总铬≤

0.05

0.10

0.20

0.50

20

砷≤

0.020

0.030

0.050

21

铜≤

0.005

0.010

0.050

22

锌≤

0.020

0.050

0.10

0.50

23

硒≤

0.010

0.020

0.050

24

镍≤

0.005

0.010

0.020

0.050

25

氰化物≤

0.005

0.10

0.20

26

硫化物≤(以S计)

0.02

0.05

0.10

0.25

27

挥发性酚≤

0.005

0.010

0.050

28

石油类≤

0.05

0.30

0.50

29

六六六≤

0.001

0.002

0.003

0.005

30

滴滴涕≤

0.00005

0.0001

31

马拉硫磷≤

0.0005

0.001

32

甲基对硫磷≤

0.0005

0.001

33

苯并(a)芘≤(/L)

0.0025

34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以LAS计)

0.03

0.10

35

*放射性核素(Bq/L)

60Co

0.03

90Sr

4

106Rn

0.2

134Cs

0.6

137Cs

0.7

4 海水水质监测

4.1 海水水质监测样品的采集、贮存、运输和预处理按GB12763.4-91和HY003-91的有关规定执行。

4.2 本标准各项目的监测,按表2的分析方法进行。

表2 海水水质分析方法

序号

项目

分析方法

检出限,mg/L

引用标准

1

漂浮物质

目测法



2

色、臭、味

比色法

感官法


GB 12763.2-91

HY 003.4-91

3

悬浮物质

重量法

2

HY 003.4-91

4

大肠菌群

(1)发酵法(2)滤膜法


HY 003.9-91

5

粪大肠菌群

(1)发酵法(2)滤膜法


HY 003.9-91

6

病 原 体

(1)微孔滤膜吸附法1.a

(2)沉淀病毒浓聚法1.a

(3)透析法1.a



7

水 温

(1) 水温的铅直连续观测

(2) 标准层水温观测


GB 12763.2-91

GB 12763.2-91

8

pH

(1) pH计电测法

(2) pH比色法


GB 12763.4-91

HY 003.4-91

9

溶解氧

碘量滴定法

0.042

GB 12763.4-91

10

化学需氧量

(COD)

碱性高锰酸钾法

0.15

HY 003.4-91

11

生化需氧量

(BOD5)

五日培养法


HY 003.4-91

12

无机氮2

(以N计)

氮: (1) 靛酚蓝法(2) 次溴酸钠氧化法

亚硝酸盐:重氮-偶氮法

硝酸盐: (1) 锌 - 镉还原法(2) 铜镉柱还原法

0.7×10-3

0.4×10-3

0.3×10-3

0.7×10-3

0.6×10-3

GB 12763.4-91

GB 12763.4-91

GB 12763.4-91

GB 12763.4-91

GB 12763.4-91

13

非离子氨3

(以N计)

按附录B进行换算


14

活性磷酸盐

(以P计)

(1) 抗坏血酸还原的磷钼兰法

(2) 磷钼兰萃取分光光度法

0.62×10-3

1.4×10-3

GB 12763.4-91

HY 003.4-91

15

(1)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 金捕集冷原子吸收光度法

0.0086×10-3

0.002×10-3

HY 003.4-91

HY 003.4-91

16

(1) 无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3) 阳极溶出伏安法

(4)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0.014×10-3

0.34×10-3

0.7×10-3

1.1×10-3

HY 003.4-91

HY 003.4-91

HY 003.4-91

HY 003.4-91

17

(1) 无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 阳极溶出伏安法

(3)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0.19×10-3

4.0×10-3

2.6×10-3

HY 003.4-91

HY 003.4-91

HY 003.4-91

18

六价铬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4.0×10-3

GB 7467-87


三、地下水质量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地下水的质量分类,地下水质量监测、评价方法和地下水质量保护。

1.2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地下水,不适用于地下热水、矿水、盐卤水。

2 引用标准

GB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3 地下水质量分类及质量分类指标

3.1 地下水质量分类

依据我国地下水水质现状、人体健康基准值及地下水质量保护目标,并参照了生活饮用水、工业、农业用水水质最高要求,将地下水质量划分为五类。

Ⅰ类 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低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

Ⅱ类 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

Ⅲ类 以人体健康基准值为依据。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及工、农业用水。

Ⅳ类 以农业和工业用水要求为依据。除适用于农业和部分工业用水外,适当处理后可作生活饮用水。

Ⅴ类 不宜饮用,其他用水可根据使用目的选用。  


4 地下水质量分类指标

项目序号

类别标准值项目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1

色(度)

≤5

≤5

≤15

≤25

>25

2

嗅和味

3

浑浊度(度)

≤3

≤3

≤3

≤10

>10

4

肉眼可见物

5

pH

6.5~8.5

5.5~6.58.5~9

<5.5,>9

6

总硬度(以CaCO3,计)(mg/L)

≤150

≤300

≤450

≤550

>550

7

溶解性总固体(mg/L)

≤300

≤500

≤1000

≤2000

>2000

8

硫酸盐(mg/L)

≤50

≤150

≤250

≤350

>350

9

氯化物(mg/L)

≤50

≤150

≤250

≤350

>350

10

铁(Fe)(mg/L)

≤0.1

≤0.2

≤0.3

≤1.5

>1.5

11

锰(Mn)(mg/L)

≤0.05

≤0.05

≤0.1

≤1.0

>1.0

12

铜(Cu)(mg/L)

≤0.01

≤0.05

≤1.0

≤1.5

>1.5

13

锌(Zn)(mg/L)

≤0.05

≤0.5

≤1.0

≤5.0

>5.0

14

钼(Mo)(mg/L)

≤0.001

≤0.01

≤0.1

≤0.5

>0.5

15

钴(Co)(mg/L)

≤0.005

≤0.05

≤0.05

≤1.0

>1.0

16

挥发性酚类(以苯酚计)(mg/L)

≤0.001

≤0.001

≤0.002

≤0.01

>0.01

17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

不得检出

≤0.1

≤0.3

≤0.3

>0.3

18

高锰酸盐指数(mg/L)

≤1.0

≤2.0

≤3.0

≤10

>10

19

硝酸盐(以N计)(mg/L)

≤2.0

≤5.0

≤20

≤30

>30

20

亚硝酸盐(以N计)(mg/L)

≤0.001

≤0.01

≤0.02

≤0.1

>0.1

21

氨氮(NH4)(mg/L)

≤0.02

≤0.02

≤0.2

≤0.5

>0.5

22

氟化物(mg/L)

≤1.0

≤1.0

≤1.0

≤2.0

>2.0

23

碘化物(mg/L)

≤0.1

≤0.1

≤0.2

≤1.0

>1.0

24

氰化物(mg/L)

≤0.001

≤0.01

≤0.05

≤0.1

>0.1

25

汞(Hg)(mg/L)

≤0.00005

≤0.0005

≤0.001

≤0.001

>0.001

26

砷(As)(mg/L)

≤0.005

≤0.01

≤0.05

≤0.05

>0.05

27

硒(Se)(mg/L)

≤0.01

≤0.01

≤0.01

≤0.01

>0.1

28

镉(Cd)(mg/L)

≤0.0001

≤0.001

≤0.01

≤0.01

>0.01

29

铬(六价)(Cr6+)(mg/L)

≤0.005

≤0.01

≤0.05

≤0.1

>0.1

30

铅(Pb)(mg/L)

≤0.005

≤0.01

≤0.05

≤0.1

>0.1

31

铍(Be)(mg/L)

≤0.00002

≤0.0001

≤0.0002

≤0.001

>0.001

32

钡(Ba)(mg/L)

≤0.01

≤0.1

≤1.0

≤4.0

>4.0

33

镍(Ni)(mg/L)

≤0.005

≤0.05

≤0.05

≤0.1

>0.1

34

滴滴滴(μg/L)

不得检出

≤0.005

≤1.0

≤1.0

>1.0

35

六六六(μg/L)

≤0.005

≤0.05

≤5.0

≤5.0

>5.0

36

总大肠菌群(个/L)

≤3.0

≤3.0

≤3.0

≤100

>100

37

细菌总数(个/L)

≤100

≤100

≤100

≤1000

>1000

38

总σ放射性(Bq/L)

≤0.1

≤0.1

≤0.1

>0.1

>0.1

39

总β放射性(Bq/L)

≤0.1

≤1.0

≤1.0

>1.0

>1.0 

四、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田灌溉水质要求、监测和分析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以地表水、地下水和处理后的养殖业废水及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废水作为水源的农田灌溉用水。

2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和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750—1985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丁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6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8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丁7479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丁7484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7485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7486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第一部分 总氰化物的测定

GB/T 7488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GB/T 7490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T 7494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T11896 水质 氯化物的测定 硝酸银滴定法

GB/T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11902 水质 硒的测定 2,3—二氨基萘荧光法

GB/T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

GB/T11934 水源水中乙醛、丙烯醛卫生检验标准方法 气相色谱法

GB/T11937 水源水中苯系物卫生检验标准方法 气相色谱法

GB/T 13195 水质 水温的测定 温度计或颠倒温度计测定法

GB/T16488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GB/T16489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HJ/T 49 水质 硼的测定 姜黄素分光光度法

HJ/T 50 水质 三氯乙醛的测定 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HJ/T51 水质 全盐量的测定 重量法

NY/T 396 农用水源环境质量检测技术规范

3 技术内容

3.1 农田灌溉用水水质应符合表1、表2的规定。

表1 农田灌溉用水水质基本控制项目标准值

序号

项目类别

作物种类

水作

旱作

蔬菜

1

五日生化需氧量/(mg/L) ≤

60

100

40,15

2

化学需氧量/(mg/L) ≤

150

200

100,60

3

悬浮物/(mg/L) ≤

80

100

60,15

4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 ≤

5

8

5

5

水温/℃ ≤

25

6

pH

5.5~8.5

7

全盐量/(mg/L) ≤

1000(非盐碱土地区),2000(盐碱土地区)

8

氯化物/(mg/L) ≤

350

9

硫化物/(mg/L) ≤

1

10

总汞/(mg/L) ≤

0.001

1l

镉/(mg/L) ≤

O.01

12

总砷/(mg/L) ≤

O.05

0.1

O.05

13

铬(六价)/(mg/L) ≤

O.1

14

铅/(mg/L) ≤

O.2

15

粪大肠菌群数/(个/100mL) ≤

4 000

4 000

2 000,1 000

16

蛔虫卵数/(个/L) ≤

2

2,l

a 加工、烹调及去皮蔬菜。

b 生食类蔬菜、瓜类和草本水果。

c 具有一定的水利灌排设施,能保证一定的排水和地下水径流条件的地区,或有一定淡水资源能满足冲洗土体中盐分的地区,农田灌溉水质全盐量指标可以适当放宽。

表2 农田灌溉用水水质选择性控制项目标准值



序 号

项 目 类 别

作 物 种 类


水 作

旱 作

蔬 菜


l

铜/(mg/L) ≤

O.5

1


2

锌/(mg/L) ≤

2


3

硒/(mg/L) ≤

0.02


4

氟化物/(mg/L) ≤

2(一般地区),3(高氟区)


5

氰化物/(mg/L) ≤

O.5


6

石油类/(mg/L) ≤

5

10

l


7

挥发酚/(mg/L) ≤

1


8

苯/(mg/L) ≤

2.5


9

三氯乙醛/(mg/L) ≤

l

0.5

0.5


10

丙烯醛/(mg/L) ≤

0.5


ll

硼/(mg/L) ≤

1(对硼敏感作物),2(对硼耐受性较强的作物),3(对硼耐受性强的作物)


a 对硼敏感作物,如黄瓜、豆类、马钤薯、笋瓜、韭菜、洋葱、柑橘等。

b 对硼耐受性较强的作物,如小麦、玉米、青椒、小白菜、葱等。

c 对硼耐受性强的作物,如水稻、萝卜、油菜、甘蓝等。










3.2 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处理后的养殖业废水及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废水,应保证其下游最接近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本标准。

3.3 当本标准不能满足当地环境保护需要或农业生产需要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补充本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或制定严于本标准的相关项目,作为地方补充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 监测分析

4.1 监测

4.1.1 农田灌溉用水水质基本控制项目,监测项目的布点监测频率应符合NY/T 396的要求。

4.1.2 农田灌溉用水水质选择性控制项目,由地方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农业水源的来源和可能的污染物种类选择相应的控制项目,所选择的控制项目监测布点和频率应符合NY/T 396的要求。

4.2 分析方法

本标准控制项目分析方法按表3执行。

表3 农田灌溉水质控制项目分析方法

序号

分析项目

测定方法

方法来源

1

生化需氧量(BOD5)

稀释与接种法

GB/T 7488

2

化学需氧量

重铬酸盐法

GB/T 11914

3

悬浮物

重量法

GB/T 11901

4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T 7494

5

水温

温度计或颠倒温度计测定法

GB/T 13195

6

pH

玻璃电极法

GB/T 6920

7

全盐量

重量法

HJ/T5l

8

氯化物

硝酸银滴定法

GB/T 11896

9

硫化物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T 16489

10

总汞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68

11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12

总砷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7485

13

铬(六价)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7

14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15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16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17

2,3—二氨基萘荧光法

GB/T 11902

18

氟化物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7484

19

氰化物

硝酸银滴定法

GB/T 7486

20

石油类

红外光度法

GB/T 16488

21

挥发酚

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T 7490

22

气相色谱法

GB/T 11937

23

三氯乙醛

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HJ/T 50

24

丙烯醛

气相色谱法

GB/T 11934

25

姜黄素分光光度法

HJ/T 49

26

粪大肠菌群数

多管发酵法

GB/T 5750—1985

27

蛔虫卵数

沉淀集卵法

《农业环境监测实用手册》第三章中“水质 污水蛔虫卵的测定 沉淀集卵法”

a 暂采用此方法,待国家方法标准颁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五、渔业水质标准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越冬场、洄游通道和水产增养殖区等海、淡水的渔业水域。

引用标准

GB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746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7468

水质

总汞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69

水质

总汞测定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除法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7470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7471

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7472

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7474

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GB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79

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7481

水质

氨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7482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GB7484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7485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7486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第一部分:总氰化物的测定

GB7488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稀释与接种法

GB7489

水质

溶解氧的测定

碘量法

GB7490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7492

水质

六六六、滴滴涕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8972

水质

五氯酚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9803

水质

五氯酚钠的测定

藏红T分光光度法

GB11891

水质

凯氏氮的测定


GB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11910

水质

镍的测定

丁二铜肟分光光度法

GB11911

水质

铁、锰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11912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3.渔业水质要求

3.1 渔业水域的水质,应符合渔业水质标准(见表1)

表1 渔业水质标准 mg/L

项目

序号

项 目

标准值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色、臭、味

漂浮物质

悬浮物质

pH值

溶解氧

生化需氧量(五天、20℃)

总大肠菌群

氰化物

硫化物

氟化物(以F计)

非离子氨

凯氏氮

挥发性酚

黄磷

石油类

丙烯腈

丙烯醛

六六六(丙体)

滴滴涕

马拉硫磷

五氯酚钠

乐果

甲胺磷

甲基对硫磷

呋喃丹

不得使鱼、虾、贝、藻类带有异色、异臭、异味

水面不得出现明显油膜或浮沫

人为增加的量不得超过10,而且悬浮物质沉积于底部后,

不得对鱼、虾、贝类产生有害的影响

淡水6.5~8.5,海水7.0~8.5

连续24h中,16h以上必须大于5,其余任何时候不得低于3,

对于鲑科鱼类栖息水域冰封期其余任何时侯不得低于4

不超过5,冰封期不超过3

不超过5000个/L(贝类养殖水质不超过500个/L)

≤0.0005

≤0.005

≤0.05

≤0.1

≤0.01

≤0.1

≤0.05

≤0.05

≤0.005

≤0.2

≤1

≤0.02

≤0.05

≤0.005

≤0.001

≤0.05

≤0.5

≤0.02

≤0.002

≤0.001

≤0.005

≤0.01

≤0.1

≤1

≤0.0005

≤0.01

3.2 各项标准数值系指单项测定最高允许值。

3.3 标准值单项超标,即表明不能保证鱼、虾、贝正常生长繁殖,并产生危害,危害程度应参考背景值、渔业环境的调查数据及有关渔业水质基准资料进行综合评价。

渔业水质保护

4.1 任何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排放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有害废弃物,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最近渔业水域的水质符合本标准

4.2 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有害废弃物严禁直接排入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及珍贵水生动物保护区。

4.3 严禁向渔业水域排放含病源体的污水;如需排放此类污水,必须经过处理和严格消毒。

标准实施

5.1 本标准由各级渔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与实施,监督实施情况,定期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

5.2 在执行国家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如不能满足地方渔业水质要求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制定严于国家有关污染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保证渔业水质的要求,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3 本标准以外的项目,若对渔业构成明显危害时,省级渔政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制订地方补充渔业水质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4 排污口所在水域形成的混合区不得影响鱼类洄游通道。

水质监测

6.1 本标准各项目的监测要求,按规定分析方法(见表2)进行监测。

6.2 渔业水域的水质监测工作,由各级渔政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渔业环境监测站负责执行。

表2 渔业水质分析方法

序号

项目

测定方法

试验方法

标准编号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悬浮物质

pH值

溶解氧

生化需氧量

总大肠菌群

氰化物

硫化物

氟化物

非离子氨

凯氏氮

挥发性酚

黄磷

石油类

丙烯腈

丙烯醛

六六六(丙体)

滴滴涕

马拉硫磷

五氯酚钠

乐果

甲胺磷

甲基对硫磷

呋喃丹

重量法

玻璃电极法

碘量法

稀释与接种法

多管发酵法滤膜法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高锰酸盐氧化)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丁二铜肟分光光度法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异烟酸-吡啶啉酮比色法 吡啶-巴比妥酸比色法

对二甲氨基苯胺分光光度法

茜素磺锆目视比色法

离子选择电极法

纳氏试剂比色法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紫外分光光度法

高锰酸钾转化法

4-乙基间苯二酚分光光度法

气相色谱法

气相色谱法

气相色谱法

气相色谱法

藏红剂分光光度法

气相色谱法

气相色谱法

GB 11901

GB 6920

GB 7489

GB 7488

GB 5750

GB 7468

GB 7469

GB 7475

GB 7471

GB 7475

GB 7470

GB 7467

GB 7475

GB 7474

GB 7475

GB 7472

GB 11912

GB 11910

GB 7485

GB 7486

GB 7482

GB 7484

GB 7479

GB 7481

GB 11891

GB 7490

GB 7492

GB 7492

GB 8972

GB 9803

注:暂时采用下列方法,待国家标准发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1)渔业水质检验方法为农牧渔业部1983年颁布。

2)测得结果为总氨浓度,然后按表A1、表A2换算为非离子浓度。

3)地面水水质监测检验方法为中国医学科学院卫生研究所1978年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