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固体废物是指人类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产生的,在一定时间和地点无法利用而被丢弃的污染环境的固体、半固体废弃物质。
固体废物 是指人类在生产和生活活动中丢弃的固体和泥状的物质称之为固体废物,
简称固废。 包括从废水,废气分离出来的固体颗粒。 凡人类一切活动过程产生的,且对所有者已不再具有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固态或半固态物质,通称为固体废物。各类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俗称废渣;生活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则称为垃圾。"固体废物"实际只是针对原所有者而言。在任何生产或生活过程中,所有者对原料、商品或消费品,往往仅利用了其中某些有效成分,而对于原所有者不再具有使用价值的大多数固体废物中仍含有其它生产行业中需要的成分,经过一定的技术环节,可以转变为有关部门行业中的生产原料,甚至可以直接使用。可见,固体废物的概念随时、空的变迁而具有相对性。提倡资源的社会再循环,目的是充分利用资源,增加社会与经济效益,减少废物处置的数量,以利社会发展。
固体废物一词中的“废”有鲜明的时间和空间特征。从时间方面讲,它仅仅相对于目前的科学技术和经济条件,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矿产资源 [1] 的日趋枯竭,生物资源滞后于人类需求,昨天的废物势必又将成为明天的资源。从空间角度讲,废物仅仅相对于某一过程或某一方面没有使用价值,而并非在一切过程一切方面都没有使用价值,某一过程的废物,往往是另一过程的原料。[1]
二、分类
固体废物是指人们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对产生者来说是不能用或暂时不能用要抛弃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的废弃物质。
按照城市固体废物产生的原因,可将其分为以下四类:
(一)工业固体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是在工业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排入环境的各种废渣、污泥、粉尘等。工业固体废物如果没有严格按环保标准要求安全处理处置,对土地资源、水资源会造成严重的污染。
(二)危险固体废物
危险固体废物特指有害废物,具有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传染性、毒性、放射性等特性,产生于各种有危险废物产物的生产企业。从危险废物的特性看,它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保护潜伏着巨大危害,如,引起或助长死亡率增高;或使严重疾病的发病率增高;或在管理不当时会给人类健康或环境造成重大急性(即时)或潜在危害等。
(三)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主要有五类:一是感染性废物;二是病理性废物;三是损伤性废物;四是药物性废物;五是化学性废物。
(四)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有机类,如瓜果皮、剩菜剩饭;无机类,如废纸、饮料罐、废金属等;有害类,如废电池、荧光灯管、过期药品等。
三、适用范围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适用的主体是我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法人,也包括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个人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人,也包括进入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适用的地域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之内。生效的时间是1996年4月1日。
2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行为规范包括在工业、交通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城市生活垃圾和具有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还包括与固体废物具有相同特性和污染防治要求,可以与固体废物共同控制而又未被纳入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范围内的高浓度液态废物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
3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调整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行为规范,既包括治理已产生的污染,还注重污染的预防;既包括单纯的对固体废物进行处置,还着眼于不产生、少产生固体废物或对已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同时,对产生、排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到处置固体废物的各个环节都进行了规范。
4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因为我国已颁布了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对防止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废水污染环境的防治和废气污染环境的防治都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同时,由于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有许多特殊问题,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予以规范,因此,也不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