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课程说明
    • 1.1 教学大纲
    • 1.2 教学进度
    • 1.3 课程表
    • 1.4 课程教材与资料
    • 1.5 授课说明
  • 2 第一讲 绪论
    • 2.1 课前预习
      • 2.1.1 预习任务单
      • 2.1.2 新建课程目录
        • 2.1.2.1 新建课程目录
      • 2.1.3 预习回答问题
        • 2.1.3.1 01 民法的前世与今生
        • 2.1.3.2 02 中国特色民法学理论体系
        • 2.1.3.3 03 民法学的学习方法
      • 2.1.4 预习测试
    • 2.2 课堂教学
  • 3 第一部分 民法总论
    • 3.1 第二讲  民法概述
      • 3.1.1 预习
        • 3.1.1.1 预习任务单
        • 3.1.1.2 微课
          • 3.1.1.2.1 01民法的概念
          • 3.1.1.2.2 02 民法的调整对象
          • 3.1.1.2.3 03 民法的渊源与适用
          • 3.1.1.2.4 04 正面的民法基本原则
          • 3.1.1.2.5 05反面的民法基本原则
        • 3.1.1.3 预习效果测试
      • 3.1.2 课堂教学
      • 3.1.3 课后巩固
    • 3.2 第三讲 民事法律关系
      • 3.2.1 课前预习
        • 3.2.1.1 预习任务单
        • 3.2.1.2 微课
          • 3.2.1.2.1 01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 3.2.1.2.1.1 02 民事法律事实
            • 3.2.1.2.1.2 03 物的概念与特征
            • 3.2.1.2.1.3 04 物的分类
        • 3.2.1.3 预习检测
      • 3.2.2 课堂教学
      • 3.2.3 课后巩固
    • 3.3 第四讲  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
      • 3.3.1 课前预习
        • 3.3.1.1 预习任务单
        • 3.3.1.2 微课视频
          • 3.3.1.2.1 01 民事权利的分类
          • 3.3.1.2.2 02 民事权利的救济
        • 3.3.1.3 03 民事责任
        • 3.3.1.4 预习检测
      • 3.3.2 课堂教学
      • 3.3.3 课后巩固
    • 3.4 第五讲 民事主体
      • 3.4.1 课前预习
        • 3.4.1.1 预习任务单
          • 3.4.1.1.1 自然人
        • 3.4.1.2 微课视频
          • 3.4.1.2.1 0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 3.4.1.2.2 0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 3.4.1.2.3 03 监护的设定
          • 3.4.1.2.4 04 失踪人宣告
        • 3.4.1.3 05 法人的概念与分类
        • 3.4.1.4 06 法人的设立与机关
        • 3.4.1.5 07 非营利法人
        • 3.4.1.6 08 非法人组织概述
        • 3.4.1.7 预习检测
      • 3.4.2 课堂教学
      • 3.4.3 课后巩固
    • 3.5 第六讲 民事法律行为
      • 3.5.1 课前预习
        • 3.5.1.1 预习任务单
        • 3.5.1.2 微课视频
          • 3.5.1.2.1 01 民事法律行为概念与类型
          • 3.5.1.2.2 02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 3.5.1.2.3 03 意思表示的生效
          • 3.5.1.2.4 04 意思表示瑕疵
          • 3.5.1.2.5 05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类型
          • 3.5.1.2.6 06 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 3.5.1.3 预习检测
      • 3.5.2 课堂教学
      • 3.5.3 课后巩固
    • 3.6 第七讲 代理
    • 3.7 课前预习
      • 3.7.1 预习任务单
      • 3.7.2 微课视频
        • 3.7.2.1 01 代理概述
        • 3.7.2.2 02 代理的种类
        • 3.7.2.3 03 代理权的行使
        • 3.7.2.4 04 无权代理
        • 3.7.2.5 05 表见代理
      • 3.7.3 预习检测
    • 3.8 课堂教学
    • 3.9 课后巩固
    • 3.10 第八讲 民法上的时间
      • 3.10.1 预习
        • 3.10.1.1 预习任务单
        • 3.10.1.2 微课视频
          • 3.10.1.2.1 时效与诉讼时效
          • 3.10.1.2.2 诉讼时效的种类
          • 3.10.1.2.3 诉讼时效的计算
          • 3.10.1.2.4 诉讼时效障碍
        • 3.10.1.3 预习检测
      • 3.10.2 课堂教学
      • 3.10.3 课后巩固
  • 4 第九讲 物权
    • 4.1 预习
      • 4.1.1 预习任务单
      • 4.1.2 微课视频
        • 4.1.2.1 01 物权概述
        • 4.1.2.2 02 所有权
        • 4.1.2.3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4.1.2.4 相邻关系
        • 4.1.2.5 共有
        • 4.1.2.6 用益物权
      • 4.1.3 预习检测
    • 4.2 课堂教学
    • 4.3 课后巩固
    • 4.4 新建课程目录
  • 5 复习串讲
    • 5.1 课件
    • 5.2 串讲视频
教学大纲

《民法1教学大纲

英文课程名称:Civil Law(1

课程编号:B874117                     

总学时:64(其中理论课学时:64,实验(或上机)学时:0,课外(或实践自学)学时:0 )  

总学分:4

先修课程: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

适用专业:法学

开课单位:政法学院法律系

执笔人:                         审校人:


 

一、课程性质与教学思路

1.课程性质

民法是法学专业的专业必修课。民法(1)主要教学内容为民法总论部分,按照《民法典》的编纂体例和内容主要讲授导论、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民事责任以及诉讼时效和期间、用益物权等几大块。

通过本课程学习,要求学生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使学生学习、理解、掌握并应用民法总则相关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基本规则与基本方法,并熟悉《民法典》的条文,对于重要条文能够理解记忆、对于核心条文能够准确记忆,在此基础上能够灵活运用相关理论和知识解决实际问题。使学生在学习、理解、掌握并应用民法规范提高实践技能的同时,成为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应用型法治人才。

民法总论是民法体系的基础内容,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鲜明体现,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制度载体,课程教学指导学生深入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中的引领作用,进而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多维度培养德法兼修、满足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需要的社会主义法治人才。

2.教学目标及意义

通过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等系统的教学活动,使学生熟练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接受法学思维和民法学实务的基本训练,具备运用民法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民事问题的基本能力,同时为商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等课程的学习奠定基础。在本课程的教学中不仅传授有形的民法知识,更注重于学生民法信仰的树立、民法理念的培养,民法思维的训练。

基于课程思政理念,本课程通过将课程思政元素以价值塑造之教学目标的方式融入知识传授、能力培养之中,以民法理论争议和实践疑难问题为导向,激发学生的求知欲,进行以问题为导向的探究式,进行线上与线下的混合式教学,实现寓德于课、人文立课、价值引领的课程思政目标。

3.教学内容及教学要求

民法学属于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民法(1)是法学本科专业基础课程之一,是民事法学课程体系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法理学、宪法学等基本法学课程之后开设的一门部门法学。本课程为后期开设的民法(2)提供前提基础,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系统地掌握民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培养学生的民法理念、权利意识以及运用所学理论分析和解决民事问题的能力,同时又为商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民事案例分析等课程奠定全面系统的知识基石。

本课程是法学本科专业基础课程之一,是其他课程特别是经济法、商法等课程的基础和前提。民法与刑法等课程共同构建起法学专业的基本知识框架和理论框架。

基于培养目标,本课程突出应用性、实践性的特点,教学中注重实务教学,同时作案例教学法的尝试。通过学习和训练,使学生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我国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熟悉有关民事法律法规,熟悉并了解民法学的相关理论动态,进而达到熟练运用法律独立分析实际案例,理清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并能够准确认定权利义务和责任承担的要求。在此基础上通过实践教学训练不断提高学生运用相关知识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

4.教学重点、难点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以及民事权利的分类。

(2)自然人的民事能力和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制度。

(3)法人的特征、分类和民事能力,以及法人终止与清算。

(4)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和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与生效,以及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

(5)代理的概念和类型,以及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认定。

(6)时效制度的概念与适用范围,以及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与中断。

(7)物权的变动,物权的确认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

 5.教学方法与手段

本课程为混合式教学改革课程,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教育技术,通过超星“一屏三端”“雨课堂”等网络教学工具,积极进行以网络平台与现实课堂融合、知识获取与能力训练融合、自主建构与课程引导融合、高阶性与创新性融合的混合教式教学。

本课程设计的主要思路为:设计好课前、课上、课后三部分的内容和教学任务:

第一、课前任务:要求学生在授课前必须完成课前的预习和自学任务,并完成相应的作业,或进行测试,检测学生的掌握情况。该部分的重点任务是教师需要做好相关教学资料的准备、对学生学习的目标要求、自学后需要完成的作业或测试题。教师要根据学生的作业完成情况了解学生的知识理解和掌握,确定课堂教学的重点和方法。

第二、课上任务:根据学生课前预习和自学的情况,在课堂上着重完成以下几个教学目的:建构知识体系,通过预习,只是让同学们了解了知识点,需要将这些知识点之间的联系、逻辑关系在课堂上构建起来,形成严密的知识体系;对同学们通过预习仍不能较好掌握的重点、难点进行阐释,结合现实生活进行解析,让学生能够真正理解和掌握;充分运用多种教学方式和手段,如案例讨论、专题讨论、撰写报告、案例表演、观点辩论等,既启发和拓展学生的思维,又锻炼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和运用法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使学生对相关的理论知识能够牢固掌握。

第三、课后任务:给学生留有讨论的话题;让学生自己提出问题或疑惑之处,同学们进行讨论,老师最后进行总结;布置练习题,帮助学生巩固和牢记所学的内容的同时,让学生加深对知识的理解和能力提升。

6. 教材及主要参考书

指定教材:民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第二版)上下册,民法学编写组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22年8月。

主要参考书:民法学(第十版)上下册,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王利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3年12月。

 7.其它

本教学大纲是《民法学(1)》混合式课程的教师授课、学生学习及课程命题考试的主要依据,计划授课总课时64学时。

  考试或考查。期末考试和平时考核相结合。其中,期末考试成绩占70%-60% ,平时考核成绩占30%-40% 。期末考试采取开卷或闭卷考试形式。平时成绩的考核由任课教师依据教学实际,参照学生作业以及出勤情况与课堂表现综合评定。


二、教学内容

第一讲 绪 论

一、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民法的发展历史、中国民法学理论体系

能力目标:马克思主义对民法的指导作用、学习民法的具体方法

价值目标:从民法的历史演进、我国民法典编纂的艰辛历程及我国民事立法中人本主义理念的演化,剖析以人为本的主导思路的完善。讲好中国故事,引导学生体悟《民法典》编纂和实施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

二、课前预习

1.阅读教材第1-15页,整体把握民法的立法体系与民法学的学科体系,从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的对比中认识民法历史沿革和基本特征,总结中国特色民法学理论体系特点和重要发展趋势,掌握学习民法学的具体方法。

2.利用超星学习通观看以下微课:

(1)民法的前世与今生

(2)中国特色民法典理论体系

(3)中国民法典编纂

3.回答以下问题:

(1)简述近代民法的特点;

(2)简述现代民法的特征;

(3)中国为何以及如何编纂民法典的?

(4)简述民法的基本特征;

(5)中国民法学的未来重要发展趋势有哪些?

三、课堂教学

1.民法说课

介绍民法学课程设置和《民法学(一)总论与人格权》的教学体系与教学要求、考核方式。

2.通过提问等方式,检查学生预习效果。

3.引导学生回顾马克思唯物史观和唯物辩证法的核心内容,讨论马克思主义对于民事立法、民法学研究的重要意义。

4.聚焦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的转型,理解其差异点,从日常生活中的法律事实理解民法的基本特征。

5.从我国民法典编纂的视角探讨中国特色民法学理论体系的特征,举例说明教材所及民法具体学习方法的运用。

四、课后巩固

完成超星学习通平台上的课后习题,回顾本部分的重难点。

五、本讲课时数

2课时

 

第二讲 民法概述

一、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民法的概念、任务、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以及民法适用

能力目标: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含义、内容及其应用、民法的渊源

价值目标:通过梳理民法基本原则形成的民法内在价值体系与外在规则体系的耦合,引领学生理解民法基本原则及民法具体规则中所蕴含的公平公正、私法自治等理念与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尤其是其中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诚信、友善等内容的内在契合,理解民法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间的关系,并进一步地理解社会主义道德与社会主义法治之间的关系。

二、课前预习

1.阅读教材第16-33页,理解本章基本概念、基本规则,把握本章知识体系。

2.预习:

(1)民法的概念

(2)民法的调整对象

(3)民法的渊源与适用

(4)正面的民法基本原

(5)反面的民法基本原则

3.在预习基础上,理解并回答以下问题

(1)中国古代是否存在民法?

2)我们生活中的哪些关系受到民法的调整?

3)民法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哪些?或者是民法的渊源是什么?

(4)简述民法各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内容,思考这几项基本原则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

(5)复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谈谈该价值观中哪些内容与民法基本原则相契合,并谈谈自己的理解。

三、课堂教学

1.通过提问、研讨等方式检验学生们的预习效果。梳理本节知识体系和重难点。

2.分组讨论如下问题:

1)从民法的中西语源,可以得出民法存在何种文化基因?对我国当下的法治建设有何意义?

2)在我国已制定《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基本民事法律的情况下,为何要编纂民法典?

(3)如何区分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调整对象有哪些除外情形?

3.案例讨论

通过顶盆继承案、齐玉苓案、泸州二奶遗赠案,引导学生认识习惯法规则、宪法权利的第三人效力、公序良俗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四、课后巩固

以历年司考题、典型案例为原型组织练习题,通过超星学习通平台进行作业测试。

五、本讲课时数

6课时

 

第三讲 民事法律关系

一、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要素 物的概念、特征与分类,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及分类

能力目标:灵活运用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和物的分类理论解决相关理论与实务问题

价值目标:通过梳理民法基本原则形成的民法内在价值体系与外在规则体系的耦合,启发学生理解民事法律关系中最为核心的内容是人的意思自由,也是民法理念——私法自治的必然要求。引领学生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悟民法的人文关怀,秉持私法自治理念,培养学生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法。

二、课前预习

1.阅读教材第33-38页和学习通平台上的《物的概念与特征》《物的分类》的补充资料,整体把握民事法律关系的知识体系。

2.预习:

(1)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2)民事法律事实

(3)物的概念与特征

(4)物的分类

3.回答以下问题:

(1)民事法律关系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如何形成?

(2)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什么?结合《法理学》中学习的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来理解。

(3)什么是民事法律事实?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起着什么作用?我们生活中常见的民事法律事实有哪些?

(4)物有些特征?物的概念有什么发展与扩张趋势?

(5)物主要有哪些分类?分类标准和分类意义何在?如何识别从物与孳息?

三、课堂教学

1.检查预习情况和预习效果,引导学生建构本节知识体系,明确本节的重、难点。

2.分组讨论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以及社会关系、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三者之间的联系,并请各组代表发言。

3.分组讨论宁波受精胚胎继承案,讨论物的发展变化及伦理物概念的必要性,并组织各组代表发言。

4.引导学生梳理物的基本分类规则及法律意义,并以实际案例进行检验

四、课后巩固

以历年司考题、典型案例为原型组织练习题,通过超星学习通平台进行作业测试。

五、本讲课时数

5课时

 

第四讲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一、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了解民事权利的概念与特点、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与消灭、民事权利行使、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概念

能力目标:掌握民事权利分类及其意义、民事权利的救济方式、民事责任的分类、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并灵活运用该理论与方法去解决相关民法问题

价值目标:通过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之间关系的介绍,呈现民法以权利为本位的理念,引领学生进一步体悟私法自治观念,同时认识到世界上没有无限制的权利,权利需要与相应限制及责任相结合,从而在内心价值观中建立责任心。

二、课前预习

1.阅读教材第39-49页,在了解民事权利的概念、特征的基础上,掌握民事权利体系和民事权利的救济方式。

2.预习:

1)民事权利体系;

2)民事权利的救济

3)民事责任

3.回答以下问题:

1)简述民事权利的特点;

2)基于《民法典总则编》第109-125条,从民事利益类型的视角阐述民事权利的类型;

3)从权利效力的视角,简述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的概念、特征及分类意义。

4)简述民事权利的救济方式

5)简述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

6)简述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三、课堂教学

1.检测学生预习效果

2.提供案例材料,各小组研讨各类民事权利的特点和权利运行规则

3.引导学生从系统论视角,思考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之间的逻辑关系,并以具体案例进行讨论

四、课后巩固

以历年司考题、典型案例为原型组织练习题,进行作业测试。

五、本讲课时数

8课时

 

第五讲 民事主体

一、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住所的概念及法律意义,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概念,法人的概念、法人机关的类型,法人终止的原因,非法人组织概念及特征 非法人组织的类型

能力目标:掌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监护人的设立与撤销,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效力及其撤销,法人的特征与分类,法定代表人职责及责任承担,非法人组织的责任承担

价值目标:通过民事主体制度的学习,引领学生认识到我国社会主义以人为本的制度特征,认识到人是民法的目的,是法律的目的,也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最终目的。引领学生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悟民法的人文关怀,秉持私法自治理念,培养学生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法。

二、课前预习

1.阅读教材第49-73页,梳理民事主体的知识框架,掌握核心概念与法律规则

2.预习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3)监护的设立;

(4)宣告死亡制度;

5)法人的概念与分类;

6)法人的设立与机关;

7)非营利法人;

8)非法人组织概述

3.预习检测,思考并回答以下问题:

1什么是自然人?自然人在民事主体制度中处于何种地位?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分别是什么?三者之间具有怎样的联系?

3)简述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体系?

4)什么是法人?其与自然人有何区别?

5《民法典总则编》从何角度对法人进行类型化?各类法人有何特点?

6)什么是法人机关?法人机关由哪些机关构成?法定代表人有何特点?其具有哪些权限及限制?

7)什么是非法人组织?其有哪些特征?

8)非法人组织的债务应如何承担?

三、课堂教学

1.分组讨论关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概念、区别及规范目的与规范模式,并请各组代表发言。

2.通过典型案例和问题引导学生对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监护人的确定、监护职责的行使、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进行思考和理解,对相关知识进行明确和掌握,建立知识点之间的架构体系。

3.分组讨论关于法人性质、立法价值与实践意义、法人分类的立法争议,并请各组代表发言。

4.通过事业单位法人改革、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变迁等引导学生从中国国情民意和改革趋势的视角去思考和理解中国法人制度,对相关知识进行明确和掌握,建立知识点之间的架构体系。

5.分组讨论《民法典总则编》将非法人组织规定为独立的一类民事主体的依据及意义,并请各组代表发言讨论。

6.引导学生对法人与非法人组织进行对比学习,发现其差异性。

四、课后巩固

以历年司考题、典型案例为原型组织练习题,通过超星学习通平台进行作业测试。

五、本讲课时数

10课时

 

第六讲 民事法律行为

一、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无效法律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效力未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能力目标: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意义,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要件,意思表示的瑕疵类型,效力未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效果,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效果,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效果,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价值目标:通过法律行为制度的学习,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特点,认识人的意思自由在市场经济顺畅运作中的价值。引领学生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悟民法的人文关怀,秉持私法自治理念,培养学生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法。

二、课前预习

1.阅读教材第63-84页,梳理民事法律行为的知识框架。

2.预习: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2)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3)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及生效;

4)意思表示瑕疵

3.思考并回答以下问题:

1)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简述民事法律行为、与情谊行为、事实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2)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主要分类?各组分类的标准、概念及法律意义是什么?

3)如何理解意思表示的概念及其构成?意思表示遵循何种生效规则?

4)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有哪些?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效力类型?

三、课堂教学

1.组织学生分组讨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意义,厘清其与情谊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的界限,并请各组代表发言。

2.从意思表示的外在表示与内在意思的双重视角,引导学生学习总结意思表达的生效规则以及意思表示瑕疵的类型。

3.从意思自治与限制的衡平中,引导学生构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体系,梳理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定事由及效力规则。

四、课后巩固

以历年司考题、典型案例为原型组织练习题,通过超星学习通平台进行作业测试。

五、本讲课时数

14课时

 

第七讲 代理

一、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代理的概念和法律要件,代理权行使,代理关系终止

能力目标:掌握代理的特征、种类;复代理的特征与要件,表见代理的要件、效果,狭义无权代理的类型、法律效果

价值目标:通过介绍代理制度的立法理念,使学生了解代理制度是法律行为制度的必然延伸,为民事主体更好地实现自由意志提供法律制度支撑,充分阐释“自由”这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引领学生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悟民法的人文关怀,秉持私法自治理念,培养学生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法

二、课前预习

1.阅读教材第84-96页,梳理代理的知识框架。

2.预习:

1)代理的概念及特征;

2)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3)代理权;

4)无权代理;

5)表见代理。

3.回答以下问题: 

1)简述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2)代理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3)简述复代理、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三、课堂教学

1.组织学生分组讨论代理独立成章的意义,思考代理的构成要件及代理权的滥用,并请各组代表发言。

2.通过典型案例和问题引导学生对代理的构成、代理的分类、代理权的滥用、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等问题进行思考和理解,对相关知识进行明确和掌握,建立知识点之间的架构体系。

四、课后巩固

以历年司考题、典型案例为原型组织练习题,通过超星学习通平台进行作业测试。

五、本讲课时数

6课时

 

第八讲 民法上的时间

一、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了解时效概念与功能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期限的含义、类型

能力目标:掌握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的期间、起算以及中止、中断,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价值目标:通过介绍时间制度在保障民事主体权利实现方面的功能和作用,引领学生体悟民法在权利保障制度方面的人文关怀,秉持私法自治理念,培养学生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法。

二、课前预习

1.阅读教材第97-108页,梳理代理的知识框架。

2.预习:

1)时效与诉讼时效;

2)诉讼时效种类;

3)诉讼时效计算;

4)诉讼时效障碍

3.回答以下问题:

1)什么是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有哪些?

2)诉讼时效期间有哪些类型?如何确定起算点?

3)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4)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区别有哪些?各自有何确定事由?

三、课堂教学

1.组织学生讨论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及效力规则,并请各组代表发言。

2.通过典型案例和问题引导学生对诉讼时效的特征、效力、起算规则、中止与中断等问题进行思考和理解,对相关知识进行明确和掌握,建立知识点之间的架构体系。

四、课后巩固

以历年司考题、典型案例为原型组织练习题,通过超星学习通平台进行作业测试。

五、本讲课时数

4课时

 

第九讲 物权

一、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讲解、分析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法的概念和体系,物权的效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掌握物权变动,物权的确认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掌握所有权的分类,所有权的取得。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掌握专有权,共有权,共同管理权。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相邻关系的种类,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共有的概念和特征,掌握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共有财产的分割。用益物权的概念与功能,掌握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

能力目标:掌握物权的基本内容,并能结合案例探讨对物权的保护问题。

价值目标:结合物权法的知识点具体阐述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及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学生成为有理想信念、讲诚实守信用、具有平等价值观和公平观念、懂得尊重他人权利、具有社会公德意识、具有义务观和责任感的“民法人”。

二、课前预习

1.阅读教材及《民法典》物权条文,梳理物权的规范框架。

3.预习:

1)物权法定原则是什么?

2)简述用益物权的立法宗旨。

3)简述物权请求权。

三、课堂教学

1.组织学生分组讨论物权的性质,思考物权编独立成编的意义,并请各组代表发言。

2.发放物权纠纷案例材料,引导学生从案例研习中掌握物权保护救济路径

四、课后巩固

以历年司考题、典型案例为原型组织练习题,进行作业测试。

五、本讲课时数

10课时

 

III.附录:《民法典》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贯彻落实 

一、国家层面

(一)思政元素:富强、民主、文明、和谐

(二)民法典

1.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1)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3、207、465、991、1041、1120)

(2)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32、34 IV)

(3)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113、117、258、265、267、243、245)

2.国家机关应积极履职保障民事权益实现

(1)不动产统一登记(210 II)

(2)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处理(1160)

(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1234、1235)

(4)高空抛物侵权规制(1254)

3.国家机关作为民事主体无特权

(1)国家机关与其他民事主体地位平等(97、98、222 II)

(2)防止性骚扰义务(1010 II)

4.民事权利的行使不能损害国家利益

(1)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利(132)

(2)国家专属财产的所有权(242、248)

(3)税款优先满足(1161 I、1162)

二、社会层面

(一)思政元素:自由、平等、公正、法治

(二)民法典

1.绿色原则(9、326、509 III、625、1229-1235)

2.大力弘扬社会正气

(1)正当防卫(181)

(2)见义勇为(183、184)

(3)英烈保护(185)

3.有力维护公序良俗

(1)公序良俗原则(8)

(2)习惯法的判断(10)

(3)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143)

(4)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无效(153 II)

(5)违背受益人违背公序良俗的真实意思亦构成无因管理(979 II)

(6)自然人姓名权行使不得违背公序良俗(1015 I)

(7)新闻内容与公序良俗关联性影响侵害名誉权的判定(1026)

4.更好维护市场秩序

(1)营利法人的社会责任(86)

(2)强制承诺义务(494 III、648 II、810)

(3)格式条款规制(496-498)

(4)情势变更(533)

三、公民层面

(一)思政元素: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二)民法典

1.尊重人格尊严

(1)人格权独立成编加强人格权保护(109、989-1039)

(2)删去因病禁止结婚规定,保证结婚自由(1053)

2.强调弱者保护

(1)衔接性规定(128)

(2)最有利于被监护原则(35 I)

(3)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及限制(658 I、660 I)

(4)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1044 I)

(5)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的宽限条款(1100 II、1098 I)

3.维护家庭和谐

(1)优良家风和家庭文明建设(1043 I)

(2)离婚冷静期(1077)

4.鼓励向上向善

(1)证明规定无因管理,弘扬正能量(121、979)

(2)增加宽恕制度允许改过自新(38、1125 II)

(3)维护传统美德规范,肯定善心善举(1129、1131)

(4)增加好意同乘,鼓励互帮互惠(1217)

四、典型案例

1.微信踢群案——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问题

2.罗某诉中央电视台名誉侵权案——舆论监督与名誉侵权的界限问题

3.患者飞踹医生被反击致骨折医生不担责案——正当防卫问题

4.电梯劝烟判被告“补偿”案——公平责任的适用问题

5.村民私自爬树坠亡索赔案——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问题

6.开发商以“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案——诚信原则问题

7.葛某生、宋某宝分别诉洪某快名誉权侵权案——英烈保护与学术研究自由问题

 


  

三、附录:《民法(1)》教学大纲课时分配表                                                                                                          

 

章 次

 
 

目录内容

 
 

讲授课时

 
 

备注

 
 

第一讲 

 
 

绪论

 
 

2

 

 

    第二讲

 
 

民法概述

 
 

6

 

 

   第三讲

 
 

民事法律关系

 
 

4

 

 

   第四讲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8

 

 

   第五讲

 
 

民事主体

 
 

10

 

 

   第六讲

 
 

民事法律行为

 
 

14

 

 

   第七讲

 
 

代理

 
 

6

 

 

  第八讲

 
 

民法上的时间

 
 

4

 

 

   第九讲

 
 

物权

 
 

10

 

 

民法(1)课时

 
 

64

 
 

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