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12年10月15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在审理甲、乙、丙共同抢劫和丁窝藏一案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甲系抢劫主犯,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乙亦为抢劫主犯,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6万元;丙系抢劫从犯,罪行较轻,且能够主动投案自首,故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丁明知甲犯有抢劫罪,却为其提供隐匿处所,判处管制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
问:本案中甲、乙、丙和丁所判各种刑罚应当如何执行?执行机关分别是谁?
案例二:
被告人郑某,1989年出生。2005年5月7日晚与王某(男,25岁,无业)在一路口抢劫时,被巡逻的巡警抓获。因二人属于现行犯,巡警立即将二人拘留并带回看守所进行讯问。在看守所中,讯问人员将两人关在一间屋子内进行问话,首先讯问郑某的年龄、籍贯等,郑某作了如实回答,然后讯问王某,并将上述讯问过程记录在案,讯问结束后请二人签字。后公安局于5月16日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郑某,因为对于本案的定性存在争议,所以公安机关的申请未获批准。公安局认为这一决定是错误的,于是向检察机关提出复议,但仍未被接受,遂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核。直至5月25日,上级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才将其释放。该案于6月 20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庭审过程中,郑某嫌律师辩护不力,拒绝其继续辩护,要求自行辩护获得批准。法庭经审理认为郑某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王某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郑某的父亲认为郑某不构成抢劫罪,认为本案应当构成抢夺罪,于是代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郑某的父亲无权提起上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法院将他们送交监狱执行,监狱为管理方便,将二人关押在一间牢房内。
问题:试分析案例中公安司法机关存在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案例参考答案:
案例一:
(1)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根据上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甲、乙的有期徒刑应由监狱执行,丙所判三个月有期徒刑应由看守所执行,以上三人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2)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恢复政治权利。所以,对甲、乙、丙、丁所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对丁所判管制应当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所以对乙所处罚金,应由人民法院执行。
(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所以,对甲所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应由人民法院执行,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会同公安机关一起执行。
案例二:
(1)公安局同时对郑某和王某进行讯问是错误的,讯问应当分别进行。
(2)公安局于5月16日提请批准逮捕是错误的,超过了法定期限。其应在拘留后3日以内、最长不得超过7日必须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3)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未获批准后,一直未释放郑某是错误的。因为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无论公安机关是否要求复议,公安机关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释放被拘留的人。《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4)上级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是错误的。其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5)郑某拒绝律师继续辩护要求自行辩护,法院予以批准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郑某只有16岁,是未成年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定辩护律师,如被告人加以拒绝,法院应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6)二审法院驳回郑某父亲的上诉是错误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7)在执行过程中,将二人关押在一起是错误的,对于二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