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一:
段锋(1981年12月出生)于1997年8月与李琳(1980年出生)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后不到两个月,两人即在段锋的工厂单身宿舍同居。同居后,两人常因琐事争吵。1997年11月14日晚,李与段又发生争吵。段欲外出躲避,被李拉住不放。二人争吵时,住隔壁的赵某、韩某、王某等三人前来劝架。段因李不松手,恼羞成怒,威胁李再不松手,就将其衣服撕光。李仍不松手。段把李身穿的睡衣及内衣裤全部扯掉。赵某见状扔给李一件外衣。李因穿衣而松手后,段即走出宿舍。以后,两人继续同居,并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1998年5月27日,两人争吵时,段打伤了李。李去医院诊治,县医院诊断为轻伤。李为治疗而花费了2000余元医药费。
李因感到与段不能再继续维持同居关系,于1998年6月13日向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所提诉讼请求共两项,李要求段锋赔偿全部医药费,解除与段的同居关系。所提请求的主要理由,一是段峰系致伤责任人,医药费理应由其承担;二是两人经常争吵,并曾受当众撕光衣服之侮辱,两人同居无法维持。
县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段峰打伤李琳及当众扯光妇女衣服的侮辱行为,已构成犯罪,因此决定将本案转刑庭处理。刑庭认为,本案系自诉案件,故在决定采用独任审判后,由审判员通知李琳作为刑事诉讼自诉人,并将其民事诉状作为刑事自诉书。同时告知段有权聘请辩护律师,但段表示不请律师。
法院决定于1998年7月20日公开审理本案。开庭前一天,李琳告知法院,她不愿控告段犯罪,仍只想通过法院解除与段的同居关系并让段赔偿医药费。因开庭日期已定,县法院决定如期开庭。开庭审理时,只有段峰一人到庭。法庭审理时,只是对段进行了讯问。讯问后,由于事实清楚,段峰亦全部承认。故未让段峰作最后陈述,随即当庭作出判决,对其以伤害罪和侮辱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两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半,并告知段峰有上诉权及上诉期限,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未作出处理。
请指出县法院在受理本案阶段,法庭审理过程中以及判决时,哪些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参考答案:
该县法院在受理案件阶段,法院审理过程中以及审判时,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
1、法院为经审理就认定段锋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错误;
2、县法院自行决定将本案转刑庭处理是错误的;
3、县法院未经被害人告诉即作为刑事案件审理是错误的;
4、将民事诉状作为刑事自诉书是错误的;
5、法院没有为段某指定辩护人是错误的;
6、县法院公开审理本案是错误的;
7、县法院直至7月20日才开庭审理是错误的,既然已经采用了简易程序,就应当在20日内审结;
8、县法院在自诉人明确表示放弃控诉后仍然开庭是错误的;
9、在开庭时自诉人没有到庭而缺席审理是错误的,法庭应当传唤,自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10、只有被告人一人到庭是错误的,因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如果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辩护人;
11、开庭时只是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是错误的,至少应当宣读起诉书,被告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进行陈述,并提供进行法庭辩论的可能;
12、开庭未让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错误;
13、未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处理错误;
14、县法院在做出判决后,没有将判决书送达自诉人,没有告知被告人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也是错误。
案例分析二:
甲乙共谋杀害丙和丁,致丙死亡,丁身受重伤。K市检察院对甲和乙向K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丙的父亲和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K市中级法院受理案件后,鉴于该案影响重大、证据材料较多,于是召开庭前会议,法院传唤甲乙及二人的辩护人、丙的父亲、丁参加庭前会议。在庭前会议中法院向甲核实了审前供述的真实性,乙的辩护人申请该案证人出庭作证,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当即予以驳回。同时,法院还在庭前会议中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了调解。
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甲突然潜逃,下落不明。K市中级法院遂宣布延期审理,同时该法院院长决定在全市范围通缉甲。甲随后在家人陪同下到法院归案。K市中级法院决定逮捕甲,该逮捕决定经K市检察院批准,后法院的法警执行逮捕。
K市中级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在公诉人对甲、乙发问后,甲、乙二人的辩护人、丙的父亲、丁相继对甲乙进行发问。随后,数名证人和鉴定人旁听此案的审理后,逐一出庭作证揭露了甲和乙的犯罪事实。在审理中,甲的辩护律师申请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戊出庭对丙的死因发表意见,戊欲对出庭的鉴定人发问,法院予以拒绝。
问:请对公安司法机关的做法进行评析。
参考答案:
(1)传唤辩护人的做法错误,对辩护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应用通知书。
(2)庭前会议不得对证据进行核实,可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3)同理,庭前会议也不得驳回“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
(4)题目中“甲突然潜逃,下落不明”不应当延期审理,而应中止审理。
(5)法院院长决定通缉的做法错误,通缉令只能由公安机关发布。
(6)题目中“K市中级法院决定逮捕甲,该逮捕决定经K市检察院批准,后法院的法警执行逮捕。”做法错误。法院决定逮捕,应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7)题目中“在公诉人对甲、乙发问后,甲、乙二人的辩护人、丙的父亲、丁相继对甲乙进行发问”顺序错误。丙的父亲,即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及丁,即被害人应当先于辩护人发问。
(8)题目中“数名证人和鉴定人旁听此案的审理”错误,证人、鉴定人不得旁听。
(9)题目中“有专门知识的人戊出庭对丙的死因发表意见”错误,有专门知识的人只能对鉴定意见发表意见。
(10)有专门知识的人,即戊有权对出庭的鉴定人发问,法院不应拒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