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2020年7月,谷女士到余杭某小区快递点取快递时,被附近便利店店主郎某偷拍了视频。郎某随后与朋友何某“开玩笑”,编造“女子出轨快递小哥”等聊天内容,发至微信群。随后谣言通过不断转发,在互联网发酵。谷女士人格受到严重损害,还为此丢了工作、找新工作被拒,并患上抑郁症,于是,向警方报警。
8月13日,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发布警情通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二人分别作出行政拘留9日的处罚。
10月26日,谷女士向杭州市余杭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余杭区法院于12月14日决定立案,并依法要求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提供协助。
检察机关认为,在此期间,相关视频材料进一步在网络上传播、发酵,案件情势发生了变化,郎某、何某的行为不仅损害被害人人格权,而且经网络社会这个特定社会领域和区域得以迅速传播,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给广大公众造成不安全感,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第2款之规定,应当按公诉程序予以追诉。
12月25日,根据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建议,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对郎某、何某涉嫌诽谤案立案侦查。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范围?
2、自诉案件除了告诉才处理,还有哪些类型?
3、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可否进行调解?可否提出反诉?
4、人民检察院的法律定位法律监督机关还是追诉机关?请列举3项以上的职能.
5、诽谤罪是否可以转为公诉案件?如果可以,在何种情形下,才可以转为公诉案件?
案例二:
李某系某县某局长,因涉嫌受贿罪被某县监察委立案调查,并被采取留置措施。监察机关调查终结后,移送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某县检察院对李某先行拘留并进行讯问,15日后,某县检察院对李某取保候审。某县检察院审查案件发现,案件事实不清,需要补充核实证据,遂将案件退回某县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过补充侦查,某县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据确实充分,准备提出建议法院判处李某三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李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接受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及适用速裁程序的建议,并自愿在两名检察官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某县检察院经过审查,于一个月内向某县法院提起公诉。
问题:
1.某县检察院对李某先行拘留的程序是否正确?
2.某县检察院将案件退回某县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是否合法?
3.县检察院可否不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
4.李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程序是否合法?
5.某县检察院于一个月内向某县法院提起公诉,是否合法?
案例解析:
案例一:
1、(1)侮辱、诽谤案;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案(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4)侵占案。
2、(1)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3、(1)可以。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公诉转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
(2)可以。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4、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的职能:(1)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2)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3)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4)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5)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6)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7)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5、可以。侮辱、诽谤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可以转为公诉案件。
案例二:
1. 某县检察院对刘某先行拘留正确.但在15天后决定取保候审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监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10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本案中某县监察委员会对李某采取留置措施,案件移送某县检察院后,检察机关应当对其先行拘留。但是先行拘留的时间最长14天。某县检察院对李某先行拘留15日,才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是不合法的。
2. 某县检察院将案件退回某县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不合法。根根据刑诉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刑诉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侦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本案中某县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核实证据的,应当将案件退回某县监察委补充侦查,必要时某县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但不可以将案件退回某县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3. 某县检察院应当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跟据刑诉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本案中李某自愿认罪、认罚,某检察院必须提出量刑建议。
4. 李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程序不合法。根根据刑诉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必须有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本案中李某仅在两名检察官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没有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程序不合法。
5. 某县检察院于一个月内向某县法院提起公诉不合法。根据刑诉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15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在本案中,李某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认为李某符合适用速裁程序的条件,本应在10日内作出起诉决定,但由于检察院意图向法院提出判处李某三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某县检察院应当在15日内作出起诉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