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赵某因盗窃公款潜逃,侦查人员张某在执行其他公务活动时,偶然撞见了赵某并拘留了赵某,下面是侦查人员张某讯问赵某的一段笔录:
张:1.被告人赵某,你要老实交代你的罪行。
赵:我没罪。
张:2.你有什么证据说明你无罪?
赵:我要请律师,让我的律师跟你们说话。
张:3.你现在无权请律师,律师不能介入侦查活动。
赵:我没罪。
张:4.你要老实交代你的罪行.你要是不好好交代,多判三五年不算什么;要是好好交代呢,你又年轻,我们很快就会放你出去。
问题:侦查员张某在与赵某的对话中有哪些地方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什么?
案例二:
案情:李某于2012年7月毕业后到某国有企业从事财务工作。因无钱买房,单位又不分房,在同学、朋友及亲戚家里四处借住,如何弄钱买一套住房成为他的心结。
2013年4月,单位有一笔80万元现金未来得及送银行,存放于单位保险柜,李某借职务之便侵吞了全部现金并伪造外人盗窃现场。李某用该款购买了一套公寓。
李某的反常行为被单位举报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反贪技术侦查部门当即实施技术侦查措施,查明系李某作案并予以立案。在刑事拘留期间,李某供认了全部犯罪事实。鉴于本人最终认罪并将赃物全部追回,根据本案特殊情况和办案需要,检察机关决定对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013年7月该案提起公诉。李某及其辩护律师向法院提出李某在拘留期间遭受了严重的刑讯逼供,要求排除非法证据。
问题:
1.检察机关对李某贪污行为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
2.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措施在使用主体、案件范围和适用程序上有哪些特殊要求?
3.检察机关对李某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
4.法院处理李某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步骤是什么?
案例三
某中学男教师郑某强奸该校女学生甲(14岁)被L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时,郑某还被举报曾指使该校学生乙(男17岁)、丙(女,17岁)将安某停放校门口的一辆奔驰轿车左右侧车身及前引擎盖划伤,后又用砖头将该车的前挡风玻璃砸碎。L市公安局将此两案并案侦查。
L市公安局报请L市检察院批准逮捕郑某后,将郑某带至某宾馆讯问,郑某提出,要求自己的律师在场,L市公安局遂通知郑某聘请的律师吴某到场。郑某承认自己强奸的犯罪事实,但是否认指使乙、丙毁坏安某的轿车。
L市公安局为了查清强奸的事实,在勘验现场之后,对甲的身体进行检查,甲及其父母表示不同意,男侦查人员宋某和法医刘某强行将甲带至医院进行了检查,提取了生物样本,通过DNA鉴定与郑某的一致。在检查甲的身体时,另一名女侦查人员在场担任见证人。郑某表示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郑某的辩护律师自行委托某大学医学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但鉴定意见认为所提供的检材已经受到污染,故无法进行鉴定。
两名男侦查人员在对乙、丙进行讯问时,乙和丙如实供述了郑某指使他们毁坏安某汽车的事实,侦查人员未通知乙、丙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而是通知了乙、丙所在学校的所在班级的班主任到场。因为乙同时也是郑某强奸甲一案的目击证人,所以,侦查人员在讯问乙的同时也向乙了解了郑某强奸甲的犯罪过程。
参考答案:
案例一
(1)张某对赵某的讯问是发生在侦查阶段,此时赵某是犯罪嫌疑人,因此张某在问话1种称赵某为被告人是错误的。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张某在问话1中直接要求赵某交待罪行,实际上是剥夺了赵某辩解的权利,是有罪推定的一种表现,并且也容易造成对案件事实的认识错误,因此是错误的。
(3)在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中,对于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应当由侦查机关或公诉机关来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故张某的问话2是错误的。
(4)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辩护律师。”因此赵某可以要求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但我国的律师无权在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时在场,故赵某要律师在讯问时在场或替犯罪嫌疑人回答讯问是于法无据的。当然,张某在问话3种不允许赵某聘请律师也是错误的。
(5)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张某在问话4中说:“不好好交代,多判三五年不算什么”显然是在威胁赵某认罪。而其又说如果赵某“好好交待,我们很快就会放你出去”,这无疑又是以引诱的方式来套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故其讯问方式是错误的。
案例二:
(1).不正确。①技术侦查措施只能在立案后采取。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③检察机关不能实施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交有关机关执行。
(2).①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②适用范围: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检察机关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必要的技术侦查措施。③适用程序上,技术侦查措施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行;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有关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3).正确。符合逮捕条件,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办案机关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于无固定住处的,以及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等三类案件,本案李某虽然不符合三类案件,但他没有固定住处,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规定。
(4).①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及时将申请书及相关线索、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②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③庭审对非法证据的调查,可以在当事人及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进行,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④调查程序主要是由公诉人出示、宣读、播放有关证据材料,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⑤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将调查结论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案例三:
(1)L市公安局报请L市检察院批准逮捕郑某后,将郑某带至某宾馆讯问,是错误的。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因此,L市公安局应当在看守所讯问郑某。
(2)郑某要求自己的律师在场,L市公安局遂通知郑某聘请的律师吴某到场,是错误的。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辩护律师没有在场的权利。
(3)对被害人甲进行强制检查,是错误的。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对被害人不能强制检查。
(4)由男侦查人员进行检查,是错误的。因为甲是女性,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检查。
(5)在检查甲时,由侦查人员在场担任见证人,是错误的。《高法解释》第67条第1款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论活动的见证人:(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三)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聘用的人。”
(6)郑某的辩护律师自行委托某大学医学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是错误的。在刑事诉讼中,鉴定人由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后进行鉴定。辩护律师不得自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
(7)两名男侦查人员对丙进行讯问,是错误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第3款的规定:“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赚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本案中,丙系女性,只有17岁,系未成年人,讯问丙时,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8)侦查人员在对乙、丙进行讯问时,未通知乙、丙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而是通知了乙、丙所在学校所在班级的班主任到场,是错误的。《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第1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由此可见,本案中,侦查人员在对乙、丙进行讯问时,应当先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若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才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
(9)侦查人员在讯问乙的同时也向乙了解了郑某强奸甲的犯罪情况,是错误的。因为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的程序不同,不能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同时询问证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