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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张某,2000年因抢劫而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公安机关在向张家送达逮捕通知书时,张某的父母拒绝在上面签字。公安机关的人员只好将逮捕书又拿回了公安机关。最后,张某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张某在同年9月21日收到判决书,他一直到10月3日才提出上诉。人民法院认为张某的上诉已经过了上诉期间而不许其上诉。试分析一下公安和法院的做法有何不妥?
参考答案:
(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45条)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之后,应当在逮捕后的24小时内制作逮捕通知书,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逮捕通知应当写明逮捕的原因和羁押场所。
(参见刑诉法107条)若逮捕通知书收件人本人或者他的代收人拒绝签名、盖章,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说明情况,把逮捕通知书留在张某父母的住处,并在逮捕通知书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执行人员签名,即可以认为已经送达。题目中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直接将文书带回公安机关的做法是不妥当的。
(参见刑诉法230条)对于判决的上诉期为10日,(参见刑诉法105条)期间的起算时间是应从收到文书后的第二日起算,也就是应当从9月22日开始计算,自9月22日至10月1日正好是10天。但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国庆节的法定假日是三天,所以在10月3日,提出上诉是在上诉期间的,法院应当允许其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