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被告人张海,男,30岁。张海因为急于结婚,向开饭馆的邻居李方借款3000元,口头约定1年为期。1年以后,经李方多次催要,张海起初总是以种种理由推脱,后来就咬定没有这笔欠款。一天,在李家饭馆双方为此笔债务发生口角以致动手,李方被张海殴打成重伤住院,他带来的一个朋友王全也在旁帮助打了李方,为此,李方先后花去医药费若干,饭馆也无法开张经营,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事后,张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逮捕,并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王全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处罚。人民法院在对此案的一审审理过程中,因为被害人李方尚未出院,李妻遂以自己的名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张海赔偿以下损失:
(1)李方的医疗费、住院费;(2)李妻因护理而误工的工资、奖金;(3)李方被伤导致全家担惊受怕的精神损失费;(4)李家饭馆无法正常营业达40天的经营“流水”(按照上月平均计算); (5)李家饭馆被砸坏的各种物品损失;(6)此前欠李方的债务3000元。
共计人民币50000元。
问:(1)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分别是?
(2)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有哪些?
参考答案:
(1)(参见高法解释第175条)本案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应当是李方,但因其尚未出院,其妻子有权直接以自己名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参见高法解释第180条)本案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被告人是张海以及王全二人。
(2)(参见高法解释175、192)本案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应包括:李方的医疗费、住院费、李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以及李家饭馆被砸坏的各种物品损失。但精神损失费不予支持,李妻因护理而误工的工资、奖金不予支持。
(参见高法解释176条)张海欠李方的债务3000元,应责令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