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1、秦某家被盗后,经过侦查,将犯罪嫌疑人刘某依法逮捕。侦查人员在讯问刘某三日后告知刘某:“你现在有权聘请律师作为你的辩护人了。”律师甲经过刘某的委托介入诉讼。甲不断向侦查人员询问有关案件的情况。侦查终结,此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甲作为刘某的辩护律师,检察院允许其查阅所有的案卷材料。经被害人秦某同意,甲又直接从秦某那里收集到了此案其他的有关材料。经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在此阶段,人民法院只允许甲查阅、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甲了解到李某对案情有所了解,遂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李出庭作证,遭到拒绝。
请问律师甲在上上述诉讼活动中,哪些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哪些有违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2、甲(16岁)、乙(19岁)殴打丙、致丙重伤一案,经M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20年5月6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5月16日,某检察人员开始对此案进行审查,并同时通知犯罪嫌疑人甲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甲因系父母双亡的孤儿,寄居于二叔家,他认为自己已经给二叔带来不少麻烦,委托律师恐怕又要给二叔增添负担,而且二叔也不会为自己出这笔费用,因此没有委托律师。鉴于此,M市人民检察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了王律师为其辩护。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王律师提出要复印公安局制作的起诉意见书。人民检察院以保守案情秘密为由予以拒绝。5月28日,该案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移送M市人民法院。该法院决定于6月17日开庭审理,并于6月15日向辩护律师发出了开庭通知。王律师以法院通知开庭日过迟,并且未能得到起诉书的副本为由拒绝出庭辩护。经法院劝说无效,不得已,人民法院又通知法律援助机构重新指定了一名律师张某参加法庭辩护,并将开庭日期推迟至6月27日。开庭后,公诉人和律师进行了激烈辩论,6月29日,法院判决甲有期徒刑一年,缓期执行一年。判决确定后,张律师没有向法院询问有关结果,也没有问甲的意见(后判决书副本虽送达律师,但已超过上诉期)。
现问:
(1)人民检察院为甲指定辩护律师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某检察人员于5月16日告知甲有权委托辩护人的行为存在什么缺陷?
(3)人民检察院能否拒绝辩护律师复印起诉意见书的请求?
(4)人民法院一直未给辩护律师发送起诉书副本,这种做法正确吗?
(5)王律师有权拒绝辩护吗?
(6)张律师在判决确定之后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3、甲、乙、丙、丁、戊五人是同事。一天,甲得知某储蓄所保卫工作非常松懈,就约乙、丙、丁、戊四人同去“弄点钱用”。戊说:“你们要弄你们弄。”甲说:“你不去,我们去。”四人在作案中,杀死一名储蓄所工作人员,杀伤一人,抢得现金16万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立案侦查。请回答下列问题:
(1)乙要求委托余某、肖某、戊为自己辩护,因为三人均是乙的朋友。余某,男,无固定职业,三年前因妨碍公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余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余某不服,屡次申诉申请减免。经查,对余某的定罪量刑完全正确,但余某不思悔改,现刑满释放,又到处告状。肖某,女,该人能说会道,但心术不正,一年前因煽动群众拒不缴纳税款,构成妨碍公务罪,被判处管制两年。三人能否作为乙的辩护人?为什么?
(2)丙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提出要委托其在法院工作的哥哥高某为自己辩护,应否准许?为什么?
(3)丁在检察院收到移送审查的案件材料后的第5天被告知可以委托辩护人。丁委托雷律师为自己辩护。雷律师接受委托后即要求与丁会见和通信,并要求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检察机关均未同意。检察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4)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甲指派律师赵某为甲辩护。甲认为自己死罪已定,拒绝别人为自己辩护。法院认为此案影响很大,旁听人员很多,坚持让赵律师为甲辩护。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5)甲的律师赵某在被指派后,就径直向证人和被害人调查取证,证人和被害人不予合作,拒绝提供有关情况。问:赵某的做法是否正确?为顺利调查取证,赵某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6)假如乙、丙均要求委托律师高某作为自己的辩护人,司法机关能否同时批准两人的请求?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参考答案:侦查人员讯问三日后告知刘某有权委托辩护律师,违法,应在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告知。
律师甲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的情况合法
检察院允许律师甲查阅本案案卷材料正确。但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法院只允许甲查阅、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不正确,其它的案卷材料如证据卷均可以查阅。合议庭、审委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律师甲的取证程序不正确,除了被害人同意外,还要获得检察院的许可。
律师甲申请了解案情的李某出庭作证的,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2、
答案:
(1)正确。刑诉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检察人员于5月16日告知郑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经是收到审查起诉材料之日后的第10天,而《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应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解析]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其中,“收到……之日起”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公安机关的送达回执上签字的时间,而并非具体指承办人开始接手此案的时间,这样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而本案中,通知郑某有权委托辩护人的时间已经是收到审查起诉材料之后的第10天,明显属于违法。
(3)人民检察院不能拒绝辩护律师复印起诉意见书的请求。
[解析] 《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这是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权利,不需要人民检察院同意即可行使。所以,本案中人民检察院借口保密而阻止辩护律师复印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是不合法的。
(4)人民法院一直未给辩护律师发送起诉书副本,这种做法有违法律规定,不利于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是错误的。
[解析] 本案中,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的律师(王律师)从审查起诉阶段开始就参加诉讼,对检察院的起诉书肯定了如指掌,没有必要再送起诉书副本,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在实践中,由于律师的提前介入,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对律师来说确实不是那么神秘了,但是从法律程序的规定来说,按时送达起诉书副本,按时通知开庭日期、地点等,都是为了保障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而设的,因此,人民法院不能以主观上的判断来推翻法律规定的必要性。
(5)王律师无权拒绝辩护。
[解析] 《律师法》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本案中辩护律师王某的拒绝辩护的理由是不正确的。
(6)张律师在判决确定之后的做法是不正确的。辩护律师在判决确定后有权得到判决书副本,这是帮助被告人行使上诉权的一种必要的前提。本案中,张律师未主动问询结果,致使被告人郑某的上诉权无形中被剥夺,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其做法是不正确的。
[解析] 《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努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是辩护人的天职。辩护人应积极行使其权利,严格履行其义务。其中权利有:独立辩护权、阅卷权、会见通信权、调取证据权、司法文书获取权、提出证据权、获得通知权、质询权、辩论权、控告权、拒绝权等;义务有:保密义务、遵守法庭规则等。有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还有不得拒绝法院的指定辩护等义务。
3、
答案:(1)肖某不可,因为正在被执行刑罚;戊不可,戊是证人。余某可以。
(2)侦查阶段只能请律师作为辩护人,其哥哥不是律师,不可以在侦查阶段介入。
(3)不正确。对会见和通信、查阅、摘抄、复制诉讼文书和案件材料请求,应当准许;
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应在3日内。
(4)甲拒绝赵律师为其辩护,法院要进行审查,如果理由正当,应当准许,但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另行指派律师或要求甲另行委托辩护人。
(5)不正确。辩护律师向一般的证人调查取证,需要获得证人的同意。如果向被害人一方或者被害人一方提供的证人调查取证,需要获得法院或者检察院的许可,并且被调查对象同意。
(6)不能。一名律师不可以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