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分析
1、犯罪嫌疑人张进与被害人李南发生口角,动手将李打成重伤,恰被北市区法院审判员刘福利所见将张扭送到北市区公安分局。北市区公安分局侦查员王利等三人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北市区检察院起诉,由宋敏等人负责,此案经北市区法院审判员刘福利等三人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经查侦查员王利之妻是被害人李南的姐姐,公诉人宋敏是被告人张进的老同学。
问:这些公安、司法人员谁应当回避,理由是什么?
2、某市工厂工人张某与本厂女工赵某谈恋爱,后赵某因张某品行不端提出与其中断恋爱关系,张某遂怀恨在心,并多次扬言要教训赵某。2012年5月18日,与赵某同住一间宿舍的两名同事外出,张某便趁机于当晚闯入赵某的房间。赵某被惊醒后,张某提出要与其发生性关系,赵某拒绝。赵某随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加以要挟,最终将赵某强奸。赵某于第二天向公安机关报案。6月10日,人民检察院以强奸罪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张某。在庭审过程中,张某提出担任本案书记员的刘某与被害人赵某同学,因此要求刘某回避。合议庭对张某的申请进行讨论之后认为,刘某虽然与被害人赵某是同学,但不足以影响到本案的公正审判。于是当庭作出决定,驳回被告人张某的回避请求。
请问:在本案中张某的回避申请是否成立?合议庭的处理是否正确?
3、某抢劫案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17岁的被告人甲的父亲乙提出申请,要求担任本案庭审记录工作的书记员丙回避,理由是听人说被害人的父亲丁在开庭前曾请丙出去吃过饭。结合回避的有关知识点,回答下列问题:(1)乙提出回避申请,需要提交哪些材料?(2)本案中,回避申请的批准权谁有权行使?
二、案例解析
案例1:
(1)刘福利因看见案发情况并将张进扭送至北市区公安分局,其身份应为证人,担任过本案证人的,不应再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因此,刘福利应当回避。
(2)王利应当回避,因为其妻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宋敏与被告人的老同学关系如果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以该项理由申请回避的,需要证明这种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案例2:
(1)不成立。虽然书记员刘某与被害人赵某是同学,但其关系需要达到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时,才构成回避的理由。在本案中,并没有证据表明刘某与赵某的认识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因此张某的回避申请不成立。
(2)合议庭处理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1、32条的规定,书记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合议庭无权对书记员的回避当庭作出决定。
案例3:(1)乙需提交回避申请书,以及被害人的父亲丁在开庭前曾请丙出去吃过饭的证明材料;(2)审理本案的人民法院院长有权批准回避的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