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1、犯罪嫌疑人某甲,男,北京市人。2009年前后流窜至河北、山东等省盗窃作案,盗窃财物数万元。2011年3月2日,案犯流窜至江苏省徐州市,在夜间人户盗窃时被户主李某发觉,而后某甲即行抢劫,李某在阻挡时被其用菜刀杀死。后某甲被徐州市公安局逮捕。问该案应由哪一级法院管辖?由哪地的法院管辖?
2、被告人甲,男,45岁,某市税务局局长。被告人乙,男,38岁,某塑料厂厂长。该塑料厂营业业绩一直很好,是该市的纳税大户。在连续缴纳了几个年度巨额税款后,乙发现该市另一家同是生产塑料制品的单位收益也不错,却没有上缴多少税款。乙思前想后,认为那家厂家一定给了税务局局长甲好处。于是,乙找到甲要求其帮忙,甲开始没有表态,并在谈话中表示自己的女儿近日将要出国,正缺一笔资金,乙一听此,便从大衣口袋中将事先准备好的15万元送给了甲,并暗示甲在自己的企业收税时多多关照一下,甲未置可否。后在税务机关收取企业所得税时,该企业要缴的税并没有减少。为此乙非常生气,向公安局告发,公安局认为这事应由检察院受理,乙无奈,既而又向检察院告发了此案,而检察院的同志又说,这事应由公安机关管辖,自己无此权利,并通知了公安局立案侦查,但公安机关立案后又作了撤诉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案的立案管辖机关应如何确定?
3.被告人甲、乙、丙住军都市城北区。甲是盗窃惯犯。2012年,甲组织乙丙在军都市各区流窜作案。2013年4月,甲得知城北区某商场夜间管理工作松散,便伺机作案。19日晚,甲组织乙丙潜入该商场,窃得财物价值共计2.3万元。回答下列问题:
(1)若甲乙丙三人当场被抓,并在审讯中供述在城西区行窃三次,窃得财物价值3000余元;在城南区行窃四次,窃得财物价值6000余元。问:在此种情况下,该如何确定法院的审判管辖?
(2)若三人行窃后,丙为毁灭证据,又自作主张将商场内的衣物点燃,引起大火,使商场损失近20余万元,并烧死一人。在此种情况下,该由哪个法院进行管辖?如需对保安人员黄某、杜某进行追诉,该由何地、何机关管辖?
(3)若三人被依法审判后,乙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押送到南口市某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乙主动交待了2013年底伙同甲实施的一起抢劫案。对该罪应由何地法院审判?
4、黄某在国外期间加入国外某情报组织,回国后,黄某利用职务之便向国外情报机关提供我国有关重要情报,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此案由A市B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终结移送B区人民检察院后向B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B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黄某间谍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犯罪情节严重,故依法判处黄某无期徒刑。黄某不服,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A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畸轻,改判黄某死刑,并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省高院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后,由B区人民法院用注射的方法将黄某执行死刑。问:本案中有哪些方面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5、某高校同宿舍两同学尚某、梁某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发生互殴,梁某情急之下抓起一玻璃杯打向尚某,造成尚某左眼眼球破裂、失明、脑功能遭到严重损伤,后经鉴定尚某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尚某的父亲向该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控告,要求立案追究梁某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不需采取特别的侦查手段,遂让尚某的父亲直接去人民法院起诉。而尚父认为这是一起明显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案件范围,法院不会受理,就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后,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通知其应当立案。但公安机关仍不予立案。回答下列问题:
(1)依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哪个机关管辖?
(2)尚父能否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3)尚父能否在请求人民法院追究梁某的刑事责任的同时,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梁某赔偿尚家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4)如果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能否进行调解?尚父能否在判决宣告前撤诉?
(5)如果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能否运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参考答案:
1、答案:因为甲在抢劫过程中致被害人死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所以由中级法院管辖。抢劫罪发生地在徐州市,所以徐州市中级法院获得案件管辖权。另甲在河北山东等省盗窃,盗窃犯罪地法院也有案件的管辖权。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
2、答案:监察机关立案调查
3、答案:(1)犯罪地为城北区、城西区、城南区,且盗窃案值不大,所以这几个区基层法院都有管辖权。
(2)放火造成严重损失并烧死一人,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所以应当由军都市中级法院管辖。如需对保安人员进行追诉,因为保安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所以由城北区公安机关立案管辖。
(3)漏罪属于原审地法院管辖。
4、答案:间谍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应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管辖。
区法院没有无期徒刑的量刑权,应该由中级法院一审管辖。
黄某单独上诉后,二审法院加重刑罚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
省法院没有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权,死刑应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签发死刑命令也应该是最高法院院长的权力。
区法院没有执行死刑的权力。
5、答案:(1)公安机关
(2)可以公诉转自诉
(3)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梁某赔偿犯罪给尚某造成的物质损失,对于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不予受理。
(4)公诉转自诉案件不可以调解。可以撤诉。
(5)按照修改后的刑诉法,并不禁止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