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中的日本政治
战后日本政治体制的基础是1947年生效的《日本国宪法》。宪法规定,日本天皇象征化;实行以“三权分立”为基础的议会内阁制,内阁总理大臣为国家最高行政长官。1993年,日本政治“五五体制”崩溃,此后进行了包括选举制度、行政体制在内的一系列政治体制改革,希望重建健康的政治与经济结构。
现行基本政治制度
日本现行制度是以1947年5月3日生效的《日本国宪法》为依据建立起来的。宪法规定,日本实行以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三权分立”为基础的议会内阁制;天皇为日本国和日本国民总体的象征,无权参与国政。日本议会内阁制的主要特点是:议会中心、内阁集权、议会与内阁相互制约。
——宪法——
《日本国宪法》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美国占领期间,以盟军司令部领导的宪法起草委员会拟定的新宪法草案为蓝本,经国民讨论和帝国议会审议后通过的,于1946年11月3日正式颁布,1947年5月3日正式生效。《日本国宪法》全文共11章103条。条文的拟定贯彻了美国占领军关于改造日本的“改革天皇制、放弃战争、废除封建制度”三大原则精神,突出了“国民主权、基本人权、和平主义”三大原则。其中,第九条关于放弃战争、否认战争权的内容使这部宪法具有区别于其他国家宪法的最大特色,拥有了“和平宪法”的美称。
《日本国宪法》第九条规定:“日本国民真诚渴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
——国会——
根据宪法规定,国会是日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是唯一的立法机关。国会由众议院和参议院两院构成,两院议员均由国民选举产生,众议院480席,参议院242席。众议院议员任期4年,期满或被宣布解散后全部重新选举;参议院议员任期6年,每3年改选其中半数,不得中途解散。
国会拥有的权限包括:立法权、财政权、对外条约的审批权、提议修宪权、提名内阁总理大臣权等。此外,还拥有国政调查权、对法官的弹劾裁判权等。两院各自独立行使议定权,当两院的决议完全一致时,则成为国会的意志。虽然如此,但实际上日本众议院拥有比参议院更大的优先权(众议院优先制)。
——内阁——
根据日本宪法,内阁是日本的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一切具有行政职能的机关都必须在内阁的统一支配下工作。内阁由总理大臣(首相)和负责各省厅的国务大臣组成,所有内阁成员都必须是文职人员,不能是现役武官。内阁总理大臣是最高行政首脑,由国会提名经议员选举产生,经天皇任命,对国会负有连带责任。内阁其余各国务大臣均由内阁总理大臣任命或罢免,一般为14~17人,其中半数以上必须从国会议员中产生。战后日本历届内阁基本是由在国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执政党)组成,该党的领袖(总裁)即出任内阁总理大臣,阁员也多半是从该执政党所属的国会议员(主要是众议院议员)中任命的。
内阁对国会负有连带责任。众议院有权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案(或否决内阁信任案),内阁有权提前解散众议院并重新举行大选。日本宪法规定,内阁在众议院通过不信任案或信任案遭到否决时,如十日内不解散众议院,则必须总辞职。
内阁的组织机构由内阁府、行政省以及内阁辅助机构组成。根据2001年1月的重大机构改组,内阁设立了十个行政省,2007年1月原防卫厅升格为防卫省后,形成11个行政省的现状;
——司法机关——
日本司法机关主要包括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法院属于审判机关,日本法院机构分为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两大类。检察机关是刑事审判中掌握刑事案件的起诉权并代表国家对罪犯提起公诉的机构。
最高法院是与国会、内阁处于平行地位并保持相互制衡关系的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最高法院拥有终审裁判权、违宪立法裁判权、司法管理权和下级法院法官提名权。最高法院由1名具有法官资格的院长和14名法官组成,院长由内阁总理大臣推荐、天皇任命;其他法官由内阁任命、天皇认证。日本不实行法官终身制,各级法官任期均为10年,可以连任。对法官的罢免、弹劾有严格的规定,必须经由两院一定数量的议员组成的弹劾法院和起诉委员会按特定程序审判通过,方可罢免。日本宪法保障法官非经正式弹劾不得罢免,法官的惩戒处分不得由行政机关行使等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