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特殊教育概述
    • 1.1 学前特殊教育对象
    • 1.2 学前特殊儿童教育的原则
    • 1.3 学前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
  • 2 学前儿童心理发展的基本规律
    • 2.1 学前儿童心理发展概述
    • 2.2 学前儿童感知运动能力的发展
    • 2.3 学前儿童认知能力的发展
    • 2.4 学前儿童言语能力的发展
    • 2.5 学前儿童的社会性发展
  • 3 学前听力障碍儿童的教育
    • 3.1 听力障碍儿童的早期鉴别与评估
    • 3.2 学前听力障碍儿童的心理特点
    • 3.3 学前听力障碍儿童的教育安置模式与需要
  • 4 学前智力障碍儿童的教育
    • 4.1 智力障碍儿童的早期鉴别与评估
    • 4.2 学前智力障碍儿童的心理特点
    • 4.3 学前智力障碍儿童的教育安置模式与需要
  • 5 学前视力障碍儿童的教育
    • 5.1 视力障碍儿童的早期鉴别与评估
    • 5.2 学前视力障碍儿童的心理特点
    • 5.3 学前视力障碍儿童的教育安置模式与需要
  • 6 学前情绪与行为障碍儿童的教育
    • 6.1 学前情绪与行为障碍儿童的心理特点
    • 6.2 学前情绪与行为障碍儿童的教育需要
  • 7 学前言语障碍儿童的教育
    • 7.1 言语障碍儿童的早期鉴别与评估
    • 7.2 学前言语障碍儿童的心理特点
    • 7.3 学前言语障碍儿童的教育安置模式与需要
  • 8 学前自闭症儿童的教育
    • 8.1 自闭症儿童的早期鉴别与评估
    • 8.2 学前自闭症儿童的心理特点
    • 8.3 学前自闭症儿童的教育安置模式与需要
  • 9 学前特殊教育的教学与原理
    • 9.1 学前特殊教育的教学
    • 9.2 学前特殊教育的管理
  • 10 学前特殊儿童的游戏治疗
    • 10.1 游戏与游戏治疗
    • 10.2 游戏治疗的实施
    • 10.3 游戏治疗的模式及发展趋势
  • 11 学前特殊儿童家长及家庭教育
    • 11.1 学前特殊儿童家长的心路历程
    • 11.2 学前特殊儿童家长教育的内容和形式
    • 11.3 学前特殊儿童家长参与和培训
  • 12 学前特殊儿童教师培养
    • 12.1 学前特殊儿童教师的作用
    • 12.2 学前特殊儿童教师应具备的条件
学前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

一、国际学前特殊教育相关法律法规和文献

1. 1924

国际联盟通过了第一个主张儿童权利的国际文件《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对此后颁布的各项保障儿童权利的宣言和公约起到了奠基性的作用。

2. 19591120

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宣言》,第一次公开承认了儿童与成人同样享有社会地位和权利保障,并明确提出特殊儿童有受到特殊保护的权利”“所有儿童,无一例外,均同等享受这些权利

3. 1960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了终身教育的理论,提出要保障儿童从小接受教育的权利,并使之制度化。

4. 1990

联合国首脑会议通过了《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世界宣言》和有关《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世界宣言》的行动计划。

5. 19946

在西班牙萨拉曼卡召开了世界特殊需要教育大会,来自92个国家、25个国际组织和机构近400人参加了此次大会。该会通过了《萨拉曼卡宣言——关于特殊需要教育的原则、方针和实践》 。同时,世界特殊需要教育大会采纳了《特殊需要教育行动纲领》。

6. 20061213

6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残疾人权利公约》,该公约旨在促进、保护和确保所有残疾人充分、平等地享有权利,其核心内容是确保残疾人享有与健全人相同的权利,其中第24条与教育相关。

二、欧洲国家的学前特殊教育政策法规概览

虽然各国目前尚无专门的针对学前特殊儿童的教育法规,但从欧洲各个国家对婴幼儿的相关立法中也能了解到各国对学前特殊儿童的教育态度和所采取的措施。

(一)俄罗斯的学前特殊教育及其政策法规

俄罗斯学前特殊教育的目标是,对缺陷儿童进行矫治、给予帮助,保证他们获得与其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受教育权利。

(二)法国的学前特殊教育及其政策法规

法国主张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来达成学前特殊教育的目标,重视学前教育师资的培训工作和对幼小衔接问题的探索,注意发挥家庭和社区在儿童成长中的作用。

1999年,时任法国国民教育部长克洛德·阿莱格尔在教育改革讨论会上指出,学校的目的是使儿童获得最大的成功,让所有的儿童在接受文化和接触开放的世界方面拥有平等的机会;提出在21世纪学校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并明确指出要给有特殊困难的儿童更多的帮助

(三)挪威的学前特殊教育及其政策法规

在挪威,特殊幼儿主要指有各种障碍、身心发展有缺陷的幼儿。

挪威的学前教育机构由市政府管理,主要有4种:

1.日间教养中心

2.短期教养中心

3.家庭幼儿园

4.微型幼儿园

挪威相关教育法规定,残疾儿童和其他儿童一样享有免费教育的权利。他们享有从家到幼儿园的免费交通。他们可以比其他儿童晚一年升级,并且必须和其他儿童一起在幼儿园享受教育。如果有需要,当地政府和幼儿园必须配合提供各项所需,如培训专业教师、有关教育设备等。

(四)捷克的学前特殊教育及其政策法规

捷克的学前教育对象是3—6岁的儿童,不属于国家义务教育的范畴。但捷克非常重视残疾儿童的教育。早在1929年,捷克就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残疾儿童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捷克对于从事学前特殊教育的师资有严格的规定。捷克规定学前特殊儿童的教师必须在捷克国立师范大学中注册,接受在职培训,并且规定其幼儿教育机构与保育机构的师生比为1123—6岁段)。

(五)德国的学前特殊教育及其政策法规

德国强调融合教育,其学前教育机构既招收普通儿童,也接纳残疾儿童。比如,把3个残疾儿童和12个普通儿童编成一个固定的小组,让他们长期共同活动,或把残疾儿童和普通儿童临时编在一组,让他们每天一起活动几个小时。

在德国,不来梅州是最早创办和发展学前融合教育的州之一。在不来梅州,学前融合教育具有重要的法律支撑。其中,《联邦社会救助法》和《儿童与青少年救助法》两个法案基本确定了主要的法律依据。

为了保证所有的儿童参与社会生活,社会应对未达到学龄义务教育阶段的幼儿采取特殊教育措施。就这些措施而言,社会救助的承担者应该承担所有费用,父母为此只需要支付相应的餐费。

此外,欧洲其他国家,如奥地利、波兰、荷兰等的学前特殊教育法规也各有特点。奥地利强调政府、非政府组织、宗教组织和私人团体都参与学前教育工作。波兰为学前教育机构制定了统一的课程,形成了学前特殊教育网络。荷兰政府除了承担学前特殊儿童的学费外,还提供额外的补助。

µ综合起来,欧洲学前特殊教育及其政策法规表现出以下特点:

1.为特殊需要儿童提供服务是欧洲学前特殊教育与保育的共同潮流

2.开展特殊需要儿童和普通儿童的融合教育成为趋势

3.政府通过法律、政策以确保特殊需要儿童的受教育权,并提供额外资助,尤其是丹麦、芬兰和挪威、瑞典等国。

4.各国更加重视特殊需要儿童的文化需求和参与社会的支持辅助训练,如关注少数文化与语言的儿童、关注移民的儿童教育等。

5.各国0—3岁学前教育机构的师生比较低,3—6岁段的师生比较高,范围从113130不等。

三、美国学前特殊教育的重要法规与政策介绍

美国是世界上学前教育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在美国立法中,关于在公立学校中向残疾儿童提供教育的有关规定由来已久。美国学前特殊教育政策法规从无到有,经历了从被忽略到受关注再到重视的演变过程。

美国残疾儿童教育状况大为改观得益于两项重要的立法:

《康复法案》

《康复法案》有助于唤起公众对数以百万计的残疾青少年和成年人的注意。

《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

《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是美国特殊教育立法中最重要的一部法案。

(三)1975年《教育法案》

1975年《教育法案》被称为残疾人的人权法案,该法案的要点是保证所有残疾儿童及其家长在以下7个方面享有权利。

(四)1986年《残疾儿童保护法》

该法案主要内容:将服务对象扩展到0岁;提供经费,鼓励各州对0—3岁幼儿提供早期干预;在0—3岁儿童早期干预计划中,为障碍幼儿家庭拟订个别化家庭服务计划。

(五)1990年《残疾人教育法修正案》

该法案的主要变化:改变服务对象称呼,将特殊教育对象称为残疾/障碍儿童;障碍儿童增加两个类型——自闭症和外伤性脑损伤,同时承诺为注意力障碍学生提供服务;增加转衔服务,要为所有16岁学生提供转衔服务及拟订个别化转衔计划。

为所有学龄前儿童提供适当的方案;还增加了相关服务项目,延展到社会工作服务和康复咨询服务;服务范围拓展到所有教学安排,包括特殊教育班级,还有工作场所和训练中心。

(六)1997年《能力缺陷者教育法》

1997年,美国对1975年的《教育法案》做了修订,改称为《能力缺陷者教育法》,根据残疾儿童所享有的权利,提出了美国特殊教育应遵循的教育原则。

(七)2002年《不让一个儿童落后法案》

2002年《不让一个儿童落后法案》的核心内容:

1.州政府担负起更强的绩效责任

2.给家长和学生更多的选择权

3.州、学区和学校拥有更多的灵活性

4.美国法律中还有1958《国防教育法》1965《初等和中等教育法》1994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1996年美国国家学前教育研究协会颁布的《发展的适当的学前教育方案》1999518日发布的1999年儿童问题》等,或多或少涉及对学前特殊教育的规定,但没有专门针对学前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

四、我国有关学前特殊教育的政策法规

(一)我国大陆学前特殊教育及其政策法规的现状

自从1988年我国颁布了第一个残疾人事业发展五年规划《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1988—1992年)开始,又相继制定了八五”“九五”“十五规划。

现行的大部分法律条款都在法律意义上保障了残疾人平等受教育的权利,但是仍然存在不足:

(1)相关条款比较分散,大部分存在于一些条例中,缺乏核心的《特殊教育法》,因此不能用法律形式对学前特殊教育进行法律上的保障,权威性不强。

(2)宣誓性的语言过多,大部分条款用词空泛,实践可操作性不强。

(3)存在明显的程序瑕疵,缺乏应有的强制性。

没有法律的保障,特殊教育便成了普及义务教育的薄弱环节,而学前特殊教育更是成了普及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的软肋。我国至今没有一部专门的《学前特殊教育法》,关于学前特殊教育的相关规定只能在各种法律法规中寻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学前特殊教育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学前特殊教育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条: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关于学前特殊教育的相关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条: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三十七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第三十九条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3.《残疾人教育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残疾人教育条例》中关于学前特殊教育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条:

第十一条   残疾幼儿的教育应当与保育、康复结合实施。

第十二条  卫生保健机构、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和家庭,应当注重对残疾幼儿的早期发现、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

卫生保健机构、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就残疾幼儿的早期发现、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为残疾幼儿家庭提供咨询和指导。

(二)我国台湾学前特殊教育及其政策法规

我国台湾没有专门的《学前特殊教育法》,学前特殊教育的规定主要见于1984年台湾当局颁布的《特殊教育法》。该法律自颁布后,又分别于1997年、2001年、2004年和2009年多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