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听力障碍儿童概述
(一)听力障碍的定义
听力障碍,也称听力残疾、听觉损伤或听觉缺陷。国内外对其定义不尽相同,不同的学科、领域有不同的界定,医学专业人员和教育者对其界定的侧重点各不相同。
(二)成因及出现率
1.遗传因素
2.孕妇风疹
3.先天性巨细胞病毒
4.早产
5.中耳炎
6.脑膜炎
7.梅尼埃病
8.噪声暴露
根据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听力语言残疾人数居残疾人数的首位。根据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2006年),我国6类残疾人数共8296万,其中听力残疾2780万,言语残疾697万,两者总共3477万,约占残疾人总数的41.9%。其中,0—6岁听力残疾儿童有13.7万。
二、早期鉴别与评估的内容
(一)早期鉴别与评估的标准
1. 国际标准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听力障碍标准
国际标准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听力障碍标准如表3所示。
听力障碍等级 | 听力损失/dB |
正常 | 0-25 |
轻度听力障碍 | 26-40 |
中度听力障碍 | 41-55 |
中重度听力障碍 | 56-70 |
重度听力障碍 | 71-90 |
极重度听力障碍 | 91-110 |
全聋 | 110以上 |
2. 中国大陆听力残疾标准
2006年的中国大陆听力残疾标准如表所示。
3. 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听力障碍的诊断标准
我国台湾地区听力障碍标准有两个。
标准一:接受自觉性纯音听力检查后,其优耳听力损失达25 dB以上者。
标准二:无法接受自觉性纯音听力检查,由听力检查师以他觉性听力检查方式测定后认定者。
(二)早期鉴别与评估的常用方法
1.纯音听力测验
2.言语听力测验
3.行为观察测听法
4.游戏测听法
5.其他听力测验方法
6.适用于婴幼儿的方法
(三)早期鉴别与评估的一般程序
1. 转介
转介是由家长或教师转介儿童到医院门诊,即根据教师、家长或其他有关人员的观察结果,将怀疑为有听力障碍的儿童送往专门的诊断机构(通常是专科医院门诊),请求进一步的鉴定和诊断。
2. 筛选
筛选由专科医师或专门的诊断人员进行。在筛选阶段不能正式确认听力障碍,儿童是否有听力障碍在正式判断前,还须做进一步的评估。
3. 临床评估
专科医师将疑似个案进一步转介到耳鼻喉科门诊(或联合门诊),由专家对儿童进行诊断性测验。这种评估应包括听神经检查、脑干听觉反应检查、耳声波检查、行为听力评估等。
4. 专业团队评估
专业团队由心理师、语言治疗师、社会工作师、职能治疗师、物理治疗师等人员组成。诊断出儿童具有听力障碍后,特殊教育工作者或治疗师还要进一步使用一些儿童身心发展量表来评估儿童身心各方面发展的实际状况,以便提供一个适合、有效的个别化教学方案。
5. 决策
决策是指由教师、学校领导、家长、心理学专家、社会工作者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的决策会议,确认评估的准确性、公正性,解释和分析评估的结果,评估儿童的特殊需要,做出教育安置决定,并制订出具体的教育和训练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