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学前特殊儿童属于哪种类型,也不论残疾程度轻重,他们身心发展的基本规律与普通儿童是一致的,但他们之间的个体差异较大,学前特殊教育实质上还是针对学前特殊儿童个别差异的教育。
因此,深入探究学前特殊儿童不同的差异,对实现特殊教育的目的和任务都至关重要。总结以往的特殊教育经验,学前特殊教育在遵循普通教育的一般原则外,还应当贯彻早期教育、补偿教育、个别化教育和全面性教育等原则。
一、早期教育原则
学前期是儿童身体发育和心理发展都很迅速的时期。对学前特殊儿童而言,这个关键期有着更深刻的意义。实施早期教育和训练可以更多地利用儿童各方面可塑性强的特点,发挥身体的潜能,补偿身心缺陷。
实践证明,受过早期教育训练的特殊儿童,其学习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要强于未受到早期教育的特殊儿童。为此,各国都在采取措施对特殊儿童实施早期教育。贯彻早期教育原则,离不开早期发现和早期诊断。家长和教师应及早地查明学前特殊儿童的缺陷所在,尽一切办法来抢救和保存特殊儿童的残存能力,及早地进行训练矫正,有利于增强他们的适应能力。
二、补偿教育原则
补偿教育原则是指在特殊教育过程中,针对学前特殊儿童不同的身心特点,尽可能用健全的器官来代替损伤的器官的功能,充分发挥学前特殊儿童内在的潜能,促进其康复和适应社会生活。
学前特殊儿童由于先天因素和后天环境的不利影响,会出现多方面的身心缺陷,如感知觉缺陷、言语和语言缺陷、行为和动作缺陷等。补偿和矫正这些缺陷行为,是特殊儿童顺利走向社会、自强自立的一个重要保证。
贯彻这一原则,应体现以下几点要求:
1.要全面了解学前特殊儿童的身心缺陷状况及程度,并据此制订适合每个特殊儿童特点的补偿和矫正方案。
2.让缺陷矫正与补偿贯穿教育的全过程。
3.教师要具备较为扎实的专业技能,如必要的医学知识、行为矫正技术等。
4.做好长期补偿的思想准备,防止急躁情绪。
三、个别化教育原则
个别化教育原则主要是指根据特殊儿童身心发展的具体情况,制订个别化的教育与训练方案,并进行有针对性的训练。具体来说,它是指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针对特殊需要儿童的个别差异,为每个儿童设计他们所能达到的基本学习目标,然后采取尽可能适合他们的方式或手段,最大限度地促进其身心的发展。
教师在教学中有意识地贯彻个别化教育原则,可以最大限度地做到因材施教,使每一个特殊儿童都能在各自原有的基础上得到最佳发展。
各种特殊儿童存在着很大的个体间差异和个体内差异,他们的残疾类型、残疾程度、致残原因不同,在知识水平、个性特征、家庭情况、身心发展特点等方面也存在很大的差异。这些差异决定了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必须采取个别化教学,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
为贯彻这一原则,应体现以下几点要求。
1.教师要深入、细致地研究和了解每个学前特殊儿童,弄清每个儿童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程度及成因,了解他们的已有生活自理水平和主要的行为缺陷、言语、运动能力、个性特征、家庭情况等。
2.教师要针对每个特殊儿童的特点和需要,尽量为其制订出一份个别化教育方案
3.教师要根据每个学前特殊儿童的具体情况和特殊需要来组织活动及简单的教学。
4.教师还应随时了解每个学前特殊儿童在学习和游戏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分析产生困难的原因,及时进行个别辅导。
四、全面性教育原则
全面性教育原则是指在保证每一个学前特殊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全面性和协调性的基础上,使每一个儿童都能获得个性化的发展。
贯穿全面性教育原则,要求教师处理好以下两个方面:
1.要处理好教学与康复的关系
2.要处理好全面发展与幼儿个性化的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