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传播活动可能引起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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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传播活动包罗社会万象,它既是公民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的象征,又是国家民主的表现;既涉及柴米油盐,也包含国家大事、政治要闻。新闻传播本身的复杂性决定了其所涉及的法律纠纷也各种各样。
媒介在从事传播活动的过程中所引起的法律纠纷通常称其为新闻侵权或媒介侵权,它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通过大众传播媒体(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电影、网络等)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的形式向公众传播不当内容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侵害到公民或法人的人格权行为。
媒介传播过程中对名誉权的侵害是目前新闻侵权诉讼中数量最多的一类诉讼。它是指媒介传播过程中由于媒体故意或者过失刊登了含有侮辱性、诽谤性的文字、图片或者影像,从而使他人名誉遭到贬损,造成他人名誉受到不公正评价。
媒介侵犯隐私权的实质是将私人领域公共化,私密信息公开化。“个人媒体和社会化媒体所采用的特殊的舆论监督手段,如暗访、偷拍、人肉搜索、起底曝光等,使私人领域公共化,容易对公民的隐私权和名誉权造成伤害。”

